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一次性入网费是指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新用户入网的一次性费用。
这种费用主要是用于支付管网、设备、材料等方面的成本,以确保新用户能够顺利接入供热系统。
一次性入网费的收取在会计核算上会有一些特殊的问题需要注意。
对于一次性入网费的收入,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进行会计核算。
一次性入网费是一种交付类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以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入账。
如果用户选择分期支付一次性入网费,则每期收到的现金金额分别入账。
一次性入网费应作为长期负债进行会计核算。
一次性入网费是用户为了获得接入供热系统的权益而支付的费用,属于长期负债的一部分。
应将其计入长期负债科目下,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摊销。
一次性入网费的摊销应根据用户的使用周期确定。
一次性入网费的摊销一般按照用户的使用周期来确定,可以按照年度、季度或月度进行摊销。
如果用户在使用周期内提前解除了供热关系,那么其未摊销的一次性入网费应退还给用户。
一次性入网费的摊销应进行会计确认。
一次性入网费的摊销应以一定的比例计入当期费用,以反映企业在该期间内为新用户接入供热系统所承担的成本。
摊销后的费用应进行会计确认,并计入损益表,影响企业的净利润。
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需要注意实际收入金额的入账、长期负债的计入和摊销、摊销周期的确定,以及会计确认等问题。
合理的会计核算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企业的财务分析和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会计实务: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缴税
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缴税
大多供热企业对于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存在疑问:早在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燃气企业收取的管道煤气初装费,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文件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该政策理解,收取的初装费应按照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发票。
而在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按该政策理解,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上述国税函[2002]105号作废。
因此,供热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应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集中供热在城市家庭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虽然集中供热为我们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能源资源的浪费在供热过程中,供热企业通常存在能源资源的浪费问题。
一方面,由于供热网络的老化和维护不到位,热量在输送过程中会有损失;另一方面,供热企业的供热设备可能存在效率低下的情况,导致能源资源的浪费。
针对这一问题,供热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首先,应加大对供热网络的维护力度,尽快更新老化的设备,确保热量的输送损失最小化。
其次,可通过引进先进的供热设备,提高供热效率,从而减少能源资源的浪费。
二、供热管网的热损失供热管网的热损失是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由于管道的材质不合理、绝缘材料缺失或老化等原因,会造成管网的热损失,降低供热效果,增加了能源消耗。
为解决这一问题,供热企业可以进行管网的改造和优化。
首先,应选择合适的管道材质,确保其导热性能良好,减少热损失。
其次,应进行管道绝缘工作,选用合适的绝缘材料,提高供热管网的绝热性能。
此外,定期检测和维护管道,疏通管道,保持管网的畅通也是必要的措施。
三、供热价格的不透明供热价格的不透明是用户对供热企业普遍存在的质疑之一。
由于缺乏明确的计价依据和公开透明的收费标准,供热企业的价格体系常常难以被用户所理解。
为解决这一问题,供热企业应提供明确的计价依据和公开透明的收费标准。
其中,计价依据可以包括供暖面积、能源消耗量等因素,通过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供热价格。
另外,供热企业应及时向用户公布收费标准,并将其纳入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范围,确保供热价格的公正合理。
四、供热服务的不完善供热服务的不完善是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中的又一个问题。
包括供热安全问题、服务态度不佳等方面,都会影响用户的供热体验。
为解决这一问题,供热企业应加强供热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供热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摘要】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是供热企业在新用户接入供热网络时收取的费用,本文将探讨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
文章首先介绍了一次性入网费的定义和收取原因,然后详细讨论了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步骤,以及其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在文章提出了解决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的方案,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供热企业更好地管理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发展。
【关键词】供热企业、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会计处理、财务影响、解决方案、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供热企业作为提供供热服务的重要主体,其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供热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一次性入网费的金额也在逐年增加。
一次性入网费作为用户接入热力系统的费用,不仅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收益,也涉及到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目前对于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还存在一定的混乱和不规范性,这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研究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有助于规范和规范供热企业的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运行效益。
