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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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贵州 警官职业学 院学报 … … … … … JOURH札OFGUIZHOUPOLICEOfFICIRVOCITIONALCOLLEGE
论 放 弃继 承 与债 权人 042)
一 、 问题 提 出 甲对 乙 负 有 债 务 , 该债 务 已 届 清 偿 期 ,现 甲 所 有 的财 产 已 不 足 以 清 偿 该 债 务 。 此 时 甲对 丙 享 有 继 承 权 ,若 甲放 弃其继 承权 ,危 及 乙的债权实 现时 ,乙可 否向人 民法院 主 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撤 销甲放弃继承 的行为 ,以保全 自 己 的 债权 ? 现 实 生 活 中此 种 案 例 时 有 发 生 ,放 弃 继 承 是 否 属 于 债权 人 得 为 撤 销 之 标 的 ,是 一 个 古 老 之 争 }义问 题 。我 国 现
持 否定 说 学 者 认 为 ⑧,放 弃 继 承 非无 偿 处 分 行 为 ,乃 拒 绝利益取得行为 ,且具有身份性质。该学说认 为, “遗产继 承 之 承 认 或 抛 弃 之 选 择 权 ,亦 不 得 以 为 纯 粹 的财 产 权 而 观 察” , “继承虽属财产之继承 ,但亦直接涉及到继承人 人 格之 自由及 尊严 。继 承人 决 定抛 弃 继 承 ,对 于 单 方 面给 予
和 否 定 说 两 种 学 说 。 三 、放 弃 继 承 得 否 为 债 权 人 撤 销权 标 的 —— 肯 定 说 与
否 定 说 持 肯定说 学者认 为 ,放弃继 承乃债务 人无偿处 分 自
己已取得 财产 的行为 ,依据撤销权 制度的规定 ,债权 人可 以 撤 销 债 务 人 放 弃 继 承 的 行 为 。该 学 说 认 为 我 国 采 当 然 继 承主义 ,强 调继 承人 因继承开 始 ,当然 承受其 权利 ,取 得 继 承 财 产 。 故 其 放 弃 继 承 ,是 为 不 当 减 少 责 任 财 产 的 行 为 , 当放 弃 继 承 行 为 害 及 债 权 时 ,债 权 人 可 向法 院 主 张 行 使 债 权 人 撤 销权 ,撤 销债 务 人 放 弃 债 权 的行 为 。
收 稿 日期 :2010—09—13 作 者 简 介 :姜 志 强 (1985- ), 男 ,安 徽 巢湖 人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研 究生 教 育 院2008级 民商 法 硕 士 研 究 生 。 ①我 国婚姻法 第46奈使用的是 “放 弃继承” ,在我 国台湾地 区,称之 为 “抛 弃继承” ,实为 同一事物 ,不同称谓 而 已。 ②相关案例 可见成都 日报 20(t9年 1月3日第A05, ̄t“老赖放 弃继承 ,法院判无效 ”及 法制 日41 ̄2006年9月15日第6版 “拖 欠朋友 8万不还、放着 655F遗产 不要 ,法院认定 orn_)搜 索栏 中输入 关键 词 “放弃债权 ”,会搜 索到很 多案 例 ,足 见 该 类 型案 例 丰 富 。
行 法 律 对 此 并 没 有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此 类 案 例 的处理是否恰当 ,实有检讨之必要 。
二 、撤 销 权 概 述 为了解决上述案例提 }{I的问题 ,有必要先对撤销权制度 进行梳理 ,明确撤销权制度设立 的目的和撤销权标的等等。 债 务 人 的 一 般 财 产 为 其 全 体 债 权 人 的 共 同担 保 ,该 一 般财产称 之为 责任财产 。在债 权人 的债 权未设定 担保之 时 ,责任 财产 的增 加或 者减少直 接关 系着 债权人 的债权能
公 安 法 治 研 究 ¥TUDYONPUBLlCSEcuRITYANDLAW
否 实现 。 当 责 任 财 产 不 当 减 少 ,进 而 害 及 债 权 人 债 权 时 , 继 承影响债权 的实现时 ,债 权人可否依合 同法第74条规定
