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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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法院对债权债务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后,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生效的判决,如果被执行人不执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而继承的财产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之一,那么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如何处理一、问题的提出甲对乙负有债务,法院裁判生效后已进入执行阶段,甲所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

在执行期间,甲对丙享有继承权,但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危及乙的债权实现。

此时乙应当采取何种对策维护其合法权利?现实生活中,此类放弃继承权权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并不少见,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形的应对措施也不尽一致,实有探讨之必要。

二、司法实践中的应对分析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放弃继承权行为是否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范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规定将债权人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仅限于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三种情形。

肯定说认为,该规定对债权人撤销权适用的情形限定过于狭窄,应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的方法,将该规定适用于放弃继承权逃避债务的情形。

否定说认为,放弃继承权并非无偿处分行为,而是拒绝利益取得行为,且具有身份性质,债权人不得撤销。

笔者赞同否定说,理由如下: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3篇)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或丧失的情况下,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法律行为的一种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的行为发生时,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特征(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通过法院判决。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即撤销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为前提。

债权无效或被撤销,债权人撤销权也随之丧失。

2. 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必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放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后实施的法律行为。

对于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之前的行为,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1. 提起诉讼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2. 提供担保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债务人可能因撤销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3. 诉讼时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撤销权是⾮常重要的⼀项权利,撤销权包括合同撤销权、债权⼈撤销权等,⾏使撤销权是需要满⾜⼀定条件的,⽽这些条件⼀般是指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取得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有什么依《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形有:1、严重侵害赠与⼈的或者赠与⼈的近亲属的。

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受赠⼈有故意的侵害⾏为;受赠⼈因过失实施侵害⾏为的,不在此列;(2)受赠⼈的侵害⾏为造成侵害结果严重;(3)受侵害⼈应为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其他⼈则不在此列。

2、对赠与⼈有抚养义务⽽不履⾏的。

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受赠⼈对赠与⼈负有抚养义务;(2)受赠⼈不履⾏对赠与⼈的抚养义务;(3)受赠⼈有抚养能⼒。

这也是说如果受赠⼈本⾝就没有抚养能⼒,那么他不履⾏抚养义务属于客观不能,对于赠与⼈⽽⾔并不产⽣撤销赠与的权利。

3、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不履⾏赠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也是赠与⼈⾏使赠与撤销权的法定事由。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不履⾏所附义务已经构成单⽅⾯违约,赠与⼈当然可以撤销赠与。

⼆、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债务⼈存在放弃债权、⽆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为。

被放弃的债权、被转让的财产是撤销权撤销的标的,⽆论债务⼈放弃的是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是物权,只要债务⼈放弃了有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有价值的财产,都能成为撤销的对象。

债务⼈的放弃、⽆偿、低价转让是撤销权产⽣的主动条件,即债务⼈有积极实施上述⾏为的事实,才有撤销权⾏使的必要。

2、在债务⼈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为时,要求受让⼈有明知该⾏为可能损害出让⼈的债权⼈的利益的事实,在债务⼈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以受让⼈知道为要件,否则债权⼈不可主张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产⽣的被动因素。

2022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

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擎息2、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

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

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3、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

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4、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

”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锡。

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应自行承担玉锡损失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锡的全部损失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贵任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下列哪种原因不履行合同时,违约方不向对方承担民事责任?()A.上级机关的决定B.不可抗力C.第三人侵权D.第三人违约6、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一种对自我债权的保护,但是原有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很多问题也不清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解释,请仔细阅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

