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节 班车客运票价计算 第十三条 班车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 =客运车型运价 (含 2% 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 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 + 城市市区里
6
程) + 旅客站务费 +车辆通行费 +其它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
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 金等构成。客运车型运价按照《甘肃省公路客运车型基本运 价表》(附表一)执行。
商确定的旅游客运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
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
路线行驶,按行程或包用时间计算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
运方式。
第三节 计价标准 第九条 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元 /人千米; 计时运价:元 /座位小时; 行包运价:元 /千克千米。 第十条 计费里程
卧铺客车
中级
高级
农村客车
儿童票
伤残军人、因公致残警察优待票
70 岁以上老年人
甘肃省公路客运车型基本运价表
计算单位
运价
元 / 人千米
0.100
元 / 人千米
0.150
元 / 人千米
0.240
元 / 人千米
0.280
元 / 人千米
0.340
元 / 人千米
0.250元 / 人千米Fra bibliotek0.165
元 / 人千米
0.220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 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印发 < 汽车运价规则 > 和 <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
的通知》(交运发 [2009]275 号),认真执行 《价格法》 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保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汽车客运票 价,不得加收票价构成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8
第六节 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十七条 行包运费 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 重量 15 千克;计费重量超过 15 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 , 尾数不足 1 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 3 立方分米折合 1 千克计重。 具体按照《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 执行 (附表二 )。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 100 千克千米运价按普通级座席 客车基本运价的 2 倍计算。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 ,每张运单费 用合计尾数不足 1 元的,四舍五入。 旅客可免费携带 15 千克以下行包 ,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 , 按行包计费。行包占用座位时 ,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人不随车托运的行包运费由承托运双方商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价格范围以外,擅自实行票价上浮或 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二十六条 协商货物运价时,可按照交通运输部、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 <汽车运价规则 > 和 <道路运输价 格管理规定 >的通知》(交运发 [2009]275 号)中计价标准、
11
计价类别、计价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原《甘肃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12
附表一:
项目
普通级
中级
座席客车
高一级 高二级
高三级
小轿车
普通级
5
和舒适程度划分的等级为:普通、中级、高级三档。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为等级评定标准具体按原交通部《营
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 ( JT/T325 )执行。 车辆等级按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每年度车辆技术年检
公示等级为准。 第十二条 全票和优惠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 1.5 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 1.2 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
元 / 人千米
0.330
元 / 人千米
0.100
元 / 人千米
元 / 人千米
元 / 人千米
说明 基本运价 基本运价加成 50% 基本运价加成 140% 基本运价加成 180% 基本运价加成 240% 基本运价加成 150% 基本运价加成 65% 基本运价加成 120% 基本运价加成 230% 农村客车基本运价 执行票价的 50% 执行票价的 50% 执行票价的 80%
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管理
1
第一节 价格制定 第四条 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道路汽 车运输价格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按照以下权限制定和管 理道路运输价格: 省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 运输价格,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 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 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市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授权可制定 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 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 性货物运输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 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内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 省内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农村道路客运、非定 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本运价由省
7
30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座席客车运价。 普通级座席客车运价 ,按座席基本运价每
人千米 0.100 元执行;中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 基础上加成 50% ;高一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 础上加成 140% ;高二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 础上加成 180% ;高三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 础上加成 240% ;小轿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50% 。
高 1.2 — 1.5 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 革命伤残军人、 因公 致残的人民警察和年龄在 70 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分别凭《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 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 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 优待票按照执行票价的 50% 计算,老年人优待票按照执行票 价的 80% 计算。
13
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是我省汽车运价计算和管理道路运
输价格的依据。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
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
则。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主要包括道路汽车
旅客运输价格和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不包括城市出租运价和
旅客站务费依据 《甘肃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甘 交运 [1997] 9 号)规定,按站级标准进行核算。
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 隧道所发生的收费, 按营运车辆平均 60% 实载率测算计入票 价。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每班次平均通行费用总 额÷(车辆核定座位数× 60% )。
里程计算。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班车客运 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 之间上下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到达站按 前方站(点)计算。农村客运线路,各市(州) 、县(市) 交通部门根据客流情况规定站点。
第四节 计价规定 第十一条 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技术等级、车型结 构计算。 车辆类别: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其中:座席客车按配备设施和舒适程度划分的等级为: 普通、 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卧铺客车按配备设施
10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票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按照交通 运输部统一式样印制管理。售出的票面应标明具体执行票 价、车辆等级、发车时间、车号、班次等相关信息,挖补、 涂改、复印客运汽车票均视为无效客票。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4
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 ,尾数不足 1 千米 ,四舍五入进为 1 千米。
里程确定。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 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部颁里程图集中未标定的以省 交通运输厅核定颁发的《甘肃省道路运输营运里程图集》确 定,部颁、省颁里程图集中均未标定及新修、改道等里程以 省交通运输厅核定里程为准。
