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法的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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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位论之人格权保护

民法本位论之人格权保护

民法本位论之人格权保护民法本位论是指以人的尊严和价值为出发点,将个人权利置于法律保护的核心地位。

人格权作为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

本文将从民法本位论的角度探讨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与实施情况。

一、民法本位论与人格权保护民法本位论是现代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个人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人格权被赋予了更加广泛的保护范围和更加系统化的规定。

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健康、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体现,应当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在民法本位论的指导下,我国在立法上对人格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法典》第111-118条明确规定了个人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众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人格权进行细化和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身权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与实施情况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具有积极的态度和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人格权保护的司法实践相对滞后,存在保护力度不够、司法解释不足等问题。

此外,个人信息的泄露、侵害行为也时有发生,对个人隐私的侵害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领域还有一定的改进空间。

为了加强人格权保护,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努力。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权利的明确和保护。

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应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监管,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侵害的发生。

其次,需要提高司法机关的人格权保护意识,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的建设,形成更加稳定和可预见的司法裁判体系。

最后,需要倡导社会公众的人权意识,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结论民法本位论的提出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浅论

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浅论

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浅论摘要民法本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积极研究的内容,这关系着国家执法的合理性。

民法本位以民法的立法基点和法律性质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将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与职能积极展现出来。

全面确立并认识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基于此,为了进一步对民法本位深入了解,本文对民法本位的私主体权利本位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社会发展民法本位主要是强调在分析民法过程中融合“本位”方面的要求,并对其进行划分判断。

无论是法理学、法哲学角度,还是从世界观、方法论等方面分析,都能将民法本位确定成民法的中心思想和评判标准,这是体现民法的自身价值的重要依据。

对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能够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真实依据,为构建和谐法制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为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条件。

这对于我国社会法制观念、律法制定有着很大的帮助。

一、民法本位概况民法本位在语义上都蕴含了“中心”和“标准”的意思。

民法本位,即指将“本位”放在民法的概念中加以分析界定。

按其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社会本位时期”。

但也有认为从权利本位有可能又转回义务本位或权利、权力双重本位的。

尽管看法不一,但毕竟都认为法的本位是可变的。

从现实性上看,认为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或应以社会为本位的学者居多。

具体表现出的倾向是,从一般性上肯定法以权利为本位,就现实性而言,则大都说社会本位正在或应该取代权利本位。

社会本位实为权力本位,国家主义色彩较浓。

二、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的争论随着各种理论的不断出现,很多民法典、民事法律在采取社会本位还是权利本位这一方面出现了很多的研究,学者们主要总结了3种形式:(1)主张权利本位的观念,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民法文化的深入开展,促进了民法权利本位的更新,是社会发展必须具备的条件。

民法本位

民法本位

论市民社会与民法的本位摘要:民法的本位在我国有多种说法,但多有偏颇。

应将其归纳为两个有机联系的的方面:民法的基础是什么,民法调整的方法论重点是什么。

其中民法的基础是市民社会,这也是民法本位的核心部分,而对中国社会形态中的市民社会的辨别与建构对我国民法现代化有决定性作用。

关键字:民法,民法的本位,市民社会什么是民法的本位,是诸如中国这样民法的继受国家所特别关注的问题。

因为在传统民法法系的国家,民法现象的形而上学关切多是站在其历史长河的下游,回溯出这条河流的流程特点,这条河流区别于其他河流的不同之处,而在我们这里“本位”更多的被赋予了继往开来,建构中国民法典与“民法社会”的纲领、指导、基本观念、目的、任务的作用。

胡长清先生认为民法的本位是法律的中心观念或立足点;梁慧星先生认为是民法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任务;高富平认为民法的本位是民法的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1〕张俊浩虽未言何为民法的本位,却将其“权利本位”置于“民法的性格”一题之下。

〔2〕在民法法典化时代这便颇象早年李大钊在与胡适就“问题与主义”之争时言道:没有一个根本的解决,哪来一个个问题的解决。

一、中国民法本位观回顾(一)“民法本位”的语词溯源据童之伟先生考证,“法律本位”概念最早在1904年为梁启超首创。

〔3〕而在民法研究中提出法律“本位”一说的则首推是民国时期民法学者胡长清,其在1933年完成的《中国民法总论》一书中提出: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而照其发展,法律分为三个阶段:其一,义务本位,初民时代,个体弱小,牺牲小我,服从整体,以义务维系人人共生之纽带,身份决定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其二,权利本位,物质稀缺性相对缓解,个人主义成为启蒙思想的核心,权利成为个人自由幸福与人生价值的工具,而法律又成为保护权利的工具、是客观的工具,法学是权利之学;其三,社会本位,针对权利本位为极端个人主义利用之流弊,将过分唱高调的“权利”调低至适当的“工具化”的地位上,认为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权利的保护,而是社会成员生活的普遍安乐,故法律的中心观念调至社会整体利益。