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

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论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遗产继承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为。对于放 弃继承是否属 于拒绝取得利益 的行为, 实际上是和放 弃继 承的标 的以及遗产所有杈的转移时间是密切相 关的两个 问题。 关键词: 弃继承 债权人 放
在 我 国的遗产 继承 实践 中,债权 人的利 益受 到侵 害的 情况屡 其债 权数 额 限度 内亨有 撤销权 。 屡 发生 , 其主要 侵权 形式 有三 种 : 一) ( 被继 承 人生前侵 权 , 被继 指 二 、 弃继 承 与债权 人代位 权 放 承人生 前为 了逃避 债务 , 意处 置 自己的财 产 , 赠与他 人 , 恶 如 低价 当继 承人 放弃继 承 的撤销 符合 法定 的条 件 , 继承人 怠 于行 而 出售 , 弃债权 等 。( ) 放 二 在被继 承人 死亡 后 , 继承 人 的债权人 的 使 撤销 权 , 与此 相关 的债权 人应 当如何 保护 , 被 对 债权 人能否 行使代 利 益受 到继承 人 的侵害 。( ) 三 继承 人放 弃继承 损害 其债权 人 的利 位 权来 对放 弃继承 的行 为予 以撤销 ?对 此各 国立法 中未有 明确 的 益 。 针对 以上侵 害债 权人 利益 的行 为 , 由于我 国法律 缺乏 相应 的 规 定 。 于继 承人 怠于 行使放 弃继 承撤 销权 是否会 损 害债权 人利 对 规定 , 因此 司法 实践 的具体 操 作 中意 见不 一 , 出现一 些混 乱 尤其 益 ,债权 人能 否代位 行 使继承 放弃 撤销 权 的问题局 限 于学者 间探 是债权 人 能否行 使撤销 权 ,理论 界和 实践 中分歧 都很 大 。笔 者将 讨 。持否 定 说的学 者多基 于 放弃继 承 的性质 是… 种 身份 行为 ,而 放弃 继承 的撤销 权 是基 于放弃 继承行 为而 产生 的,此 抛弃 撤销权 ” 对这 问题 予 以探 讨 。 放 弃继承 与债 权人 撤销 权 与继承 之承 认或 抛弃之 选择权 , 劂样 应 以身份权 看待 , 从而 有人身 当继 承人 的现有 财产 不足 以清偿 债务 时, 义放弃 继承 , 却 此时 专属权之 性 质… 承抛弃 既有一 身专属之性 质 , ’ 继 为其 派生权 之撤销 权, 亦应 认有 同一 之性 质” 因此 也具有 身份性 , 因此 不能 代位行 使 。 他 的债权 人能 否到人 民法 院 申请撤销 继承 人放弃 继承 的行为 呢 ? 即放 弃继承 行 为能 否成 为债权 人行 使撤销 权 的标 的.对此 有两种 笔 者认 为放 弃继承 是 一 种积 极处 分财产 的行 为 , 而代 位权 针 对怠 观 点, 即肯 定说 和否 定说 于 行驶权 利 的行 为 , 因此不 能行使 代位 权 肯定说认 为 , 抛弃继 承行 为属 于债权 人可 以撤销 的行 为, 从抛 三 、 弃继 承 的遗产 债权 人行 使诉权 的 问题 放 弃继承 制度来 看 , 行各 国法 律艇 本上采 然继 承土 义 , 现 即继承一 我 国现 行 继承法及 诉 讼法对遗 产 债权 人行使 诉权 问题 没 有作 旦 开始 , 继承 人财 产上 的一 切权利 义务 , 被 除不专 属于被 继承 人 的 出规定 , 在继 承 人放弃 继承 的情况 f 是 以继承 人 为被 告还 是 以遗 = . , 之外. 当然的概 括 的转移 与 继承人 , 无需 继承 人之意 思表 示 。” 继 产为被 告 ? 承 权于继 承 开始前 仅为一 种期 待权 , 该期 待权 因与身份 不能 分离 , ( 一)国外关 于遗 产 债权人 行使 诉权 的立法 故 其不 能为他 人代 为行使 , 一 但 旦继承 开始后 , 继承人 财产 上的 被 英 美法 系 国家 采 问接继承 制度 , 继承 开始 后, 由遗 产管理 人管 切权利 义务 即概 括地 移转 于继承 人 所有 ,冈此放 弃继 承之 单独 理 遗产 , 在缴 纳税 款 、 清偿 债务 、 执行遗 赠 以后 , 法或 依遗 嘱分配 依 行 为不过 为 财产 法 上之 无偿 处 分行 为。 故如有 诈 害债权 情 形 时 , 遗产 , 不存彳 债权 人提起 诉讼 问题 。 故 F 大陆法 系 国家 , 承开始 后 , 继 债权 人 自得行 使撤销 权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继承法 》 2 条第 1 《 第 5 存 在 一 承认 或抛 弃继 承 的期 限,继承人 虽 然原 则 } 承继被 继 个 : 要 款规定 , 继承 开始 后. 