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无效
金融借贷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金融借贷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借贷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针对金融借贷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金融借贷案件的法律关系金融借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金融借贷中,借款人享有获得贷款的权利,贷款人享有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权利。
同时,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 借贷合同关系。
金融借贷案件的核心是借贷合同,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合同约定。
借贷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有效、明确的合同条款。
3. 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借贷市场的监管关系。
金融借贷市场受到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如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
监管机构负责制定金融借贷市场的法律法规,对金融借贷活动进行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三、金融借贷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1. 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1)借贷合同是否合法。
借贷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
若借贷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借贷合同是否自愿签订。
借贷合同应当基于自愿原则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合同。
若借贷合同违背自愿原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借贷合同条款的履行问题(1)贷款发放问题。
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若未按时发放贷款,可能构成违约。
(2)贷款利率问题。
贷款利率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若贷款利率过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贷款逾期问题。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若逾期还款,可能产生违约责任。
3. 借贷合同解除问题(1)合同解除条件。
借贷合同解除需要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
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贷款人未按时发放贷款等。
(2)合同解除程序。
借贷合同解除应当遵循法定或约定的程序,如提前通知、协商一致等。
银行借款作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借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银行借款可能会出现作废的情况。
银行借款作废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涉及到借款人、银行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
本文将探讨银行借款作废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银行借款作废的情形1. 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借款人由于经营不善、投资失败等原因,导致无力偿还借款。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2. 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偿还借款,或者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银行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可能会申请作废借款。
3. 借款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借款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能会申请作废借款。
4. 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
银行在确认合同无效后,可能会申请作废借款。
三、银行借款作废的法律后果1. 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或违约,银行申请作废借款后,借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约定的逾期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减少利息。
2. 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或违约,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银行享有追偿权银行申请作废借款后,享有对借款人的追偿权。
借款人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银行均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4. 第三方责任若借款合同涉及第三方担保,银行在申请作废借款后,可向担保人追偿。
担保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的纠纷案例
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的纠纷案例借款合同担保无效的纠纷案例发布时间:2020-04-131992年2月26日,深南公司与市工行签订了1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市工行借给深南公司美金180万元,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款日1992年2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止。
6个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深南公司须于同年6月28日归还美金100万元,同年8月28日归还美金80 万元,借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4.9375%;借款用途,进口ABS塑料;若发生挪用贷款,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50%的罚息;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他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利息。
市外经委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合同订立后,工行按约借给深南公司美金180万元。
贷款到期后,深南公司没有偿还。
市工行于1992年7月2日和同年9月21日,扣深南公司帐户上美金48,436.89 万元,充作深南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
同年5月13日,深南公司又向市工行借款人民币22 0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7.74%,至同年11月12日归还。
市外经委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合同订立后,市工行按约借给深南公司人民币220万元。
深南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归还贷款,市工行同意其延期6个月还贷,至1993年5月12日止。
期满后,深南公司偿还人民币60万元及1994年三季度的同期贷款银行利息,尚有人民币160万元未偿还。
市工行为追索贷款,于1994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起诉。
诉请判令深南公司和市外经委立即偿还贷款180万美元及16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支付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责任。