民法本位论房地产纠纷与法律解决

民法本位论房地产纠纷与法律解决

民法本位论房地产纠纷与法律解决房地产纠纷是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涉及到争议的合同、产权、租赁等方面。

针对这些纠纷,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本位出发,探讨房地产纠纷与法律解决的关系及其影响。

一、民法的本位民法是调整个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维护社会公平和个人权益。

在房地产纠纷中,民法的本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房屋买卖、租赁等契约关系的成立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合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真实明确。

2. 承认权利的有效性:民法承认并保护房地产权利的有效性。

例如,通过合法登记,产权人可以获取相应的权利保护,对房产进行合法购买、出租、转让等。

3. 严格责任:根据民法,当房地产权利被侵害时,侵权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基于民法的本位,我们可以看出,在房地产纠纷中,法律通过合同规范、权利保护和责任追究等手段,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法律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方式1. 诉讼解决:当房地产纠纷无法通过协商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寻求解决。

法院将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裁决,并执行判决结果。

2.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通过仲裁来解决房地产纠纷。

仲裁可以快速、灵活地解决争议,并受到法律保护,仲裁裁决如同司法裁决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3. 调解解决:调解是另一种常见的房地产纠纷解决方式,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矛盾,节省成本,缩短解决时间。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法律的应用是解决房地产纠纷的基础和准绳。

法律的适用有助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三、民法本位对法律解决房地产纠纷的影响1. 维护公平与公正:民法的本位要求合同双方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种民法本位的要求使得法律解决房地产纠纷的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浅析我国民法的本位

浅析我国民法的本位

浅析我国民法的本位作者:王文平来源:《商情》2013年第39期【摘要】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标准,宣示了民事法律规范的任务和功能。

它的确定和厘清对于今后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民法价值取向的演变出发,结合民法的私法特质,考虑目前中国法治、民主和权利观念的强化,认为中国民法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进步。

【关键词】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所谓民法本位,是指民法的基本观念,其实质是指民法的直接根据,即立法理由,是民法的一种价值取向,具体说来,也即民法的利益选择问题,特别是当个人利益、家族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民法所表明的一种态度。

一、我国民法本位的演进(一)中国古代的义务本位在我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强调伦理等级关系,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个人只是整个家族的一分子。

这一时期的民法设计以义务为中心,法律中多为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分,其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课以不同的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

所以义务本位观又可称为身份本位、等级本位。

法律就是通过规定不同身份的人的不同义务,来确认他们的不同身份和等级。

妻子对丈夫、子女对家长、奴隶对主人、臣民对君王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义务为链接。

义务本位的法律的实质是:法律之确认少数人乃至一个人享有完全的权利资格,多数人不享有或只享有不完全的权利资格。

(二)清末民初的权利本位清末,西方处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权利本位的民法盛行。

在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的努力下,以权利本位为原则,制定了一系列民法规范,但没有真正贯彻下去。

虽然这些以权利本位为原则的民法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出发点,以丰富人的品格内涵为指导思想,它表现为法律是确认和保护权利的基本手段,法律是权利的载体,法律通过规定人的权利实现人的人格。

权利本位的法律实质是:法律确认所有的人都享有人的资格,承认所有的人都是人。

虽然清末民初的权利本位并不完全体现西方的权利本位,但结合当时的环境,不能不说是一个突破。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一、民法本位研究的现实意义对于民法本位的研究,资料显示,在中国较早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旧中国民法学者胡长清。

他认为:“法律的本位即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

按其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社会本位时期。

”当代中国民商法学家梁慧星指出:“民法的本位即民法的基本观念,也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

”认为民法上所谓本位问题,指民法以何者为中心。

所谓民法的本位,可以简单的定义为: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指民法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在理论上可以表述为,民法本位即民法的根本指归,或民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民法本位问题是民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它关乎到民法的目的、范围、手段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是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学人都必须要首先思考和回答的一个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代表了不同的的民法本位观。