法 律 特 设 撤 销 制 度 ,赋 予 债 权 人 防 止 责 任 财 产 不 当减 少 的 行 使 撤 销 权 呢 ? 即 放 弃 继 承 是 否 属 于 撤 销 权 标 的 呢 ? 也 即 权利 ,使得 在一定之条件 下 ,撤销其债 务人的行为 ,以 回 放弃 继承是什 么性 质 ,究为单 纯的财产行 为还是专属 于继
的 行 为 ,可 以请 求 法 院予 以撤 销 ,以 维 持 债 务 人 责 任 财 产 的权利。 J我国合 同法第74条第 1款规定 , “因债务人放弃 其 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的 ,债 权 人 可 以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债 务 人 的 行 为 。债 务 人 以明 显 不 合 理 的 低 价 转 让 财 产 ,对 债 权 人 造 成 损 害 ,并 且 受 让 人 知道 该情形的 ,债权人 也可 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 的 行 为 。 ” 根 据 该 条 文 的 规 定 ,债 权 人 可 以 撤 销 的债 务 人 行 为 仅 限 于 债 务 人 放 弃 其 到 期 债 权 、无 偿 转 让 财 产 和 以 明显 不合理 的低价转 让财产三种诈 害行为 。按 照债权人撤销制 度的立法 目的衡 量 ,该规定过 于狭窄 ,应通 过 目的性扩 张 解 释的方法 ,对合 同法 的规定加 以补充 。 债权人 可以撤 销债务人 以财产 为 目的的法律行 为 ,准法律行 为可类推适 用 。 J’7去律 行 为 的种 类 为 何 ,究 为 单 独 行 为 、契 约 行 为 或 合
复 债 务 人财 产上 的地 位 ,而 维 持 其 为 共 同 担保 之资 历 。l 这 承 人 的 身 份 行 为 ? 理 论 界 对 此 有 不 同 的观 点 ,存 有 肯 定 说
也是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 目的。 所 谓 撤 销 权 ,是 指 债 权 人 对 于债 务人 所 为 的有 害 债 权
论 放 弃继 承 与债 权人 042)
一 、 问题 提 出 甲对 乙 负 有 债 务 , 该债 务 已 届 清 偿 期 ,现 甲 所 有 的财 产 已 不 足 以 清 偿 该 债 务 。 此 时 甲对 丙 享 有 继 承 权 ,若 甲放 弃其继 承权 ,危 及 乙的债权实 现时 ,乙可 否向人 民法院 主 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撤 销甲放弃继承 的行为 ,以保全 自 己 的 债权 ? 现 实 生 活 中此 种 案 例 时 有 发 生 ,放 弃 继 承 是 否 属 于 债权 人 得 为 撤 销 之 标 的 ,是 一 个 古 老 之 争 }义问 题 。我 国 现
持 否定 说 学 者 认 为 ⑧,放 弃 继 承 非无 偿 处 分 行 为 ,乃 拒 绝利益取得行为 ,且具有身份性质。该学说认 为, “遗产继 承 之 承 认 或 抛 弃 之 选 择 权 ,亦 不 得 以 为 纯 粹 的财 产 权 而 观 察” , “继承虽属财产之继承 ,但亦直接涉及到继承人 人 格之 自由及 尊严 。继 承人 决 定抛 弃 继 承 ,对 于 单 方 面给 予
和 否 定 说 两 种 学 说 。 三 、放 弃 继 承 得 否 为 债 权 人 撤 销权 标 的 —— 肯 定 说 与
否 定 说 持 肯定说 学者认 为 ,放弃继 承乃债务 人无偿处 分 自
己已取得 财产 的行为 ,依据撤销权 制度的规定 ,债权 人可 以 撤 销 债 务 人 放 弃 继 承 的 行 为 。该 学 说 认 为 我 国 采 当 然 继 承主义 ,强 调继 承人 因继承开 始 ,当然 承受其 权利 ,取 得 继 承 财 产 。 故 其 放 弃 继 承 ,是 为 不 当 减 少 责 任 财 产 的 行 为 , 当放 弃 继 承 行 为 害 及 债 权 时 ,债 权 人 可 向法 院 主 张 行 使 债 权 人 撤 销权 ,撤 销债 务 人 放 弃 债 权 的行 为 。
