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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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林业厅云人专[2O05]118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州、市人事局,林业局:现将《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事厅和省林业厅反映。

附: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二ОО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云南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调动我省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我省林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评审条件(试行)》。

第二条林业工程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本《评审条件(试行)》不含正高级工程师的评审条件。

第三条林业工程专业分为生态建设与生态安全、森林资源保护与培育、森林资源综合加工利用等类别,具体包括森林培育、林木良种繁育、森林经营与认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业调查规划、森林保护、森林防火、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与利用、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森林生态旅游、生物多样性监测与影响评价、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园林绿化、林业勘察设计、森林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浆纸、经济林果、林特产品、农村能源以及与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相关的专业。

第四条按本《评审条件(试行)》评审通过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仅表明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在职职工的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执行。

范围对象第五条本《评审条件(试行)》适用于我省不同行政隶属关系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林业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条件第六条基本条件:推荐申报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二)在本职岗位上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近两年度履职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含称职、合格);(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云南省人事厅相关政策规定。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林业生态工程、森林调查设计、营林、园林绿化、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林业生态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天然林保护(或生态补助)工程、荒漠化防治、防护林体系建设等基础理论及应用技术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森林调查设计专业适用于从事森林调查、规划设计、资源监测及资源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营林专业适用于从事林木育种、种苗、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林特产品及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林业区划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园林绿化专业适用于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园林植物选育及栽培、园林植物生态学、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森林资源利用专业适用于从事林产工业、木材加工、木材采运、林业机械维护及制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森林资源保护专业适用于从事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健康维护、森林服务功能保护及提高、湿地生态恢复及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林人〔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林人〔2020〕68号各市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第四章评价方式方法第五章附则安徽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称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安徽省林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发〔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所称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林业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现在皖工作已满1年的省外林业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推动林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条件的林业高技能人才可申报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河南省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河南省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2〕10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河南省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此件主动公开)河南省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总则一、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充分发挥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林业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林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河南省有关职称改革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森林生态环境与建设、园林绿化与花木培育、木材科学与技术、林产化学加工工程及相关专业的调查、规划、设计、生产、加工、研究、推广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三、林业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分则一、申报条件(一)必备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3、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外语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2)理工类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3)理工类中专毕业,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三等奖或省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培育林木新品种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辽宁省林业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辽宁省林业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辽宁省林业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客观公正评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林业事业的进步与发展,结合林业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本评审标准适用于事业、企业单位及行业中从事林业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林业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林业工程系列设置15个评审专业,分别为森林培育、森林调查规划、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园林、花卉、森林旅游、森林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林产工业设计、林业经济、林业信息等专业。

二、评审等级林业工程系列评审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一)学历、资历要求1、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不含博士学位)满5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3、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达到正常晋升条件的要求,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可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主持参与省、部级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问题,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有同行专家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

(2)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四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获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及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评审范围
本年度局评委会评审范围包括:工程系列(林业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有关规定,今后不再对具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学位或中等专业教育学历毕业生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进行认定,符合申报条件将统一由评审会进行评审。

根据国家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

二、委托评审工作
我局可适当受理有关部委、林业和草原系统相关企事业单位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其中,林业和草原系统内企业单位仅限定在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相关部委所属单位委托评审,须由部委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林业和草原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出具“推荐申报函”,并处理好与当地人事(职改)部门的关系。

对我局未组建评审委员会的系列、级别,由局统一委托相关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需要委托评审的,有关单位应在报送评审材料时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称委托评审人员基本情况表》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

关于印发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关于印发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关于印发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事部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职发[19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林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即资格)制度。

现将《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

按照本条件评定技术资格,不受数量、岗位限制。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1994年1月1日起试行,有关评审办法另文印发。

附件:《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林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结合林业工程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的证书者,表明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林业工程的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

林业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林业工程包括森林培训、森林经营、调查规划、森林保护、野生动物、水土保持、园林绿化、森林勘察、森林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林特产品以及相关专业。

二、申报条件(一)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工程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1.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两年以上;2.获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4.经国家人事部(1989年前经国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5.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及国家级星火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林业工程职称评定方案

林业工程职称评定方案

林业工程职称评定方案一、总则为加强林业工程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建设,提高林业工程专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二、评定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从事林业工程专业工作的职称评定,包括林业工程师、高级林业工程师、首席林业工程师等职称评定范围。

三、评定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2、具有林业工程学科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知识扎实,有一定的林业工程工作经验。

3、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在林业工程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