继承 人放 弃继承 的, 应当在 遗产 处理前 , 作 承人之债 务 , 在 卜 但 述期 限 内, 不得 以继 承人 为被 告主张权 利。 一般 放 弃继 承 的表示 , 没有 表示 的 , 为接 受继 承 强而 易见 , 这种 《 国 民法 典》 7 条 规定 :在制作 财产 目录及 考虑 期间 , 视 在 法 第 9 ” 继承人 财 产 当然继 承主义 下 ,继承 放弃 系继承 人消 灭继承 效 力的法 律行 小得 被强制 其 为继承 人 , 亦 得 以其 为被 告起 诉。”德 国 民法典》 《 为, 且属 于无 偿行 为 。 以财 产为标 的, 并 继承 人 白继 承开 始就 承受 第 2 1 04条 规定 :继 承人 对 下遗 产债 务 , 最初 三个 月经过 前 , ” 在 有 被 继承人财 产上 的一 切权 利和义 务 , 因此 , 承开始 后放 弃继承 属 拒 绝消 偿之 权 , 财产 目录 已作 , 继 但 不在 此限 。” 15 条规 定 :在 第 98 ” 对于遗 产 之请求 权 , 得对 于继 承人 以诉讼 主张之 ” 不 , 于处 分原 以取得 的财 产 上的权利 , 果因此害 及他 人债权 的实现 , 如 继 承承 认前 , 债权 人 可以依照 撤销 权制 度行 使撤 销权 。瑞十 的继 承 法 也支 持 以谁为被 告提 起 诉讼 ,关键 是谁 为管理 遗产 的 义务主体 。德 国 民 继承 人开 始遗产 管理 时 , 无因 与 这~ 观点 ,瑞士 民法 典》 5 8 《 第 7 条规 定: 务超过 继承 财产 的继 承 法 以继承 人有 管理权 尤管 理义 务, 债 人, 以妨 害债 权人 的利益 为 目的而抛 弃继 承时 , 权 人或遗 产管 理 管理 有 同一权 利 义务 。 债 人 得在 6个月之 内提起撤 销 抛弃 继承权 之诉 。 ( ) 国关于债 权人 行使 诉权 的立法 _ 我 我 围大 陆学 者 队为财产 所有人 死亡 后 , 主 体资格 已经 消灭 , 其 否定 说的主要 论点有 l: y 第一 , e - 放弃 继承行 为是一种身份 行为 , 一 继承人 成 为遗产 的所 有人 。我 国《 继承 继承 虽然 以财产 为标 的 , 是 毕竟 与买卖 . 与等继 承财 行 为不 遗 已转移 到继 承 人手中 , 但 赠 同, 继承 的取得 足牲于特 定 的身份 , 故放 弃继 承行 为 也具 有身份 性 法 意 见》 4 第 9条规 定 :继 承人放 弃继 承 的意思表 示 , 当在 继承 ” 应 遗产 分割 前作 出 。 产分割 后表 示放 弃 的不再是 继承权 , 遗 质, 单方面 手绝财 产 利益 的增 加 . 人格 自山地 表现 , 巨 是 即使 间接 发 开始 后 , 我 也没 有对遗 产债权 人在 一 生 了不利 于他人 债权 的实 现 的影响 , 权 人也 小得依据 合 同撇 销 而 是所 仃杈 。” 国没有 遗产消 算制 度 , 债 制度 撤销放 弃继 承 的行为 。第 : ,通 说 认为拒绝 利益取 得 {: : j 为 定期 限 内拒绝 清偿 的规 定 , 以债 权人 以继承 人 为适格被 告是 有 所 属 于撤销 权 的标 的, 而放弃 继承 是拒 绝利益 取得 的行 为 , 放弃继 根据 的 。即使继 承 人放弃 继承 ,也只 是免 除偿 还被继 承人 的债 务 故 承 不得撤 销, 其依据 在于 ” 任何 人不得 违背其意 志而强 制赋了 利益” 及税款 , 不能免 除管 理义务 , 并 以其 为被 告并 不足让 其承担 还款 责 这 一 民法原 则 。” 承 人 放弃 继承 虽 然会 使其 犬去 增 加财 产 的机 任 , 继 向是 令其 以遗产 来清 偿债 务 , 其我 困没有 无人承 认之 继承制 尤 会, 但并 未使其 责任 财产减 少 , 能认 为放弃 继承损 害 了债权 入的 度 , 不 当继承 人均放 弃继承 或无 继承 人而有 遗产 时 , 乏适格 被告极 缺 利益 , 债权 人 自不 能行使 撤销 权 。” 易使 债权人 行使 权利 受阻 。盟然 《 承法 意见》 6 条 规定 ” 继 第 O 继承 笔者 认为在 这种 情 况下 , 债权 人 可 以行 使撤 销权 , 由如 下 : 理 诉 讼 丹始后 … … 已明确 表示 放弃 继承 的 , 不再列 为 当事人 。“ 但这 放弃 继承 行为应 该足 ‘ 种财 产行 为 , 非身份 行为 , 而 并且 对于放 弃 足在继 承纠 纷 中, 非债权人 起 诉的 债务 纠纷案 件 。 实 , 管 而 其 遗产 继承 行为 .笔者认 为不 属 扣绝 取得 利益 的仃 为 对 放 弃继 承 殚人 的确 定 与放卉继 承 的标 的密切 十��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

