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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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诉汽车客运站乱收费情况的说明

关于投诉汽车客运站乱收费情况的说明

关于投诉汽车客运站乱收费情况的说明**市运管所:**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车站”)始建于19**年,隶属***********总公司,原经营地址为:**市**路24号;20**年按照**市政府整体规划要求搬迁至**市********南侧);目前,站场占地面积33997.7平方米(约合52.3亩),按“国投”一级客运站场标准建设,总建筑面积5634㎡,总投资总额3450万元。

车站的总体布局和功能定位超前,外形构造宏伟壮观,标志性强,是一座独特的标志性建筑,充分展示了**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区域经济实力。

是**交通精神面貌**形象品牌创建的“窗口”企业。

车站自新站运营以来,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收费,按照贵所要求,**汽车站就现行收费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票价:按照旅客站务费依据《**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甘交运[19**] 9号)和最新**省发改委、甘肃省交通厅《关于启动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降低公路客运运价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441号)的规定,按站级标准进行核算。

车站所有车辆票价全部没有到位,主要原因是受到经济条件约束,旅客无法承受实际票价;具体情况如下:(一)按照规定坐席客车,普通级0.124元/千米、中级0.174 元/千米、高一级0.264元/千米、高二级0.304元/千米、高三级0.364元/千米;卧铺客车,普通级0.189元/千米、中级0.244元/千米、高一级0.354元/千米;(二)**至**(高一级卧铺客车):运距1383公里,实际票价484元,实售281元,差价203元;**至***(高一级卧铺客车):运距1360公里,实际票价476元,实售341元,差价135元;**至***(高一级卧铺客车):运距1148公里,实际票价402元,实售261元,差价141元;**至**(高一级卧铺客车):运距694公里,实际票价243元,实售143元,差价100元;**至**(高一级坐席客车):运距404公里,实际票价106元,实售76元,差价30元;**至**(高二级坐席飞天快客):运距404公里,实际票价123元,实售86元,差价37元;**至**(高三级坐席商务快客):运距404公里,实际票价147元,实售96元,差价51元;**至**老市区(高一级坐席客车):运距334公里,实际票价88元,实售61元,差价27元;**至**(高一级卧铺客车):运距1067公里,实际票价374元,实售239元,差价135元;**至**(高一级坐席客车):运距117公里,实际票价31元,实售24元,差价7元;**至***(高一级坐席客车):运距556公里,实际票价145元,实售132元,差价13元;二、客运代理费:车站按照一级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收取10%(**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规定(甘交运[1997]第9号):客运代理费费率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7%,四级站和四级站以下6%。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甘交规划〔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增值税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以下简称《调整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执行意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外购构件、成品及半成品和商品混凝土的采购保管费率与《调整方案》一致;其余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率为1.61%。

二、利润利润以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为基数,按工程项目不同等级分类取费,费率按表1计算。

表1 利润费率表三、其余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算、费用标准和计算公式均按《调整方案》规定,在《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11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甘交发〔2012〕62号)、《甘肃省执行交通运输部2007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甘交发〔2012〕63号)的基础上调整执行。

四、营改增后,省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将发布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的不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信息。

五、公路建材运输价格按表2计算。

表2 公路建材运输价格表1)运价表单位:元/吨公里2)装卸费表单位:元/吨六、各有关公路工程造价软件公司应按照《调整方案》及本通知的要求对造价软件进行相应调整,确保计价的准确性。

七、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甘肃省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6月30日。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交运发〔2009〕275号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政策,指导各地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以上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制定第四条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五条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商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道路运输价格:(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的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或上限票价。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甘交运〔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维护站场项目建设市场秩序,保障站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省交通运输厅对《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已于2017年6月19日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示,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6月29日甘肃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站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站场建设基本程序,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公益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新建、改(扩)建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

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站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分为道路运输客运站、道路运输货运站和支持保障系统。

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

第三条全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额补助、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指导思想,逐步实现各种运输方式“零距离换乘”和“无缝衔接”。

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功能设置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部颁标准。

第四条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市场向社会开放,实行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体制。

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PPP模式或社会全额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目录汽车运价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规定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类别第三节计价规定第四章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制定第三章价格行为管理第四章附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序言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 ,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 1998 年《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 [1998]502 号和 1987 年《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87] 交公路字 681 号的基础上 ,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 自 2009年9月 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进一步深化改革 ,对汽车运价计算的依据、标准和方法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形式、运价制定、经营者价格行为管理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建立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运价形成机制。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与过去的规定相比,变化比较大、新规定新要求多 ,为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方便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旅客、货主准确理解文件的精神内涵 ,全面掌握各项规定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联合组织编写了《(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一书。