第七节 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班车客运运价实行明码标价。运价 变动时经营者应提前 2 周对外公示。 汽车客运站应在售票大厅对外公布道路客运班线票价 (附表三) ;各类客运车辆应在车厢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 线路票价表。 第十九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
9
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对享受免票、儿童票、优 待票的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七条 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全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 政策。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八条 道路汽车旅客运价主要包括道路班车客运价 格、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旅游客运价格和包车客运价格。 道路班车客运(包括加班车)是指省内城市之间定期开 行的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 、固定客运站点和停 靠站点的汽车旅客运输方式。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
卧铺客车运价。普通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 基础上加成 65% ;中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 上加成 120% ;高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 加成 230% 。
加班车客运价格和定线旅游客运运价执行座席和卧铺 客车运价。
农村道路客运在国家实行燃油财政补贴时,不实行客运 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执行 0.100 元/每人千米基本运价。
2
级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营者可以基本运价为基 准下浮制定票价。
省内道路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 和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定价。
第六条 跨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经营者按省际不同 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参照客运线路起、讫点省份规 定的运价水平协商确定。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 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保持基本一致。
3
的客运班线。
定线旅游是指省内城市向旅游景区(点)或旅游景区
(点)之间定期开行的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
、
固定起讫点、途径点的旅游客运方式。
非定线旅游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游客为目的,在旅游景
区内运营或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 ,但未规定其运行
线路的起讫点、途经点,营运线路或营运时间由承托双方协
第十四条 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 1 元。票价 1 元至 10 元的,尾数为 0.1 、0.2 元的舍去, 尾数为 0.3 、0.4 、 0.5 、0.6 、0.7 元的变为 0.5 元,尾数为 0.8 、0.9 元的进为 1 元。票价超过 10 元,尾数不足 1 元的 ,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 基本运价。基本运价按座席普通级客车在等 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 0.100 元计算。具体执行 的基本运价标准按照原 《省物价局、 省交通厅关于建立甘肃省 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甘价服务 〔 2006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 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客 运经营者退票。 第二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协商货物运输价 格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货物 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货运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 合理确定运价。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 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货物运输经营活 动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运输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 或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 手段,诱骗托运人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牟取暴利。 第二十三条 价格执法及管理人员,在进行道路运输价 格检查监督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秉公守法,严守 纪律。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程) + 旅客站务费 +车辆通行费 +其它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
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 金等构成。客运车型运价按照《甘肃省公路客运车型基本运 价表》(附表一)执行。
商确定的旅游客运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
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
路线行驶,按行程或包用时间计算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
运方式。
第三节 计价标准 第九条 运价单位 计程运价:元 /人千米; 计时运价:元 /座位小时; 行包运价:元 /千克千米。 第十条 计费里程
卧铺客车
中级
高级
农村客车
儿童票
伤残军人、因公致残警察优待票
70 岁以上老年人
甘肃省公路客运车型基本运价表
计算单位
运价
元 / 人千米
0.100
元 / 人千米
0.150
元 / 人千米
0.240
元 / 人千米
0.280
元 / 人千米
0.340
元 / 人千米
0.250元 / 人千米Fra bibliotek0.165
元 / 人千米
0.220
甘肃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 及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印发 < 汽车运价规则 > 和 <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
的通知》(交运发 [2009]275 号),认真执行 《价格法》 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保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
第十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汽车客运票 价,不得加收票价构成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8
第六节 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十七条 行包运费 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 重量 15 千克;计费重量超过 15 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 , 尾数不足 1 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 3 立方分米折合 1 千克计重。 具体按照《计件行包重量折算表》 执行 (附表二 )。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 100 千克千米运价按普通级座席 客车基本运价的 2 倍计算。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 ,每张运单费 用合计尾数不足 1 元的,四舍五入。 旅客可免费携带 15 千克以下行包 ,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 , 按行包计费。行包占用座位时 ,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人不随车托运的行包运费由承托运双方商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价格范围以外,擅自实行票价上浮或 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二十六条 协商货物运价时,可按照交通运输部、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 <汽车运价规则 > 和 <道路运输价 格管理规定 >的通知》(交运发 [2009]275 号)中计价标准、
11
计价类别、计价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原《甘肃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12
附表一:
项目
普通级
中级
座席客车
高一级 高二级
高三级
小轿车
普通级
5
和舒适程度划分的等级为:普通、中级、高级三档。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为等级评定标准具体按原交通部《营
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 ( JT/T325 )执行。 车辆等级按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每年度车辆技术年检
公示等级为准。 第十二条 全票和优惠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 1.5 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 1.2 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
元 / 人千米
0.330
元 / 人千米
0.100
元 / 人千米
元 / 人千米
元 / 人千米
说明 基本运价 基本运价加成 50% 基本运价加成 140% 基本运价加成 180% 基本运价加成 240% 基本运价加成 150% 基本运价加成 65% 基本运价加成 120% 基本运价加成 230% 农村客车基本运价 执行票价的 50% 执行票价的 50% 执行票价的 80%
城市公共交通运价。
第二章 价格制定和管理
1
