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黄冈电厂(2×1000MW)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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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

长许可[2009]40号

关于湖北黄冈电厂(2×1000MW)工程

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湖北省水利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黄冈电厂工程建设涉及河道管理有关事宜的请示》(鄂水利文[2008]22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黄冈电厂工程涉及河道管理的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长江中游团风河段与黄州河段交界处左岸的唐家渡建设黄冈电厂专用码头工程,核准使用长江岸线138米。同意该公司使用白潭湖蓄滞洪区内余家潭中的一个湖汊建设黄冈电厂一期贮灰场。同意黄冈电厂铁路专用线通过白潭湖蓄滞洪区。

二、基本同意《湖北黄冈电厂(2×1000MW)配套码头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间评审稿)》推荐的直立式码头工程建设方案。拟建码头工程建设规模为新建3000吨级煤炭码头泊位1个,码头采用高桩梁板结构,主要由码头平台、引桥和变电所

平台组成。码头平台长138米,宽22米,排架间距8米。引桥布设在码头平台上游端,与长江大堤堤顶平交相接,采用高桩排架结构,引桥长174米,宽12米,排架间距18米;皮带机廊道采用高架方式跨越大堤。变电所平台布置在引桥中部下游侧,长21.6米,宽16.5米。

拟建码头平台前沿上下游端角点坐标(北京坐标系)为:

上游端:X=3380797.447,Y=38580437.632;

下游端:X=3380659.531,Y=38580432.816。

三、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码头工程布置和设计。近堤段桩基应进行防渗处理;堤顶公路应进行安全复核,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有关码头引桥与堤防工程的衔接、堤防加固、近堤段桩基防渗以及工程区岸坡防护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并报你厅审定。

四、基本同意《新建专用铁路黄冈电厂铁路专用线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推荐的专用铁路通过白潭湖蓄滞洪区方案。拟建铁路专用线AK10+300~AK15+700段约5.4公里采用高路基+高架桥方案通过白潭湖蓄滞洪区,其中AK10+540~AK10+703、AK12+709~AK13+690、AK14+433~AK14+507段设高架桥跨江北公路、长河和团黄公路,高架桥长1218米,高路基长4182米,线路路肩设计高程27.0米(黄海高程)。

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铁路布置与设计,减小对蓄滞洪区运用的影响。要处理好铁路专用线对白潭湖蓄滞洪区内安全转移道路以及排涝灌溉工程的交叉影响,高架桥净空须满足分蓄洪区运用后抢险搜救船只的通行要求。

五、关于该电厂一期贮灰场的建设方案,我委曾以长江务

[2003]490号进行了批复,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该批复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该电厂取、排水口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并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按照程序另行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七、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分洪运用对拟建铁路的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洪自保措施。因白潭湖蓄滞洪区分洪运用而对拟建黄冈电厂工程的安全、运输等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八、拟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缴纳有关规费。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九、该工程在其施工设计文件报你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开工时,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负责对该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涉水工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河道管理湖北批复

抄送:水利部。

长江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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