文摘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 ,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

目录汽车运价规则《汽车运价规则》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规定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二节计价类别第三节计价规定第四章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价格制定第三章价格行为管理第四章附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序言为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保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1998年《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和1987年《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87]交公路字681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对汽车运价计算的依据、标准和方法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形式、运价制定、经营者价格行为管理等作出了重大调整,建立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运价形成机制。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与过去的规定相比,变化比较大、新规定新要求多,为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方便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旅客、货主准确理解文件的精神内涵,全面掌握各项规定,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联合组织编写了《(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释义》一书。

文摘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3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道路旅客运输第四章道路货物运输第五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六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铁路、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优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运输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十三条客运票价构成: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认真执行《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保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汽车运价计算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主要包括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和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不包括城市出租运价和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管理第一节价格制定第四条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道路汽车运输价格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按照以下权限制定和管理道路运输价格:省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市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授权可制定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内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

省内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农村道路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基本运价由省级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营者可以基本运价为基准下浮制定票价。

省内道路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定价。

第六条跨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经营者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参照客运线路起、讫点省份规定的运价水平协商确定。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正文:---------------------------------------------------------------------------------------------------------------------------------------------------- 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运价,发挥汽车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人民生活服务。

本着运价基本上要和价值相适应,在提高运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簿利多运和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汽车客货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汽车运价规则是计算公路汽车客货运费的依据。

凡在国内从事公路和城市营业性汽车运输发生运费结算关系者,一律按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根据运价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汽车客货运价率、费率。

按省、市、自治区物价管理权限批准后,报送交通部备案。

第四条经济特区,涉外运输、国际联运和国际、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费收规则,另行规定。

货物运价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第五条重量单位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十公斤时,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运输以公斤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十公斤,不足十公斤者按十公斤计费,超过十公斤者,以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一公斤时,四舍五入。

第六条重量确定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实际毛重计算。

轻浮货物:是指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重量不足二百五十公斤的货物。

按下列规定计重:整车运输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监理部门规定的限度,以车辆标记吨位计重;零担运输以货物包装最高、最长、最宽部分计算体积,按每四立方分米折算一公斤或每立方米折算二百五十公斤计重;整车货物以一装一卸为限,经承、托运双方同意,也可以中途装卸。

甘肃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甘肃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甘肃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甘肃省是中国西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之一,高速公路在该省的交通运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收费,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甘肃省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甘肃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车辆分类。

甘肃省根据车辆的类型将其分为小型车、大型车和特种车辆三类。

小型车包括轿车、客车、货车等,大型车包括大型货车、挂车等,特种车辆包括工程车、农用车等。

二、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收费标准。

小型车辆的收费标准按照车辆通行的路段和距离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市区高速公路,根据车辆通行的里程收费,按照每公里0.5元的标准计费。

长途高速公路,根据车辆通行的里程收费,按照每公里0.6元的标准计费。

2. 大型车辆收费标准。

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同样按照车辆通行的路段和距离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市区高速公路,根据车辆通行的里程收费,按照每公里1元的标准计费。

长途高速公路,根据车辆通行的里程收费,按照每公里1.2元的标准计费。

3. 特种车辆收费标准。

特种车辆的收费标准相对复杂,根据车辆的具体类型和通行路段来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支付方式。

甘肃省高速公路收费采用电子收费和人工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车辆通行时,可以通过ETC电子标签自动扣费,也可以选择人工收费通行,方便了不同车主的支付需求。

四、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环保、节能的车辆通行,甘肃省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对新能源车辆给予一定的免费通行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车辆提供通行费用的减免或折扣。

五、监督管理。

甘肃省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收费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

总结:甘肃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收费行为,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畅通。

通过明确的收费标准、多样化的支付方式和优惠政策的实施,为广大车主提供了便利的通行环境。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1996年3月18日交公路发(1996)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1996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请抓紧做好《规则》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对行政区内已有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办法要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在制定《实施细则》时不得在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设其他费目。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汽车货品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货品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及公路运输的有关法规,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凡营业性汽车货品运输及有关的货品装卸、货运服务,均合用本规则。

拖拉机及其它机动车货品运输,汽车与其它运输方式实施联运的,亦合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货品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开展合理运输,实施责任运输制度,安全、及时、方便、经济地运输货品,为发展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四条本规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按本规则引伸的规则办理。

