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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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毕业论文本文档下载自文档下载网,内容可能不完整,您可以复制以下网址继续阅读或下载:/d136553394.html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XXX、XXX (XX 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内容提要]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

除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护,国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社会的主动性干预,而着重以为市民社会提供被动性救济途径并以此实现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这种理念支配下,作者对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论说了一个新的认识。

[关键字]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私法自治市民社会政治国家某一社会关系一旦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不得不接受法律的意志。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规则便是这种关系的外在表现。

这些规则的设定,实质上反映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的调和。

然而,由于法律理念的不能保持一致或曰贯彻到底,有关的理论及立法在实践中带来了诸多矛盾和困惑,枚举数例如下:《民法通则》规定合法性为民事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的定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因此又不得不独创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来解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带来的逻辑上的混乱,并且把“民事行为”作为它们共同的上位概念。

然而这些技术上的处理,却难以解决其内部的逻辑矛盾。

(详见高在敏,陈涛.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J].法律科学(西安), 1998. 5.作者指出,以意思表示作为“民事行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是对这一概念应有内涵的一种变异和任意强加,因为民事行为应指有民事法律意义的,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人身体的动静;而且这种处理缩小了该概念应有的外延;同时还会在变异了的民事行为概念与原本攘括着一切民事行为事实的民事行为概念之间造出无法解决的矛盾、冲突。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成立要件不同。 成立要件不同。
4.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以是否应当具备特定的形式 A、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约定采用书面合同、抵押合同。 如:约定采用书面合同、抵押合同。 B、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多数法律行为是不要式行为 基于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 基于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以不要式 法律行为为原则。(法无明文不要式) 法律行为为原则。(
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 条件成就时效力消灭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 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与条件不同: 期限与条件不同: 确定到来;条件 不确定发生。 发生。 期限 始期(延缓期限):条件到来后才发生效力。 终期(解除期限):条件到来时使期效力消 灭。
2.以有对价为标准 以有对价为标准 (仅对财产行为 仅对财产行为) 仅对财产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交易的常态。 有偿法律行为是交易的常态。 无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合同等。 如赠与合同等。 区分意义: 区分意义: 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
3.以成立要件为准: 以成立要件为准: 以成立要件为准 A、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 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如:买卖合同 B、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 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交付 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 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 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保 管合同。 管合同。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为的⽣效时间是什么时候现实⽣活中,很多时候⾏为⼈所作出的决定如果双⽅签订了合同的话⼀般是具有法律效⼒的,⼀旦出现违约的情况那么就应该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那么民法典中民事法律⾏为的⽣效时间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为的⽣效时间是什么时候根据《民法典》第⼀百三⼗六条民事法律⾏为⾃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同意,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为。

⼆、民事法律⾏为成⽴条件(⼀)法律⾏为成⽴的共通要件这是民事法律⾏为成⽴皆有的要件。

因我国仅规定民事法律⾏为的⽣效(即有效)要件,没有对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后公布的合同法对两者稍做了区分,所以,民事法律⾏为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1.有意思表⽰。

民事法律⾏为的共通要件因单⽅⾏为和双⽅⾏为⽽有不同。

在单⽅法律⾏为,当事⼈意思表⽰完成,法律⾏为即告成⽴;在双⽅法律⾏为,相互意思表⽰⼀致时法律⾏为⽅告成⽴。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标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

例如,买卖的价⾦以及委任的授权事项等,须能确定。

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为成⽴时。

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民事法律⾏为成⽴的特别要件这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为皆有的要件。

1.在有因⾏为,原因⽋缺法律⾏为不成⽴,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

(三)法律⾏为成⽴的效⼒法律⾏为的成⽴,表意⼈必须受意思表⽰的约束,不得擅⾃变更和撤回。

法律⾏为成⽴的效⼒就是意思表⽰的成⽴效⼒。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民事法律⾏为⾃成⽴时就已经开始⽣效了,对于民事法律⾏为成⽴是要符合⼀定的条件的,所有说很多时候⼈们要对⾃⼰所做的事情负法律后果。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为人们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规范。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要有行为人,即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他们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有意思表示,这是行为人将其内心希望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愿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三是要有标的,也就是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做了详细的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比如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处于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则是通过语言直接表达意思;而其他形式,比如通过特定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像在自动售货机上购买商品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民法总则》规定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经济法学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学试题及答案
(1)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2)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私法关系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有哪些?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有哪些?
(1)询问权,监督检查部门有权直接询问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
往届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A)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
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
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
2.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D)
A。人的出生B。人的死亡
C.时间的经过D.签订合同
3.物权的特征不包括:(D)
A.从主体上讲,物权是对世权
B。从内容上讲,物权具有排他性
C。从客体上讲,物权以物为客体
D.从性质上讲,物权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
5.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D)
他物权是非财物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的财物享有的有限支配的物权,主要包括使用权、经营权、相邻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等.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授予专利权的肯定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肯定条件
1)新颖性。它根据三个标准来判断:一,形式标准,有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申请公开及其他形式公开;第二,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第三,地域标准,根据公开的方式不同而不同,出版物上公开采用世界性地域标准,其他方式公开采用本国地域标准。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摘要:对于民法典来说,其制定及执行是中国法制建设过程当中的重点事项,社会所有人群都会比较重视。

