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遭刑事拘留事件
2010十大宪法案例
宪行天下:2010十大宪法事例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发布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评选结果: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赵作海案、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北京市变更部分行政区划事件、李国喜工作室被撤销事件、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陕西省国土厅协调会否决法院判决、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被刑事拘留案、谢朝平出版作品被逮捕案、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一个个特定背景下产生的宪法个案,映射着经济社会现实,标记着社会矛盾焦点,敲击着民主法治进程。
本刊特邀请10位法学家,逐一对此作出点评。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
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
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
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
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
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
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
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
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事件回放:“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高中政治必修2练习含答案
高中政治必修2练习含答案练习是高中政治教师必须掌握的教学基本功,也对巩固知识、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有重要作用,下面是店铺给大家带来的高中政治必修2练习,希望对你有帮助。
高中政治必修2练习第Ⅰ卷(选择题)注意事项:1、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不涂在答题卡上,只答在试卷上无效。
2、第I卷共25小题,每小题2分,共50分。
在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一、单项选择题(共25小题,每小题2分,共50分)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 )A.对统治阶级实行民主B.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C. 中国共产党领导D.人民当家作主2.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新修订的《选举法》决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这一修订( )① 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② 体现了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③ 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④ 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3.今年“两会”期间,网络媒体开通了“我有问题问”、“我向献一策”等栏目,上千万网民踊跃参与,各种提问和建言多达数万条。
网络民意表达是( )①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体现②公民意识增强的重要表现③政府赋予公民提案权的表现④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4.所谓晒客,源自英文“Share(分享)”,指的是那些热衷于用文字、照片和视频等方式将私人物件以及生活经历放在网上曝光、与人分享的网友,是继博客、播客、换客等群体后兴起的又一“网络群体”。
“晒客”族的一个口号就是:“只有不想晒的,没有不能晒的。
”这种观点( )A.是正确的,因为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B.是正确的,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C.是错误的,因为自由是相对的、具体的、有条件的D.是错误的,因为自由是不存在的人类正在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日益密切。
社会事件公共转型的原因、影响和对策——基于三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中 国矿 业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 unl f h a i ri f ii L e n l y S c l c ne) o ra o C i v s y n g8 T c o g ( oi i cs n Un e t o M n h o aSe
( “ 一) 李刚 门事件 ”
“ 刚 门事件 ” 一起 由普 通 交 通 肇 事 案 转 型 李 是
升级 为公 共事 件 的典 型 案 例 。2 1 0 O年 1 0月 1 6日 晚, 李启 明 ( 又名 李一 帆 ) 酒后驾 车 在河北 大 学校 园 肇事 , 成两 名 女学生 一 死一伤 。肇 事 车辆 在试 图 造 驶离 校 园 的途 中被 该 校 的保 安 和 学 生拦 下 。面对
本 文通 过 对 “ 刚 门事 件 ” “ 鹏 事 件 ” 李 、王 以及 “ 云会 事件 ” 三个 典型 案例 的研 究 , 析 和总结 钱 等 分 了社 会事 件公 共 转型 的原 因 、 响 以及化 解 此类事 影
件 的对策 。
一
、
社 会 事 件 公 共转 型 的 典 型 案 例
作 弊一 事 。而按 照相 关规 定 , 安 机关 只有对 严重 公
类事 件 的频发 已经 引起 社 会各 界 的普遍关 注 , 如何 正确 认识 和成 功 化解 此 类 事 件 成 为 理 论 界 和 各级
政府 的紧迫任 务 。
( “ 二) 王鹏 事件” “ 王鹏事 件 ” 一起 由公 安 机 关 侦 办 的错 误 案 是
件转 化 为公 共 事 件 的典 型案 例 。2 1 0 0年 1 1月 2 3 日, 夏吴 忠市警 方 以涉嫌 诽谤 罪将 甘肃 省 图书馆 宁 的工作 人员 王鹏 刑事 拘 留 。据警 方 透露 , 案件 的 该 起 因是 2 0 0 7年 王鹏 向有关 部 门举报 他 的大学 同学 马 晶 晶在宁 夏 回族 自治 区公 务 员 招 录 考 试 中涉嫌
“严肃查处”不严肃的诸多表现
作者: 树明
出版物刊名: 党的生活(黑龙江)
页码: 5-6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2期
摘要:在人们的理解中,'严肃查处'的含义是对'四违'人员一律按国法党纪规章从严论处。
但是,现实中人们常常看到,所谓'严肃查处'与人们的理解相差甚远。
我们经常遇到以下几种情形:一、狠话说过,实无下文2010年11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民警跨省抓捕甘肃省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
因为王鹏此前多次发帖举报其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马晶晶遂到公安分局报案。
公安分局派出警察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了王鹏。
“门”透视出的“官二代”道德解析
事 一 出迅 速成 为网友 和媒体 热议 的焦点 ,并 引起 国
内外广泛 关注 , “ 我爸 是李 刚”成为 2 1 的网络 00年
热词 。
会栋 梁 、民族 脊梁层 出不穷 。而 “ 官二代 ”这一 概 念 是特定时代 的特定 网络名词 ,并非 指所 有官员 的
后 ,网友搜索结果显示 : “ 警服男”名叫姜× ,其父 ×
亲是吉林省镇赉县 委办公 室主任 ,岳父是镇赉县× 局 x
工会主席。 3 抓捕 门” .“
形 色色的 “ 官二 代”事件层出不穷 ,其嚣张和 霸道 ,
不 断刺痛 民众 神经 ,直接触 及社会道 德底 线 ,严 重
损伤政府 信誉 ,一再造成社会危机 。
前王鹏仍被关押在吴 忠市看守所 ,而王志 昌夫妇亦遭 吴忠警方追捕 ,不敢 回家[。面对舆论追 问 ,吴忠警 3 ] 方振振有词地声称 : “ 王鹏的发帖行 为损害 了公务员
主垦童生 窒=Q !
