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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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范文国资发产权[20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范文国资发产权[20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范文国资发产权[2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

结合《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及工作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及工作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流程图(注: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核准前,申办单位应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程序一、申办单位履行事前报告程序,向市国资委报送前期资料申办单位发生应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在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前,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3.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4.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情况;5.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6.其他有关情况。

事前报告程序履行完毕后,申办单位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前期所需提交资料清单》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各项前期资料。

二、由市国资委确定中介机构后,申办单位配合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及时沟通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申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核实账务,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申办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可能造成评估报告不能按规定时间出具,或发现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与市国资委沟通,以便于及时正确地处置有关情况和问题,促进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市国资委在必要时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三、申办单位逐级上报初审,并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申办单位收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资产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申请,并按照《企业申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所需提交资料清单》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四、申办材料齐备后,市国资委受理审核市国资委收到核准、备案申请后,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所提报材料齐备的,当场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报材料或所需补办手续,补报齐备后再予以受理。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为适应《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各类资产评估行为备案的需要,现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附件1、2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一、如何下载、填写、打印、上报(一)下载:有关单位按目前统一的固定格式下载,不得修改表式和有关项目。

(二)填写: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时,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不得用手工填写。

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

填报的评估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三)打印: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3纸双面打印,不得分页。

(四)上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刊登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仅供企业下载填报用,填写好的备案表按规定加盖公章并签字后上报。

二、如何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对象为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时需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当评估对象为非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时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应由产权持有单位如实通过计算机输入填写(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上级单位核实无异议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共四部分,分别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备注”。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1)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存档时填写统一编号;(2)产权持有单位(盖章):由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3)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产权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4)填报日期:填写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具体时间,如“2006年01月01日”。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在报送备案管理单位之前,企业应当进行以下初步审核:(一)相关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

(三)执业评估机构及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

(五)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是否齐全。

(六)被评估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事宜。

(七)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第六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单位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

(四)评估所涉及的资产改制重组、产权流转方案或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合国资评价[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国资评价[2008]14号)各委属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和资产评估质量,规范企业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加强企业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加强对所属子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

各委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一是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二是积极做好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协调配合;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审计及资产评估所需相关材料,为中介机构履行必要的审计、评估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评估证据提供条件。

二、加强审计与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管理1、为确保审计、评估工作质量,我委按照“诚信、优质、规模”的原则,通过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选择了15家审计中介机构、14家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组成备选库(名单见附件)。

各委属企业应在备选名单内,选择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原则上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从3家以上机构中择优确定),并将有关资料报我委审定后方可正式委托。

2、财务决算审计由相关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统一委托一家审计中介机构,对本企业及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全面审计。

规模较大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可以委托一家以上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审计,但要明确主审和参审机构及相应责任,其中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本部报表和合并报表必须由主审机构审计。

上市公司审计仍由董事会确定的审计机构进行。

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标准

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标准

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及备案标准
整理人:洪煜宇
1、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
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2、经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委
负责备案;
3、经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一下简称央企)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
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央企负责备案。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程序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
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委)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国资委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2)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3)与资产评估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其他有关材料。

国资委或其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
以备案:
(1)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恰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4)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资产范围是否一致;(5)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6)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注: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国资发产权[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提高评估备案工作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10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单位),按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备案工作程序第三条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在资产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就工作情况及时通过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向备案管理单位报告,包括评估基准日选定、资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和相关审计等情况。

必要时,备案管理单位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五条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备案管理单位。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备案)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资委备案)

备注:
备案编号: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
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
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签
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五份。

一份留存备案单位,另四份给转报单位等。

4.本表为2014年1月版。

上海市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表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2010 年01 月01 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精选文档-----------------。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重庆市市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离、清算、破产;(四)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或增资扩股;(五)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托管、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或主辅分离;(九)企业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十)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股权)划转、置换、转让、托管和租赁。

(三)账面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除外)的非整体性资产处置(土地和房屋除外)。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经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省国资委或经省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省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为备案管理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
账面价值: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账面价值应为审计后账面值;当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时,账面价值为企业的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流动资产至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增减值:增减值为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增减率:增减率为增减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
(5)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所属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单位全称;
(6) 经济行为类型:根据与评估目的一致的经济行为,按所列类型“手工”打勾,不得多选。若经济行为未包括在所列类型中,占有单位必须在“其他”项下通过计算机明确输入经济行为类型;
(7) 评估报告书编
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对象为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时需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当评估对象为非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时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应由产权持有单位如实通过计算机输入填写(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上级单位核实无异议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一、如何下载、填写、打印、上报
(一)下载:有关单位按目前统一的固定格式下载,不得修改表式和有关项目。
(二)填写: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时,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不得用手工填写。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填报的评估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 ]941号)【颁布时间】 -09-11【实施时间】 -09-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应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审核,进一步提高核准和备案工作质量。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指南》第二十二条所列示下列情况时,应当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方予受理。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三)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