我国当前的私法意识和权利体系尚处于初创时期,民法本位问题的厘清在当前不仅可以促进私权利的保护,对于当今热烈酝酿中的民法典草案的修订和完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去找寻永恒的最高价值向标,促进整部民法典完美融合。

二、民法本位问题的研究现状对于民法应坚持何种本位,学者持不同观点。

李开国教授认为:“在处理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李锡鹤认为“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是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过程。

孙鹏则认为,“中国民法典只能坚持社会本位”。

与此相反,刘凯湘认为:“社会本位之说,其实是不能成立。

法律要么是权利本位,要么是义务本位。

权利本位是何等重要,如果辅之以所谓的社会本位,一则易使人们产生对权利本位的误解与怀疑,为权利本位的确立制造障碍,二则极易为统治者推行义务本位,限制和剥夺私法主体的权利提供堂而皇之的借口。

所以,中国民法理应旗帜鲜明的以权利本位作为自己的理念和原则。

”此外,还有学者主张,中国兼采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

如胡长清认为,民法应该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以权利本位为主、以社会本位为辅。

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本位即指民法的基本观念,也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

一、义务本位
义务本位,是指以义务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都是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目的在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

二、权利本位
权利为法律的中心观念,法律的最高使命为个人权利的保护。

三、社会本位
个人参与法律生活,应当形成法律上的协同关系,而不是权利对抗关系。

个人在行使权利之际,应当意识到同时负有增进社会福祉、巩固国家安全和维持公共秩序的任务。

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本位定义从本质上来看,民法的本位是指民法的精神或精髓,即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从规范上来看,民法的本位是指在民事权利义务体系中何者为主导地位。

[1]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

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之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

其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至中世纪。

其次为权利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17、18世纪之孕育,而成熟于19世纪。

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

[2][1]民法原论(第四版)马俊驹、余延满著,第8页[2]民法总论(第四版)梁慧星著,39页类型义务本位:社会之进步,有其不移之轨迹起初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局限于家族,各成员均有其特定身份,而整个社会秩序,即以此身份关系为基础。

故不论在经济政治或社会方面,均以家族为单位,个人不具有独立地位,从而亦不能有其独立意思之表达。

此种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的法律,称为义务本位的法律。

所谓义务本位,乃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义务本位的立法皆系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分。

目的在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

《普鲁士一般邦法》不承认私法自治,不是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委之于个人的自由意思,而是针对各种不同身份规定特别详细的义务目录。

例如,该法典用86个条文规定家长与仆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中作为主人对仆役的义务,规定:如约定给予食物,则必须提供当地通常的食物使之吃饱为止;必须给予参加教堂礼拜的时间,等等。

权利义务依各种各样的特别身份而规定。

个人依所属的身份,而成为相应的权利义务的主体。

罗马法上的家父,为罗马法律制度之中心,罗马城邦即以家为建立之基础。

与现代法制上财产权与身份权之划分,其性质显然不同。

在古代罗马法上,权利虽已有相当之分类,但在观念上其分别甚不明显。

家父对于子女及奴隶之权力,与对于物之支配权,并无显著不同。

中国历史上社会之组织及法律制度,情形亦复相若。

论 民 法 本 位(一)

论 民 法 本 位(一)

论民法本位(一)内容提要]关于民法的本位,有义务说和权利说等不同观点,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权利本位和个人本位、社会本位是什么关系?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是否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过程?本文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同一些流行的观点进行了商榷。

关键词]民法本位契约形式实质关于民法的本位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通说把民法分为古代、近代、现代三个阶段。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认为:古代债法为义务本位,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债法为权利本位,20世纪以来的债法为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民法总论》一书持相同观点:“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之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

其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至中世纪。

第二时期为权利本位时期。

此一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17、18世纪之孕育,而成熟于19世纪。

自本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

”第三阶段又称“从契约到制度”③,“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民法学原理》一书持不同观点:“民法调整市民生活的基本方法,就是肯认他们的正当利益,并且使之权利化,法律化,神圣其事地加以保护。