硒
考试 的秩序和声誉 ,所 以认定其严重危 害国家利 益和
社会秩序 。 ”据 了解 ,马 晶晶父亲 马× 现 任宁夏扶 贫 × 办副 主任 ,其 母 丁× 现任 宁夏 吴忠 市市 委常 委 、总 ×
1 李 刚门” .“
21 00年 1 月 2 1 3日,在甘肃 省 图书 馆工 作的王 鹏 ,在办公室被来 自宁夏吴 忠市公安局 的警 察带走 。 这一切缘于三年前他发帖举报 “ 官二代 ”大学舍友马 晶晶在 宁夏公务员考试 中涉嫌作弊 。一份来 自吴忠市 公 安局利通 区分局的 句留通知 书》 显示 ,王鹏 以涉 嫌 “ 诽谤罪”被刑事拘 留。王鹏父亲王志 昌透露 ,目
第八章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 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 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6.执行庭(局)(因“审执”分离,有的法 院将执行庭变成执行局)
(二)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B.综合部门 政治部 研究室 办公室 纪检监察室 负责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违纪行为等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法警支队 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 有关法律文书;配合完成有关刑事执行工作;维护机关秩 序、安全以及其他属于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最高法禁止法院人员为案件当事人递材料 打招呼
最高法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说,规定 进一步细化了法官法中关于法官不得私下 会见案件当事人的规定,明确要求"法院工 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 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 他关系人",同时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因不明 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 起社会公众及案件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 当自行申请回避"。从源头上构筑起防止人 情干扰的"隔离墙"。
最高法禁止法院人员为案件当事人递材料 打招呼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出台了《关于在审 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 干规定》。规定强调,禁止人民法院工作 人员和已退休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 人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说情打招呼。
民主监督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D
• 4.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许多,下面不属于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是 ( ) A.公民通过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向有关人 员当面指出的信访举报 B.公民将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后 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代表 C.公民向决策机关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的社情 民意反映制度 D.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或参加监督听证会
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
到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造成的。
• 从接到噩耗的那一刹那起,他的父亲李德发就一 直这样想:儿子虽然是因为盗伐林木而被刑拘的, 论罪当罚,却无论如何也“罪不至死”,面对晋 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李乔明的家属们却认
为太过牵强。
思考: 你认为李乔明的家属该如何怎么办?
