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比选所需要的各种表格(超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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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比选邀请函领取签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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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比选文件密封完整性及投标情况确认签名表

日期:2016年 4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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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比选文件资格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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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评审意见符合要求的打“√”,不符合要求的打“×”; 只有全部满足资格审查文件评审标准的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 ******公司

******比选中标结果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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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2020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 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 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 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 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2015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2015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代理工作流程图

招标代理工作流程 一、时间节点(红色为工程项目需要) 1)招标公告发布日期至开标日期,不少于20日历天;开标评标1工作日;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3日历天发布结果公示,结果公示3个工作 日;发中标通知书给中标人1个工作日;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30 日历天和招标人签订合同; 2)报名时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可以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当天接受报名; 3)控制价发布不少于开标前7天 4)勘察及答疑在开标之日前15天完成。 5)投标保证金和信誉担保金汇款截止日期一般在开标之日前不少于5天,日期可以按汇款日期,也可以按到账日期为准; 6)踏勘及答疑在开标之日的15天前完成。 二、前期实施 1.同业主洽淡招标业务情况,明确招标代理业务围、项目概况、时限、招标方式、联系人、联系方式、是否需要预算、费用及支付方式,确定双方责任,签定招标代理合同。完成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控制价及前期备案工作。 2.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容如下: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并说明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格)

2)招标条件:工程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招标人,资金来源; 3)项目概况和招标围:工程实施地点/交货地点,建设规模/采购数量,计划工期/交货日期,招标围/供货围,标段划分; 4)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资质要求,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其它要求; 5)招标文件获取方法: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资料,资料获取; 6)联系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等; 7)其它容:备注; 8)招标公告加盖三方公章(业主、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一式四份,招标办留存两份,并为招标办提供电子档用于网上发布。 3.安排报名工作: 1)认真核查报名资料: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证件等; 2)登记汇总报名信息; 3)报名信息及资料要求。 4)按报名顺序分标段整理、汇总报名资料,在报名结束后提交统计资料给业主和当地招投标办; 4.是否组织现场踏勘; 5.开标前15天对投标人的疑问进行答疑; 1)招标文件疑问,提交给业主进行沟通; 2)图纸疑问,提交业主,并主动联系图纸设计方沟通; 3)预算疑问,提交业主,主动联系预算方沟通; 4)答疑以书面形式,加盖业主公章,以传真形式交予投标人。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创新炎黄 百家号05-0915:44 2018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开标的完整流程及注意事项

开标的完整流程及注意事项 开标是招标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程序,也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提前准备好开标必需的现场条件,准备好开标需要的设备。 一、完整流程 1、宣布开标纪律 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对参与开标会议的人员提出要求,比如涉密项目的开标,应在进入开标会场前将通讯设备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按规定的方式提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正常的开标程序。 2、确认投标人代表是否在场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当场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确认其是否有权参加开标会,并留存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公布接收投标文件情况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标包和递交时间等,以及投标人撤回投标情况等。 4、宣布有关人员

主持人介绍采购人代表、监督人代表,依次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 5、检查密封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组织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果投标文件密封状况与接收时不一致,或者存在拆封痕迹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开标。 6、宣布开标顺序 主持人宣布开标顺序。一般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开标,如按照“先到先开或“抽签”的顺序,或抽签确定顺序。 7、唱标 当众拆封投标文件,依次宣读投标人投标文件正本“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由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内容。 8、确认开标记录 开标工作人员应做好书面开标记录,完整如实记录以下内容: (1)开标时间、地点; (2)招标项目名称; (3)投标人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申请表

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所属地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企业基本情况 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技术人员登记表

注:1、“职业资格证号”和“执业资格注册证章”仅指与招标代理资格有关的从业人员资格、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及其证章等。 2、表格不够填写,可按同样格式扩展。

申请、审查意见

平利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入库诚信承诺书 平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司全称),自愿签订本承诺,进入平利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接受统一管理,并在此作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平利县招投标管理操作流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二、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对招标人高度负责的态度,规范服务,不论项目大小,认真完成代理工作。 三、服从平利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诚信经营,加强自律和自我约束,维护良好的招标采购秩序。严格按国家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四、保证向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各类书面文件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不伪造变造任何书面文件,出具的任何文件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五、保证在履行招投标职责时,不用任何口头方式、暗示方式向投标人或专家表达有可能影响“三公”原则的行为。 六、保证发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等内容均遵循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遵守平利县有关行业规章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偏向性和歧视性内容。 七、保证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不利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

开标全套表格

监标词 对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建设项目”,各投标单位均按时提交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均合法有效,本次开标会议各 项开标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 监标单位: 监标人: 日期:2016 年8月 19日

投标人现场投标资格符合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建设项目”项目 项目编号: XXXXXXX 名称 按招标要求投标单位项目投标代理人 投标单位名称备注 进行密封(是 /否)授权书(有 /无)身份证原件(有 序号/无)1 2 3 4 5 6 7 8 9 10 监标人签字确认:确认时间: 注: 1.监标人依据投标单位单独密封提供的相关资料,严格进行符合性审核记录。 2.上表是开标会记录性依据之一,完整填写并且签字确认后交与开标现场记录员。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建设项目 开标过程记录表 开标时间: XXX 年 X 月 X 日上午 XXX 序密封投标保质量 投标人投标报价(元)工期签名号情况证金目标 1 2 3 4 5 6 7 8 9 10 招标人代表:记标人:监标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设施 建设项目 招标人及监标人签到表 单位姓名电话备注