债权人的撤销权刍议[摘要]债权人撤销权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在保护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债务人交易自由以及保障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三者之间实现了完美的平衡。

文章通过介绍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立法模式以及构成要件的方面简要地介绍了这一法律制度,并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的分析提出了一些与实践相关的新问题并给出了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立法模式;构成要件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为“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罗马法的废罢诉权制度对各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采纳了这一制度。

如《法国民法典》将之规定于第1167条,[1]《日本民法典》将之规定于第424条,[2]我国在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基础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首次确立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一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众说纷纭,主要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三种主流观点。

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使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的形成权。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即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将标的物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但在实践中,第三人不返还或债务人不受领,单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并不能发生回复债务人财产的目的,只能通过援引债权人的代位权方可实现债权保全的目的。

继承放弃行为辨析

继承放弃行为辨析
上述 两 个案 例 实 际涉及 以下相 关联 的三个 问 题 :一是 继 承人 的何 种 行 为是放 弃 继 承权 的行 为 ? 二是 如何 看 待被继 承人 与继 承 人之 间或 者继 承人 之 间达成 的关 于赡 养继 承 的协议 ?三是 如何 看待 继 承人相互 间在继承开始前就未来遗产分配达成的协议?后两个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继承放弃与继承 协议 、遗产分配协议的区别 。笔者拟就此对如下三个问题予以探讨。
法 院 在查 明事实 的 基础 上 ,释 法 明理 的 同时 ,从 亲 情 、道 德 等多 角 度加 以 引导 ,最 终 促 成双 方 达
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烟台大学法学 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 地重 大项 目“中国家事法改革研究”(项 目批准号 :16JJD82oo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48 ·
对于上述案例一 中侯某 的四个子女间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当事 人达成的不赡养不继承的协议无效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 ,子女间不能 自行免除 ,更不能 以不尽赡养 义务来放弃继承。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是 以不尽赡养义务而放弃继承的协议吗?案例二中对于韩 丙要求按法定继承获得其应有的份额的请求 ,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呢?一种意见认为 ,韩丙事先放弃 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因此 ,法院应支持韩丙 的请求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 ,韩丙与他人间的协议有效 ,法 院 不能支 持 韩丙 的请 求 。
继承 放 弃行 由侯 某 长 子继 承 ,农 村住 房 由其一 女 儿 继 承 ,被告 支 付 6万 元 由三 原告 自 行 协调 分 配 。…
案例二 :韩 甲、佟甲夫妇育有三子 ,分别为韩 乙、韩丙 、韩丁。1995年 ,佟甲作为拆迁安置人获得某 小 区房 屋 一套 ,三 子 分摊 购置 房 屋费 用 。母 亲去 世 后 ,三子 签订 协议 书 ,约 定 :父 亲有 生之 年 ,现居 安 置 房屋 产 权归 其所 有 ;父 亲百 年 之后 ,房 屋所 有 权归 韩 乙所 有 ;并 约定韩 乙对韩 丙 、韩 丁 的相应 补偿 。 2016年 ,韩 甲去世 ,韩 乙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 。韩丙称 :放弃继承的承诺发生 于 继 承开 始 前 现反 悔 ,要 求按 法 定 继 承方 式 获得 其 应有 的份 额 。对 本 案 有两 种 意 见 :第 一 种 意见 认 为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 。继承开始 前 ,继承人放弃的并非继承权 ,仅为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 系因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资格 , 即使放弃 也 不发 生效 力 。因此 ,韩丙 事先 放弃 继 承权 的行 为无效 ,应 当依 法定 继承 分 割该房 屋 。第 二 种意见认 为 ,继承开始前 ,继承人是否可通过协议 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 ,法律没有限制性规 定 。如继 承 发生 时 ,遗 产 与协议 签订 时并 未 发生 变化 ,则 此意思 表示 发 生法 律效力 。[:]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