? 深南公司向市工行所借美金180万元的实际用款人是香港永利宁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宁公司)。
在借款过程中,永利宁公司曾向深南公司出具过委托书,委托深南公司代其向市工行借款美金180万元。
但深南公司未向市工行出示委托书,市工行也未接到利宁公司的任何手续。
法院认为:海南公司、市工行于1992年2月26日和同年5月13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金融法规,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银行贷款合同无效情形
银行贷款合同无效情形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贷款合同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约定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并非所有的银行贷款合同都是有效的,一些特定情形下,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探讨银行贷款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严重不对等的交易条件根据《合同法》,合同是自愿的、平等的协商达成的。
如果银行利用其强大的市场地位,在贷款合同中强加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使客户处于极度不利地位,这种贷款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银行将高额利率和复杂的手续费隐藏在条款中,使得客户难以理解和承受。
二、欺诈和虚假陈述如果银行在贷款合同中有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重要事实,诱导客户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将被认定为欺诈。
根据《合同法》,欺诈行为使贷款合同无效。
例如,银行明知客户的收入无法满足还款要求,却声称可以提供灵活的还款时间表。
银行在合同中故意隐瞒高风险信息,使客户在事后陷入困境。
三、违法违规操作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如果银行在合同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操作,例如未经客户同意擅自修改合同条款或者随意调整利率,这将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银行在贷款合同中使用的文件、表格等必须合法、真实,如存在伪造或者涂改等情况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四、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贷款合同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如果合同涉及的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伤害他人利益,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银行以高息贷款的方式,损害客户的财产利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五、其他无效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还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例如,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不明确或者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矛盾,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如果银行与客户之间没有达成真实的共识,或者合同违反了双方原本的意图,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结论银行贷款合同作为金融交易的基石,保障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并非所有的贷款合同都是有效的,存在一些情形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银行借款合同无效
银行借款合同无效
银行借款合同无效
1. 合同违法性
银行借款合同可能会因为合同违法性而被判定为无效。
合同违法性是指合同的内容或签订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例如,合同可能包含不合法的条款或违反借贷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宣布合同无效。
2. 合同欺诈
银行借款合同也可能因为合同欺诈行为而被判定为无效。
合同欺诈是指任何一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采取欺骗、隐瞒或误导行为,导致合同的内容或签订过程不公正。
例如,银行可能故意隐瞒某项费用或将不利条款隐藏在合同中。
如果这种欺诈行为被揭发,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3. 合同无效的证据
银行借款合同也可能因为证据无效而被判定为无效。
当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某种问题或错误时,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借款人能够证明银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或未明确告知相关的费用和条件,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4. 合同不合理性
银行借款合同也可能因为合同不合理而被判定为无效。
合同不合理是指合同的内容或条件对于一方来说过于苛刻或不公平,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例如,合同中可能包含过高的利率或其他不合理的条款,使得借款人在经济上无法承受或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银行借款合同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合同,但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银行借款合同无效可能是因为合同违法性、合同欺诈、合同证据无效或合同不合理等原因导致的。
如果借款人发现合同存在以上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合同的无效宣告或撤销,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银行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担保合同,是指银行作为担保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与贷款人签订的担保协议。
银行担保合同是担保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贷款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银行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效力及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银行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银行担保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担保业务的通知(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2. 合同内容银行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担保人、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基本信息(2)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等)(3)担保范围(4)担保期限(5)担保金额(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8)其他约定事项3. 合同效力银行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人、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以下情形,银行担保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其他无效情形4. 合同变更与解除(1)合同变更银行担保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担保人、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担保合同可以解除:(1)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4)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三、银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1. 担保人、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基本信息(1)担保人:指在银行担保合同中承担担保责任的银行。