权利这个概念,凝结了市民法对于个人价值的尊崇,对于市场制度的信心,同时表述了对于权利的冷静界定和怵惕之情。

唯其如此,权利既成为民法的核心概念,民法同时也就体现为权利的庞大体系。

假使从民法中把权利概念抽掉,整个体系难免顷刻坍塌。

这一现象,学者名之曰‘权利本位’。

近来,法理学界颇有人热烈讨论,法律究竟应以权利为本位,抑或以义务为本位?在我们看来,只有放在民法领域才有意义。

而就民法来说,却很难设想曾经有过所谓‘义务本位’的时代。

诚然,个人对于居处其间的共同体只知义务、不知权利的历史阶段是有过的。

然而,在那种情况下,个人恐怕并不作为权利的能力者。

因而他对于共同体的义务,也就不大可能属于民事义务。

而一旦那种共同体中的个人,能够同其他共同体中的个人相交往,那么,在他们的交往中,也就不会只言义务,不言权利。

所谓‘义务本位’云云,真是匪夷所思。

对民法本位的新审思从民法基本原则及价值谈起

对民法本位的新审思从民法基本原则及价值谈起

三、民法本位新思考
三、民法本位新思考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民法的本位主要的是个人权利的保障和社会公正的实 现。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民法的本位也应当进行新的思考和调整。 具体来说,民法的本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拓展:
三、民法本位新思考
1、社会公益本位: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民法的本位主要的是个人权利的保障 和社会公正的实现。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民法的本位也应当进行新 的思考和调整。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民法的本位应当更加注重社会公益的实现。 具体来说,民法的本位应当从个人权利保障转向社会公益的实现,通过规定各种 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来保障社会公益的实现。
三、新审思下的民法基本原则及价值取向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于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的实践探索和创新。在实践中 探索和创新是完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的重要途径之一。我们应当积极探索新的 实践方式和手段,注重创新和发展新的法律制度和文化模式,以更好地满足人民 对于权利和自由的需求以及对于公正和平等的要求。
三、新审思下的民法基本原则及价值取向
一、民法的价值
1、平等: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平 等对待,不受任何一方歧视或不公平待遇。平等是民法价值的核心,是实现民法 其他价值的基础。
一、民法的价值
2、自愿:民法强调民事主体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自主决定自己的 权利义务。自愿是民法价值的重要体现,它保障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自主 性和自由。
二、新审思下的民法本位
最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民法本位缺乏对未来发展的考量。随着人类社会的 发展,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对未来发展的考量。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民法本位过于强 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而忽略了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我们需要重新 审视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民法本位是否符合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作者:张琳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15期摘要:民法是规范社会各类主体尤其是公民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

本文从民法的私法性出发,阐述了民法本位的重要现实意义,分析了民法本位研究的基本现状,剖析了对社会本位的异议,进而推出民法的权利本位,为研究民法本位问题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民法;私法性;本位引言民法本位研究一直是法律界研究的热点课题,也是业界各类学者争论的焦点问题。

民法本位关系着民法的立法根源,如何结合我国实际,明确一个社会认同、有助于保护公民权益的本位,有助于民法的有力执行。

一、民法本位研究的现实意义民法本位问题是民法哲学的基础问题,涉及到民法的目的、范围、手段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是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学者都必须研究的首要问题。

中国法律学者对民法本位的研究持续时间比较长,旧中国民法学者胡长清是较早研究民法本位问题的学者。

他认为法律的中心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就是法律的本位,包括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三个发展时期。

到当代以后,中国民商法学家梁慧星对民法本位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民法的本位即民法的基本观念,也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

民法的本位问题,是指民法以何者为中心。

对民法本位的不同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学者不同的的民法本位观。

根据各位学者对民法本位的研究来看,在理论上可以表述为,民法本位即民法的根本指归,或民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还可以简单理解为,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指民法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当前的私法意识和权利体系还处于初级阶段,尚不完善。

明确民法本位,将从根本上清晰民法的最高价值向标,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各项私权利,也将对修订完善民法产生重大影响,巩固民法的法律地位。

二、民法本位问题的研究现状国内民法学者对民法本位的研究结果多种多样,民法坚持什么样的本位,没有统一的说法。

李开国教授认为:“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可以处理好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民法本位论之民事争议

民法本位论之民事争议

民法本位论之民事争议民事争议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因权益的归属、债权债务的履行等方面出现争议而无法协商解决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过程。

在民事争议的解决中,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民法本位论之民事争议”展开讨论。

一、民法本位的基本原则民法本位是指民法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和制度设计依据。

在民法本位下,民事争议解决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解决争议时应平等交换意见,自愿选择解决方式,不受外部压力干扰。

在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应确保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自主权。