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刘 东1 解 丹2(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300100)摘 要: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㊂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原物,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为相对人占有的财物㊂对于后者,债务人须另行主张权利,撤销权判决无强制执行力㊂债务人若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代位提起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讼㊂当债务人与相对人借助诉讼方式诈害债权并获得了相关裁判文书时,债权人则只能借助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全债权㊂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本身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其责任财产,债权人同样需要代位提起不当得利返还等诉讼,或者代位申请执行回转㊂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强制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图分类号:D 9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5X (2024)01-0063-09D O I :10.16497/j .c n k i .1672-335X .202401006为了防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乃至放弃自己责任财产等方式对债权人的债权实施诈害,我国‘民法典“继承了‘合同法“的做法,在第538条至第542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㊂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保全手段,是通过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达到阻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者追回债务人以不合理对价处分的财产等结果,以保障债权的实现㊂据实务专家统计,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有85%以上的原告提出了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且基本获得了支持㊂[1](P 1083)毫不夸张地说,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终局目标就是追回债务人已经处分的财产,或者让相对人折价补偿无法恢复原状的财产㊂欲达到这一目的,则需要法院作出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以作为后续的强制执行依据㊂然而,受立法影响,民法通说倾向于将债权人撤销权理解为一种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的 公益性 制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会直接导致脱逸财产归复至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作为全体债权的一般担保㊂[2](P 150)诉讼法学者在此基础上指出,债权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诉权,[3]法院针对该权利予以积极回应后所作出的肯定性判决为形成判决,可以直接引发物权变动㊂[4]鉴于形成判决无法作为执行依据,不具备债权实现功能,对撤销权人的保护不周,于是有论者结合制度目的和域外经验,提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目的和性质加以重构,以将撤销权判决改造为一个给付判决,代表性学说有请求权说㊁折中说㊁责任说㊂①还有人专门从程序法角度出发,主张优先主义应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价值本位,债权人36*①收稿日期:2023-12-0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民事生效判决对后诉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研究 (20B F X 083)作者简介:刘东(1987- ),男,安徽六安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㊂请求权说将债权人撤销权解释为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或者转得人的债权请求权,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返还因诈害行为而转移的财产㊂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一方面可以撤销诈害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此为依据,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或者转得人将转移的财产返还,相当于是形成权说和请求权说的折中㊂责任说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被债务人转移的财产仍然保持在债务人的相对人那里,但是认定被转移的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因此,责任说并不剥夺诈害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是切断诈害行为引发的责任财产减少效果㊂撤销判决一旦作出,债务人的相对人就相当于处于物上保证人的地位,以被转移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㊂关于各学说优劣的详细介绍,请参见龙俊: 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 ,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第127-128页㊂2024年第1期刘东解丹: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仅为使撤销权人取得对脱逸财产的执行名义,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权分享胜诉利益;撤销权判决仅为给付判决,不应被赋予撤销法律行为的形成效力㊂[5]虽然理论界不约而同地对现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提出了批判,但学者们就所存在问题究竟应如何完善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短时间内难以撼动撤销权的形成权属性㊂在此背景下,为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18号指导案例中指出,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不当得利,否则,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㊁相对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㊂②该案例的指导性价值在于,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并且明确了强制执行程序中各方主体的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地位,以及相对人对债权人的直接返还义务㊂[6]问题是,第118号指导案例仅仅强调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不当得利,主要是对胜诉债权人的义务,但并未说明该义务产生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而且该案例也没有涉及主债权未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实现情形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和对象只限于民事法律行为,[7]意味着诈害债权的行为涉讼且获得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确定,债权人便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此时只能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取而代之㊂③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当于是债权人撤销权的变体或延续,实质上也发挥着债之保全的功能,那么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能否像撤销权判决那样具有可执行性,立法及司法解释未提及,理论上亦鲜有讨论㊂有鉴于此,下文拟从强制执行的视角,探讨不同场景下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问题㊂一、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实体效果就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虽然存在多种观点,包括请求权说㊁责任说和折中说等,但均有弊端,未能对早期的形成权说形成实质性冲击㊂如请求权说解释不了如果债务人只是与相对人设定负担时债权人的请求内容问题,责任说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其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人以优先权,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总体价值目标背道而驰㊂[8]最终,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时依旧选择了与形成权说类似的形成诉权说㊂④与之相对应,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法院作出的判决为形成判决㊂传统理论认为,与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只面向过去的确认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同,形成判决是面向未来变动或消灭既有法律关系㊂而且,生效形成判决只是变动既有法律关系,并且原则上这种变动总是消极的,而不是创设当事人之间新的法律关系㊂[4]也就是说,形成判决没有为当事人设定新的义务,因而不具有给付内容,无须强制执行㊂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结论的成立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认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㊂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4]合同当事人在完成交付后,标的物的物权即发生转移,且效力不会因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受到影响㊂[9](P75)此后,出让人欲取回已交付的财产,还得继续向受让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方可㊂就物权变动而言,我国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物权有因性的立法模式,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基于债权合意转让物权时,除了签订有效的合同外,还要完成登记或交付等行为或方式㊂作为例外,基于事实行为和法律的直接规定,则无需登记或交付也能引起物权变动㊂可见,我国物权变动原则上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债权合意,二是须完成登记或交付,二者缺一不可㊂以之为前提,即使债务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变更登记至相对人名下,只要双方的债权合意被法院判决撤销,物权因失去变动的基础就将重新归于债务人名下,相对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则构成无权占有㊂所以,在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相对人若拒绝返还财产,债务人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返还原物㊂46②③④参见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㊁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118号指导案例㊂参见 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㊁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152号指导案例㊂根据‘民法典“第542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㊂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1月当然,债务人除了以无偿转让财产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诈害债权外,还可能以放弃其债权或债权担保㊁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受让他人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基于物权请求权可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对于后者,由于不涉及物权变动问题,债务人则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则追回财产㊂例如,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时,债务人要向相对人支付一定的对价款㊂通说认为,作为种类物的货币归属一律适用 占有即所有 原则,[10]占有人若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占有,则不受行为能力㊁意思表示等因素的影响,即便金钱给付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妨碍金钱所有权之移转㊂[11]那么,在债务人和相对人间的合同被撤销后,已经为相对人占有的对价款之所有权并不会自动回复至债务人名下㊂这意味着,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相对人若拒绝返还对价款,债务人只能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㊂类似情形是,债务人直接赠予相对人金钱,以及原财产因毁损无法返还而转化为折价赔偿,同样受 占有即所有 原则制约,撤销权判决须叠加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判决才能追回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二)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对于后者,债务人须另行主张权利,撤销权判决无强制执行力㊂不论是请求返还原物,还是返还不当得利,都是债务人的权利,相应地,能据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主体仅限于债务人㊂问题是,债务人作为实施诈害债权行为的一方主体,在上述行为被撤销后,往往会怠于行使追回财产或不当得利的权利,难以指望其申请强制执行来达到保全债权之目的㊂于是,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问题最终转变为,债权人能否直接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以及通过何种路径达成该目标?