(2)借款人: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单位。
(3)贷款人:指提供贷款的银行。
2. 担保方式(1)抵押: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2)质押: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套取网贷、透支信用卡转贷给他人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及法律后果
套取⽹贷、透⽀信⽤卡转贷给他⼈等套取⾦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效及法律后果套取⽹贷、透⽀信⽤卡转贷给他⼈等套取⾦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效及法律后果⼀、相关法律规定: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套取⾦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借贷、向本单位职⼯集资,或者以向公众⾮法吸收存款等⽅式取得的资⾦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以营利为⽬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借款⽤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52. 【⾼利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的资⾦必须是⾃有资⾦。
出借⼈套取⾦融机构信贷资⾦⼜⾼利转贷给借款⼈的民间借贷⾏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为⽆效。
⼈民法院在适⽤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点:⼀是要审查出借⼈的资⾦来源。
借款⼈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尚⽋银⾏贷款未还的,⼀般可以推定为出借⼈套取信贷资⾦,但出借⼈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是从宽认定“⾼利”转贷⾏为的标准,只要出借⼈通过转贷⾏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利”转贷⾏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
实践中,只要出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银⾏贷款未还事实的,⼀般可以认为满⾜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清晰界定“套取⾦融机构贷款转贷”⾏为,以下为较典型的“套取⾦融机构贷款转贷”⾏为:1、出借⼈从⾦融机构获取信贷资⾦后直接转借给他⼈;2、出借⼈在出借款项前,在⾦融机构有信贷资⾦未偿还,其虽称信贷资⾦未⽤于放贷,却⽆法说明信贷资⾦的具体⽤途;3、出借⼈从⾦融机构获取信贷资⾦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使⽤款项,则在其未清偿⾦融贷款之前对外出借资⾦的,可以推定为套取⾦融机构贷款转贷;4、最为常见的信⽤卡套现转借他⼈,也属于典型的转贷⾏为。
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无效借款合同的认定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中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
司法解释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无效借贷合同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背债贷款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贷款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享受贷款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们也要充分了解背债贷款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背债贷款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阐述。
一、贷款逾期1.贷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贷款逾期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罚息:银行会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比例,对逾期贷款收取罚息。
(2)信用记录受损:逾期还款会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留下不良记录,影响个人信用评级,从而影响今后的贷款、信用卡申请等。
(3)法律诉讼:银行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2.贷款逾期对借款人的影响:(1)经济压力增大:逾期还款会导致罚息增加,借款人需承担更多的经济负担。
(2)信用受损:逾期还款会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评级,降低其在金融市场的信用等级。
(3)生活受到影响:逾期还款可能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
二、贷款违约1.贷款违约是指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贷款违约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贷款合同解除:银行有权解除贷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2)违约金:银行可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由贷款合同约定。
(3)法律诉讼:银行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2.贷款违约对借款人的影响:(1)经济损失:借款人需承担违约金、罚息等经济损失。
(2)信用受损:违约行为会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留下不良记录,影响借款人在金融市场的信用评级。
(3)生活受到影响:违约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
三、贷款欺诈1.贷款欺诈是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故意隐瞒、虚构事实,骗取贷款的行为。
贷款欺诈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贷款合同无效:贷款合同因欺诈行为而无效,借款人需返还已取得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2)刑事责任:贷款欺诈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借款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贷款无效合同案例
贷款无效合同案例一、案例背景1. 合同签署在某城市的商业银行,甲方(贷款申请人)与乙方(银行)签署了一份贷款合同。
合同内容为甲方向乙方申请一笔金额为1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五年,年利率为5%。
合同签署后,甲方获得了贷款额度,并开始按合同规定还款。
2. 合同争议在贷款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银行发现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提交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收入证明。
基于此,乙方银行认为贷款合同的签署存在欺诈行为,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贷款合同无效,并要求甲方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1. 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是欺诈。
欺诈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误导对方做出决策,从而使合同成为无效。
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收入证明,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贷款合同的无效性成为可能的法律依据。
