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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7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7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为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加大对全区债务风险化解的管理力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债务管理,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逐步化解。
综合考虑自治区债务风险状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财政政策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在把控现有政府债务风险不加重的基础上,逐步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将自治区各项债务风险指标控制在警戒线以内。
——明确责任。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
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盟市、旗县级政府是防范化解本地区政府债务风险的责任主体,根据“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盟市、旗县级政府债务偿还实行不救助原则。
——多措并举。
大力调整支出结构,保障财政可持续发展。
既要通过控制、分流、压减规模直接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也要通过支持经济发展、培植财源、增强财政实力有效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还要积极探索其他方法,多渠道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内政办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引导带动全社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全区研发投入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十四五”时期,全社会研发(R&D)经费投入年均增长20%,到2025年,全社会研发(R&D)经费投入规模达到370亿元左右。
二、主要举措(一)强化政府研发投入引导带动作用。
1.加大政府研发投入。
建立政府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和政府、部门研发投入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研发投入攻坚行动主体责任。
“十四五”时期,全区全社会研发(R&D)经费投入中政府资金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25年达到56亿元。
2.优化政府科技资金支出结构。
强化政府创新导向作用,建立适应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加强政府科技资金的统筹管理,按照财政资金来源渠道、总量和使用主体不变的原则,对现有部门和单位资金中用于研发经费投入的部分资金进行统筹,逐步提高用于研发活动的比重,支持企业的各类奖补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研发活动。
3.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的科技计划组织体系,实行竞争立项、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制度;坚持企业主体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企业承担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比例达到60%以上;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自治区研发方面转移支付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自治区创新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对应原则以及国家项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按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字号】内政办发〔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6.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3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部门”是指与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中央财政下达由自治区本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并在自治区本级列支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指由自治区本级部门直接实施,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并在自治区本级列支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1200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政
府
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有关通知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9〕922号)同时废止。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地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动态调整和发布工作,通过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企业
的合法权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
2024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总结参考(3篇)

2024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总结参考一、产能增长概况自____月起,我区电解铝企业产能显著提升,由____月份的____亿千瓦时,稳步增加至____月份的____亿千瓦时,实现了____%的显著增长。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自____月份以来,我区电解铝企业的产能利用率始终保持在____%的高位水平,彰显了行业发展的强劲势头与稳定性。
二、企业面临的主要负担及政策建议在深入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企业普遍面临负担沉重、办事繁琐及融资困难等多重挑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审批与收费繁多1. 审批与收费项目繁多且费用偏高:相较于发达地区,我区工程建设领域的审批与收费项目更为繁多,且费用水平偏高。
自治区工信委____年对全区部分中小微企业进行的经营成本调研结果显示,中小企业普遍反映税费负担沉重,税种种类繁多。
据不完全统计,涉及税费金、社会保险基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融资成本费用等共计____类____项。
以柳州市某企业为例,其____年度所缴纳的各种税费高达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____%,凸显了税费负担之重。
2. 特定收费项目比例偏高:中粮油脂(钦州)有限公司等企业反映,在水利基金收缴方面存在比例偏大的问题。
依据《____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桂财综〔____〕____号)规定,水利建设基金按企业当年营业收入____‰征收,对于年收入____亿元的企业而言,需缴纳____万元,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该企业还指出拖轮费收取标准过高,在钦州地区需支付的拖轮费是其他地区的____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题1. 县乡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有限:受限于规模与数量等因素,县乡金融机构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与融资的迫切需求。
2. 国有商业银行审批流程复杂:国有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环节众多、手续繁琐,且对抵押物要求严格。
内蒙古自治区53条措施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53条措施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53条措施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而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内容:1.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点领域投资,优先享受政策支持。
2.加强科技创新。
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支持科技企业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3.促进
农业现代化。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4.推进能源革命。
加快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促进能源
消费方式转变。
5.加强生态保护。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
6.改善民生福祉。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教育、
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水平。
7.推进对外开放。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
国家合作,促进内蒙古与国际市场的对接。
8.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9.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10.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53条措施旨在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动内蒙古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税务局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税务局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5.27•【字号】内医保办发〔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税务局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医保降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深入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把握降费政策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自5月1日起,各盟市应按照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
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强信息共享,确保保费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三)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
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发展条件,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现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八条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一)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出资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切实做好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内政办发〔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应变克难、助企纾困,切实解决全区建筑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推动建筑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一)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
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至自治区内全资子公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
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的相应类别相应等级施工总承包或工程设计资质,已完成的相应业绩可以作为申请施工、设计总承包资质的业绩。