2. 即时解决原则:民事争议应及时解决,以避免纠纷的扩大或长期困扰当事人。

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依法确保争议的及时审理,并采取合理措施以减少诉讼周期。

3. 公正公平原则:在民事争议解决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公正对待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律裁判所做出的决定应基于充分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4. 合法合规原则:争议的解决应遵循法律的规定,尊重相关合同、条约以及法律的约束力。

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法律规定来解决争议。

二、民事争议解决方式在民法本位下,民事争议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1. 协商:协商是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交流、对话等方式来达成一致意见。

在协商中,双方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2. 调解:调解是一种由第三方进行干预的解决方式,调解员可以帮助当事人寻找共同的利益点,并提供解决方案。

调解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可以在争议发生时及时介入解决。

3. 仲裁:仲裁是一种由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仲裁的裁决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 诉讼: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来解决争议。

民法本位论民事责任的界定与承担

民法本位论民事责任的界定与承担

民法本位论民事责任的界定与承担民事责任是民法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它涉及到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违反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民法中,界定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准则被称为“民法本位”。

本文将针对民事责任的界定和承担展开讨论,分析其中的关键问题。

一、民事责任的界定民事责任的界定是确定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违反法律条款后应该承担何种后果和赔偿责任。

界定民事责任的重要准则有三个: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举证责任。

1. 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民法中最常见的责任形式,其要求是当事人在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者过失,从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

过错责任的界定通常基于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的客观性等因素。

举例来说,如果某个人在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受伤,他就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赔偿责任。

2. 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形式,其要求是当事人无需证明过错或过失,而仅需要证明事实的发生即可。

这主要适用于危险活动、危险品、产品质量缺陷等方面的民事责任。

比如,某个企业的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害。

此时,企业就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3.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对自己的主张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赋予当事人举证责任,要求其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利益或主张。

例如,某个人申请赔偿时需要证明与对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且证明因对方违反合同导致自己遭受了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该人承担了举证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承担是指在确定了责任后,被违法行为人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责任的不同形式,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最常见的承担方式,也是一种经济赔偿的形式。

当事人应按照受害人因违法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以恢复受害人的利益或者经济状况。

2. 救济责任救济责任是指在无法确定实际损失金额或者不适宜强制赔偿的情况下,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提供救济措施来满足受害人的合理需求。

民法本位论之法与民事法律能力

民法本位论之法与民事法律能力

民法本位论之法与民事法律能力民法本位论是指在法律制度中以民法为核心,以民事法律能力为关键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

在这种理论下,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当以民法立法为主,并以满足个体的民事法律能力需求为出发点和归宿。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本位论之法与民事法律能力的关系,以及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启示。

一、法与民事法律能力的内在联系民事法律能力是个体实现自主意思表示和承担相应权利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则是社会对个体行为规范的具体化身,通过法律人们可以获得法律权利和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因此,民法本位论强调的是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首先考虑并维护个体的民事法律能力,促进民事主体在法律制度下的自由和平等。

二、民法本位论的意义与价值民法本位论强调的是以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来保护、发展和维护个体的民事法律能力。

这一理论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民法本位论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服务意识。

通过以民法为核心,将法律制定和适用的重点聚焦于保护个体的民事法律能力,可以有效提升法律的服务性。

法律不应成为个体的束缚和限制,而是应当为个体提供适当的保障和支持,使其能够充分行使其民事法律能力,实现其自主意识和自由选择。

其次,民法本位论有利于完善法律制度。

以民事法律能力为出发点,可以推动对现行法律制度中的缺陷、不合理之处进行深入剖析和有效修正。

例如,在婚姻法领域,可以思考如何更好地保护婚姻双方的民事法律能力,实现婚姻关系的平等和和谐。

另外,民法本位论还有助于促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通过强调法律制定和适用应当以满足个体的民事法律能力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可以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和遵守意愿,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三、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启示民法本位论对现行法律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启示和指导。

在以民法为核心、以民事法律能力为关键议题的视角下,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

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能力的划分和规定。

民事法律能力是个体实现自主意思表示和承担相应权利义务的基础,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各类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相应法律能力标准和条件,使其更加明确和操作性更强。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1、民法规范研究的现实意义关于民法标准的研究,数据表明,中国早期的研究可以追溯到老中国民法学者胡长清。

他认为,“法律标准是指法律的中心概念或法律的立足点。

根据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和社会本位时期。

”当代中国民商法学家梁惠兴(音译)说,指出:“民法标准是民法的基本概念,即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