7.根据武汉市人大通过的决议,今后召开市人大及其 常委会会议时,凡年满18周岁的武汉市民,都有可能 在会场专设的旁听席上找到自己的座位。这种做法, 有利于 ( ) A、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B、从制度上根除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 C、广大公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 D、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出差错
全国人大代表“特别信封” 每年“两会”期间,每位全国人大代表的手中, “特别信封”呈白色,上面印有“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都有几个专用信封,这些装载着建议、意见甚至冤案 (收 )”的字样,与众不同的是,信封的左侧盖有“专件全国人大代表 申诉的信封可以直达中央,地方各级政府不得拦截。 建议”的印章,并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制”,透露出不 同一般的规格和权力。 按照规定,代表信件在三个月内必须回复。
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年典型事例及2012年度十大宪法事例初评结果公示
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年典型事例及2012年度十大宪法事例初评结果公示来源:中国宪政网作者:佚名日期:2012年12月18日浏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中国宪政网协办的“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年典型事例及2012年度十大宪法事例”评选活动于2012年12月15日举行了初评会。
出席初评会专家有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锦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莫于川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元起副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副教授;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杜强强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文豪助理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刘继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程雪阳。
在专家学者与社会人士推荐的基础上,初评会按照“三十年典型事例”与2012年度“十大宪法事例”两个序列分别从“事例典型性”、“宪法典型性”、“学术性”三个角度对推荐材料进行了遴选,按照规则并经过反复权衡,最终确定了进入终评环节的典型事例。
终评会将于2012年12月23日下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
终评专家最终遴选出的事例将于2012年12月2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发布会。
下面发布进入终评会的典型事例。
(一)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年典型事例候选名单(排名不分先后)1.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其宪法上受教育权案2.厦门PX工程引发市民集体抵制事件3.孙志刚案件发生后三位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废除《收容遣送条例》4.四川农民与国家争夺乌木归属权案5.深圳市土地拍卖事件6.吴英集资诈骗罪终审案7.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8.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案9.北京民族饭店选举权诉讼案10.谢朝平出版作品被逮捕案11.钓鱼岛争端期间西安群众游行事件12.西安夫妻看黄碟遭警方处理案13.深圳警方将女性性工作者“游街”事件14.陕西安康对妇女强制引产事件15.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被刑事拘留案16.赵作海案17.深圳华为公司七千员工辞职事件18.成力因裸体行为艺术被劳动教养19.山东淄博淄川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人大代表事件20.“无证儿童案”中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释法活动21.陕西省国土厅开协调会否决法院判决事件22.湖南省人大代表罢免副省长事件23.沈阳市人大不通过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事件24.湖南人大常委会不批准许庆生担任郴州市检察长25.国务院为汶川大地震死难通报设立全国哀悼日26.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27. 广东乌坎事件28. 重庆等地出租车停运事件29.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事件30.江苏铁本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事件31.山西黑砖窑事件32.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广告侵犯其宪法权利案33.北京奥运会期间制定三公园作为游行示威场所34.电影《苹果》因色情被禁映35.邓小平同志作《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重要讲话36.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37.唐福珍抵抗拆迁自焚案38.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事件39. 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录事件40.四川白庙乡全裸公开政府财政事件终评会将以上述事例为基础最终遴选若干典型事例予以发布、研讨。
2010年十大宪法案例
2010年十大宪法案例★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
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
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
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
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
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
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
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
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事件回放:“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赵作海被释放后,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表示还希望再获得65万元的赔偿。
宪法聚焦: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机制;国家赔偿法修改点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我看到这个案例时,心情非常沉重,亦喜亦忧。
喜,就是他像若干年前的佘祥林一样,毕竟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