也就是因民法律行为是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正基于此原因,本文重点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进行了介绍,并同时剖析了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生效以及有效行了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有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各个专家学者对其定义也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有一些专家学者会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就是指自然人以及法人会基于意思表达,进而对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义务进行设立、变更、终止的行为。

而在实施了《民法通则》之后,有不少专家学者也会指出,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就是指公民与法人双方之间就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关系而进行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合法活动。

二、《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尽管说在对民法典总则进行制定的过程当中,有关专家与学者会对于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规范持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多数人会比较认可。

但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法律行为作出的规范来分析,经实践证明,法律行为规定的确立能够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发挥必要的影响,所以它就必须进一步加以保留。

(一)完善《民法典》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法律,主要是为了对以意思表达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作出较为统一的规范,以保证法律过程更加简洁,从而避免了法律过程复杂的问题。

在相关实务中,法律部门也会将关于法律行为的有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

也正因此,这一法律被大家所认可,建立了约定俗成的规范。

而这样对民事法律进行规定,也就能够使民法典简明扼要,存在着非常重要的使用意义。

(二)整合民法体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基础对法律事实而言,可以分成二个形式。

一个是行为,另一个是事故。

而在这里面,法律行为主体就是指以主体意思构成存在着法律效力的对外关系,从而构成了法律事实的法律行为,并且可以被划分为三类,依次是法律行为、侵权行为和狭义的法律行为。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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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2019法考必备考点:民事法律⾏为的成⽴与⽣效”,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民事法律⾏为的成⽴与⽣效 (⼀)民事法律⾏为的成⽴ 1.民事法律⾏为成⽴的共同要件 当事⼈、有意思表⽰、标的须确定、可能并合法。

2.民事法律⾏为成⽴的特别要件 (1)要式法律⾏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定⽅式才能成⽴; (2)有因⾏为,原因⽋缺法律⾏为不成⽴,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3)实践性法律⾏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

3.民事法律⾏为成⽴的效⼒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如处分动产须经交付、不动产须登记;当事⼈有约定,如附期限等。

除此外的民事法律⾏为⾃成⽴起⽣效。

其效⼒是表意⼈须受意思表⽰的约束,不得擅⾃变更和撤回。

【总结】五种实践合同:定⾦合同、保管合同、借⽤合同、⾃然⼈之间的借款合同、代物清偿协议。

(⼆)民事法律⾏为的⽣效 1.法律⾏为⽣效的⼀般要件:有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性强制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1)限制民事⾏为能⼒⼈独⽴的实施法律⾏为的效⼒。

①纯获利益(即不负担法律义务,如接受赠与)的法律⾏为,有效; ②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为,有效; ③依法不能独⽴订⽴的合同,属于效⼒待定的合同; ④不能独⽴实施的单⽅法律⾏为(订⽴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效; ⑤不能独⽴实施的多⽅法律⾏为(订⽴合伙协议、订⽴设⽴公司的协议),⽆效。

(2)⽆民事⾏为能⼒⼈独⽴实施的法律⾏为的效⼒。

⽆民事⾏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理⽽独⽴实施的法律⾏为(单⽅、双⽅、多⽅),⽆论是否使⽆民事⾏为能⼒⼈纯获法律利益,均属⽆效。

(3)有效⼒瑕疵的法律⾏为:可撤销的法律⾏为;效⼒待定的合同;⽆效的法律⾏为;意思表⽰有意不真实的法律⾏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本文大纲: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结合合同探讨《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一、联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

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即其根本就不存在,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

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二、区别1、着眼点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为当事人效力自决留有余地。

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时可以弥补。

《合同法》47、48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3、4、发生的时间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自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时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

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在少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第07讲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07讲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要素:(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

2.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提示】《民法总则》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例题·2014年单选题,调整】小凡今年8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

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答案】C【解析】8周岁的精神健康的小凡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关联知识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

