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须知(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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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一、职工退休(职年龄
1.正常退休: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原为干部身份或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后从事生产岗位且退休时连续在生产岗位工作满三年或前十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五年的,按生产岗位退休。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工人和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破产提前退休: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破产企业应将破产有关政策告示职工。
5.退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 5年,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职手续。
6.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退休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退休(职程序
1.个人申请(限于办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职、特殊工种、企业破产提前退休及其它提前退休;
2.单位公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职、特殊工种、企业破产提前退休和其它提前退休以及女职工原为工人身份按管理岗位退休、原为干部身份按生产岗位退休的公示表必须个人签字;
3.对公示期满后无疑异或经调查核实后无误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职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批(核后,单位将审批(核结果通知职工本人后,送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