事业编考试法律类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类公务员(事业编)考试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选拔一批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优秀人才,我国各地纷纷开展了事业编法律类公务员考试。
本题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事业编法律类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知识进行考查。
二、案例描述甲,某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成绩优异,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
毕业后,甲参加了当地的事业编法律类公务员考试。
在考试中,甲遇到了以下案例:【案例一】甲在一次实习期间,曾代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被告乙因与原告丙发生纠纷,要求甲代理其提起诉讼。
甲在代理过程中,发现乙的行为涉嫌违法,遂告知乙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乙不听劝阻,坚持诉讼。
甲在诉讼中,积极为乙辩护,但最终法院判决乙败诉。
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甲发现乙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遂向检察院举报。
检察院对乙进行了侦查,乙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问题:甲在代理乙的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案例二】甲在担任某机关法律顾问期间,发现该机关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甲向机关领导反映情况,但领导以不影响机关利益为由,要求甲不得干涉招标工作。
甲在权衡利弊后,决定以匿名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
问题:甲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反了法律顾问的职责?【案例三】甲在一次法律咨询中,遇到一位名叫丁的当事人。
丁因与邻居戊发生纠纷,希望甲能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甲在了解情况后,发现丁的行为涉嫌侵权,遂告知丁其行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丁不听劝阻,坚持要求甲为其提供援助。
甲在拒绝丁的请求后,丁向有关部门投诉甲。
问题:甲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甲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援助条例?【案例四】甲在担任某企业法律顾问期间,发现该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漏洞,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甲向企业领导反映情况,但领导以不影响企业利益为由,要求甲不得干涉合同签订。
甲在权衡利弊后,决定以匿名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
问题:甲的行为是否合法?甲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在代理乙的过程中,没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
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如下:第一个事例: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
第二个事例:赵作海冤案。
第三个事例: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责令解散事件。
第四个事例:北京市变更部分行政区划事件。
第五个事例:李国喜(人大代表)工作室被撤销事件。
第六个事例: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
第七个事例:陕西省国土厅协调会否决法院判决事件。
第八个事例: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被刑事拘留案。
第九个事例:谢朝平出版作品被刑事拘留案。
第十个事例:首例艾滋病教师就业歧视案。
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论(一)李元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会议第一阶段主持人):好,我接过这个接力棒了啊。
首先我说一下,我做主持人呢,一个以为是为了保证会议进行。
但后来我发现这是个得罪人的活儿。
因为我得强制想多发言、多说话的同志都在规定的时间之内结束自己的发言。
我不想得罪大家,也希望大家能给我个面子,能够按照要求准时结束自己的发言。
根据预定安排来看呢,我们已经拖延了二十分钟了。
因此,主持人每一次发言、每一次主持都不得超过一分钟,评论人每人不得超过五分钟。
如果超过的话,到时候会提醒大家。
还有一句话,就是向各位来宾问好!也预祝大家新年快乐!下面第一场评论是北京安元鼎截访事件。
这个事件被评选为今年第一个宪法事件,可见社会关注度高。
两位评议人,一位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黄卉教授,一位是中国人民大学王贵松教授。
有请这两位评议人进行评议。
会议工作人员于文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第一,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
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
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以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以暴力手段向上访者施暴。
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公职人员犯罪,所在单位“装睡”现象值得警惕
公职人员犯罪,所在单位“装睡”现象值得警惕作者:杨维立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8年第21期公职人员因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后,所在单位理应依法依纪及时妥善应对处理。
然而,现实中,一些犯罪的公职人员被司法机关刑拘甚至被判刑入狱后,仍然被记作全勤、评为合格党员甚至“带薪坐牢”,此类现象亟待重视。
日前,天津南开区披露了这样一起不作为不担当典型案例:南开区学府街荣迁西里社区党委原书记、居委会原主任肖健因抓班子带队伍宽松软被问责。
荣迁西里社区原专职党务工作者步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肖健未如实向学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步某的考勤情况,将步某的考勤记为全勤。
2018年6月,肖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天津日报》8月6日)对步某犯罪情况知隋不报本不应该,明明是人“不见了”,却弄虚作假给“记全勤”更是错上加错。
作为居委会“一把手”,肖健受到纪律处分纯属咎由自取。
令人忧虑的是,类似情形在现实中并不鲜见,一段时间以来,公职人员犯罪,所在单位“装睡”现象不时见诸报端。
如,“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微信公众号7月31日推送文章:党员因涉嫌挪用公款出逃后,依然从原单位领了2年的津补贴,甚至连续7年被评议为合格党员。