”我认为,所谓民法标准问题是指民法的中心是什么。

所谓民法标准,可以简单地定义为:民法标准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是民法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从理论上讲,它可以表述为民法标准,即民法的根本方向,或民法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民法标准问题是民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它涉及民法的目的、范围和手段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这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民法学者必须首先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代表了对民法标准的不同看法。

我国目前的私法意识和权利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

对民法标准的澄清,不仅可以促进私权利的保护,而且对于目前正在酝酿中的民法典草案的修订和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有利于寻找永恒的最高价值目标,促进整个民法典的完美整合。

2、民法标准的研究现状学者们对民法应遵循何种标准持不同看法,李开国教授认为,“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时,民法以权利为基础。

李希和认为,“从现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是一个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过程。

孙鹏认为,“中国的民法典只能坚持社会规范”。

相反地刘开祥认为:“社会标准理论事实上是站不住脚的。

法律要么是权利标准,要么是义务标准。

权利标准有多重要。

如果以所谓的社会标准作为补充,人们很容易误解和怀疑权利标准,并为权利标准的建立制造障碍。

另一方面,统治者也很容易实施为限制和剥夺私法主体的权利提供了一个宏大的借口。

因此,中国人民的法理学应当以权利本位为自己的概念和原则。

“此外,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应同时采用权利标准和社会标准。

例如,胡长清认为,民法应将权利标准与社会标准相结合,以权利标准为主,社会标准为辅。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摘要】本文从民法的私法性和民法的本位两个方面出发,探讨了民法的基本特征、私法与公法的区别、民法的本位的含义、民法的本位与私法性的关系以及民法的本位的重要性。

文章指出,民法的本位对民法具有指导作用,而民法的私法性则对民法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

文章还深入分析了民法的本位和私法性之间的相互关系,指出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法的私法性和民法的本位的探讨,揭示出二者对于民法制度的重要性和影响,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民法、私法性、本位、基本特征、区别、含义、关系、重要性、指导作用、影响、相互关系。

1. 引言1.1 民法的私法性民法的私法性是指民法作为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其规范范围内对个人和私人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特性。

私法性是指民法对私人事务进行规范,保护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私人的自由和独立。

民法的私法性体现在民法对私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规定,保障私人的私权和财产权益,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

民法的私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基本特征:民法规定了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私人之间协调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民法保护私人的利益和权益,强调尊重私人的意志和自主权;民法强调契约精神和契约自由,重视私人之间通过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和合同;民法强调公平正义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1.2 民法的本位民法的本位是指民法体系中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理念,是指导民法规定和解释的根本准则。

民法的本位主要包括尊重和保护私法主体意志、强调私法关系的平等性和自愿性、注重保护私法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内容。

民法的本位是民法的灵魂和根基,是民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

在民法的实践中,民法的本位体现在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中,贯穿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

民法的本位具有持久性和普适性,具有稳定和连续性,对民法的立法、司法和实务活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民法的本位与民法的私法性密切相关。

民法本位论责任认定与法律赔偿

民法本位论责任认定与法律赔偿

民法本位论责任认定与法律赔偿民法是国家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自然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规范的体系。

在民事法律中,责任认定和法律赔偿是关键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民法本位论责任认定的概念和原则以及法律赔偿的要素和范围进行探讨。

一、民法本位论责任认定的概念和原则民法本位论责任认定是指在民事法律中,以民法的规定和原则为基础,对产生的责任进行认定的一种理论和方法。

该理论追求的是以民法的精神和目的为核心,以符合正义和公平原则的方式确定责任。

在民法本位论责任认定中,有几个重要的原则需要遵循。

首先是事实优先原则,即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来认定责任。

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仔细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保认定的责任与实际情况相符。

其次是法律优先原则,即在事实明确的情况下,要依据民法的规定和原则来确定责任。

最后是公平原则,即要在认定责任时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共利益,避免一方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二、法律赔偿的要素和范围法律赔偿是对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

在民法中,确定法律赔偿的要素有三个:侵权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首先,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对各类侵权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如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等。

要认定责任,必须首先确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其次,损害是指由侵权行为引起的个人或财产上的实际损失。

损害可以是物质上的,如财产损失;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如人身伤害引起的痛苦和精神折磨。

确定赔偿的数量应当根据损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最后,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的关系。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必须能够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若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惩罚性赔偿等。