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建 设项目 投标文件提交表 单位姓名电话备注时间

XXXXXXX有限公司XXXX年X月X日 YYYY

新版招标法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 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合同(三方)-专用模板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 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招标代理费三方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及国家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公 司年协议库存物资采购招标代理费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 守。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地点: 二、甲方委托乙方为总公司20 年协议库存物资采购的招标代理机 构,承担本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 三、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 《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取费标准计 费。此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 四、甲、乙、丙三方特别约定:如丙方中标,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标代理 的招标代理费,由丙方自愿承担,并由丙方直接给付乙方。 五、丙方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一次性支付乙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费,最 晚不得晚于与甲方签订合同5日内。 六、如丙方未按本条第五款约定支付招标代理费,乙方有权将该项目的投 标代理费从丙方在其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 七、丙方未能如期支付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费,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招标代理费的利息。

八、甲方与丙方对该工程招标代理费承连带责任,当丙方不能支付或不支付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费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九、三方签字或盖章后,并当丙方在本项目中标后(即: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本协议书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 年月日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 (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 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 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 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 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 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 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

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 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 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 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 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 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 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 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 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 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 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 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 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

工程招标评标标准评分表

工程招标评标标准评分表

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标准表 评价项目评分内容及满分分值 投标报价(35分)投标报价在暂定标底(+5%,-5%)范围内的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平均值高于暂定标底时,与暂定标底再作平均,次平均值为标底;有效报价平均值低于暂定标底时,有效报价平均值即为标底;投标报价在标底±5%以内的参加评标,计分以下限为准;与标底下限一致的得标准分35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减1分 施工 组织 设计(15分)施工场地总平面布 置及施工部署 (2分) 科学合理,得2分 比较合理可行,得1.5分 欠合理,得1分 不合理,得0分 施工方案或主要施 工技术 (2分) 科学合理,得2分 比较合理可行,得1.5分 欠合理,得1分 不合理,得0分 施工进度安排 (2分) 无进度安排或安排严重不合理,不予评标 进度安排合理,得2分 比较合理可行,得1.5分 欠合理,得1分 质量保证措施 (3分) 科学合理,得2分 比较合理可行,得1.5分 欠合理,得1分 无质量保证措施,得0分 项目经理业绩及项 目班子组成情况 (2分) 项目经理选择合适,业绩大的,创过优秀工程的,得2分 业绩一般,选配也合适,得1.5分 选配不好,业绩较差,得1分 施工机具及劳动力 安排 (2分) 科学合理,得2分 比较合理可行,得1.5分 欠合理,得1分 不合理,得0分 文明施工及安全科学合理,得2分

投标人社会信誉及实 力(30分) 生产保证措施 (2分) 比较合理可行,得1.5分 欠合理,得1分 不合理,得0分 资质等级 (1分) 一级企业,得1分 二级企业,得0.75分 三级企业,得0.5分 四级企业,得0.25分 无资质的不能参加投标 近三年重合同守 信用情况 (2分) 连续三年获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得2分 每少获得一年,减0.5分 近三年竣工工程 质量情况 (20分) 竣工工程合格率×10 分+优良率×5分 无核验工程的,按市区上年度合格率80%×10分 获优质工程的,省级以上,每个工程加2分,省级以下的每 个工程加1分,满分5分 近三年企业荣誉 (2分) 获国家级荣誉,得2分 省级荣誉,得1.5分 地市级荣誉,得1分 县市级荣誉,得0.5分 同类工程施工 经历 (1分) 每项同类工程,得0.5分,满分1分 近三年文明施工 及安全生产情况 (2分) 未发生过一起四类以上安全事故,得2分 发生一起三类以上安全事故的,扣1分 发生一起四类以上安全事故的,扣0.5分 满分2分,最少0分 上年度投标企业 建筑市场行为 (2分) 没有违纪市场行为的,得2分 无开工许可证私自开工的,扣2分 有转包工程、资质挂靠行为、未验收而交付使用的,出现一 次需加固工程的,扣1分 质量等级(5分) 投标人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5分 达不到要求,不予评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2018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代理机构随机抽取表格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流程图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流程图 : 投标邀请书(随机抽取法) (被邀请单位名称):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

设,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 代理工作内容及代理费用 本项目代理内容包括。代理费用约万元。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选择申请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的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4.2 选择申请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行业类别)(资质类别)(资质等级)及以上资格。 4.3 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行业类别)(资质类别)(资质等级)及以上资格。 5. 报名时间、地点 5.1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北京时间,下同),在(详细地址)持本投标邀请书报名。 6. 随机抽取时间、地点 6.1 请于年月日时分到舟山市普陀区招投标中心(舟山市普陀区昌正街169号商务中心6#楼4楼)开标室参与抽取。 6.2 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场,视作自动弃权。少于三家时,招标人重新组织抽取。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地址: 联系人:电话: 年月日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登记表

备注:1、招标人报送此表时应同时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此表一式二份,招标人、普陀区审招办各一份。

中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知识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招投标法2020年最新版

招投标法2020年最新版 2020年招投标法最新版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

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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