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有色金属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有色金属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一、前言工业安全生产是保障企业生产运营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影响企业长期发展的关键因素。
在有色金属工业生产中,机械设备大型化、自动化程度高、化学品使用频繁且具有一定危险性等因素,使得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为了加强有色金属工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各级管理人员、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
三、安全生产责任1. 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为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最高领导,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 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由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组成,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的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3. 生产班组长、工人等生产班组长及工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要根据作业环境、设备状态等情况,遵守安全操作程序,如发现问题及时停工并上报。
四、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 机械设备管理有色金属工业设备庞大复杂,锅炉、压力容器、管道、仪表等设备和检修、保养、试车等作业存在一定风险,因此需要实行机械设备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1.设备定期维修保养,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2.采用全自动化生产设备的单位,必须备有可靠的防护装置,确保设备稳定安全运行。
3.管道连接必须牢固,严禁出现泄漏、渗漏等问题。
对于管路内的危险化学品需分类分区放置。
2. 环境安全管理有色金属工业涉及化学品、粉尘等物质的生产与处理,因此环境安全管理很重要。
具体要求如下:1.严格控制化学品进出口,并按照规定程序储存、配送和处理。
2.确保危险废物准确分离、储存、处理,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处置。
3.在生产环节中不允许产生废气、废水和生活垃圾等,要及时排放处理好,严禁乱排放。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依据本规定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以下顺序逐级递补应用:1.《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条例》3.《有色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规定》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有色金属企业应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法定职责,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有色金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安全检查和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第六条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有色金属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应突出重点,深挖隐患,严格督办整改,在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并及时向下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有色金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向员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内容有色金属企业应根据员工岗位和工作内容,向员工传授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让员工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安全生产。
第九条安全生产培训有色金属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为员工实时掌握相关安全技能提供保障。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管理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有色金属企业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并保持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保证及时反馈事故情况。
2023年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有色金属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尘毒作业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设施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安全设施,如防火、防爆、防毒、防尘等。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信号系统,确保及时有效地传达安全信息。
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环境、工艺、设备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台账,记录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色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5篇)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和再生等生产作业活动和有色金属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涉及采选矿、建筑施工、发电(含余热发电)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内制取、储存煤气、氧气、氢气、氨气、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加强防盗及现场防护和监控。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从业人员超过____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____‰。
从业人员在____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管理是有色金属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实施的重要工作。
为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经济持续发展,制定和执行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针对有色金属企业的特点和需求,提出相关的制度和管理措施,以确保企业的安全稳定运行。
一、安全生产制度1.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由企业领导层明确确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和分工,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具体包括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权责清晰的岗位制度,以及安全思想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机制。
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定期对有色金属企业的生产环境、设备设施、操作程序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3.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宣导。
根据有色金属企业具体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特点,制定详细规范的操作手册,明确各种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并通过培训和宣导确保员工理解并遵守。
4. 安全生产记录和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包括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等,保留必要的纸质和电子档案,以备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核查。
二、事故应急管理制度1.建立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有色金属企业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和灾害,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任务分工、应急预案流程和处置方案等。
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事故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2.建立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
有色金属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因素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测,及时发出预警信号,以便采取及时的应急措施。
3.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
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熟悉程度和操作能力。
同时,建立员工的应急知识考核机制,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
4.事故调查和学习机制。
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及时总结教训和经验,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持续改进和管理措施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评估机制。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有色金属开采、冶炼、加工和相关领域的企业。