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通过意思表示构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建立的前提条件,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和保障,直接影响着民事关系的成败和法律效力的实现。

本文就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进行探讨。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行为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协议或一定的法律行为,这个过程是一个相对简单而又复杂的过程。

简单在于它只需要两个或多个民事主体的约定和协商,复杂在于它必须符合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否则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遵循以下条件:1. 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是建立在“真实意思”的基础上的。

真实意思是指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表示了真实的意图的意思表示。

如果行为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该行为只是一种虚伪的意志表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2. 行为人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够有效地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应当在满足法定年龄以及心智状况等条件的前提下取得民事行为能力,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行为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3. 行为人的合法目的与合法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和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如果行为人的法律行为行为的目的或行为内容是不合法的,那么该行为是无效的。

4. 行为人的法定形式: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某种法定形式才能成立。

如涉及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独立保证、担保和豁免权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来表达。

此外,还应遵守各种合同的形式规定,如固定期限合同必须书面形式,并注明期限的首尾日期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行为成立之后产生法律效力的过程。

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一旦达成协议就立即生效的,它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诉讼法律行为 宪法行为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 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最早由德国法 学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 通法》一书中提出的, 后由海瑟将其内涵扩大到一般性法律行为, 于1863年首次出现在撒克逊民法立法中。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合法的 民事事实行为 违法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民事主体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准- (民事活动) 民事表意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 效力有瑕疵的 可撤销可变更 效力待定
(五)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 具有灵活性和原则性,连接法律原则与具体 法律制度,被认为是从具体法律制度中提取 的公因式,避免法律的重复。五法律行为,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就是一盘散沙。 1.使民法有了完备的体现 2.使商品交易行为和其它行为有了统一的基 本法律规范
二者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 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使行为人 承担给付义务。 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 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 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 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 制。 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 求。
( 2)合法行为 (合同、遗嘱)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 效民事行为和可撤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3、根据法律调整的不同可分为: 民事行 为、 行政行为、犯罪行为、诉讼行为。
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 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 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五、 根据行为能否独立存在分为: 1.主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存在。 2.从法律行为。须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 为前提的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 六、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处分行为和负担 行为) 1.物权行为是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 和终止的行为。 2.债权行为是引起债权关系发生、变更 和终止的行为。

经济法-第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二)撤消权 特征 形成权、撤销权人单方意思表示
行使条 件
法定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 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时间
该1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4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无效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答案】C
7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和种类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自然无效 自行为开始就无法律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 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 为进行补正;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8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和种类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 有效 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 面的法律行为——有效 (1)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 (2)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①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 ②如果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如《继承法》第22条:限制行为能力行 为 为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 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 方陷于错误而为违背自己 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总则》第148条) ( 2)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合同 法》52条)
A. 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以及有效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以及有效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以及有效导读:《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最高立法机关,其中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和有效的相关条款。

本文将从法律行为的概念入手,深入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有效等方面。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由意思表示或者其他意思表示。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作用,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协议和单方行为。

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自由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相互约束的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自由意思表示单独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定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主体资格,自然人要达到法定年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具有法人地位。

如果当事人没有法定主体资格,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就是无效的。

(二)真实意思民事法律行为实施过程中必须表现真实意思,即确保当事人的意思真实存在、真实、诚意表达。

如果实施过程中存在虚假意思、恶意欺诈等情况,则该法律行为成立无效。

(三)合法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需要是合法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

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法律行为在成立时也是无效的。

(四)合法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需要符合国家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不同民事行为形式的要求不一样,例如土地买卖需要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合同需要签署双方当事人的字迹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法律行为自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时间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须满足以下要求:(一)法定生效法定生效是指行为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成立之后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如大多数合同的法定生效为签署合同之日。

(二)约定生效约定生效是指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达成约定规定生效时间或条件,从而获得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约定生效的情况下,待生效期限或条件不满足时,行为不存在法律效力。

民法通俗读本 第二十三讲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种类

民法通俗读本 第二十三讲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种类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才能成立并发生效力(发生应有的法律效果),这种条件称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分为一般的要件和特殊的要件。

一般的要件是一切法律行为都应具备的要件,也就是《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三点。

特殊的要件是某种法律行为是某种法律行为在一般要件之外应该具备的要件。

特别的要件在各种法律行为中互不相同。

例如要式的法律行为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在一定情况下,法律行为成立后同时生效,所以不必区分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但有些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在条件上和时间上有明显的不同,这时就要区分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例如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行为,在依法定方式订立后即成立,但遗嘱要在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成立后并不即行生效,要到符合所附条件时才生效。