第一节 价格制定 第四条 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制定道路汽 车运输价格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按照以下权限制定和管 理道路运输价格: 省级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 运输价格,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 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 输等指令性货物运输价格。 市级人民政府价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授权可制定 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客运运价的基准价 及其浮动幅度,以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指令 性货物运输价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 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内道路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 省内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道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不含农村道路客运、非定 线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本运价由省
7
30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座席客车运价。 普通级座席客车运价 ,按座席基本运价每
人千米 0.100 元执行;中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 基础上加成 50% ;高一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 础上加成 140% ;高二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 础上加成 180% ;高三级座席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 础上加成 240% ;小轿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 150% 。
高 1.2 — 1.5 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 革命伤残军人、 因公 致残的人民警察和年龄在 70 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分别凭《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 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 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 优待票按照执行票价的 50% 计算,老年人优待票按照执行票 价的 80% 计算。
13
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是我省汽车运价计算和管理道路运
输价格的依据。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
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
则。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主要包括道路汽车
旅客运输价格和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不包括城市出租运价和
旅客站务费依据 《甘肃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甘 交运 [1997] 9 号)规定,按站级标准进行核算。
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 隧道所发生的收费, 按营运车辆平均 60% 实载率测算计入票 价。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每班次平均通行费用总 额÷(车辆核定座位数× 60% )。
里程计算。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班车客运 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 之间上下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到达站按 前方站(点)计算。农村客运线路,各市(州) 、县(市) 交通部门根据客流情况规定站点。
第四节 计价规定 第十一条 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技术等级、车型结 构计算。 车辆类别: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其中:座席客车按配备设施和舒适程度划分的等级为: 普通、 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档;卧铺客车按配备设施
10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票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按照交通 运输部统一式样印制管理。售出的票面应标明具体执行票 价、车辆等级、发车时间、车号、班次等相关信息,挖补、 涂改、复印客运汽车票均视为无效客票。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4
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 ,尾数不足 1 千米 ,四舍五入进为 1 千米。
里程确定。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 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部颁里程图集中未标定的以省 交通运输厅核定颁发的《甘肃省道路运输营运里程图集》确 定,部颁、省颁里程图集中均未标定及新修、改道等里程以 省交通运输厅核定里程为准。
第七节 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班车客运运价实行明码标价。运价 变动时经营者应提前 2 周对外公示。 汽车客运站应在售票大厅对外公布道路客运班线票价 (附表三) ;各类客运车辆应在车厢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 线路票价表。 第十九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
9
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对享受免票、儿童票、优 待票的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七条 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全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 政策。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八条 道路汽车旅客运价主要包括道路班车客运价 格、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旅游客运价格和包车客运价格。 道路班车客运(包括加班车)是指省内城市之间定期开 行的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 、固定客运站点和停 靠站点的汽车旅客运输方式。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
卧铺客车运价。普通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 基础上加成 65% ;中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 上加成 120% ;高级卧铺客车运价在座席基本运价的基础上 加成 230% 。
加班车客运价格和定线旅游客运运价执行座席和卧铺 客车运价。
农村道路客运在国家实行燃油财政补贴时,不实行客运 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执行 0.100 元/每人千米基本运价。
2
级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营者可以基本运价为基 准下浮制定票价。
省内道路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 和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协商定价。
第六条 跨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经营者按省际不同 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参照客运线路起、讫点省份规 定的运价水平协商确定。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 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保持基本一致。
3
的客运班线。
定线旅游是指省内城市向旅游景区(点)或旅游景区
(点)之间定期开行的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
、
固定起讫点、途径点的旅游客运方式。
非定线旅游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游客为目的,在旅游景
区内运营或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 ,但未规定其运行
线路的起讫点、途经点,营运线路或营运时间由承托双方协
第十四条 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 1 元。票价 1 元至 10 元的,尾数为 0.1 、0.2 元的舍去, 尾数为 0.3 、0.4 、 0.5 、0.6 、0.7 元的变为 0.5 元,尾数为 0.8 、0.9 元的进为 1 元。票价超过 10 元,尾数不足 1 元的 ,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 基本运价。基本运价按座席普通级客车在等 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 0.100 元计算。具体执行 的基本运价标准按照原 《省物价局、 省交通厅关于建立甘肃省 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甘价服务 〔 2006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 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客 运经营者退票。 第二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协商货物运输价 格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货物 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货运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 合理确定运价。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 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货物运输经营活 动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运输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 或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 手段,诱骗托运人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牟取暴利。 第二十三条 价格执法及管理人员,在进行道路运输价 格检查监督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秉公守法,严守 纪律。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