我国债权人撤销权最初是由‘合同法“第74条规定,立法机关为其设定的功能是撤销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的行为,符合形成权之基理,[12]自然不具有可执行性㊂为了让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相对人名下的财产,学者们虽然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先后提出了 请求权说 责任说 折中说 等学说,但最终没有达成共识,未能对立法产生影响㊂所以,现行‘民法典“完全继承了‘合同法“的内容,否定了债权人直接依撤销权判决申请执行的资格㊂随后,又有学者对我国立法所秉持的入库规则作了反思,提出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应当由公益转向私益,即撤销权人提起诉讼不再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事,而应优先保障撤销权人个人债权的实现㊂[5]在此基础上,应通过相关制度设计为债权人直接执行被相对人占有的责任财产提供便利㊂当然,该观点的提出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典型的如最高人民法院第118号指导性案例㊂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第46条也有类似表述,允许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对相对人有所请求,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㊂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的解决方案和学者提出的建议表面上看似一样,但用以支撑结论的理论基础相去甚远㊂详言之,学者们寄希望于从实体法层面赋予债权人以请求权地位,进而对相对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企图一步到位地解决问题;司法机关则较为保守,严格遵循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主要是借助诉之合并理论达到通过一次诉讼有效保全债权的效果㊂两相比较,前者属于立法论范畴,更具理论价值,后者属于法解释论范畴,实用性更强㊂鉴于学者们已经从程序角度和实体角度做过较为充分的立法论研究,本文不再做重复劳动㊂接下来,笔者将立足于现行规范,基于解释论立场,对不同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展开讨论㊂二、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执行撤销权和代位权虽同为债权保全手段,但二者的适用场景差别较大:债权人撤销权主要针对债务人财产不应减少而不当减少的情形发挥作用,旨在恢复债务人不当处理的责任财产;债权人代位权则主要562024年第1期刘东解丹: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针对债务人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情形发挥作用,旨在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在不同立法目的制约下,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与代位权有着明显区别,其表现之一为是否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不同㊂⑤在此基础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既可以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前提起,亦可以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提起㊂相应地,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内容的实现便存在两种可能性㊂(一)债权未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执行在债权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目的只能是追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可能对被追回的财产主张清偿,系为全体债权人所实施的保全行为,具有公益性㊂由于债权行使条件尚不具备,加之物权返还抑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专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能根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直接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能够对相对人提出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债务人㊂详言之,基于形成判决的物权回复效力,涉及到原物返还的,债务人可直接依据撤销权判决要求相对人返还财产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到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的,还需要债务人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对应的给付请求㊂考虑到债务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地位,加之其诈害债权的主观故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所以基本难以指望债务人会在撤销权诉讼中主动提出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讼请求,更别提向法院申请执行了,这就需要债权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后代位行使㊂关于代位权的行使客体,我国‘合同法“将之限定为 到期债权 ,紧随其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又对其作了限缩解释,只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 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㊂然而,相较于域外做法,这一规定过于保守且与司法实务严重脱节,不利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已经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㊂于是,实践中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突破立法和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行使客体扩张至特定物债权㊁担保物权㊁形成权等㊂[8]在此背景下,‘民法典“专门予以回应,最终将代位权的客体确定为 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㊂所谓 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实务部门认为主要是指担保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保证)㊂[13](P176)但考虑到立法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14]加上立法用的是 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而非 债权的从权利 的表述,意味着客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狭义之债的从权利 , 广义之债的从权利 也被囊括其中㊂[8]换言之,‘民法典“中代位权的行使客体起码应包含债务人的债权㊁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㊁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㊁诉讼法上的权利等六层含义㊂这其中,诉讼法上的权利应包括诸如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等㊂[15]基于上述讨论结果,当涉及原物返还时,由于撤销权判决具有直接变动物权的效力,在债务人怠于取回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位申请执行,为债务人取回责任财产㊂待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持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㊂当涉及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时,债权人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代位权,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㊂若该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待判决生效后,债权人还可以代位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㊂只不过,针对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同时行使,有学者指出,二者在行使条件上存在诸多不同,加上两种权利行使效果的巨大差异,不宜一概认可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可以同时行使㊂⑥显然,债权履行期限未届满正好属于撤销权和代位权不能同时行使之情形,立法若不主动作出调整,纯解释论难以破解该难题㊂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先提起撤销权之诉,待债权行使条件具备后,再尝试提起代位66⑤⑥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此种行为只是未使债务人的财产增加,但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确定债务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㊂不同于代位权,撤销权指向债务人损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即便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届清偿期,其也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会导致资不抵债之结果,可以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进行补救㊂具体可参见王利明:‘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第5页㊂申卫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 兼评我国<合同法>74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第41-42页㊂债务人的行为外观不同㊁是否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不同㊁是否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不同㊁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怠于主张其债权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的债权也并不当然到期等,均成为两种权利同时行使的障碍㊂参见王利明: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 ,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第4-5页㊂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1月权诉讼㊂当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须先后提起撤销权诉讼和代位权诉讼,效率着实过低,故笔者建议未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能够设计相应的程序,扫除债权未到期情形下两诉同时提起的障碍㊂(二)债权已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执行在债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情形下,便可借道主债权的执行程序而非独立的强制执行程序实现撤销权判决㊂撤销权是用于保障债权实现的配套性债权,债权是主权利,撤销权是从权利㊂当主债权能立案执行时,撤销权的债权保全功能将与执行程序的债权实现功能同步作用㊁相互影响,存在撤销权判决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借助主债权的执行程序实现的可能㊂[6]当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主债权往往处于两种状态:一种是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判决,债权人正准备或者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债权人没有正式行使债权,尚未向法院起诉㊂两种状态下执行程序的启动时机不同,决定了撤销权判决实现方式的差异,宜分开讨论㊂首先,当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或者执行程序中发现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借助主债权的执行程序实现撤销权判决㊂如果涉及的是原物返还,由于撤销权判决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撤销权判决一旦生效,案涉财产所有权便自动回复至债务人名下,此时财产即便仍由相对人占有和控制,亦不影响法院对其直接采取执行措施㊂如果涉及的是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债权人实际上有两种途径可以实现债权:一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获得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然后代位申请执行;二是在获得撤销权判决后,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向相对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相对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法院可对其强制执行㊂两相比较,第一种途径更加高效和便捷,第二种途径不可控因素较多,相对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就可以阻却法院执行措施的采取㊂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专章就债权的执行问题作了规定,并在次债务人执行异议的基础上增设了收取债权之诉,可以说是填补了漏洞㊂不过,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要先后提起撤销权诉讼和收取债权之诉,着实过于折腾,没有比较优势㊂因此,鉴于债权履行期限已届满,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全部满足,最为可取的方法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代位权,通过一次诉讼解决所有问题㊂对此,有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程序层面,两个诉的适格被告并不统一,存在一些衔接上的障碍㊂[8]私以为,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看似一并行使,实际上存在着先后之别,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在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在后㊂从当事人适格角度看,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是债务人和相对人,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相对人,在撤销权诉讼已然存在的情况下,原告再对被告之一提起给付诉讼,无须追加新的当事人,并不会影响撤销权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衔接上的障碍㊂其次,在债权人没有正式行使债权,尚未取得执行依据情况下,发现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则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主债权和代位权,毕其功于一役㊂这与上述情形中的债权实现方式几乎一样,只是多了在撤销权诉讼中实现主债权的环节,此处不再赘述㊂需要讨论的是,债权人是否有必要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行使三种不同的权利㊂从内容上看,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可能只是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浅层次目的,其深层次目的应当是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16]撤销权判决由于只具有形成效力,不具有给付效力,未达到回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之目的,有必要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代位权诉讼㊂至于主债权,决定了债权人可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数额,也必须予以确定,有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与债权未到期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公益性不同,在债权已到期情形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有明显的私益性,其最终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债权㊂问题是,我国‘民法典“就债权人撤销权只是规定了形成性的效力,并未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应财产被直接纳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用于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㊂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能否被用于实现债权人个人的债权呢?本文的观点是,债权人撤销权具有私益性,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冒着败诉的风险,投入大量的时间76。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通常来说,在债务债权关系中,债权⼈都有⽐较⼤的权利,⽐如撤销权。