2. 违背法律规定贷款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如超出法律允许的利率范围、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等,该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虽然在此案例中主要的问题为虚假信息,但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合规性仍然重要。
3. 合同内容不明根据《合同法》,合同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含糊不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具备实际意义,则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虽然此案主要争议点为欺诈,但合同的具体内容明确性也是法律审查的一部分。
三、法院判决1. 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确认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信息的事实。
基于《合同法》有关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的条款,法院裁定贷款合同无效。
判决甲方需偿还已借款项的本金及利息,因贷款合同无效,乙方银行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对甲方进行赔偿。
2. 判决理由欺诈行为:甲方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收入证明,构成欺诈,导致贷款合同的签署基础不真实,合同因欺诈而无效。
合同履行难以实现:因合同的内容基于虚假信息,实际履行无法达到合同的本意,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因此合同无效。
金融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四篇(大全)
最新金融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四篇(大全)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理解一下吧。
金融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篇一(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成心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成心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根底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安康、荣誉、声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声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犯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施行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理论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躲避强迫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最高法院:银行与借款人约定借新还旧的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能否主张免责?民商事裁判规则
最⾼法院:银⾏与借款⼈约定借新还旧的合同是否有效?担保⼈能否主张免责?民商事裁判规则最⾼⼈民法院借款⼈和银⾏明确约定“借新还旧”的借款合同有效,担保⼈不能以此主张免除担保责任阅读提⽰:“借新还旧”是商业银⾏在收、放贷过程中常见的操作⽅式,本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效果上表现为借款期限的延长。
以新贷款偿还前⼀笔到期借款后,借款⼈只需⽀付新贷款借期内的利息,⽽⽆需承担旧贷款可能产⽣的⾼额逾期罚息和违约⾦。
《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项⽬贷款不得借新还旧”,该《通知》已于2014年12⽉6⽇废⽌。
但即使不废⽌,该规定也仅是银监会针对银⾏业内部,出于管控不良信贷的⽬的发布的管理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约定“借新还旧”并不当然导致贷款合同⽆效。
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仍应当遵循《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
关于“项⽬贷款不得⽤于借新还旧”的规定是银监会针对银⾏业内部的管理性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银⾏和借款⼈违反该部门规章,明确约定借款“⽤于借新还旧”的,并不当然导致《借款合同》⽆效,担保⼈据此主张免除担保责任的,不予⽀持。
1、2014年5⽉7⽇,民⽣银⾏武汉分⾏与焱鑫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在2014年4⽉28⽇⾄2015年4⽉28⽇期间焱鑫公司可向民⽣银⾏武汉分⾏申请使⽤1.8亿元最⾼授信额度⽤于贷款、票据承兑。
2、同⽇,民⽣银⾏武汉分⾏与美盛公司签订《最⾼额抵押合同》,美盛公司为前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的债务提供担保,并约定主合同项下借款可⽤于借新还旧。
3、2014年9⽉5⽇,焱鑫公司与民⽣银⾏武汉分⾏签订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具体业务编号为ZH1400000151229的《流动资⾦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民⽣银⾏武汉分⾏向焱鑫公司提供短期贷款425万元⽤于借新还旧。
银行放贷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不当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银行放贷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不当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阅读提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审查的规定。
借款人申请贷款,需按要求向商业银行提交申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拟担保情况、项目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收材料后,需对贷款目的和用途、贷款数额和期限、借款人资信状况、贷款担保情况等进行贷前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可发放贷款。
那么如果银行未履行或者未严格履行贷前审查义务和贷后的跟踪、检查义务,是否会影响借款合同以及与之关联的保证合同的效力?答案是否定。
法院认为,即使银行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并不当然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产生影响。
裁判要旨《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不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范,性质上属于银行业内部的风险控制条款,即使银行未进行相关的审查,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影响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以及借款人应承担的偿还责任。
案情简介1. 2013年6月20日,吉林银行沈阳分行与达顺源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
同日,银行按约提供700万元借款。
吉林银行沈阳分行分别与王某、铁某、金鑫盛博公司、永惠公司、亿丰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四份,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此后达顺源公司以保证金账户210万元冲抵本金及利息。
截至2014年11月24日,尚欠借款本金5379600.21元及2014年11月25日之后的罚息。
3. 一审:原告吉林银行沈阳分行起诉被告达顺源公司及五个保证人,请求偿还借款本息。
沈阳市中院判决案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有效,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 二审:保证人亿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银行未严格履行贷前审查义务和贷后管理义务,案涉借款关系违法,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辽宁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行借款合同适用法律(2篇)