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拟承揽工程相应业绩的,可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优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注册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且人数不超过50%。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可同时申请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认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内财非税[2015]144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28【实施日期】2015.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内财非税〔2015〕1449号)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业: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内政字〔2015〕7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自治区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4年12月31日以前的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目录清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和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批准的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2015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区人社系统优化招商引资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区人社系统优化招商引资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3.03•【字号】内人社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区人社系统优化招商引资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为贯彻全区招商引资暨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转作风、提效能,以更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全区人社系统优化招商引资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现印发你们,请抓好任务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优化招商引资营商环境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调度机制,纳入考核计划,以实际行动和成效助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任务落实。
各牵头处室、单位要主动加强与配合单位以及各盟市人社部门的工作联系,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时报送工作进展。
三、加强跟踪调度。
厅政务服务处要建立工作台账,月调度、季通报工作进展,对措施不细、进展不利、工作不实的单位和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及时向厅党组报告工作进展。
请各牵头单位、各盟市人社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工作台账报厅政务服务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3月3日全区人社系统优化招商引资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为贯彻全区招商引资暨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招商引资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积极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服务招商引资中的职能作用,以更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内政办发〔2023〕75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四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第八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区直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直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经营投资项目、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盟市财政局、进展改革委、经信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进展改革委、经信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23]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3年工作重点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23]104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区经济稳定增长,确保企业持续健康进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名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头执行,凡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名目清单》(见附件1)和《内蒙古自治区涉企政府性基金名目清单》(见附件2)的收费项目和基金,一律停止征收。
煤炭价格调整基金已纳入资源税,从2023年12月1日起停止征收,之前企业欠缴的部分应当予以补交。
涉及煤炭、原油、自然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零费率征收,其收费内容已统一纳入资源税解决。
本《清单》发布以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新增或调整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要严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3)应从2023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三、全区各盟市、旗县自行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废止,被收费企业对擅自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有权拒缴。
四、各盟市可依据实际状况对我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及标准实行临时停征、降低措施,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和产业政策,并向自治区进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自治区进展改革委、财政厅对备案事项有异议的,可予以订正。
五、各级财政、进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3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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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8〕355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规定,经商自治区经信委,现将我区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接入蒙西、蒙东电网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半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政策性交叉补贴待国家和自治区明确相关政策后实施。
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应按照属地原则逐级向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有关材料(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并网调度协议、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告核实名单并函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与电网企业,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实名单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减免政策。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30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内发改产业字〔2019〕232号•【施行日期】201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产业字〔2019〕232号自治区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8〕79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3月22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8]7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列入基本建设预算,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设立引导资金,旨在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资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股权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
2024年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总结范本(3篇)

2024年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总结范本一、工作背景____年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
在这一年,我市积极推进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全力支持企业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二、工作目标____年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目标是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优化政府服务,提高企业发展的便利性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企业营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三、工作措施1. 减税降费(1)积极落实中央减税降费政策,全面推开国家税制改革,适度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加大减税力度,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惠及更广泛的企业。
(2)推动地方税收制度创新,合理调整地方税率结构,减轻企业地方税收负担,提高地方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加强稽查力度,打击偷逃税行为,确保减税政策的落地和实施。
2.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1)优化企业注册和设立的流程,简化企业登记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提高注册效率。
(2)简化企业经营许可和相关证件的办理流程,取消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推行“一次办好”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3)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业务的“零跑腿”,提高服务效能。
3. 优化政府服务(1)推行“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整合各种服务资源,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2)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设立企业服务热线,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和问题,提供咨询和帮助。
(3)建立健全政府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政府服务的主动性和及时性。
四、工作成效____年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税费负担明显减轻。