第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与企业经营目标相一致。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根据生产规模和安全风险程度,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权限,并通过内部宣传、培训等方式,确保员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的理解和遵守。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防范事故发生。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演练情况记录和处理经验及时反馈和总结。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机制,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有色金属企业的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相关政策,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并向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应当按照责任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者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十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落实职业卫生、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确保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安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在工业生产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有色金属企业这样的高风险行业中更是不可或缺的。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有色金属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管理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安全生产制度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是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设备工艺安全的基础。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安全生产制度中的要素:1.1 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负责安全工作的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1.2 生产设备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生产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1.3 员工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1.4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遵守,防止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
1.5 安全检查与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遵循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同时安装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二、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即使有了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突发事故仍然可能发生。
因此,有色金属企业需要建立事故应急管理制度,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适当的措施。
以下是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的要点:2.1 应急预案编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各类事故的处理流程和应对方法,明确各级责任人。
2.2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建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人员、医疗人员和应急处理人员等,并进行定期培训。
2.3 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模拟各类事故场景,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协调性。
2.4 应急物资准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灭火器、急救箱等,以供使用和分发。
2.5 事故调查和分析: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应急管理制度。
三、持续改进和监督安全生产和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只是第一步,企业还应持续改进和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以下是一些建议:3.1 制度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教训,对现有的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适应企业的需求和变化。
2023年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采取措施防范因设备设施原因引发的事故。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组织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各方的责任及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三节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设施与设备第十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的安全评估和检测,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设备设施的隐患。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在有色金属企业中,安全生产是企业进展的基石。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有色金属企业应订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从源头上防备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遵守1. 有色金属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2. 对于不安全品的管理,应严格依照《不安全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不安全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储存。
3. 有色金属企业应严格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于生产事故适时上报,并适时组织调查处理。
二、安全文化建设1.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操作流程、安全设施、紧急逃命通道等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确保员工安全。
2. 建立安全学习平台,对全部员工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本领,打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
3. 建立安全奖惩机制,对于上报安全隐患、安全工作突出表现的员工进行表彰,对于安全违法行为严厉处理。
三、安全管理机构1. 有色金属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工作小组,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工作小组要依照岗位职责规定,订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的评估、检查、审核、矫正措施。
3. 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本领。
四、安全设施管理1.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有色金属企业应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如防爆照明、消防设施、排气通风设备等,保证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 安全设施应定期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3. 对于新设备、新设施的安装和调试期间,应订立认真安全措施和安全标准,严格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五、不安全源管控1. 对于有可能产生危害的设施、装置、工艺等,应实行有效的管控措施,降低其对生产环境和员工的危害程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冶金安全)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和再生等生产作业活动和有色金属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涉及采选矿、建筑施工、发电(含余热发电)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内制取、储存煤气、氧气、氢气、氨气、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加强防盗及现场防护和监控。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3‰。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4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范围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有色金属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第二条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对有色金属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规定依据本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制品的企业。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应制定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
第六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技能提升。
第七条安全生产条件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应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条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三章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第九条生产过程安全措施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应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过程,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十条生产过程安全监测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应建立起相应的生产过程安全监测体系,监测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隐患。
第十一条工业废气、工业废水排放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和管理工业废气、工业废水排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条事故应急管理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应急教育和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有色金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的法规文件。
下面是一个简要的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概述: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有色金属企业对安全生产承担的责任,包括企业法人、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有色金属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人员素质、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效。