加强对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为供热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深入探讨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于完善供热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NoArgsConstructor1.2 研究意义随着供热企业的发展,一次性入网费作为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直接的影响。
深入探讨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通过研究一次性入网费的定义和收取原因,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这一收入项目的本质和意义,有利于企业正确认识和准确处理这一费用项,同时也有助于增强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企业支付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摊销期限
企业支付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摊销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发生之日起,按照不短于3年摊销。
因此对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如果有合同规定服务年限的,应该服务合同年限内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服务年限的,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不短于3年摊销。
园林绿化工程是否允许作为公共配套设施预提成本?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部分项目可以预提成本,其中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
但是问题中提到的园林绿化工程,按照31号文件第二十七第(四)款规定,应属于基础设施建造费,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因此不允许预提成本。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明确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明确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9.29
•【字号】吉市价发〔2014〕65号
•【施行日期】2014.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吉林市物价局关于明确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价发〔2014〕65号各供热企业:
近日,我市部分住宅小区住户向价格部门咨询或举报供热单位收取住户阁楼部分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问题。
依据省有关规定,现就此问题明确如下:各供热企业对住宅房屋附属的阁楼,不论是否安装供暖设施,均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各供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立即纠正并停止向热用户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问题。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对上述举报问题迅速开展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群众利益。
吉林市物价局
2014年9月29日。
供热企业常见税务问题
最近几个月经常接到客户,咨询有关供热企业税收问题,像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在流转税上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收入?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自产暖气或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涉税问题?热电联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这些问题都是供热企业财务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部分问题税收政策规定尚不明确,让人感觉无所适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供热企业的涉税问题做一下梳理。
一、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2011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就“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出明确: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1]118号基本上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的有关规定,部分供热企业在执行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时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 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开始,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按照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部分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
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缴税
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缴税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热管网成为城市基础设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建设和维护供热管网,一些城市会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以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然而,对于很多用户来说,如何正确缴纳供热管网建设费的税款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帮助用户了解如何正确缴纳供热管网建设费的税款。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供热管网建设费。
供热管网建设费是指城市供热部门从用户处收取的用于建设、改造和维护供热管网的费用。
根据国家规定,供热管网建设费是属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单位应缴纳的税款。
在缴纳供热管网建设费的税款时,首先需要了解税款的计算方法。
一般而言,供热管网建设费的税款是按照供热管网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不同地区的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缴税前,用户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查询相应的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政策,居民个人可以选择以年度方式或分期方式缴纳供热管网建设费的税款。
如果选择年度缴纳方式,居民个人需要在每年的固定时间段内一次性缴纳全年的税款。