本规则引伸的规则、规定和方法有:1.汽车运价规则;2.汽车危险货品运输规则;3.汽车零担货品运输管理方法;4.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其它规定及方法。

第二章汽车货品运输的基本条件第一节承运人与托运人第五条承运人是指从事营业性汽车货品运输、搬运装卸及货运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承运人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获得正当的经营资格。

第六条承运人必须恪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运输法规,按同意的范畴营业,服从管理,推行运输责任。

经营汽车货品运输,必须含有对应的生产能力,健全有关规章制度,配备含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货品的单位或个人。

托运人对所指定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在收、发货品过程中的行为承当责任。

第八条托运人应安排好物资调运计划,配合运输部门实施合理运输,恪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货运车辆第九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承运货品的需要,提供经济合用的车辆。

特种货品、零担货品、集装箱等运输车辆,应符合专项规定。

第十条货运车辆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审验合格,技术状况良好,车辆完整清洁,并配备必要的工属具。

第三节运输类别第十一条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品在3 吨(含3 吨)以上,或虽局限性三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3 吨及以上汽车运输的,均为整车运输。

第十二条托运人一次托运货品局限性3 吨的为零担运输。

按件托运的零担货品,单件体积普通不不大于0.01 立方米(单件重量10 公斤以上的除外),不不不大于1.5 立方米;单件重量不超出200公斤;货品的长度、宽度、高度分别不超出3.5 米,1.5 米和1.3 米。

甘肃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甘肃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甘肃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甘肃省境内设立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不同车型和行驶里程的不同,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以下是甘肃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一、车型分类。

根据车辆的不同类型,甘肃高速公路将车辆分为小型车、大型车和特种车辆三类。

其中,小型车包括乘用车、轿车、面包车等,大型车包括货车、大巴车等,特种车辆包括工程车、挂车等。

二、收费标准。

1. 小型车。

小型车的收费标准按照车辆行驶里程来计费,目前甘肃省内的高速公路采用的是按照每公里收费的方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在市区高速公路上,小型车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5元;在郊区高速公路上,小型车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4元;在远郊高速公路上,小型车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3元。

2. 大型车。

大型车的收费标准同样按照车辆行驶里程来计费,但相对于小型车来说,大型车的收费标准会有所提高。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在市区高速公路上,大型车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1.2元;在郊区高速公路上,大型车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1.0元;在远郊高速公路上,大型车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8元。

3. 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的收费标准相对于小型车和大型车来说会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需要根据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来确定,一般情况下,特种车辆的收费标准会比大型车略高。

三、支付方式。

目前,甘肃高速公路收费主要采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和人工收费两种方式。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是指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需要停车,系统会自动扣除相应的费用;人工收费则是指车辆需要在收费站停车,由工作人员收取相应的费用。

四、其他注意事项。

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需要严格按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进行支付,不得逃费。

同时,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如车辆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可以及时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求助,避免因逃费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处罚。

总结:甘肃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汽车运价规则-[91]交运字134号

汽车运价规则-[91]交运字134号

汽车运价规则正文:---------------------------------------------------------------------------------------------------------------------------------------------------- 汽车运价规则([91]交运字134号1991年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管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客货运输费用的依据。

凡从事国内道路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出租客车运输、旅游客车运输、汽车货物运输的经营人、承运人及托运人,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定价为主。

汽车运价的制定应本着运价和价值基本相适应,按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的原则。

第二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及运价计算第四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一)重量单位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超过10千克,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装运轻泡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重。

零担运输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3、多点装卸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量计重,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1、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标记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重量换算标准计算。

汽车运价规则与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汽车运价规则与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城市客运交通除外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主 要内容
第五章
价格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国家、省、 市、县四级价格管理体制,各级交通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 格管理工作
汽车运价规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车型:适用于各类载重 汽车、客车和专用车辆
适用货物:适用于普通货物、 危险货物、特种货物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者、汽车驾驶员、 货主及其他相关人员
适用线路:适用于全国范围 内的道路货物运输
汽车运价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运价结构
里程运价:根据运输里程和 车型确定
汽车运价规则的制定目的
制定目的:规范 汽车运输市场价 格秩序,促进公 平竞争,维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适用 于道路货物运输、 旅客运输、汽车 维修、汽车检测 等汽车运输服务
运价规则的制定 程序:由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会同 物价部门制定, 报经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实 施
运价规则的内容: 包括运输价格的 计算方法、计价 单位、价格水平 等
基础运价:根据运输成本和 经营成本确定
计时运价:根据运输时间确 定
特殊运价:根据运输需求和 车型确定
运价计算方法
基础运价:根 据车型、路程、 载重量等因素
确定
附加费用:包 括装卸费、保 险费、过路过
桥费等
特殊规定:针 对不同情况有 不同的运价计
算方法
注意事项:确 保运价计算的 准确性和合理