3. 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管理:要求有色金属企业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 危险源监测和防控:要求有色金属企业建立危险源的监测和防控体系,制定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危险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5. 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要求有色金属企业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及时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6.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要求有色金属企业开展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员工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7.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要求有色金属企业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内容仅为简要概述,并不能完全代替具体的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具体规定还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来执行。
有色金属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二)是指针对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1. 有色金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落实到位。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与法律法规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对于有色金属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的政策与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
一、政府相关政策1. 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是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法律基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有色金属企业必须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 地方政府的支持政策各地方政府也会制定一些支持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政策。
这些政策可能包括税收减免、财政补贴、技术支持等,以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法律法规1.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基本安全生产法律,对于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作用。
根据安全生产法,有色金属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投入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及进行事故应急处理等。
2. 有色金属行业相关法规有色金属行业也有一些特定的法规,例如《有色金属矿山井下安全技术规程》、《非煤矿石开采安全生产规程》等。
这些法规针对有色金属企业的特点和安全隐患,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
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也会发布一些规章,例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
这些规章主要针对特定行业的安全要求,有色金属企业需要依法执行,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的安全管理。
三、企业内部规定除了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有色金属企业还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内部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色金属企业应该建立起涵盖全面、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管控。
这些制度可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2. 安全设施和设备要求有色金属企业需要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安全出口、消防系统、防爆设备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4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企业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全方位进行,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规范、科学高效实施。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强化责任追究,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和处理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结果应及时总结、通报,推动安全生产水平的持续提高。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十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应负责对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按照职责,对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对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编制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定期进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的专项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抢救和救助。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积极推动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由中国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和发布的文件,旨在加强对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该规定对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和管理措施。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有色金属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职责分工。
2. 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有色金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工作程序等。
3. 安全管理人员:规定有色金属企业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要求这些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4. 安全生产培训:规定有色金属企业要对安全生产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安全设备和设施:规定有色金属企业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6. 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规定有色金属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7. 事故应急管理:规定有色金属企业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 安全生产信息报告:规定有色金属企业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总之,《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为有色金属企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同时,该规定也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加强了对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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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有色金属企业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原则。
积极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班组活动,加强目标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应作为考核干部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企事业单位行政第一领导(经理、厂长、矿长、院长、所长)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维护国家财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
主要负责:(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的决定和指示;(二)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三)定期检查各方面安全工作情况,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汇报,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四)在企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提出实现安全生产的内容和措施。
第五条企业副经理、副厂长、副矿长、事业单位的副院(所)长,对各自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及时向第一领导汇报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支持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一)在编制远景规划、重大科研项目和生产计划时,要全面考虑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在进行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中,负责安全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二)负责组织、审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审查并解决有关重大隐患的技术措施、方案,组织安全技术攻关。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职责:(一)安全技术部门职责1.在经理、厂(矿)长的直接领导下,监督检查本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负责企业内安全技术监察工作;2.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和职业危害因素,提出处理意见;3.组织制订与审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4.参与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5.参与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新产品试制、竣工验收、试运转审查工作;6.组织安全大检查、督促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7.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负责对新进厂职工及代培和实习人员三级教育的厂级安全教育,组织特种作业工人的培训和发证的有关工作;8.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组织安全活动,开展科研工作;9.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10.参与制定个人防护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监督合理使用。