文章披露:2007年11月,乐清市第一中学原校长陈飞平听闻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其涉嫌挪用公款的消息后仓皇出逃,出逃后不仅可以从原单位领取津补贴,还可以堂而皇之地被评为合格党员。
又如,5月28日,盂县人民法院判处盂县孙家庄镇中学教师赵某林犯侮辱尸体罪,拘役6个月,但其所在学校仍照常给其发放工资。
事实上,原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 177号)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
不能排除这样的现象:司法机关未掌握犯罪的公职人员身份,或者对于公职人员犯罪情况未及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而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未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由于司法机关与所在单位缺乏互联机制,造成信息不能共享的“盲区”。
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录音文字阅读次数: 434时间:2010年12月26日(星期日)下午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学术报告厅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协办:中国宪政网第一阶段: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还有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在这个隆冬季节来到人民大学,来到人大法学院,来到我们宪政与行政法治中心,欢迎大家来到这里出席会议。
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现在开始。
首先,在会议开始之前,我简单作一点说明。
我代表我们今天会议的主办方,向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同学和媒体的朋友表示歉意。
由于我们准备工作不周到,出了现代化的技术故障,使得开会时间往后推迟了十分钟。
此外,由于时间关系,准备工作不细,在座位安排上没能作最后的调整,可能有个别的老师、个别的来宾,在座位安排上不够周到,请各位老师多多包涵。
由于我们已经拖延了十多分钟的时间,我们就不再逐一介绍各位老师和各位来宾了,好在狭义公法学这个领域的专家们相互之间比较熟悉。
当然吃亏的是学生们,他们很想亲眼目睹而且准确地认识在座的各位著名教授。
不过没关系,后面很多发言的机会都会逐渐由各阶段的主持人来向大家介绍各位学者,到那个时候学生们可以认识他们。
以上是我的简单说明。
其次,我要加以说明的是,我们这个会议的主办方是我们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协办是中国宪政网。
今天是12月26日,一个特殊而有意义的日子,是毛泽东主席的生日。
我们举办这样的学术活动、学术会议来缅怀、纪念我们的前辈,可以说具有一种红色的革命意义,真的很有意义,非常好。
大家知道,我们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一年一度评选十大宪法事例暨发布、研讨会,是学术界共同的努力、共同的事业,它已经走过了好多年的历程,产生了相当的社会影响力和学术推动力。
言论自由的边限——论诽谤罪的价值选择及司法认定——从“诽谤罪批捕权上移”谈起
而假 借 “ 谤 罪 ” 名 假 公 济 私 , 诽 之 已经 对 国 家公 权 力 造 成 了非 常 负 面 的 恶 劣影 响 。从 2 0 0 6年 重 庆 的“ 中飞 案件 ” 到 刚 刚 发 秦 , 生 的 “ 省 刑 拘 王鹏 案件 ” 恶 意行 使 公 权 力事 件 的轮 番 出现 , 使 我 们 不 得 不 重 新 思 考 如 何 保 障 宪 法 和 法 律 所 赋 予公 民 的 跨 , 迫
言 论 自 由权 利 不 受侵 犯 。
案情 圊 放 : 2O1 O年 11月 , 夏 宁
安局 利 通 分 局 民警 赴 甘 肃 省 , 涉 嫌 以 “ 谤 罪 ” 名 将 王 鹏 刑 事 拘 留 。 此 诽 为 现 案 已经被 纠 正 . 鹏 已经 被 释 放 并 获 王 得相 应 的赔 偿 。 此 类似 的 案 件 还 有 与 不少 : 0 6年 。 重庆 市 彭 水 县 教 委 20 人 事 科 科 员 秦 中 飞 因 一 条 针 砭 时 弊 的 短 信 被 彭 水 县 公 安 局 以 涉 嫌 诽 谤
辽 宁 西 丰 女 商 人 赵 俊 萍 的 案 件 。 北 在
京 被 西 丰 县公 安 局 以 涉嫌 诽 谤 罪 拘
“ 省 刑 拘 ” 件 引 起 了广 泛 关 注 。 跨 案 王 鹏 系 兰 州 大 学 中 文 系 学 生 。 0 7年 20 以来 . 鹏 因看 不 惯 同宿 舍 同 学 马 晶 王 晶“ 学 无 术 ” 心 里 觉 得 很 不 公 平 。 不 . 马 晶 晶 的 父 母都 是 宁 夏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的 官 员 。 此 王 鹏 多次 写举 报 信 向 为 相 关 部 门反 映 马 晶 晶在 公 务 员 考 试 中有 作 弊嫌 疑 。 由于 举 报 没 有 效 果 ,
宪法案例,学生用
宪法案例(学生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请就下列事件进行讨论,试分析其中存大哪些违宪以及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
1、成都自焚抗拆事件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违法建筑时,市民唐福珍阻止拆违。
其间,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
试分析其中存在哪些违宪以及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
2、“躲猫猫”事件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
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试分析其中存在哪些违宪以及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
3、高考状元拒录事件因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少数民族身份作假,北京大学决定放弃录取。
此前,由重庆市监察局牵头,公安局、重庆市民宗委、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事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纠正了包括何川洋在内的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31名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
因少数民族身份而在高考分数的基础上可以加分,是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精神相符合?高考加分可以达到20分以上,是否构成对其他考生的反向歧视?基于各种因素,而可以在高考分数的基础上加分,涉及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的公平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对何川洋进行处理的这一依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侵犯了何川洋的受教育权?4、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2009年2月,徐州考生王莹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单位是江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
王莹在笔试、面试、体检阶段都顺利通过,但在政审阶段,由于王莹此前“未婚生育”,属非婚生育,最终被铜山县委组织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淘汰。