4、有一定规模的林业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实践经验。

5、熟悉相关的林业工程法规、政策,有一定的业务经验和管理水平。

6、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能够在林业工程领域做出具有示范意义的成果。

7、能够正确处理林业工程项目中的突发事件和问题,具有较强的危机处理能力。

8、在林业工程领域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学术影响力。

四、评定程序1、申请人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等。

2、学术组织或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3、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进行笔试和面试。

笔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专业理论知识,面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工作实践经验、管理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

4、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学术组织或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

5、学术组织或专家委员会对评定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

6、公示无异议,由学术组织或专家委员会颁发职称证书;有异议,对异议进行复核处理。

五、评定依据1、个人学历、学位、职称、岗位等级等基本情况。

2、个人专业技术水平及其用人单位、行业的评价。

3、专题研究、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等科研成果。

4、参与项目、承担任务、取得成果的情况。

5、业务技能水平、工作态度、创新能力等综合情况。

六、评定标准1、论文、著作和专题研究能力2、工程实践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3、创新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4、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5、社会影响力和服务能力七、评定结果经评定合格的申请人,其评定表现和评定成绩将被纳入人才库,用以选拔优秀人才。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06年林业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06年林业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06年林业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6.02•【字号】辽林字[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06年林业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06〕22号)各市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6〕1号)精神,现将全省林业行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凡在我省从事林业工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并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自主申报参加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二、评审专业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园林绿化、森林公园、森林勘察、森林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林产工业设计等专业。

三、评审标准1.评审标准仍按照《辽宁省林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辽林职改组字〔2005〕1号)和省相关职称文件执行。

2.破格晋升人员,继续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补充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9〕39号)等文件执行。

四、相关政策1.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型专利1项,年创造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原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型专利1项,年创造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原有职称限制,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冀职改字…2003‟28号各市、省直各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河北省林业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已经2003年8月14日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告河北省职改办,以便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日河北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评定标准: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的规范、规程、法规和标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制订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设计新技术开发项目,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难题,取得较高价值的科技成果;在提高林业生产率和生态、社会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在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培养中级技术人员方面作出了较大的成绩。

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森林经营、森林保护、森林采运、林业调查、规划与设计、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园林花卉、经济林及林特产品、木材加工、林产化工、野生动植物保护、林区道路工程、林业机械管理、林业经济管理及相关专业等工作的林业工程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林业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林业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林业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9号)等文件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结合全省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林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指专业为林业,包括林业资源保护、林业资源培育、林业资源利用、林业资源调查规划、园林绿化等专业领域。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分别对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Z)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安徽林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安徽林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安徽林业高级工程师是指在林业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承担重要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专业人才。

获得该职称是对个人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认可,也是林业领域人才选拔和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教育背景申请者应具有林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位等级,且为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本科及以上学校毕业,并获得相应学位证书。

二、工作年限申请者须拥有林业或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以上,其中5年以上实际从事林业科研、技术或管理工作。

三、技术能力1. 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重要林业科研、技术和管理工作。

2. 在林业领域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或技术创新,并对相关领域有重要的学术贡献。

四、职业道德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

2. 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对工作负责,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交流能力。

五、推荐单位由安徽省林业厅或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推荐单位需对申请者的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六、职称评定程序1. 申请者需填写《安徽林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表》,并提交个人简历、学位等级学位证书、相关技术职称证书、职称申报材料、推荐单位意见等申报材料。

2. 安徽省林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评审,确认符合条件的进入面试评审阶段。

3.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参加面试评审,安排答辩环节,由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专业知识、实际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定。

4. 评审委员会根据面试评审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安徽林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并颁发职称证书。

七、职称评定周期1. 申请人提交材料后,评审委员会将在3个月内完成资格审查和面试评审。

2. 审定通过的申请者将在评定结果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徽林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以上即为安徽林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的条件和程序,希望对广大申请者有所帮助。

愿更多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林业专业人士获得这一荣誉,为安徽省林业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附件 2 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林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加强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满足林业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初级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为工程师,副高级为高级工程师,正高级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符合本标准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或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

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可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林业工程分为下列6类29个专业:(一)森林培育类: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二)调查规划类:林业资源监测和调查、林业规划设计、林业资源认证和评估、林业信息技术;(三)生态保护类: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繁育、水土保持、沙漠化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四)景观绿化类:园林绿化、园林规划设计、森林(湿地)景观、花卉园艺、园林工程与建筑;(五)林业产业类:木材加工和利用、林产化工、林业机械装备、制浆造纸;(六)勘察设计类:林业建筑与土木、森林采运、林区道路工程、林区开发与规划设计、林业工程造价、林业工程监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下列从事林业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森林培育类1.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研发、推广、技术咨询的技术人员;2.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制定的技术人员;3.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应用的技术人员;4.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工程设计、生产管理、工程监理的技术人员;5.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调查、监测的技术人员;6.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设备生产的技术人员;7.从事林木种苗、营造林(更新)、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领域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8.从事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领域检疫检验的技术人员;9.从事林木种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领域品种鉴别的技术人员;10.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