实际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用、医疗费用等。

预期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可能引起的间接损失,如收益损失、利润损失等。

惩罚性赔偿是指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制裁,以起到警示作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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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社会本位的表现

民法社会本位的表现

浅谈民法社会本位的表现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以及人类认识、思考的深化,民法作为社会的运行规则之一充分体现了历史的要求。

其价值取向经历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而至社会本位的嬗变。

本文就此针对民法的社会本位表现作简要探讨,以期能更好地把握民法的宗旨和精神。

关键词:民法;社会本位;表现一、“社会本位”释义“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

在民商法学中,有关个人本位假定社会是由处境平等和相互独立的个人构成的共同体,因此法中将个人利益的维护视作是法的基点。

社会本位假定人是作为社会的一员彼此联系的,并以社会的存在为前提,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的利益为基点。

西方法学理论中所谓的“社会本位”实质就是民法的社会化。

近代民法曾经是以个人为本位,集中表现为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原则。

个人本位立法曾对资本主义经济的飞跃做过重要贡献,但是个人本位的极端也使得资本主义社会不同利益的对抗和冲突加剧,导致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不得不让资产阶级国家调整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并在民法中逐步推行所谓“个人——社会本位”原则或“社会本位”原则,把权利本位的法逐渐加以限制。

因此,在西方法学理论中,把这种限制个人本位的法和权利本位的法的趋势称为“法律社会化”或“民法的社会化”,因此将现代民法又称为“社会本位的法”。

二、民法的社会本位的表现(一)契约自由的限制从20世纪起,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步入垄断,在这个时期,国家由此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涉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其中法律观念也从个人向社会转变,契约自由原则也在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强化干预影响中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和约束。

强制性合同的问世正是对这一变化的深刻反映。

在强制性合同中,当事必须履行合同中所订立的义务,其强制力量来源于法律法规且基于整个社会利益。

这种强制性合同在德国被称着契约缔结的强制或强制契约。

现代民商法限制合同自由的另一种体现则是对国家对标准合同的干预规定。

标准合同,是在20世纪后较为常见的一种契约形式。

论中国民法的本位

论中国民法的本位

论中国民法的本位李卓伦【摘要】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观点或基本立足点.中国学者但凡撰著"民法总则"、"民法原理"之类著作者,几乎都对民法本位加以论述,或简或详,因人而异.民法是权利之法,虽然学者们坚持不同的民法本位观,但这些本位观都未否定民法的权利法属性,且诸如个人本位、社会本位的概念都在权利本位思想涵摄范围之内.无论《民法通则》还是《民法总则》无不闪耀着权利的光芒.坚持民法的权利本位,对构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意义重大.【期刊名称】《长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28)004【总页数】5页(P88-92)【关键词】中国民法;民法本位;权利本位;民法典【作者】李卓伦【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73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1中国民法本位观概述及其要义阐释1.1 中国民法本位观概述民法本位是民法典的精神内核,随着民法典的诞生、发展、成熟,“本位”问题受到学者们关注。

1804年,《法国民法典》挣脱了神学主义的自然法思想束缚,从自然中把人“挖掘”出来,赋予了人之为人的价值和尊严,“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贯彻整部法典,以个人本位为其立法指导思想。

《德国民法典》被认为是现代民法典的蓝本,将《法国民法典》“人法”的内容拆散并充分融入到法典各编章,强化了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但其确立的法人制度又迫使人让渡一定的主体空间给社会共同体,有学者认为,其立法指导思想嬗变为以个人本位为主,以社会本位为辅[1]。

上述两国民法典体现的本位观对中国民法本位观的流变产生深远影响,甚至可以说是中国民法本位观的理论根源。

中国学者历来重视民法本位思想在民法学说体系中的基石作用,但凡撰著“民法总则”“民法原理”之类的著作者,几乎都对民法本位加以论述,或长或短、或简或详,因人而异。

较早论述民法本位的是民国时期法学家胡长清先生,他是典型的社会本位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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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法的本位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标准,宣示了民事法律规范的任务和功能。

它的确定和厘清对于今后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民法价值取向的演变出发,结合民法的私法特质,考虑目前中国法治、民主和权利观念的强化,认为中国民法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进步。

所谓民法本位,是指民法的基本观念,其实质是指民法的直接根据,即立法理由,是民法的一种价值取向,具体说来,也即民法的利益选择问题,特别是当个人利益、家族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民法所表明的一种态度。