运价调整机制
保护消费者利益:价格水平应当与消费者 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 出行利益

甘肃高速货车收费标准

甘肃高速货车收费标准

甘肃高速货车收费标准甘肃省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和行驶里程来确定的。

根据《甘肃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货车收费标准如下:一、车辆类型。

1. 小型货车,指车长小于6米,宽度小于2.2米,高度小于2.5米,总质量小于5吨的货车。

2. 中型货车,指车长大于6米,小于9米,宽度大于2.2米,小于2.5米,高度大于2.5米,小于3米,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20吨的货车。

3. 大型货车,指车长大于9米,宽度大于2.2米,高度大于2.5米,总质量大于20吨的货车。

二、收费标准。

1. 小型货车,根据行驶里程来确定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5元。

2. 中型货车,根据行驶里程来确定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6元。

3. 大型货车,根据行驶里程来确定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8元。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以实际通行时收费站的收费标准为准。

甘肃省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合理收取货车通行费用,保障公路的正常运营和维护,提高货车通行效率,保障货车驾驶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同时,也是为了鼓励货车司机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状态。

希望广大货车司机和相关单位能够遵守甘肃省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货车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收费标准,提高公路运输的效率,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通过对甘肃省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规划货车的通行路线,合理安排运输时间,以及准确掌握运输成本,为货车运输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总之,甘肃省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促进货车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货车通行的安全和顺畅,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广大货车司机和相关单位能够共同遵守和支持这一标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货车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肃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肃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肃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
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4.01
•【字号】甘价费[2002]83号
•【施行日期】200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甘肃省
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甘价费[2002]83号2002年4月1日)
各地、州、市物价处(局):
自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甘肃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交运[2000]第18号)(以下简称《细则》)下发执行以来,对规范客运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现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及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计电[2002]4号)有关规定,对《细则》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规定,客运票价制定及春运、“五一”、“十一”期间的浮动,必须经过价格听证后方能确定。

二、客运企业必须按《听证办法》规定向省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客运票价特别是春运、“五一”、“十一”期间客运票价的监督检查,对客运企业擅自浮动、超规定浮动幅度提高票价等其他价
格违法行为,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其他有关事宜仍按《细则》规定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动公路客运运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动公路客运运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动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运机制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1.02.21【实施日期】2011.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动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运机制的通知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交通局(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66号)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2月20号起上调了我省成品油价格。

根据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306号)有关规定,决定启动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21日起启动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

具体以公路客运人公里联动运价0.120元为基础,省内不同车辆类型的人公里运价(基价)上调0.004元。

上调后执行人公里0.124元运价(基价)(运价计价基础详见《甘肃省汽车旅客油价运价联动运价表》)。

此次启动的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价格是公路客运人公里最高运价,各客运运输经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执行。

二、省内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不实行联动,仍按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交运〔2010〕第6号)规定的每人公里基本运价0.100元执行。

三、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以上通知要求进行测算并监制新的公路汽车客运票价表,及时向社会公布执行。

各客运运输企业要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及时在车站候车室、客车车厢等显著位置公示调整后的票价。