有时法律行为的成立或生效,除需要行为人的行为外,还需要国家的一定行为。

例如结婚必须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这时的登记和批准都是国家的行为,但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有三点:(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的能力(见行为能力一节),所以自然人要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就以有行为能力为必要,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

(2)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之所以发生法律效果,因为行为人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这种意愿包含在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之中,所以法律行为的效力都取决于意思表示的内容。

关于意思表示,有两点最重要,一是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一是意思表示的内容要合法,后一点在下面要讲。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方面:一方面,行为人表示于外的意思(客观上表示出来的意思,也就是他人根据行为人的表示意思所辨认出来的意思)与他的内心意思(主观意思,行为人自己内心里认为的意思)要一致。

民法笔记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笔记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它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因行使个人权利而实施的单方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无主物先占等。

二是该行为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授予代理权等。

(2)双方法律行为,它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的典型形式是合同。

(3)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共同法律行为,它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设立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共同法律行为不同于双方法律行为:一方面,在实施共同法律行为时,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是共同的,而在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的利益是相对的。

另一方面,在实施共同法律行为时,共同的意思表示的达成需要多数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遵循一定的程序,而双方法律行为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2、决议行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决议行为有效。

决议行为与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决议行为就是指由一般的企事业单位依据法律和章程所作出的决议)3、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法律行为: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2)无偿法律行为: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赠与属于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4、诺成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1)诺成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2)实践法律行为: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法律行为;借用、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法律行为5、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2)从法律行为: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6、独立法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1)独立法律行为:具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的法律行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独立的法律行为(2)辅助法律行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只是作为他人法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所作出的同意表示就属于辅助法律行为7、无因行为、有因行为原因:法律行为之目的无因行为: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有因行为: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书面形式:以文字等可以再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约定的书面形式法定的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当事人通过口头对话的方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三)默示形式:当事人不是通过语言或文字的方式来作出意思表示,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意思表示三、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第04讲_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1)

第04讲_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1)

第04讲_民事法律⾏为成⽴⽣效、意思表⽰不真实对民事法律⾏为效⼒的影响(1)第2单元民事法律⾏为的效⼒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4:民事法律⾏为的成⽴和⽣效(★)(P26)1.民事法律⾏为的成⽴民事法律⾏为要产⽣法律效⼒(⽣效),⾸先应当符合民事法律⾏为的构成要素(成⽴),即必须具有当事⼈、意思表⽰、标的三个要素。

⼀些特别的民事法律⾏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为的成⽴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2.民事法律⾏为的有效要件(1)⾏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2)⾏为⼈的意思表⽰真实;(3)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4)⾏为⼈的意思表⽰的形式(⼝头形式、书⾯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民事法律⾏为的成⽴是民事法律⾏为⽣效的前提;民事法律⾏为未成⽴,当然也谈不上⽣效。

考点5:民事法律⾏为的效⼒样态(★★)(P27、28、29、31)1.⽆效(1)⾃始⽆效:从⾏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2)当然⽆效:不论当事⼈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3)绝对⽆效:绝对不发⽣法律效⼒,不能通过当事⼈的⾏为进⾏补正。

2.可撤销(1)可撤销民事法律⾏为在撤销前已经⽣效(在被依法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以外的任何⼈),如果撤销权⼈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使撤销权,可撤销民事法律⾏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效民事法律⾏为从⼀开始即不发⽣法律效⼒。

(2)可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以撤销⾏为为之,⼈民法院不主动⼲预;⽽对⽆效民事法律⾏为的确认,不以当事⼈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效。

(3)可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撤销权⼈对权利⾏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但⼀经依法撤销,⾃⾏为开始时⽆效;⽆效民事法律⾏为则⾃始⽆效、绝对⽆效。

(4)可撤销民事法律⾏为的撤销权⾏使有时间限制,⽽⽆效民事法律⾏为不存在时间限制。

民法典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第六章A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

民法第六章A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

第六章民事行为第二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共同具备的成立要素。

条件如下:A、行为人。

B、意思表示。

C、行为标的。

2、特殊成立的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的成立,除一般成立要件外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民事法律行为所共同具备的生效要件,根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A、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行为人自由作出意思表示,并且所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意愿相一致。

C、内容合法内容合法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得违法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

比如有些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才能生效,或者履行公证、批准、登记程序才能生效或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

三、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1、附条件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民事行为。

A、所附条件的特征a、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

b、条件能否成就是不确定的。

c、条件当事人自己确定而非法定。

d、条件必须合法。

e、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2、所附条件的类型A、接触条件和延缓条件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在这种法律行为中,权利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待条件成就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B、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产生效力的条件。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P26)(2012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单选题)(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解释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未成立,当然也谈不上生效。