三、申请核准、备案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中有关收益法说明部分应包括下列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一)收入预测表及说明;(二)成本及费用预测表及说明;(三)折旧和摊销预测表及说明;(四)营运资金预测表及说明;(五)资本性支出预测表及说明;(六)折现率选取、计算、分析及说明;(七)负债预测表及说明;(八)溢余资产分析及说明;(九)非经营性资产分析及说明。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被评估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由委托方或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编写,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应详细说明。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加盖编写单位公章。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已进行调整,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可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报办理。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经营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对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末前将上年度核准、备案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省国资委。

第二章企业资产评估行为的确定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债权转股权;(四)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五)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六)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七)资产转让、置换、拍卖、抵押;(八)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三章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与备案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32号令)、《**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国资委关于对**市国资监管清单部分事项进行修改的通知》和《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经费单位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适用行为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1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原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占转让单位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含20%)的非整体性资产转让;(七)资产置换;(八)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资产涉讼;(十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市及区县人民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产权)实施无偿划转;(二)集团公司与所属独资企业之间或集团公司所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2 -(三)集团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与其他国有全资企业共同设立的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分立、清算,原股东增资、减资及引进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全资企业合并,国有全资企业之间协议转让所持股权,经全体股东同意;(四)集团公司所属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的协议转让行为;(五)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集团公司增资的;(七)集团公司所属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八)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

结合《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颁布时间】2009-09-11【实施时间】2009-09-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应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审核,进一步提高核准和备案工作质量。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时,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指南》第二十二条所列示下列情况时,应当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方予受理。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三)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

三、申请核准、备案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中有关收益法说明部分应包括下列参数、依据及测算过程:(一)收入预测表及说明;(二)成本及费用预测表及说明;(三)折旧和摊销预测表及说明;(四)营运资金预测表及说明;(五)资本性支出预测表及说明;(六)折现率选取、计算、分析及说明;(七)负债预测表及说明;(八)溢余资产分析及说明;(九)非经营性资产分析及说明。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被评估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评估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由委托方或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编写,对实际存在但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应详细说明。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加盖编写单位公章。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已进行调整,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可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报办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一日附件: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一、政策依据(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四)《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六)《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发〔2005〕12号)。

二、核准或备案要件(一)办理核准手续须报送的文件材料1、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查同意转报省国资委予以核准的文件;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7、公示反馈意见。

(二)办理备案手续须报送的文件材料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3、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一)委托1、委托的权限。

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分别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2、委托的要求。

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二次对某一个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二)报批资产占有单位(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当上报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在企业内部实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后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

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内容和标准如下:1、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批准;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3、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5、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6、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7、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8、其他。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

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流程图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流程图

宁波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流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工作流程说明一、评估受理产权持有单位在资产评估前应向市国资委报告下列有关事项,并提供相应资料。

市国资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受理单”(附表1):1、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包括企业产权持有单位、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文件、决议或纪要。

涉及企业改制的,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复(核准)文件和企业改制方案;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核准)、决议或纪要文件应载明产权转让(转移)的形式,如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等转让形式或作价对外投资等情况。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评估项目基准日的确定,原则上应以企业相关经济行为得到产权持有单位批准或由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决议、纪要的前一个月为基准日。

3、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资产评估范围确定应与企业经批准的经济行为相一致;涉及企业改制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未列入评估范围需剥离的福利性资产(如职工住宅、职工食堂、幼儿园等)及市政红线规划内土地、房产等,应经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后,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包括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涉及国有资产帐面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评估项目,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涉国有资产帐面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或特殊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会同产权持有单位采用招投标等形式,在市国资委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确定资产评估机构。

市国资委公布的第一批备选库成员单位名册,详见甬国资统[2006]11号文件。

5、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二、过程管理资产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机构确定后,企业和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

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必要时市国资委对该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论证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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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备案编号: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
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
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签
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五份。

一份留存备案单位,另四份给转报单位等。

4.本表为2014年1月版。

上海市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备案表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2010 年01 月01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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