第1篇银行借款合同适用法律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银行借款合同作为金融领域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其适用法律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银行借款合同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银行借款合同概述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就借款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借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就借款事宜所签订的协议,借款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责任。
三、银行借款合同适用法律1.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根本法律,对银行借款合同适用法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对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如借款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为银行借款合同的适用法律提供了基本框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核心法律,对银行借款合同具有直接的适用性。
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的规定,包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为银行借款合同的适用法律提供了具体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规范银行业务的法律,对银行借款合同的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
该法对银行的业务范围、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了规定,为银行借款合同的适用法律提供了相关背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规范商业银行业务的法律,对银行借款合同的适用法律具有直接指导作用。
该法对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为银行借款合同的适用法律提供了相关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规范担保法律关系的法律,对银行借款合同的适用法律具有补充作用。
该法对担保合同、抵押权、质权等进行了规定,为银行借款合同的适用法律提供了担保方面的依据。
银行抵押合同无效案例
银行抵押合同无效案例引言在金融领域中,抵押合同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工具,尤其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经常使用。
抵押合同作为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合法约束,是保证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银行抵押合同可能因为合同内容违法、合同签订过程存在瑕疵等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以一起银行抵押合同无效的案例为例,探讨造成银行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案例描述该案例发生在某市的一起房地产抵押贷款案件中。
借款人小王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小王将其拥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50万元,并以其名下的房产为抵押物进行担保。
然而,后来小王收到法院传票,被告知该抵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以下是造成该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1.合同内容不合法:经调查,该银行抵押合同中存在违法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合同中的借款利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而该合同中的借款利率显著高于法定利率上限。
因此,合同内容不合法成为导致该抵押合同无效的重要原因之一。
2.合同签订过程存在瑕疵:调查发现,在签订抵押合同过程中,银行未向借款人充分解释合同条款,并未提供足够的合同解读和法律咨询。
此外,合同签订中的借款人是否基于真实意愿签署合同也存在争议。
这些签订过程中的瑕疵使得该抵押合同的效力受到质疑。
法律分析根据中国的《合同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当抵押合同违法、合同内容不合法或合同签订过程存在瑕疵时,该抵押合同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以下是对该案例中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1.合同内容不合法:抵押合同需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相关约束,包括借款利率、合同条款的明确等方面。
当合同中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定利率上限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条款将被视为违法、无效。
2.合同签订过程存在瑕疵: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自愿和平等原则,并应当充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知情、自主权。
当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不安全性评估、法律咨询不完善等问题时,该合同的效力可能受到影响,甚至会被判定为无效。
利息高确认借款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利息高确认借款合同无效纠纷案例2018年6月,余某接到一个电话,来电人称其所在的投资公司可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借款,恰逢余某手中正缺钱急用,就应来电人的要求带上房产证、行驶证并开上家中的奥迪车来到投资公司商讨借款事宜。
在核对了余某所带的材料后,对方表示同意借给余某10万元,月息12%,借款时要先扣除一个月的利息和0.2万元的手续费。
不仅如此,余某还要在拟定好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人处签名,如果余某到期未还款,对方就可以将余某的房子用于出租。
为确保余某有还款能力,对方还到余某家进行“家访”,查实余某的资信能力后,由该投资公司负责车贷的关某在扣除1.2万元利息和0.2万元手续费之后,把本金8.6万元转账给了余某,并签订借款合同。
同日,关某与余某还签订了借据一份,并由余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关某银行转账10万元。
但借款到期后,余某拒不归还借款,经关某多次催讨未果,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余某返还借款8.6万元及自2018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3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用。
庭审时,关某自称是投资公司的老板之一,且和余某是朋友关系,而余某却说自己并不认识该投资公司人员,“家访”时来的工作人员并不姓关,与关某也是从未谋面。
余某认为自己是向投资公司借款,不应该向关某还款,且涉案借款属高利贷,产生的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应计算违约金,自己也不应承担律师费用。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主张余某向其借款10万元,其实际交付8.6万元,余某确认收到8.6万元,但认为并非向关某借款,双方就出借人的主体存在争议。
余某出具的借款合同书、借据、收条均载明出借方为关某,8.6万元借款也确由关某账户转入余某账户,现借款凭证也均由关某持有,故可以认定关某为涉案借款出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关某以投资公司为平台针对有借贷需要的不特定人员出借款项以获取收益,此行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系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案例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案例以下是一起涉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案例:
