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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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钢材购销合同
需货方:(简称甲方)供货方:(简称乙方)合同签订地点:南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甲方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向乙方购买钢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工程建设所需的部分钢材从乙方购买。
二、根据项目相关资料,甲方预计总需从乙方购进各类钢材数量约吨。
甲方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分批向乙方购进所需钢材,甲方每次需货,应提前3天以书面方式加盖甲方公司项目部公章通知乙方所需钢材的规格、型号、数量,经乙方确认后由乙方安排车辆3日内将该批钢材送到甲方工地(工地地点为第一、六条规定的工地现场),注:若甲方以电话方式通知乙方送货,则送货时间、地点、数量、单价、总金额以送货单所列的信息为准,甲、乙双方以签收的送货单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三、钢材的种类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及质量要求:
1、产品质量要求:建筑混凝土钢筋为检测合格产品钢材。
2、产品规格型号:工程所需的各种型号建筑混凝土用钢材。
3、产品的种类:高线、盘螺、Ⅱ级螺纹钢、III级螺纹钢。
4、产品的价格与数量:本合同有效期内产品价格依据《我的钢铁网》南宁市场报价基础上加元业务加价为落地单价。钢材单价以乙方送货当天《我的钢铁网》南宁市场报价予以确认,如当日《我的钢铁网》南宁市场未公布价格,则以最近日期公布价格予以确认;如公布价格中无相应规格,由甲、乙双方协商定价,并以送货单为实际数量和结算依据。(依据南宁现货市场,随行就市,由甲、乙双方协商定价,并以送货单为实际数量和结算依据。)
5、钢材价格如需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或双方不能达成新的协议,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
四、计量:乙方所送钢材数量的计量方式为:高线、盘螺按过磅计算,螺纹钢按理论计算。
五、所有权约定:
1、甲方在未支付完所有钢材款之前,未付款部分的钢材所有权仍归乙方属有,乙方在甲方任一期货款未按时间足额支付时有权将价值相当于欠付货款金额的货物运回,
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吊费、运费(凭付款单据)由甲方承担。
2、甲方在未支付完所有钢材款之前,不得将乙方已送钢材自行运送到其他工程项目工地,如有此情形的,乙方仍然有权直接向接收该批钢材的第三方收回钢材,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运回钢材的吊费、运费(凭付款单据)由甲方承担。
六、钢材接收验收方式:
1、钢材交货地点为:,甲方要求乙方送货到其他地点时,乙方有权拒绝,除非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且得到乙方确认。
2、甲方授权本公司物资部工作人员名字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或工作人员名字身份证号:手机号码,负责验收和收货并代表甲方签署收货单(或送货单),其签收视为乙方已按合同约定交货及甲方对货款金额的确认。甲方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收货时,应由工作人员出示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由甲方直接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或由甲方该项目负责人签字。
3、甲方收货后应先进行质量检测后使用,如未经检测先使用则视为合格,甲方不得以此后检测不合格的结论向乙方提出索赔。甲方收货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在收货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否则该批钢材的质量视为完全合格。经甲、乙双方确认钢材质量不合格后,乙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钢材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及当次不合格钢材的检测费用,但乙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如工程延期等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在三日内换送合格钢材。
七、付款方式及期限:(垫资合同才用2.3.4条)
1、货款支付:每批次货款甲方收货后日内结清。货款结算方式:银行转账。甲方将各批次货款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附:银行开户信息)
开户行名:
名称:
账号:
开户行名:
名称:
账号:
2、若甲方未按前款规定按时足额支付钢材款,则甲方在每批次收货的第日起应支付乙方以欠付货款总额为基数每日1.5‰的款项(含货款利息和该批次货款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甲方累计欠付货款总额不得超过万元,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供货。
4、乙方按甲方通知的明细数量供应钢材,若甲方各种类钢材需求数量累计总数达不到合同第二条约定该种类钢材数量 20% 的,则甲方应按不足合同数量的部分以每吨
10 元人民币补偿给乙方。
八、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施行,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须向对方偿付因解除合同带来的经济损失。
2、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收货或供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3、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4、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须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甲、乙双方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经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附件,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