如果选择分期缴纳方式,居民个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段分批次缴纳税款。
具体的缴纳方式可以根据居民个人的实际需求和当地政策进行选择。
非居民单位缴纳供热管网建设费的税款也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非居民单位在获得供热服务的同时,一般会按照供热管网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缴纳相应的税款。
对于非居民单位来说,缴税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段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进行调整。
缴纳供热管网建设费税款时,用户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
例如,一些用户可能会担心自己是否应该缴纳税款。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国家规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单位在使用供热管网服务的同时,是需要缴纳供热管网建设费的税款的。
此外,有些用户可能担心税款的金额是否正确。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建议用户在缴纳税款前,仔细核对自己的供热服务合同,并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以确保缴纳的税款金额无误。
供热企业配套费的涉税情况分析
供热企业配套费的涉税情况分析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一、向用户收取1、流转税增值税。
如果配套费是代政府部门向用户收取,则应向用户开具政府收据,否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代收费用计入收入的价外费用计税。
依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
另外,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在开发商配套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公用事业单位取得开发商按建筑面积收取的配套费收入,并参与了开发片区内的配套工程施工,那么其取得的配套费收入应该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并为开发建设单位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形成开发商的建造成本。
而其他主管道的投资由供热和燃气企业自主进行,这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如果认为从客户收取的初装费包含主管道的建设,那么就不符合建筑业征税的基本特征了。
同时,如果公用事业单位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收入,组织参与施工建设,如形成的资产归属于政府,那么应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形成的资产归属于公用事业单位,那么取得配套费收入就是取得政府的资产性补贴收入,应记入企业的递延收益,不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
如果公用事业单位将配套工程对外发包,那么承包人则需要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并为公用事业单位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形成公用事业单位的资产。
其他服务业营业税。
提供公共服务企业向客户取得一次性入网费收入,如果没有为用户提供安装劳务,且不是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收入,那么应该认定为客户为取得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而缴纳的与销售量无关的费用,不能确认为建筑业劳务。
规范供热行业收费引发的思考
规范供热行业收费引发的思考近年来国家不断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通过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逐渐提高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
集中供热采暖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受系列规范性政策引导范围内,这些政策在地方政府落实热行过程中,需要根据区域气侯、采暖期和主要采暖方式等资源禀赋的实际情况,结合地方经济水平和政策的历史延革情况,出台配套的疏导政策。
因此,持续的供热经营与配套政策落地产生了“时间差”。
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五部门下发《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引发了供热管网建设费向什么方向疏导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引发了供热行业如何改革实现良性发展的问题。
一、供热管网建设费的前世今生为什么要收?上世纪集中供热建设初期,在满足人民采暖需求的基础上,又要提高城市发展水平,开始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当时,政府难以独立承担大规模的供热管网基础建设投资,于是采用相关方共同交纳管网设施建设费的方式集资建设,即由从事热力生产或输配企业,向参与集中供热的购买方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因此,管网建设费也有“供热集资费”或“热力贴费”等提法。
供热管网设施属承压设备,因其建设的专业性,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原因,必须由专门的企业组织实施。
用于什么?管网建设费具有城市建设费性质,主要用于供热城市配套供热设施的建设,包括主管网配套费和换热站建设费,涵盖市政配套费、图纸设计及审查费、工程管理费、热交换站建设与安装费等。
有的城市还包括二次管网铺设费、楼道立管安装及后期维护费。
一般不含用户热表及表后(或阀门后)入户和户内管道材料和施工费用。
收入如何管理?企业收取的管网建设费在性质和用途上均属于特许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的管网建设费采用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方式,各地区按20年、10年、5年、按3年等不同期间结转。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作者:毕伟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01期摘要:供热企业为我国北方提供供热服务,企业通过销售供热产品,获取经济收益,供热企业会计核算能力决定着企业的运营水平。
基于此,本文从一次性入网出发,通过分析一次性入网费收取的特征,深入分析会计核算的问题和改进。
以期可以为供热企业会计核算的优化提供帮助,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作用,提高企业财务管理能力。
关键词:供热企业;一次性入网费;会计核算集体供暖是我国使用范围最大的供暖方式,供热企业通过集体供暖,满足人们使用需要,同时具有一定的环保效应,能够节约一定资源。
但是供热企业在一次性入网费用的核算上出现一定问题。
相比于其他企业,供热企业会计核算存在一定滞后问题。
因此,研究一次性入网费的会计核算问题,对于提高供热企业财务管理能力有着重要影响。
一、一次性入网介绍我国供热企业为了向公民提供供热服务,可以顺利购买供热产品,从城乡一体化建设推动背景的发展,可以完善管网工程,让供热企业提高敷设供热管网能力,让居民可以进入管网,享受供热服务。
根据相关部门的标准,供熱企业向居民收取接口费用,居民缴纳一次性费用。
交费后居民不能要求供热公司退还入网费用,且和供热产品、销售没有关联。
如青岛市中,一次性入网费也就是供热建设费,青岛地区除了李沧区以外,管网建设费用都是由开发商向市财政局缴纳,由财政局以项目拨款方式拨给供热企业。