拒录王莹的理由是否成立?公务员法第11条第4项规定,录用的公务员应当有良好的品行,能否以此作为拒录的理由?铜山县委组织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拒绝录用王莹,侵犯了王莹的什么权利,她该如何救济?5谢朝平出版作品遭刑事拘留案事件回放:2010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
组织代替他人考试罪案例
组织代替他人考试罪案例案例一:案情描述:2019年,某高考期间,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称,在某高考考点附近的一家培训机构内存在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
警方侦查后发现,该培训机构通过收取高额费用,安排替考人员冒名顶替学生参加高考,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准考证等欺骗考试工作人员。
处理过程:警方进行了秘密调查,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涉案人员的通信记录、收据、伪造准考证等。
在高考期间,警方突击搜查了该培训机构,当场抓获了两名涉案人员以及多份伪造的准考证等。
经过对涉案人员的审讯,警方调查清楚了整个代考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涉案人员最终被依法判处了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该培训机构被勒令停业并处以巨额罚款。
参与代考的考生也被取消了高考成绩并受到相应的处分。
案例二:案情描述:2018年,某乙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期间,有多名考生被曝光通过组织代替他人考试的方式作弊。
警方接到举报后,迅速介入调查,并联系相关考试机构展开合作,进行现场监控和取证。
处理过程:警方展开了反扒窝点的行动,先后查处了位于不同地区的三个代考窝点,抓获了组织代考的主要犯罪嫌疑人。
警方查封了窝点内后期代考所需的各种工具和资料,还搜集到了多份相关考试的伪造考试证明和替考人员的照片、信息等。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后,参与代考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参与作弊的考生被取消了考试成绩,被限制一定时间内不得参加相关资格考试。
警方还对相关机构进行了整改,加强了考试安全管理,提高了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以上是两个组织代替他人考试罪的案例。
这类案件的处理过程需要依靠警方的调查和取证,以及相关考试机构的合作。
对于参与代考的人员和机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并对相关考试进行整改,维护考试的公正和严肃性。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_记录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书籍简介 (3)1.2 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性与影响 (4)二、贪污贿赂犯罪概述 (5)2.1 贪污贿赂犯罪的定义 (6)2.2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8)三、贪污贿赂犯罪的类型 (9)3.1 贪污罪 (10)3.2 受贿罪 (11)3.3 挪用公款罪 (12)3.4 职务侵占罪 (14)3.5 商业贿赂罪 (15)四、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16)4.1 主体要件 (17)4.2 客体要件 (19)4.3 行为要件 (20)4.4 结果要件 (21)五、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裁量 (22)5.1 刑罚种类 (23)5.2 刑罚裁量的原则 (24)5.3 刑罚裁量的情节 (26)六、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 (26)6.1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27)6.2 审理程序的规范 (28)6.3 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30)七、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31)7.1 加强法制建设 (32)7.2 提高官员素质 (33)7.3 强化监督机制 (34)八、结语 (35)8.1 读书体会 (36)8.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8)一、内容概要《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是对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解读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本书以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贪污贿赂犯罪为研究对象,详细阐述了这些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本书采用了先总述后分述的方式,总述部分简要介绍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况、特点及其社会危害性,为后续的具体分析奠定了基础。
分述部分则根据贪污贿赂犯罪的不同类型,逐一展开论述。
本书对每一类犯罪都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对于贪污罪,重点分析了其主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对于受贿罪,则从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量刑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也分别对其构成要件、量刑原则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新闻热词·宁夏跨省追捕
新闻热词·宁夏跨省追捕因举报大学同寝室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于11月23日被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民警赴甘肃省跨省刑拘。
警方的理由是王鹏的发帖行为,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王鹏学位服照宁夏吴忠警方发给王志昌的短信。
(记者刘万永摄)王志昌展示儿子王鹏的《拘留通知书》。
2010年11月23日,因“涉嫌诽谤罪”,王鹏被宁夏吴忠警方刑拘。
(记者刘万永摄)拘留通知书目录∙事件简介∙举报原因∙有关部门回应∙焦点焦点一焦点二焦点三焦点四∙专家观点∙媒体评价∙网友观点事件简介因举报大学同寝室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于11月23日被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民警赴甘肃省跨省刑拘。
警方的理由是王鹏的发帖行为,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刑拘时间:11月23日执行部门: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拘地点:甘肃省图书馆刑拘理由: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向王鹏父亲王志昌出示的《拘留通知书》显示,警方以涉嫌“诽谤罪”为名将王鹏刑事拘留,并关押在吴忠市看守所。
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的相关民警证实,该局确实刑拘了王鹏,警方称王鹏涉及的案件适用于涉嫌诽谤罪公诉程序。