收 稿 日期 :2010—09—13 作 者 简 介 :姜 志 强 (1985- ), 男 ,安 徽 巢湖 人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研 究生 教 育 院2008级 民商 法 硕 士 研 究 生 。 ①我 国婚姻法 第46奈使用的是 “放 弃继承” ,在我 国台湾地 区,称之 为 “抛 弃继承” ,实为 同一事物 ,不同称谓 而 已。 ②相关案例 可见成都 日报 20(t9年 1月3日第A05, ̄t“老赖放 弃继承 ,法院判无效 ”及 法制 日41 ̄2006年9月15日第6版 “拖 欠朋友 8万不还、放着 655F遗产 不要 ,法院认定 orn_)搜 索栏 中输入 关键 词 “放弃债权 ”,会搜 索到很 多案 例 ,足 见 该 类 型案 例 丰 富 。
行 法 律 对 此 并 没 有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司 法 实 践 中 对 此 类 案 例 的处理是否恰当 ,实有检讨之必要 。
二 、撤 销 权 概 述 为了解决上述案例提 }{I的问题 ,有必要先对撤销权制度 进行梳理 ,明确撤销权制度设立 的目的和撤销权标的等等。 债 务 人 的 一 般 财 产 为 其 全 体 债 权 人 的 共 同担 保 ,该 一 般财产称 之为 责任财产 。在债 权人 的债 权未设定 担保之 时 ,责任 财产 的增 加或 者减少直 接关 系着 债权人 的债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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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实现 。 当 责 任 财 产 不 当 减 少 ,进 而 害 及 债 权 人 债 权 时 , 继 承影响债权 的实现时 ,债 权人可否依合 同法第74条规定
法 律 特 设 撤 销 制 度 ,赋 予 债 权 人 防 止 责 任 财 产 不 当减 少 的 行 使 撤 销 权 呢 ? 即 放 弃 继 承 是 否 属 于 撤 销 权 标 的 呢 ? 也 即 权利 ,使得 在一定之条件 下 ,撤销其债 务人的行为 ,以 回 放弃 继承是什 么性 质 ,究为单 纯的财产行 为还是专属 于继
的 行 为 ,可 以请 求 法 院予 以撤 销 ,以 维 持 债 务 人 责 任 财 产 的权利。 J我国合 同法第74条第 1款规定 , “因债务人放弃 其 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 害的 ,债 权 人 可 以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债 务 人 的 行 为 。债 务 人 以明 显 不 合 理 的 低 价 转 让 财 产 ,对 债 权 人 造 成 损 害 ,并 且 受 让 人 知道 该情形的 ,债权人 也可 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 的 行 为 。 ” 根 据 该 条 文 的 规 定 ,债 权 人 可 以 撤 销 的债 务 人 行 为 仅 限 于 债 务 人 放 弃 其 到 期 债 权 、无 偿 转 让 财 产 和 以 明显 不合理 的低价转 让财产三种诈 害行为 。按 照债权人撤销制 度的立法 目的衡 量 ,该规定过 于狭窄 ,应通 过 目的性扩 张 解 释的方法 ,对合 同法 的规定加 以补充 。 债权人 可以撤 销债务人 以财产 为 目的的法律行 为 ,准法律行 为可类推适 用 。 J’7去律 行 为 的种 类 为 何 ,究 为 单 独 行 为 、契 约 行 为 或 合
复 债 务 人财 产上 的地 位 ,而 维 持 其 为 共 同 担保 之资 历 。l 这 承 人 的 身 份 行 为 ? 理 论 界 对 此 有 不 同 的观 点 ,存 有 肯 定 说
也是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 目的。 所 谓 撤 销 权 ,是 指 债 权 人 对 于债 务人 所 为 的有 害 债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