一、案例概述:
张某通过银行贷款获得了一笔资金,但随后将该笔资金转借给了李某。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
但后来,李某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归还银行贷款。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李某该笔资金是银行贷款,因此认为张某涉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本案中,张某将银行贷款转借给李某,并未告知李某该笔资金是银行贷款,因此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院认为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李某应当归还张某本金,但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三、案例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认定张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李某应当归还张某本金,但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同时,对于张某涉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风险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对方资金来源,避免因涉嫌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
银行借款合同无效
银行借款合同无效背景银行借款合同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约定的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有些情况下,银行借款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这种情况下,银行和借款人的法律关系将不再有效。
无效的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果合同约定违法或不合理的内容,那么银行借款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银行借款合同无效的违法或不合理情况。
违法内容如果银行借款合同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序良俗,那么银行借款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合同中存在欺诈、胁迫、强迫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非法活动。
不合理的内容银行借款合同中的内容应该是合理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合理,那么银行借款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过高或过低,不符合市场公认的利率水平;•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担保要求,增加了借款人的经济负担;•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逾期罚息、提前还款违约金等条款。
银行借款合同无效的后果银行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银行和借款人之间将不存在法律关系。
具体后果如下:•借款人不需要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等款项;•借款人也不需要承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银行也无法追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等款项。
如何避免银行借款合同无效为避免银行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需要了解一些注意事项并认真阅读合同。
以下是一些避免银行借款合同无效的建议:•合同中的内容应该合理、合法,借款人应认真审查合同;•借款人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合同中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不含有歧义,避免引起纠纷。
结论银行借款合同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但有些情况下,银行借款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借款人需要认真审查合同,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
合同无效资金占用利息问题
合同无效资金占用利息问题合同无效资金占用利息协议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___________签订了一份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金额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并已经经过甲方与乙方共同签字确认。
为了解决双方在合同无效资金占用利息问题上的分歧,现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合同无效资金占用利息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基本信息:名称: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乙方基本信息:名称: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借款出借人,享有借款回收权。
2、乙方身份: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利率还款。
3、甲方权利:依据原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借款利息及合同无效占用资金利息。
4、乙方权利:依据原合同规定获得的借款及享有合法权益。
5、甲方义务:(1)负责收回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
(2)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出借金额到期时间内收回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
(3)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利率还款,甲方有权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6、乙方义务:(1)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利率还清借款本息。
(2)如借款逾期未还,则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7、履行方式: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还款方式为___________。
8、期限:根据原合同规定,本次合同无效资金占用利息的计息期自原合同提出无效当日起算,至原合同的到期时间。
9、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利率还款,则应支付应还未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基于应还未还借款部分的违约金。
(2)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应有的资金支持,影响正常利息计算,则须向乙方提供合理说明,并支付乙方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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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无效
篇一:表面合法的贷款合同为什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签订信贷合同案例启示表面合法的贷款合同为什么被
法院认定为无效?
案例一:20XX年10月1日,个体工商户王某与某银行
A县支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50万元,期限1年,合同中写明的贷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后双方因还款问题发生纠纷,该支行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贷款合同无效。
这份合同表面上没有违法,法院认定贷款合同无效。
其依据究竟何在?