甘肃省林业(农口)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甘肃省林业(农口)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甘肃省林业(农口)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林业(农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林业(农口)工程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林业(农口)工程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

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分别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五至七级,工程师对应八至十级。

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次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获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五条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其中,助理工程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十三级。

第六条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和艰苦单位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林业(农口)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鼓励基层和艰苦单位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七条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甘人社通〔2018〕267号)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职称:(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安徽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安徽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安徽省林业⼯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安徽省林业⼯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林业⼯程专业技术⼈员的能⼒和⽔平,推进专业技术⼈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素质专业技术⼈才队伍,根据省⼈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的通知?(皖⼈发[2006]39号)等⽂件精神,结合林业⼯程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条林业⼯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级⼯程师、⾼级⼯程师、⼯程师、助理⼯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式进⾏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作的理论⽔平和业务能⼒。

第四条对在林业⼯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章适⽤范围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林业、园林及相关⼯程专业的研究、规划、设计、⽣产、加⼯、技术推⼴、咨询等⼯作的专业技术⼈员,以及与⽤⼈单位签订聘⽤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林业专业技术⼈员和在皖⼯作1年以上的省外林业专业技术⼈员。

第六条已经取得⾮林业⼯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作需要,申报评审林业⼯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体健康,能正常⼯作。

第⼋条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努⼒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技术引进、改造和创新中做出⼀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级⼯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1、获得博⼠学位后,取得⼯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作满2年。

2、获得⼤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作满5年。

3、获得⼤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作满20年,取得⼯程师资格满5年。

林业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

林业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

林业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局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严肃性和公正性,坚持科学、客观、统一、全面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加强和改善我局林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林业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

第二章建立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第三条根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向省直有关单位、各地州市林业局、高等院校等单位征集林业相关专业专家。

高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委专家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林业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高评委专家库实行差额配置,其成员在省内林业专家中遴选。

高评委专家库应由本行业、本地、本单位和本系列在职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60人以上。

第五条入选高评委专家库的人员,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职业道德高尚;(二)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是本系统、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三)具备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第六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调整更新一次,更新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省林业局在高评委专家库建立后,及时将入库专家的基本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组建高评委第八条高评委是负责评议、审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林业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一系列决定,按照评审权限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例的规定,对评审对象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考核、评议,提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意见。

第九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组建高评委,高评委每年组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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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职发[19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林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即资格)制度。

现将《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

按照本条件评定技术资格,不受数量、岗位限制。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1994年1月1日起试行,有关评审办法另文印发。

附件:《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林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结合林业工程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的证书者,表明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林业工程的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

林业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林业工程包括森林培训、森林经营、调查规划、森林保护、野生动物、水土保持、园林绿化、森林勘察、森林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林特产品以及相关专业。

二、申报条件(一)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工程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1.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两年以上;2.获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4.经国家人事部(1989年前经国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5.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及国家级星火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三)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三、林业工程师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1.较系统地掌握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并能在实践中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各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如下:(1)森林培育:森林植物、土壤、植物生理、森林生态、数理统计、林木遗传育种、森林培育、森林保护;(2)森林经营:数理统计、森林生态、测树学、森林培育、森林经理、森林利用、森林保护、林业系统工程;(3)调查规划:森林生态、林业经济及管理、数理统计及抽样技术、森林保护、测树学、森林经理、林业遥感、林业系统工程;(4)森林保护:森林生态、森林培育、林政管理与林业法规、数理统计、生物防治及化学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理、森林昆虫;(5)野生动物:鸟类学、兽类学、生物统计、野生动物管理、野生动物驯养、野生动物经济管理学、狩猎学、毛皮商品学、自然保护学;(6)水土保持:土壤学附地质学原理、水土保持学原理、土壤侵蚀原理、森林生态、水土保持工程学、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林学、水土保持经济学;(7)园林绿化:观赏树木、花卉学、园林经济与管理、园林植物栽培与栽培、园林规划、园林艺术设计、公园与花园设计、园林工程与建筑;(8)森林勘察:林学概论、运筹学、技术经济学、测量学、林区开发与规划设计、林业生产技术、工程图学、林业经济与管理;(9)森林采运:测量学、运筹学、工程力学、技术经济学、林区道路工程、森林采运学、森林采运作业分析、木材运输学;(10)木材加工:木材学、木材干燥学、木工机械、材料力学、人造板生产工艺学、制材学、木制品生产工艺学、胶料与涂料、木材防腐学;(11)林产化工:木材化学、化工原理、物理化学、化工仪表、林产化学工艺学、林化产品分析、制浆造纸、环境保护;(12)经济林果:森林植物学、森林土壤与气象、经济林遗传育种、经济林病虫害防治、经济林栽培、经济林产品加工利用、经济林产品检验;(13)林特产品:森林植物、森林生态、野生动物管理、自然保护学、沙区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经济林产品加工利用、毛皮商品学、食用菌。

