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内刑法如何与国际刑法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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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一、现代世界各国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的互渗共进,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中国的刑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固然要注重刑法的本土化,但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更为迫切的是刑法的国际化。积极合理地吸收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注重本国刑法的国际化,顺应与迎合当今世界刑法向着民主、人道、开放、科学的进步趋势,对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意义尤为重要。我国刑法国际化的途径也不外乎两种,即吸收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积极缔结、加入有关国际刑事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将公约内容体现同来。1997年修改后的现行刑法典在促进中国刑法国际化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
1、刑法基本原则在刑法典中的正式确认,顺应了当今世界刑法民主、人道、新生人权的进步趋势。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没有正式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规定了刑法的类推适用,体现了当时过于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忽略其人权保障机能的思想倾向,因而屡被西方国家以中国不尊重人权为由而加以诟病。1997年刑法典在第3条、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使我国刑法发展融入了世界刑法发展的潮流。
2、增设了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1980年以来我国相继加入了一些国际刑事公约,如《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公约》,这些公约都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在批准加入这些公约后对公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就承担管辖和制裁的义务。为了履行公约义务,1997年刑法第9条的规定,使普遍管辖原则正式在刑法典中得到了确认。
3、确立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迎合了法人犯罪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1997年刑法典以一个专节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使单位犯罪正式得到了刑法典的确认,迎合了法人犯罪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4、进一步限制和减少了死刑立法,体现了刑法的人道、谦仰,符合了世界范围内减少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主流。
截止2000年10月底,在世界上全部19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76个国家对所有犯罪都废除了死刑,10个国家对普通犯罪废除了死刑,37个国家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可见,减少并最终废除死刑,是刑法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1997年法典明确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对象,放宽了死缓的适用条件,严格限制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条件,因此,在此意义上,可以说1997刑法在死刑问题上所作的努力,符合了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
5、果断地将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我国刑法致力于科学化与适合现代刑法之通例的重要举措。
6、根据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新刑法典分则修改完善了部分犯罪的规定,增设了有关新罪。前者如1997年刑法典对有关航空器犯罪、毒品犯罪、文物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环境犯罪的修改完善,后者如对恐怖活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洗钱罪的增设。这些犯罪,既是中国国内法上的犯罪,也可以视为相应的国际犯罪构成在现行刑法典中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