通过减税降费政策的全面实施,企业税负得到有效降低,加大了企业的盈利空间。
2. 行政审批手续大幅简化。
通过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和优化服务方式,企业的办事时间明显缩短,办事效率明显提高。
3. 政府服务水平显著提升。
特困企业纾困工作计划方案

一、背景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和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特别是特困企业面临生存压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实体经济、保障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工作计划方案,旨在帮助特困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目标1. 通过实施特困企业纾困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提高企业生存能力。
2. 促进特困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
3. 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职工就业。
三、工作措施1. 加强政策支持(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特困企业纾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设备更新、市场拓展等。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3)优化金融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 提升企业自身能力(1)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2)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增长点。
(3)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产品竞争力。
3. 加强协调服务(1)建立特困企业帮扶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2)搭建企业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
(3)开展企业调研,了解企业需求,及时调整帮扶措施。
4. 加强职工保障(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工资待遇。
(2)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稳定职工队伍。
四、实施步骤1. 制定工作方案。
明确工作目标、措施、责任分工等。
2. 开展企业调研。
了解企业实际情况,掌握企业需求。
3. 实施帮扶措施。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帮扶方案。
4. 加强跟踪服务。
及时了解企业帮扶效果,调整帮扶措施。
5. 总结经验,完善机制。
对帮扶工作进行总结,形成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特困企业纾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2. 明确责任分工。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 加强监督检查。
对帮扶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帮扶效果。
4. 强化宣传引导。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社会各界对特困企业纾困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2024年内蒙古工作计划

2024年内蒙古工作计划【文档标题】:2024年内蒙古工作计划:展望与行动指南【导语】:2024年,是我国全面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时期,内蒙古自治区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本文旨在制定一份详实、具体的工作计划,为内蒙古在2024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方向和指引。
一、经济发展目标1.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地区生产总值增速保持在6%以上;2.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现代能源、绿色农畜产品、旅游文化等优势产业发展;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公共服务水平。
二、重点工作任务1.推进能源转型发展- 加快清洁能源开发,提高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 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例。
2.促进农牧业现代化-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广现代农业技术;- 发展绿色、有机农畜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 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实现草畜平衡。
3.深入推进旅游业发展- 整合旅游资源,打造特色旅游品牌;- 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吸引国内外游客;- 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承载力。
4.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深入实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
5.深化改革开放- 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拓展开放空间;-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6.提升民生福祉-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加强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力农民增收。
三、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2.完善政策体系,强化政策支持;3.加强项目储备和实施,确保工作计划落地生根;4.加强监测评估,及时调整工作策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3]6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3]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51a12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85.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3〕61号2013年7月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外贸稳定增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出口退税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退税的政策和规定,按照“应退尽退”的原则,及时、准确、足额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相关部门要支持加快退税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回函工作,回函内容明确无歧义。
继续加强出口退(免)税计划管理,对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实行动态调整和管理。
对大型出口企业和“双百亿工程”出口企业实行联系制度,建立快速服务通道,简化工作流程,加快出口退税审批速度。
推广使用出口退税网上预审、远程申报系统,为出口企业提供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逐步推行税库银联网,提高审批退库效率。
二、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继续执行积极的承保政策,加大政策推广和承保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市场渗透率和覆盖面。
发展对小微企业的信用保险,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支持出口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进行融资。
三、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国家政策性银行对外贸发展的支持作用,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进出口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贸易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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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计划精选
内蒙古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计划
为贯彻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和工信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紧紧围绕“稳增长、抓创新、调结构、促融合、提效益”这一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作用,依靠各盟市企业减负工作机构,以扶助小微企业为重点,把减负工作与经济运行、结构调整、职能转变等紧密结合,更加注重协调配合,更加注重长效机制,更加注重分类指导,在开展调查摸底、落实惠企政策、规范涉企收费、加大宣传力度、完善督促检查等方面创新工作内容、整合多方资源、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全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创业环境、成长环境、服务环境和舆论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企业负担情况调查。
以小微企业为重点,开展企业负担现状调研,通过发放问卷、实地考察等形式,收集整理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及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二)督促惠企政策落实到位。
抓好已经公布的各项减免涉企收费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掌握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及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三)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
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活动,联合有关部门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着重解决本地区企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加强宣传完善监督机制。
广泛发动新闻媒体、企业、专家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积极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企业减负监督机制,形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
(五)构建企业减负长效制度。
针对减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健全和完善企业减负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
3至4月,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5至7月,梳理惠企政策,开展企业负担情况调查。
8至10月,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
11至12月,总结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各盟市、有关部门要把这次专项行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做到组织机构、人员、措施到位,确保企业减负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减负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联系,规范本部门的涉企收费及行政执法行为,共同推进企业减负工作。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将适时对涉及到的收费、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企业减负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减负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注重宣传,强化监督。
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文件和政务信息,公开减免收费的项目,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