那么,债权⼈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撤销权呢如果您对此感到⼗分好奇或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由店铺的⼩编针对这⼀问题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吧。

债权⼈可以⾏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般来讲包括以下⼏种情形下,债权⼈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使撤销权:1、债务⼈⽆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2、债务⼈放弃到期债权的;3、债务⼈放弃未到期债权的;4、债务⼈与次债务⼈恶意延长履⾏期限的;5、债务⼈放弃担保物权的;6、债务⼈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7、债务⼈以明显的⾼价收购财产的;8、债务⼈以⾃⼰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9、其他损害债权⼈利益的情形。

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合同法》第五⼗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四条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合同法》第七⼗五条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百九⼗⼆条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年内⾏使。

《合同法》第⼀百九⼗三条因受赠⼈的违法⾏为致使赠与⼈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为能⼒的,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可以撤销赠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探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探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探析作者:董汝玉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0期摘要:旨在通过小案例分析放弃继承财产属于无偿处分行为,继承开始后,继承权利大于义务的继承会增加继承人的责任财产,放弃继承行为会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用撤销权予以救济。

而无权处分财产会导致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放弃继承;处分行为民事判决A偿付B借款100万元,因该判决未能履行,经B申请后,法院立案执行,并向A送达执行通知书。

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A明知尚欠B债务未还的情况下,以声明书方式放弃自己父亲房屋的继承权,经公证后该房屋最终由犯罪嫌疑人A的母亲C继承,C将房产转移登记给案外人D,客观上造成A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被无偿转移。

一、A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裁定、判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描述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定处罚。

拒执罪的客体是裁判的权威性,对象是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院裁判文书。

客观方面是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

主观方面系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故意不执行,希望造成无法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后果。

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义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拒执行为,构成拒执犯罪。

从诉讼诚信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对涉及自身的诉讼有谨慎对待的义务,在一些特殊情况的案件中,在载有执行义务的法律文书送达前,行为人已经知晓其具有明确的法律义务的,应当推定为其具有主观故意。

[1]在“有能力执行”判断点是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才能确定可供执行的执行内容。

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生效,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确定,行为人的执行能力也就无法确定。

2023年4月《民法学》全国自考考题含解析

2023年4月《民法学》全国自考考题含解析

2023年4月《民法学》全国自考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B.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行使撤销权C.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失去效力D.撤销权行使后,债权人对第三人返还的利益享有优先受偿权2、下列有关债的清偿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债务人可以在原定给付与代物清偿之间选择履行B.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冲抵先设定的债权C.债务人除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D.代物清偿的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须是相同种类3、遗赠扶养协议是______。

A.自然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B.单方法律行为C.遗赠人死亡时生效的民事行为D.双务行为4、根据物权客体种类,物权可分为______。

A.独立物权与附属物权B.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5、根据侵权行为的作用,侵权行为分为______。

A.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B.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C.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D.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6、甲公司有栋20层楼房,面向湖泊,乙公司对楼前的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甲乙双方签订了地役权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约定乙公司在5年内不得建造10米高的建筑。

合同签订后未登记。

三年后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

这时,乙公司将其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

丙随即建起了15米高的楼房。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丙公司拆除超过10米的建筑B.小区业主无权请求丙公司拆除超过10米的建筑C.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拆除超过10米的建筑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丙公司拆除超过10米的建筑7、下列关于放弃继承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

解析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一、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概念及构成要件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人之撤销权,亦名废罢诉权,谓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也。

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有债务人之行为,该行为有无偿行为和不得撤销标的之行为;(2)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而且连续存在;(3)须其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梅仲协先生认为:“撤销诉权者,因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之诉权也。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具备下述之要件:(1)须以自己之名义而行使;(2)须债务人之行为,有害及债权者;(3)须债务人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黄立先生认为:“撤销权,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债权之行为,得申请撤销之权益。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为:1、客观要件,包括(1)须原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曾为法律行为;(3)债务人之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4)须债务人之行为害及债权人之债权。

2、主观要件,包括(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或转得人之恶意。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关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要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为:1、客观要件。

包括:(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有偿行为以恶意为要件,无偿行为无主观要件。

”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现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要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益。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依债务人所谓行为是否有偿无偿不同。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上有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构成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

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条件。

(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

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

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

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吗

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吗

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吗现在债务人态度比债权人还要嚣张,要是想让他们还钱的话还得卑躬屈膝,就这还不一定能要的回来,往往都会把还钱的时间拖的很长,可能债权人都已经离世了,那么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吗?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吗在债权人去世后,其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取得,并由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提起诉讼。

二、债权人死亡,债务怎么处理债权人死亡,债务由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偿还。

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要求如下:1、限定继承原则。

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

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为体现人道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撤销权纠纷有什么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重点考点详解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部分。

一、代位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但不能过了诉讼时效(1)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然而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2)非法债权无代位权,除非非法债权背后存有合法债权,该合法债权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注意】仅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未进行诉讼或仲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判断怠于行使的标准:(1)在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

(2)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

(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

【注意】即使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债权人仍可使用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1)代位权的客体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2)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必须合法。