上述各专业的专业知识,一般通过答辩考核。

对于在同专业中从事不同专门化人员,可依据专业对口与需要的原则,对专业知识有适当侧重。

2.熟悉本专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能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3.具备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基本能力;4.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者1.省、部级以上科技和工程项目的参加者;2.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3.县以上林业科技和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4.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工程、科技项目三项以上;5.主要参加撰写有关技术标准、规程等二项以上;6.主持或主要参加推广和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工作二项以上。

(三)业绩成果1.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2)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和部授予的专业科技奖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3)地、市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不少于二项获得者(等级内额人员);(4)获得专利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经济、社会效益;(5)取得以下生产业绩之一者。

①主持或主要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造林面积3万亩以上,增益10%以上者;推广经济林面积1万亩以上,增益20%以上者;②组织或主持造林工程5万亩以上,成活率、成林保存率、作业质量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③主持或主要参加营林工程10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森林资源数量不断增加,森林质量不断提高者;④在国家采伐限额内,主持或组织木材生产、木材检验国有林区5万立方米、集体林区2万立方米以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森林资源利用率有明显提高者;⑤主持或主要参加二十万亩以上责任区的森林消防技术工作,有较大贡献,责任区内森林火灾发生率、受害率、控制率下降,并被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在扑灭较大森林灾害中,做出重要技术贡献者;⑥主持或主要参加二十万亩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辖区内森林受害率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不断提高,在"一站三网"(森林病虫害防治站、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网络、森林植物检疫网络和防治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中做出贡献,受到上级单位主管部门表彰者;⑦主持或主要参加三十万亩以上面积森林资源调查或县以上林业专业调查四次以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提高工效10%以上;⑧主持或主要参加县以上野外动植物资源调查,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建设技术工作,成绩突出受上级主管部门表彰者;⑨在主持或主要参加的区域规划、勘察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水土保持、园林绿化、经济林是、林特产品等项目中,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提高工效10%或经济效益10%以上;⑩参加撰写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达国内先进水平并付诸实施;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等二项以上达同行业先进水平并付诸实施;2.撰写以下论文、著(译)作之一者(1)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2)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发表、交流论文一篇以上;(3)在地、市级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获优秀论文奖;(四)获取和处理信息能力1.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的基本趋势,能积极参加本专业范围内的学术交流活动;2.熟悉计算机原理,并能熟练操作;3.掌握一门外语,经考试合格,二小时内翻译3000个外文字符,在县以下单位直接从事技术工作者,二小时内翻译2000个外文字符。

四、林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一)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1.除掌握工程师所具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一门学科具有独创见解或独到之处;2.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解决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3.熟悉本专业并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制依据,能够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复杂、疑难问题;4.具备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5.具有指导工程师和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二)实践经验:担任林业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者1.国家级科技或工程项目主要参加者;2.省、部级科技或工程项目的主持人;3.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或工程项目的主持人且两项以上;4.主持、主要参观撰写技术标准、规程三项以上;5.主持省、部级以上推广项目,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二项或主要参加四项以上;(三)业绩成果1.担任林业工程师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2)省、部级上述奖(含国家优秀工程、优秀设计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等级内额定人员);(3)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和部授予的专业科技奖(包括优秀工程、优秀设计、优秀调查规划等)一等奖获得者(前五名),二等奖的主持人,三等奖不少于二项的主持人;(4)获得国家专利并在林业生产建设中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5)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①主持或主要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造林面积10万亩以上、增益20%以上者;推广经济林面积5万亩,增益30%以上者;②主持造林工程10万亩(集体林区)、25万亩(国有林区)以上,成活率、成林保存率、作业质量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优秀;③主持营林工程20万亩(集体林区),50万亩(国有林区)以上,作业质量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优秀,且森林资源增长率提高10%以上,森林质量有较大提高者;④在国家采伐限额内,组织和主持木材生产、木材检验20万立方米(国有林区),10万立方米(集体林区)以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优秀,且森林资源利用率有明显提高者;⑤主持国有林区150万亩,集体林区60万亩以上面积森林消防技术工作,有突出贡献,责任区内森林火灾发生率、受害率、控制率明显下降并被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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