而李沧区建设费用是监管局以项目费用拨给供热机构。
青岛市老旧社区以前未安装统一管网,要等一定数量用户提出申请,将一次性入网费交给供热公司,供热公司展开管网铺设。
二、一次性入网费特征(一)优势和弊端供热企业在收取费用时让客户得到了更大的便捷,将费用交清步骤得到减少,不需要多次重复缴费,让客户时间得到节约,让企业收费工作得到便利。
一次性收费为客户免去很多麻烦,杜绝不必要的矛盾。
在此基础上,供热企业同客户之间的关系得到优化,也有效提升供热企业的工作效率。
2019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
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摘要】北方地区供热企业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国家为鼓励该行业的发展也先后制定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了企业的税赋,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税收支持。
如何运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充分享受国家政策带来的收益,是我们财务工作人员始终应该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供热企业;税收优惠;税务筹划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北方地区城市居民对冬季优质的供暖需求也不断提升。
集中供热作为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功能及城市形象,提升区域投资环境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特别是近年来治污减霾压力的加大,集中供热企业成为国家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行业,对减少小锅炉的上马,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指出,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一)、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暖气的增值税实行优惠税率为13%。
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基于此规定,供热企业对于免税与非免税的采暖费收入,必须进行分别核算,否则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西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收费问题调查
西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收费问题调查
□ 白湘霖 何小菱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中,西安市物价局以对成本变化敏感、 定价弹性低、社会关注度高的经济适用 住房项目作为调查对象,对西安市城市 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收费问题进行了一次 专项调查。
一、西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收 费现状
2011年10月,陕西 省物价局《关于 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规 定:“从2011年采暖期起,供热企业除 热价以外,不得以入网费、开口费、管 网建设费、管网材料费等名义向各类热 用户收取其他费用。”通知下发后,市 属各热力公司供热管网建设资金问题凸 显,在建工程陷于停滞。
其一是热力公司对采用城市集中供 热的项目企业,按照由热源或输热管向 项目输送并分配供热管网支线的辅设费 用,一次性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且各 项目收费标准不等。其按规模计算,大 体在41.72元/m2~ 150元/m2之间。对规 划采用城市集中供热的项目,未交或拒 交供热管网建设费的企业,则以管线不 到位为由,不做建管输送和分配供热, 即使房屋已竣工交付使用,但在冬季热 不起来,让业主饱受挨冻之苦,甚至因 而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群 体性堵路、上访等事件频发。
10
价 格 天 地 PRI CE AND MARKET
网络与干线网络的建设与维护具有不可 分割的整体性,支线管网的权属亦不应 与干线管网人为分开。
从更深层次分析,管网建设费是热 力企业向开发企业和项目单位收取工程 建设和劳务支出的费用,并非通过交费 而获取供热管网产权。
因此,供热企业用产权归属作为收 费依据的说法值得商榷,其实质还是管 网建设资金不足而派生的问题,也是集 中供热当事各方产生矛盾纠纷的根源所 在。
供热企业收缴欠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案 例 AN LI刘雅斌供热企业收缴欠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我国“十三五”期间经济飞速发展,供暖作为民生保障工程,已成为现代化城市服务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居民百姓生活品质的一项重要指标。
供热企业因其服务性质和行业特点,必须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内的供热企业普遍收缴欠费难,且呈现出日趋严重的态势,给企业未来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收缴欠费管理工作已成为供热企业现阶段亟待破解的难题。
一、供热收费管理面临的问题1.供热体制现行政策推行困难。
在我国,供热是社会经济运行与居民百姓生活的必要保障条件之一,但当年以福利保障为基础的单位职工住房分配制度、计划用热及单位承担供暖费至今被国有企业的职工普遍理解为社会福利,并且思想根深蒂固。
现行供热体制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问题矛盾越发突显。
2.供热企业自身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有供热企业存在机构冗余、管理粗放、观念保守等特点,收费员队伍相对薄弱;而且居民缴费过程中,缴费渠道不畅通、收费维修服务不规范、供热质量不达标等服务问题比较突出,导致企业与居民之间存在矛盾。
加之大多楼宇的室内供热管网是不能单独掐断的单管系统,供暖企业对这些确实没有缴费能力的用户“无计可施”。
3.供热企业发展与收费的矛盾。
热费是供热企业的生命线,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对供暖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特别是“暗补变明补”、“三供一业”等供热体制改革的政策效应,热费收缴率不但没有显著增长,反而呈现出了新的下降趋势。
供热是保障民生的公用事业,是送温暖的“阳光工程”,如今供热企业却因巨额的累积欠费而“遭遇寒冬”,面临空前压力与挑战。
二、供热收费项目管理欠费原因分析从政策规制方面分析,由于燃料价格上涨造成了供热成本增加,但供热价格尚未理顺,供热成本与供热价格偏离扩大化,制约着整个供热行业未来健康可持续发展,而且目前全国尚无供热行业资质许可,没有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部分供热单位为了短期利益,对供热设施不维护、不更新,为供热安全运营保障埋下隐患,供热质量无法满足用户的需求。
关于供热工程建设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供热工程建设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供热工程建设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供热过程建设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流转税营字【2021】6号地税系统各单位:
2000年,为支持我市三年热化工程,市局下发了•转发市政府†关于三年热化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2000‟1号),规定从2000年度起3年内,对市供热办