(3)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主要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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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放 弃继 承 与债 权人 042)
一 、 问题 提 出 甲对 乙 负 有 债 务 , 该债 务 已 届 清 偿 期 ,现 甲 所 有 的财 产 已 不 足 以 清 偿 该 债 务 。 此 时 甲对 丙 享 有 继 承 权 ,若 甲放 弃其继 承权 ,危 及 乙的债权实 现时 ,乙可 否向人 民法院 主 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撤 销甲放弃继承 的行为 ,以保全 自 己 的 债权 ? 现 实 生 活 中此 种 案 例 时 有 发 生 ,放 弃 继 承 是 否 属 于 债权 人 得 为 撤 销 之 标 的 ,是 一 个 古 老 之 争 }义问 题 。我 国 现
持 否定 说 学 者 认 为 ⑧,放 弃 继 承 非无 偿 处 分 行 为 ,乃 拒 绝利益取得行为 ,且具有身份性质。该学说认 为, “遗产继 承 之 承 认 或 抛 弃 之 选 择 权 ,亦 不 得 以 为 纯 粹 的财 产 权 而 观 察” , “继承虽属财产之继承 ,但亦直接涉及到继承人 人 格之 自由及 尊严 。继 承人 决 定抛 弃 继 承 ,对 于 单 方 面给 予
和 否 定 说 两 种 学 说 。 三 、放 弃 继 承 得 否 为 债 权 人 撤 销权 标 的 —— 肯 定 说 与
否 定 说 持 肯定说 学者认 为 ,放弃继 承乃债务 人无偿处 分 自
己已取得 财产 的行为 ,依据撤销权 制度的规定 ,债权 人可 以 撤 销 债 务 人 放 弃 继 承 的 行 为 。该 学 说 认 为 我 国 采 当 然 继 承主义 ,强 调继 承人 因继承开 始 ,当然 承受其 权利 ,取 得 继 承 财 产 。 故 其 放 弃 继 承 ,是 为 不 当 减 少 责 任 财 产 的 行 为 , 当放 弃 继 承 行 为 害 及 债 权 时 ,债 权 人 可 向法 院 主 张 行 使 债 权 人 撤 销权 ,撤 销债 务 人 放 弃 债 权 的行 为 。
收 稿 日期 :2010—09—13 作 者 简 介 :姜 志 强 (1985- ), 男 ,安 徽 巢湖 人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研 究生 教 育 院2008级 民商 法 硕 士 研 究 生 。 ①我 国婚姻法 第46奈使用的是 “放 弃继承” ,在我 国台湾地 区,称之 为 “抛 弃继承” ,实为 同一事物 ,不同称谓 而 已。 ②相关案例 可见成都 日报 20(t9年 1月3日第A05, ̄t“老赖放 弃继承 ,法院判无效 ”及 法制 日41 ̄2006年9月15日第6版 “拖 欠朋友 8万不还、放着 655F遗产 不要 ,法院认定 orn_)搜 索栏 中输入 关键 词 “放弃债权 ”,会搜 索到很 多案 例 ,足 见 该 类 型案 例 丰 富 。
行 法 律 对 此 并 没 有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此 类 案 例 的处理是否恰当 ,实有检讨之必要 。
二 、撤 销 权 概 述 为了解决上述案例提 }{I的问题 ,有必要先对撤销权制度 进行梳理 ,明确撤销权制度设立 的目的和撤销权标的等等。 债 务 人 的 一 般 财 产 为 其 全 体 债 权 人 的 共 同担 保 ,该 一 般财产称 之为 责任财产 。在债 权人 的债 权未设定 担保之 时 ,责任 财产 的增 加或 者减少直 接关 系着 债权人 的债权能
公 安 法 治 研 究 ¥TUDYONPUBLlCSEcuRITYANDLAW
否 实现 。 当 责 任 财 产 不 当 减 少 ,进 而 害 及 债 权 人 债 权 时 , 继 承影响债权 的实现时 ,债 权人可否依合 同法第74条规定
法 律 特 设 撤 销 制 度 ,赋 予 债 权 人 防 止 责 任 财 产 不 当减 少 的 行 使 撤 销 权 呢 ? 即 放 弃 继 承 是 否 属 于 撤 销 权 标 的 呢 ? 也 即 权利 ,使得 在一定之条件 下 ,撤销其债 务人的行为 ,以 回 放弃 继承是什 么性 质 ,究为单 纯的财产行 为还是专属 于继
的 行 为 ,可 以请 求 法 院予 以撤 销 ,以 维 持 债 务 人 责 任 财 产 的权利。 J我国合 同法第74条第 1款规定 , “因债务人放弃 其 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的 ,债 权 人 可 以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债 务 人 的 行 为 。债 务 人 以明 显 不 合 理 的 低 价 转 让 财 产 ,对 债 权 人 造 成 损 害 ,并 且 受 让 人 知道 该情形的 ,债权人 也可 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 的 行 为 。 ” 根 据 该 条 文 的 规 定 ,债 权 人 可 以 撤 销 的债 务 人 行 为 仅 限 于 债 务 人 放 弃 其 到 期 债 权 、无 偿 转 让 财 产 和 以 明显 不合理 的低价转 让财产三种诈 害行为 。按 照债权人撤销制 度的立法 目的衡 量 ,该规定过 于狭窄 ,应通 过 目的性扩 张 解 释的方法 ,对合 同法 的规定加 以补充 。 债权人 可以撤 销债务人 以财产 为 目的的法律行 为 ,准法律行 为可类推适 用 。 J’7去律 行 为 的种 类 为 何 ,究 为 单 独 行 为 、契 约 行 为 或 合
复 债 务 人财 产上 的地 位 ,而 维 持 其 为 共 同 担保 之资 历 。l 这 承 人 的 身 份 行 为 ? 理 论 界 对 此 有 不 同 的观 点 ,存 有 肯 定 说
也是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 目的。 所 谓 撤 销 权 ,是 指 债 权 人 对 于债 务人 所 为 的有 害 债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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