【解释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生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下独立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方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考题·单选题】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

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

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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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本文大纲: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结合合同探讨《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一、联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

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即其根本就不存在,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

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二、区别1、着眼点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类规则在许多情况下为当事人效力自决留有余地。

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时可以弥补。

《合同法》47、48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此类合同由于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但是经过有权追认人的追认,欠缺有效要件就转化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3、发生的时间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自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时即为成立,自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时生效。

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有效。

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在少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如《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以上附延缓条件或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只有到所附延缓条件发生或所附始期届至才能生效。

4、效力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的,其当事人应受效力意思的约束,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约定义务,可能产生的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在成立之后未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是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也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

通常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法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当包括行为人(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内容(标的)1;有的认为应包括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内容两项,有的认为它仅指意思表示一项。

2通说持第一种观点,梁慧星老师、马骏驹老师、龙卫球老师以及台湾的史尚宽先生、王泽鉴先生、黄立先生等均持此观点,如史尚宽先生所言:"法律行为之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即为主当事人、目的及意思表示。

盖无当事人、目的或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无从成立......"。

3对于第三种观点,主要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董安生博士,他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根据民法理论中的共同认识,意思表示肯定是行为人做出的,明确了意思表示,行为人自然就是确定的,将行为人另纳入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并无实际意义;(2)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中应含有行为内容,但是这一内容实际上也已包含在意思表示要素中,不具有拟设权利义务内容的表示行为不属于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仅是抽象的判断标准,如果将"行为人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也包括进去,会引起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的混淆。

(在此不再赘述,观点详见董博士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则》一书。

)二、特别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民事法律行为除需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需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它是法律对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特殊构成条件。

如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

对于要物行为,如"实践行为"、"践成行为",要以交付标的物为特别成立要件;从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典来看,以要物为要件的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要物合同行为,如借贷、运输、保管合同等。

我国的《合同法》也有同样的规定: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要式为要件的有遗嘱行为的书面形式、婚姻行为的登记形式等。

xx民法典2231条:可以通过如下形式订立遗嘱:有公证人记录;由被继承人依照本法第2247条做出声明。

第2247条(1):被继承人可以以亲自书写并签名的声明立遗嘱。

(自书遗嘱)明确的规定了遗嘱行为的书面形式。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当事人约定法律行为成立必须具备的形式呢?有人认为,当事人约定法律行为成立必须具备的形式也应是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应当承认这种看法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将其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一部分。

我们承认,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形式或曰一定的外观,否则不足以被外人所知晓。

法律行为的外观,可以是言语、书面、视听资料抑或是行为动作,比如在某些边远山区的牲畜交易中,就是单纯地通过各种约定俗成的动作来完成的。

法律行为无论采取何种外观,都应完整明确地表述法律行为的内容,而不应残缺不全。

但是就实质而言,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范畴,或曰意思自治,在合同中即谓合同自由。

自由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的创设依当事人自主自愿。

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借助于法律行为,其内容的表达应明确完整,但不应对其苛求完美。

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时间仓促、路途遥远、知识欠缺或其它可原谅的疏忽导致形式上的缺失,也应根据诚信原则、交易惯例、或者特定的情势探求其真意,合理地推定成立。

在某些情况下,还应依补充性法律规范予以补救。

例如合同履行时间不明确的或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可根据相应的法律予以补救。

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尊重当事人意思就尤为重要。

这也是和民法作为权利法的本旨有内在的一致性。

4所以说,一般而言,要式或要件并非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现代民法也强调方式自由之宗旨,对于法律行为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只要当事人的表意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其他成立要件,并且其意思表示足以为外界所客观识别,原则上可采取其意欲的任何形式,法律上不加干涉。

5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

由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就其形式而言,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因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又称为"意思表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我国的《民法通则》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通说,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还须标的确定或可能。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待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他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由于法律上的这些限制是出于保护无民事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他人不得以无民事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民事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接收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无效。

对于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的,法人只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不过,为了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除外。

"6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所追求的,所以次意思表示必须是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反映其真实的意愿。

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在如欺诈、胁迫等外界力量的影响或强制下进行的,就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

(3)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是指不得违反法律中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

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

7xx民法第71条: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

但其规定并不一直为无效者,不在此列。

xx民法第134条: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时,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xx民法典第91条:法律行为的当事人,表示了与法令中无关公共秩序的规定相异的意思时,从起意思。

不得违反法律实际上是对行为内容合法性的要求,对于"合法性"的理解,佟柔先生的看法不同于史尚宽先生,他认为法律行为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包括任意性规范)均应导致无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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