(二)生产技术、调度部门职责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2.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必须同时考虑安全技术措施,并会同安全技术部门研究制订新工艺、新设备投产后的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3.审批各项生产计划,应同时考虑安全生产及通风防尘问题;4.参加易燃、易爆、剧毒、起爆器材、酸碱等腐蚀物的销毁处理工作;5.参加安全大检查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有关技术鉴定工作,涉及工艺、技术上的隐患问题,积极组织和督促整改;6.发现违章作业,及时制止;发生伤亡事故时应采取可行措施组织抢救。
(三)计划部门职责1.制定长远计划时,应包括安全技术及改善劳动条件的计划,并通知安全技术部门参加;2.下达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下达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措施;3.编制、汇总更新改造计划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在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10~20%(矿山、冶炼企业不小于20%)用于安全措施,不得挪用。
(四)机械动力部门职责1.对机械设备、压力容器、水、风、电、仪表、管道、通风装置等经常处于良好状况,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负责;2.组织对起重机械、电气、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热力管道和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查,对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3.制订和审定有关设备的改造、制造、大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组织编制大修的安全措施计划,经安全技术部门会签后实施;4.参与安全大检查和对锅炉、起重、电气、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操作培训及考核工作;5.参加与设备有关的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应通知安全技术部门参加事故分析,上报时应同时抄送安全技术部门;6.采用新设备(包括引进工艺、设备)应妥善考虑安全措施,在投产使用前,必须会同安全技术部门制订安全管理办法。
(五)工程、基建管理部门职责1.对本企业基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2.在编制、审定基建、扩建、改造及大修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必须提出安全措施,使之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在设计审查、施工与工程验收时,通知安全技术部门参加。
(六)科研部门职责1.编制近期和长远科研规划时,应有安全技术项目和内容;2.进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制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符合卫生要求;3.参与组织对安全技术、通风防护的科研攻关。
(七)地质测量部门职责1.审批年度工程设计与计划时,应通知安全技术部门派人参加,下达计划时应提出做好工程管理的要求和措施;2.做好地压活动的测量、观察及评价工作,定期与安全技术部门沟通情况。
(八)供销运输部门职责1.负责解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所需原材料;2.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按标准发放工作;3.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和发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4.负责货运汽车安全管理。
(九)财务部门职责1.编制财务计划时,应考虑列入成本开支的零星安全费用及项目;2.监督已批准的安措项目的经常开支和按时拨款以及正确使用。
(十)保卫部门职责1.负责有关特种作业工人的政审;2.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作现场鉴定;3.参与安全大检查和有关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库房的设计审查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上述物品的报废处理工作;4.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十一)劳资、人事部门职责1.新职工、代培、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本单位和外单位调转的工人,也必须经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2.做好安全管理人员与防尘防毒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作;3.对特种作业工人的录用和工作调动,应符合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并及时通知安全技术部门;4.根据职业病的禁忌要求,认真做好新老工人的分配和调整工作,贯彻劳逸结合原则,严格控制加班加点;5.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6.参与制定保健和防护用品标准。
(十二)教育培训部门职责1.在开展技术、文化教育的同时,应把安全技术知识及安全技术专业人员的培训列入教育培训计划;2.配合安全技术部门做好对职工、实习、培训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3.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工人培训;4.年度教育经费中,应考虑并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安全专业教育培训的经费。
(十三)医疗卫生部门职责1.做好工业卫生的宣传工作,定期对职工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检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建立档案;2.组织职业危害的调查和监测,做好劳动卫生科学评价,为制定安措计划和治理尘毒提供科学依据;3.参与伤亡事故的抢救、调查,并从医学角度提出工伤鉴定依据;4.定期向安全、人事部门提供职业病及职业禁忌人员的情况。
(十四)行政福利部门职责1.定期检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的锅炉、气瓶(罐)、换热器及机动器具的管理,保持安全运转;2.对集体食堂的卫生负责,防止食物中毒;3.按规定做好清凉饮料发放工作。
第八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对他人违章作业应予劝告和制止,对玩忽职守的人员有权检举控告。
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第九条新进厂(矿)职工和代培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厂(矿)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天。
其内容为: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2.本企业的生产特点及注意事项;3.一般安全知识和守则。
(二)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天,内容:1.车间生产特点和注意事项;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3.车间历年发生事故的教训。
(三)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天,其内容:1.岗位操作规程及安全责任;2.岗位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的措施;3.安全装置及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及注意事项等。
上述人员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新工人到岗位后,仍需在师傅的带领下才能上岗位操作。
来厂(矿)参观、学习人员,应进行一般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的教育。
厂(矿)内调换工种人员或脱离岗位6个月以上返回岗位者,需进行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条特种作业工人,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第十一条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含引进设备)、新产品投产使用前,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十二条企业在进行设备、重点项目大修,以及进行危险性作业之前,检修和施工部门必须按制订好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检修和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否则不得作业。
第十三条企业要坚持班组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制度。
安全活动要提高质量,做到有布置,有内容,有要求,有记录,有检查,形式多样,讲求实效。
企业领导应每季向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车间领导应每月向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企业要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技术知识考核,成绩予以公布,并记入档案。
具体要求:(一)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二)对企业中层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干部的考核,应由企业领导组织进行;(三)对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企业安全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室,内容要充实,应有图表、事故案例、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等。
安全教育室应有专人负责。
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电化安全教育设施。
第十六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事故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要分别进行离岗安全学习,学习期间停发保健、岗位津贴、奖金。
企业应有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
第四章第四章安全管理机构第十七条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人员的编制应视所辖厂(矿)的数量,企业的规模,分散程度及职工人数而定。
矿山企业较多或比重较大的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及建筑施工单位应适当增加安全管理人员。
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压力容器检测、尘毒监测人员及安全教育室管理人员。
车间(坑口、工区)、队,根据其规模、性质及职工人数和危险程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或有一定文化程度并有现场实际经验的人员担任,属于生产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