一、我国民法本位的演进
(一)中国古代的义务本位
在我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强调伦理等级关系,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个人只是整个家族的一分子。

这一时期的民法设计以义务为中心,法律中多为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分,其目的在于对不同身份的人课以不同的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

所以义务本位观又可称为身份本位、等级本位。

法律就是通过
规定不同身份的人的不同义务,来确认他们的不同身份和等级。

妻子对丈夫、子女对家长、奴隶对主人、臣民对君王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义务为链接。

义务本位的法律的实质是:法律之确认少数人乃至一个人享有完全的权利资格,多数人不享有或只享有不完全的权利资格。

(二)清末民初的权利本位
清末,西方处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时期,权利本位的民法盛行。

在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的努力下,以权利本位为原则,制定了一系列民法规范,但没有真正贯彻下去。

虽然这些以权利本位为原则的民法以满足人的需要为出发点,以丰富人的品格内涵为指导思想,它表现为法律是确认和保护权利的基本手段,法律是权利的载体,法律通过规定人的权利实现人的人格。

权利本位的法律实质是:法律确认所有的人都享有人的资格,承认所有的人都是人。

虽然清末民初的权利本位并不完全体现西方的权利本位,但结合当时的环境,不能不说是一个突破。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社会本位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以国家和社会本位法律观为理论基础,受西方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影响,南京国民政府的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
汉民确立了“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

这一立法思想被充分贯彻到民事立法中去,立法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谋公共的幸福为前提。

传统民法的三大原则即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都不同程度的受到削弱或限制。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社会本位仅仅是直接从西方移植过来,它所经历的社会环境变化与西方不同。

这或许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法实施不理想的原因。

(四)新中国的国家、集体本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入了计划经济时期,对西方权利本位作了深刻的批判。

在实际的运行中,片面强调国家、社会利益,在法律思想上表现为“彻底的社会本位”、“极端的社会本位”。

纵观我国民法的发展史,民法本位多是义务本位,或与义务本位貌异神合的所谓“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缺失,民法衰微,民众权利主体意识淡薄,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法治现代化的建设。

二、民法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应
当以维护私主体的权利为宗旨。

民法的本位应当坚持私主体权利本位的基调,也只有将私主体的权利置于首位才能体现民法权利宣言的特质,也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体的自由交往和竞争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

(一)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是由民法的性质决定的
民法是一种私法性质的社会规范,为商品经济下实现人们个人利益和价值需要的交往、互易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定秩序规则。

权利本位是民法司法属性的具体表现,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核心,而民事义务只是实现权利的手段。

有学者主张目前民法应当为社会的公平和公共利益承载部分社会利益的功能或任务,但并不意味着民法必须削弱自身的私权特质。

因为法律具有系统性和一致性,是根据各自的特有性质和功能有机调配起来的法律体系,规范社会广泛关系的法律规范并不能仅仅求助于民法的作用发挥,即使民法被称之为“万法之母”具有基础性的主体地位。

民法也不能为了社会利益的需要而改变民法特有的本质属性,不能为了公共利益的维护而扩大民法既定的效力范围。

(二)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强烈需求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自主经营以及法律调控下的
自由竞争,要求人们从幕后走到前台直接参与经济交往,要求具有独立人格权、财产自主权以及与这两种权利相适应的合同自由权来实现商品交换,促进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和谐。

政治国家中的权力从根本上说不是为国家而存在的,而是为市民存在的,国家行使公共权力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市民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是本与末的关系。

法律只有对个人追求利益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程度的确认,才能充分调动起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有着广泛的社会期望
当今社会,虽然人权保护作为国际普遍的观念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和肯定,但传统的家国观念依然未获根本性的转变,权利本位缺失、民法衰微、民众权利主体意识淡薄,既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社会面临着如何用私法的权利观念去革新固有的家国意识,并进而提倡所谓私权神圣或个人权利不可侵犯。

全面确立并认识民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对于完善我国法治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它将导致法律观念乃至国家观念的变革,即由国家中心主义的法律观转向市民主义的法律观,使人真正成为可以抗拒国家行政权力不当干预的权利主体。

在市民法中,要实现“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转变。

民事法治变革必须打破“国家本位”的制度和观念,把民事法治的确立、制度的构建转移到以私主
体为宗旨和核心上来,才能实现法律保护人民权利的目的。

作者简介:
王文平(1989-),湖南常德人,重庆大学2012级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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