其理由是王鹏的发帖行为,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警方认定其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领导批示后跨省抓捕据《拘留通知书》显示,警方系以“涉嫌诽谤罪”对王鹏进行刑拘。
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对此,利通公安分局刑警队负责此案的石姓副队长证实,警方是以“公诉”程序来刑拘王鹏,其理由是王鹏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对于王鹏反映的问题及其他举报内容,记者暂时未能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但据前述石姓警察称,刑拘王鹏是因为王鹏的发帖行为,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警方认定其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申诉材料造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尊敬的领导:您好!我谨以此申诉材料,就申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材料造假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进行阐述,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确保申诉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一、申诉材料造假的概念申诉材料造假,是指申诉人在申诉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提供虚假证据:申诉人伪造、篡改、毁灭证据,使事实真相与实际情况不符。
2. 隐瞒事实真相:申诉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真实情况,使事实真相与实际情况不符。
3. 伪造签名、印章:申诉人伪造他人签名、印章,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申诉。
4. 伪造证件、文件:申诉人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具的证明材料,以达到非法目的。
二、申诉材料造假的危害申诉材料造假行为严重扰乱了申诉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形象,对申诉人本人及其他相关方造成以下危害:1. 影响申诉工作的公正性:申诉材料造假会导致申诉结果失真,使申诉工作失去公正性,损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 损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形象:申诉材料造假行为使相关部门的形象受损,降低其在公众中的信任度。
3. 损害申诉人本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申诉材料造假可能导致申诉人被错误处理,损害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使其他相关方遭受不公正待遇。
4. 加剧社会矛盾:申诉材料造假行为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影响社会稳定。
三、申诉材料造假的法律法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材料造假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列举部分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伪造、变造、毁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具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伪造、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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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遭刑事拘留事件2010年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肃省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
王鹏此前多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马晶晶父亲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母亲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政协主席。
后吴忠市市委、市政府责成吴忠市有关部门对利通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鹏案进行了依法审查。
审查结果认为,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办理王鹏案件中存在过错,将本应属于自诉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诉案件办理,属于错案。
2010年12月1日23时许,利通区公安分局对王鹏解除刑事拘留。
宪法聚焦:公民检举权的保护、国考与平等权保护以及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
法条链接:1.《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齐小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我记得2007年或是2008年参加十大宪法事例的发布,当时评议的也是一个与公安机关执法有关的事例。
我觉得在此次这个事件中,适用的法律并没有问题,但也请大家考虑一下以下问题。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表达自由的权利,但是表达自由除了宪法第35条列举的之外,也应当包括了宪法第41条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建议权。
我也注意到今天发布的十大事例当中,和表达自由有关的事件一共有三个,这说明我国公民表达自由权的完善,还值得我们进一步去研究。
表达自由是对公民十分重要的宪法权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比较发达的情况下,据统计在去年我国网民已经达到了3.84亿,网络的发达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也改变了人民对公权力的监督方式,也就是说对公权力的监督而言,表达自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
过去毛主席说过对于批评要遵守“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
毛主席认为这是抵制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侵蚀我党同志的思想和党的机体的有益的做法。
这种提法在当时是很正确的,但是文革中因言获罪的思想直至今天仍然影响着很多执法人员。
对于表达自由,我认为应该确定对其限制的原则,比如说法律保留原则。
还应当坚持最小限制原则,也就是对于表达自由以保障为主,以限制为辅。
在这个案件中,我觉得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思考。
第一个方面就是为什么这类事件为何屡屡发生?我记得去年十大宪法事例备选事例中也有河南灵宝王帅被跨省追捕的事件,当时未入选,今年这个事例入选绝非偶然的。
这种事现在已经形成了非常有代表性的、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类事件。
这是其一。
第二个方面,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敬畏法律还是敬畏权力?从本案的表象上看,显然这是一个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