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的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和室内初装费免征营业税。
2021
年此项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后,部分区县地税局考虑到老楼区补建供热设施工程惠及广大低
收入群体,市政府可能继续出台免税政策,因此未及时恢复征税。
由于历史欠账较多,目
前我市仍有400万平米老楼区需补建供热设施,资金缺口约8000万元。
鉴于我市供热仍带有“准公益”性质,老楼区补建供热设施资金除财政资金外筹集困
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至2021年,对供热企业按照津价管字…1994‟等8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的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及室内初装费,凡用于对原居
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继续暂免征收营业税;凡未用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流转税处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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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处理问题
供热企业向用热单位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又称入网费,流转税应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应开具何种发票?因一次性收取
金额较大,且和此相对应的成本主要是固定资产(入网工程转资后形成)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是否可以分期确认收入?下面我们针对这些疑问来进行讨论。
一次性收到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应该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现行税收法规文件,没有明确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进行定性,一般认为供热管网建设费属于向客户收取的供热管道的安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时,相应入网工程一般已经完工,据此判断,收取的入网费收入应全额确认为应纳税收入。
上述判断的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收取供热管网建设费,但所建设的供热管网属于供热企业的资产,又和普通意义上的收取安装费有不同之处。
因此,各地就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纳税问题在理解上有所不同。
比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认为供热企业收取的该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提前收取或者未约定日期的在实际收款日确认收入,其政策摘录如下:《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河北省地税局的要求则是供热企业可以在取得收入的3年内均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摘录如下:《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三条规定:关于电力增容费、供热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供热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由于国家税务局没有对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将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理解为安装费,按安装进度确认收入,仅是依据现行政策的一般性理解。
当地主管税务局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出台针对性政策的,相关企业可以依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当地主管税务局没有出台针对性政策的,建议相关企业就上述理解和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以期获得操作指导。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针对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总局政策尚不明确。
在会计处理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对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当计入递延收益,和客户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分摊确认收入;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但能合理确定服务期的,按
该期限分摊确认收入;合同未约定服务期限,也无法对服务期限做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相关具体规定如下:财会字[2003]16号规定:
(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
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如果企业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终止提供服务或是将该公共服务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将“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部确认为终止服务或转让当期的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二)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
a、企业和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
b、企业和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
c、企业和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从税收的角度,除有明确的针对性政策的地区外,供热企业应就其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加强和主管税务局的沟通,寻求指导。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财会字[2003]16号文件是2003年发布的,之后财政部并未将该政策作废,对于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供热企业,因收入准则所规定的是一些大的核算原则,对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确认收入,规定的没有那么具体,企业可继续参考财会字[2003]16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可以引申出,对一些经济业务税法未做规定的,可以参考现行有效的会计规定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不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