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精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
精编
说明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经全许办(2003)50号文批准实施之后,经全许办批准个别地方又作了适当调整:
1、经全许办(2003)70号文批准,增加“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经全许办(2004)06号文批准,增加“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福建省中心检验所”承担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
2、经全许办(2003)76号文批准,对《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进行修改补充。并将企业分为“生产型”和“组装型”两种分别申请取证。取得“组装型”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能组装蓄电池(详见全许办(2003)76号文附件)。
现将《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公布如下:
全许办(2003)50号
附件
蓄电池产品
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ОΟ三年五月
目录
1. 总则┅┅┅┅┅┅┅┅┅┅┅┅┅┅┅┅┅┅┅┅┅┅┅┅┅┅┅┅┅┅┅┅┅┅┅┅2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
3. 企业取得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4. 申请和受理┅┅┅┅┅┅┅┅┅┅┅┅┅┅┅┅┅┅┅┅┅┅┅┅┅┅┅┅┅┅┅┅┅4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
6. 产品抽样与检验┅┅┅┅┅┅┅┅┅┅┅┅┅┅┅┅┅┅┅┅┅┅┅┅┅┅┅┅┅┅┅6
7. 审定与发证┅┅┅┅┅┅┅┅┅┅┅┅┅┅┅┅┅┅┅┅┅┅┅┅┅┅┅┅┅┅┅┅┅6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7
9. 生产许可证发证收费办法┅┅┅┅┅┅┅┅┅┅┅┅┅┅┅┅┅┅┅┅┅┅┅┅┅┅┅7
10.附则┅┅┅┅┅┅┅┅┅┅┅┅┅┅┅┅┅┅┅┅┅┅┅┅┅┅┅┅┅┅┅┅┅┅┅┅8
附件1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9
附件2 蓄电池产品标准┅┅┅┅┅┅┅┅┅┅┅┅┅┅┅┅┅┅┅┅┅┅┅┅┅┅┅┅┅10
附件3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测试设备设施明细┅┅┅┅┅┅┅┅┅┅┅┅┅┅┅┅┅┅┅┅┅┅┅┅┅┅11
附件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12
附件5 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3
附件6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14
附件7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规则┅┅┅┅┅┅┅┅┅┅┅┅┅┅┅┅┅┅┅30
附件8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须知┅┅┅┅┅┅┅┅┅┅┅┅┅┅┅┅┅┅┅┅┅43
附件9 蓄电池产品抽样单┅┅┅┅┅┅┅┅┅┅┅┅┅┅┅┅┅┅┅┅┅┅┅┅┅┅┅45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为了做好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铅酸蓄电池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上述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企业均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蓄电池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蓄电池产品发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
部,具体职能为: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责起草《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对《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100823
电话传真:0
E--MAIL
联系人:李建林李燕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蓄电池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蓄电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
国家蓄电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33号
邮政编码:110026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