在其背后则隐含着警察执法时是依法行政还是依权力行政,警察是对法律负责还是对权力负责,实际上隐含的是权力和法律之间的一种交锋。
第三个方面是怎么提高违法人员的违法成本。
在这个事件当中,正如大家所考虑到的问题,这些执法人员是否都不懂得这样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的呢?我认为不完全如此,可能是在计算了违法成本之后,他有意选择了这样一种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
以上是我认为可以引起思考的几个方面,对我们的启迪首先就是应该警惕那种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来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就像在本案当中一样。
以损害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为借口,对公民实施了刑事拘留。
其次,警察在执法当中应当确立一种权利优位的理念。
我的评论就这些。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齐教授的评议非常好,他把涉及到的宪法问题基本上都提到了,比如宪法35条、41条等等,都做了很好的分析。
我对齐教授的观点都是表示赞同的,另外我想评论一下没有评到的地方。
一个是国考和平等权的问题,国家公务员考试本来是一个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不知道什么时候变成了一个省考一遍,这就使宁夏有机会单独组织一次考试,使得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厅的厅长——由于其与马晶晶之母是故交、同事——就有了相互“关照”的机会,使得原本考试比较差甚至有补考记录的学生,在全省400多个考生里面名列前茅,据说这个成绩是假的。
为什么要把一个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弄成从中央到地方存在几十种考试,使考生疲于应付,这里面其实隐藏了很多权力寻租的机会。
公务员考试泄题的案件说明了公务员考试制度的统一性被破坏了,这是一个从案件当中折射出来的问题。
王鹏还曾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做研究生,但由于政审而没有通过,没有上人民大学,最后才考到一个图书馆做助理馆员。
政审的问题也应当被考虑,我发现可能是兰州大学在政审过程中做了手脚,使一个年轻人失去了到中国人民大学深造的机会。
这反映了政审制度,去年十大宪法事例也有一个关于政审的事例。
以上是我所做的补充。
我以前写过文章呼吁分省考试是不可取的,它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就是齐教授刚才评到的是敬畏法律还是敬畏权威。
为什么利通公安分局会这么做?就是因为事件中的这位政协主席是正厅级的公务员,她与人力资源厅的厅长过去是同僚,都是吴忠市市委常委,4年的同事,而且他们之间有请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做了这么一个考试成绩,公民按照宪法41条对此进行检举、揭发,本来是个很正当的权利,结果不仅没有得到正当的回应,反而还遭来了牢狱之灾。
这反映了本事例中公安机关的人是只为领导服务,不为人民服务。
为什么要跨省抓捕,就是为领导服务。
这说明了他们还是敬畏权力。
这实际上显示了中国反官僚主义的必要,这是和宪法相关的。
因为他们已经背离了“人民的政府为人民服务,人民的公务员为人民服务”这样一个观念。
在这个事例中,利通公安分局就是在为领导服务而不是为人民服务。
本来是自诉的事情,公安分局却直接去将一个公民刑事拘留,并非法进入到一个公诉的诉讼程序。
本案还有一点就是国家赔偿问题,其中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是另外和谈的,很神秘,当时办这个案件的周泽律师也在会场,过会儿我们可以请他来谈谈。
我的评论就到这里,谢谢!六、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全裸”财政事件2010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政府公示出今年1月份公务开支明细表,详细地记录了每分钱公务花费。
如此透明,被网友称为“政府全裸第一例”。
4月4日,白庙乡政府公布了该乡3月的公务费开支统计表格。
与此前公布的1、2月的数据相比,此次公布则更为详细,表格多达10张,详细列明了该乡3月份办公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具体情况。
同时,在每一项开支栏中,还增添了“业主”一项。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事件是,国土资源部成为首个预算公开的国家部委。
3月30日,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2010年部门预算”,有报道称,这是我国政府决定“三年内公开中央部门预算”后,第一个公开部门预算的中央部委。
宪法聚焦:财政公开的宪法意义,财政宪政主义的意义。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郑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到今天为止,白庙乡已经持续进行了11个月的政府财政公开,公开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而且数量越来越大,3月份宣布公开了10页,到4月份已经不能用页来计算而是进行资料下载了,那么我今天主要从三个角度来谈些我自己的想法。
第一个是信息公开。
这个事件在政府财政公开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尽管网上有人质疑它公开的方式以及一些技术上的问题,甚至有人质疑白庙乡公示的是一套,开支则是另外一套。
但是这个事件毕竟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而我们知道“知情权”虽然在宪法上找不到“知情”两个字,但它恰恰是诸多基本权利的前提性权利或者是题中之义。
至少有两项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说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表现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批评建议权等。
白庙乡公开的是财政开支这方面的信息,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的具体内容里面,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的第二款的规定,里面提到了财政收支。
从这里我们也看到了白庙乡公开所不足的一个地方,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财政收支的公开,而白庙乡只公开了财政支出的方面,却没有公开财政收入这一方面。
这是我要讲的第一个角度。
第二个是财政监督,白庙乡书记说“我没想作秀,只是想管好政府的钱袋子,帮纳税人管好账簿。
”在这个事件中,我们注意到监督的主体就是两个,一个是党委,另一个就是网民,网民通过舆论的形式进行的宽泛意义上而非严格意义上的监督。
虽然应该肯定这个事件的积极意义,但也不应当被现象迷惑了。
因为我们知道财政监督的主力军,既不是党委,也不是网民,而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甚至我们平时听到的“审计监督”,由于其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因而也不是宪政意义上的财政监督。
宪政意义上财政监督的主力军,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
至于通过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的批评建议权、以网络舆论形式进行的网民监督,它充其量是财政监督的补缺机制,这是从监督主体的角度来讲的。
从此可以更一步延伸出去,财政权是议会最古老的权力之一。
在“议会之母”的英国,其议会制度发展起来就是因为国王打仗缺钱,向人民要钱就成为了议会发展的一个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