农村道路客运不得借机擅自涨价,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客运的监督检查力度,稳定农村客运价格,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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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班车客运票价计算 第十三条 班车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 =客运车型运价 (含 2% 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 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 + 城市市区里
6
程) + 旅客站务费 +车辆通行费 +其它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
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 金等构成。客运车型运价按照《甘肃省公路客运车型基本运 价表》(附表一)执行。
商确定的旅游客运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
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
路线行驶,按行程或包用时间计算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
运方式。
第三节 计价标准 第九条 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元 /人千米; 计时运价:元 /座位小时; 行包运价:元 /千克千米。 第十条 计费里程
卧铺客车
中级
高级
农村客车
儿童票
伤残军人、因公致残警察优待票
70 岁以上老年人
甘肃省公路客运车型基本运价表
计算单位
运价
元 / 人千米
0.100
元 / 人千米
0.150
元 / 人千米
0.240
元 / 人千米
0.280
元 / 人千米
0.340
元 / 人千米
0.250元 / 人千米Fra bibliotek0.165
元 / 人千米
0.220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 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印发 < 汽车运价规则 > 和 <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
的通知》(交运发 [2009]275 号),认真执行 《价格法》 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保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汽车客运票 价,不得加收票价构成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8
第六节 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十七条 行包运费 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 重量 15 千克;计费重量超过 15 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 , 尾数不足 1 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 3 立方分米折合 1 千克计重。 具体按照《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 执行 (附表二 )。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 100 千克千米运价按普通级座席 客车基本运价的 2 倍计算。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 ,每张运单费 用合计尾数不足 1 元的,四舍五入。 旅客可免费携带 15 千克以下行包 ,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 , 按行包计费。行包占用座位时 ,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人不随车托运的行包运费由承托运双方商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价格范围以外,擅自实行票价上浮或 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二十六条 协商货物运价时,可按照交通运输部、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 <汽车运价规则 > 和 <道路运输价 格管理规定 >的通知》(交运发 [2009]275 号)中计价标准、
11
计价类别、计价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原《甘肃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12
附表一:
项目
普通级
中级
座席客车
高一级 高二级
高三级
小轿车
普通级
5
和舒适程度划分的等级为:普通、中级、高级三档。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为等级评定标准具体按原交通部《营
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 ( JT/T325 )执行。 车辆等级按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每年度车辆技术年检
公示等级为准。 第十二条 全票和优惠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 1.5 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 1.2 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
元 / 人千米
0.330
元 / 人千米
0.100
元 / 人千米
元 / 人千米
元 / 人千米
说明 基本运价 基本运价加成 50% 基本运价加成 140% 基本运价加成 180% 基本运价加成 240% 基本运价加成 150% 基本运价加成 65% 基本运价加成 120% 基本运价加成 230% 农村客车基本运价 执行票价的 50% 执行票价的 50% 执行票价的 80%
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管理
1
第一节 价格制定 第四条 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道路汽 车运输价格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按照以下权限制定和管 理道路运输价格: 省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 运输价格,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 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 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市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授权可制定 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 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 性货物运输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 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内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 省内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农村道路客运、非定 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本运价由省
7
30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座席客车运价。 普通级座席客车运价 ,按座席基本运价每
人千米 0.100 元执行;中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 基础上加成 50% ;高一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 础上加成 140% ;高二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 础上加成 180% ;高三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 础上加成 240% ;小轿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50% 。
高 1.2 — 1.5 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 革命伤残军人、 因公 致残的人民警察和年龄在 70 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分别凭《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 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 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 优待票按照执行票价的 50% 计算,老年人优待票按照执行票 价的 80% 计算。
13
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是我省汽车运价计算和管理道路运
输价格的依据。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
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
则。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主要包括道路汽车
旅客运输价格和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不包括城市出租运价和
旅客站务费依据 《甘肃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甘 交运 [1997] 9 号)规定,按站级标准进行核算。
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 隧道所发生的收费, 按营运车辆平均 60% 实载率测算计入票 价。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每班次平均通行费用总 额÷(车辆核定座位数× 60% )。
里程计算。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班车客运 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 之间上下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到达站按 前方站(点)计算。农村客运线路,各市(州) 、县(市) 交通部门根据客流情况规定站点。
第四节 计价规定 第十一条 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技术等级、车型结 构计算。 车辆类别: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其中:座席客车按配备设施和舒适程度划分的等级为: 普通、 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卧铺客车按配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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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票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按照交通 运输部统一式样印制管理。售出的票面应标明具体执行票 价、车辆等级、发车时间、车号、班次等相关信息,挖补、 涂改、复印客运汽车票均视为无效客票。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4
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 ,尾数不足 1 千米 ,四舍五入进为 1 千米。
里程确定。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 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部颁里程图集中未标定的以省 交通运输厅核定颁发的《甘肃省道路运输营运里程图集》确 定,部颁、省颁里程图集中均未标定及新修、改道等里程以 省交通运输厅核定里程为准。
第七节 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班车客运运价实行明码标价。运价 变动时经营者应提前 2 周对外公示。 汽车客运站应在售票大厅对外公布道路客运班线票价 (附表三) ;各类客运车辆应在车厢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 线路票价表。 第十九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
9
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对享受免票、儿童票、优 待票的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七条 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全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 政策。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八条 道路汽车旅客运价主要包括道路班车客运价 格、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旅游客运价格和包车客运价格。 道路班车客运(包括加班车)是指省内城市之间定期开 行的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 、固定客运站点和停 靠站点的汽车旅客运输方式。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
卧铺客车运价。普通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 基础上加成 65% ;中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 上加成 120% ;高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 加成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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