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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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4]22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15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
(云政发[2004]2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
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备案制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在滇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国家资金支持的备案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第四条备案机关主要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第五条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
第六条企业在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时,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查后即退还企业);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企业要对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备案办理
第八条办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标准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
2.企业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备案机关职责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发放《投资项目备案证》,加盖备案机关公章。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书面告知企业。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备案,出具的书面通知中要明确列出法规、政策依据。
2.及时告知申办企业备案结果;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备案项目文书与材料齐全。
第九条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实行“限时办结,免费服务”制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答复、备案工作。
第十条对符合备案条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必须予以办理备案,并向申请企业发放《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该证有效期二年,自发放日起计算,逾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对超过备案证有效期需要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