法院在进行事实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个体工商户长期生产一种国家禁止生产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其申请贷款的真实用途是购置生产该产品的设备和原料。
同时,法院还发现该县支行在进行贷前审查的过程中已经知道了该笔
贷款的真实用途,但为了避免合同被认定无效,故在合同中写明贷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法院之所以认定贷款合同无效,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形成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在于:法
律所保护的不仅仅只是表面上合法的合同,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必须合法。
换句话说,如果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合法,合同也将归于无效。
道理很简单,如果法律对目的不合法的合同也提供保护,就与制定法律本身的目的产生矛盾,这样做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二:A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依照贷款审查的有
关规定,该银行对A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和项目报告进行了审查。
在认定A企业财务状况良好、项目有市场前景的基础上,银行同意向该企业发放贷款。
双方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00万元,分3次贷给A企业,贷款期限为2年。
银行在发放第一笔贷款之后,发现A企业提供的财务
报表属于虚假报表,于是停止向其继续发放贷款,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贷款合同无效,并要求A企业立即归还已获得的贷款并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借款人伪造会计报表,隐瞒自己的真实财务状况,骗取银行的信任,而从银行获得贷款,这种由于银行受到欺诈而签订的贷款合同也应属于无效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
否只能收回本金而无权索要利息呢?这样判决显然不合适,
因为这样不仅使得没有过错的当事人银行的利益因合同的
无效而受到损害,还使得有过错的当事人借款人变相地获得了好处,这显然违反了民事活动基本的公平原则。
法律应该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损害,同时要强制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正确的判决是让借款人退还所欠银行的贷款本金,同时赔偿银行因为合同无效而受到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银行受到的损失就相当于贷款应收的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造成贷款合同无效的原因有时是双方的,即银行和借款人都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单单让借款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就不合理,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责任,具体地讲,就是按照双方过错责任的主次、轻重、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篇二:贷款合同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法律后果
贷款合同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法律后果
《商业银行法》是商业银行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借贷行为的法律规范。
制定《商业银行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
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实现制
定《商业银行法》的目的,该法除了有较多的强制性规定外,
还
大量使用了“应当”、“必须”、“不得”等用语。
金融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这些规定,是否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贷款合同无效,对此不应一概而论,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合同订立前的审查规范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与银行法规定不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
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是借款人的义务,不是贷款人的义务。
按照法律适用中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贷款人即使没有进行相关的审查,贷款合同也是有效的。
法律规范中的某一条款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仅以字面用语作为判断标准,“应当”、“必须”、“不得”等用语显然是效力性
强制性规范经常使用的,采用这种用语的目的是提醒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用协议改变,但是采用“应当”、“必须”、“不得”等用语的法律条款不一定是效力性强制性条款。
是否属于法律规范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从其行为指引方式、
内容的确定性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判断。
所以,法律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一定都使用“应当”、“必须”、“不得”等字样,没有使用此类字样的,也不一定就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所签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答复》)。
据此,《商业银行法》
第35条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的规范,不能依据此条认定贷款合同无效。
二、贷款人没有提供担保的贷款合同有效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但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此条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根据此条认定贷款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借款人提供担保在合同法中属于任意性规范的规定,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可能提供担保也可能没有提供担保,没有提供借款担保的贷款合同依然是有效的贷款合同。
三、商业银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虽然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但根据《合同法》规定的精神,
有关合同形式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应仅以合同形式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四、商业银行法中贷款合同内容的规定对贷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商业银行法》关于贷款合同内容效力性的规定,除了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的规定以外,其他内容在《合同法》的规定中均未体现,所以,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限部分无效以外,其他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如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
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
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
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的其他规定。
”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贷款合同仍
然有效。
作者北京律协并购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委员张
学增律师
篇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
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处理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则合同自始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原合同当事人就不得再以原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权利享受合同利益。
但合同无效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所谓[返还财产],即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
方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拆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已经接受财产的一方则有返还的义务。
返还财产一般适用于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
所谓[赔偿损失],其一是使在不能返还财产时通过损
害赔偿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其二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除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在特殊的情况下,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可能还承担行政责任,如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关键在于如何确认各方的过错、损失的大小及过错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