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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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加载、下载或查阅的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解读
小编的话:今天发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的解读,这一条的内容是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加载、下载或查阅的规定。

解读人张利江,其于2003年开始探索招投标业务的电子化,于2008年主持建成了全国第一套全流程网上招投标平台并建议国家对电子招标投标予以立法认可;自2009年起全程参与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起草编制,在2012年借调至国家发改委帮助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职从事该办法的论证、调研等工作。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条文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或者查阅。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加载、下载或查阅的规定。

潜在投标人在获悉招标信息后,一般都要求迅速查阅或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以便有足够的时间来开展投标前准备工作。

在纸质招标情形下,从招标公告发布到潜在投标人要求查阅或获取招标文件会有一段时间;而在电子招标投标情形下,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可以通过登录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进行下载或查阅,这段时间趋于零。

在电子招标投标情形下,在公告发布的几秒钟内,就有可能有潜在投标人要求查阅或获取招标文件。

故本条要求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时加载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时间要求,应当以满足公告中明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为前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没有要求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必须供潜在投标人先进行查阅后再决定是否下载。

“下载”对应纸质形式的招标文件的获取。

在实践中,不少人关注电子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是否可以收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该规定针对传统纸质招标,因为只有纸质文件才会发生印刷、邮寄费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纸质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费用的收取主要用于弥补印刷、邮寄该类变动成本。

在电子招标情形下,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无需支出印刷、邮寄成本,那么是不是就没有变动成本了呢?在电子招标投标情形下,招标文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信息复制、传输技术服务,将招标文件从系统服务器上复制并传输到潜在投标人的终端机上,潜在投标人可瞬间获取招标文件。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纸质招标文件的印刷、邮寄事项转化为电子招标文件的复制、传输事项,
电子文件存在复制、传输成本。

基于上述分析,电子招标文件可以适当收取费用,该费用应当限于在标书发售环节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成本支出。

电子招标投标情况下,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收取费用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网上查阅或浏览不应收费。

二、由于信息技术的固有特征,电子文件的复制、传输的成本小于纸质文件的印刷、邮寄成本,所以针对电子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小于纸质文件的印刷、邮寄费用。

对电子招标投标情形下各类文件形式的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解读
小编的话:今天发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的解读,这一条的内容是对电子招标投标情形下各类文件形式要求方面的规定。

解读人张利江,其于2003年开始探索招投标业务的电子化,于2008年主持建成全国第一套全流程网上招投标平台并建议国家对电子招标投标予以立法认可;自2009年起全程参与《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起草编制,2012年借调至国家发改委帮助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职从事该办法的论证、调研等工作。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条文
第十九条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在电子招标投标情形下各类文件形式要求方面的规定。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将纸质文件变成了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更容易标准化、格式化。

实践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者的常用方法是将标准文件模板化。

模板化之后的文件便于编制和系统处理。

随着电子招标投标的推进,数据电文形式的各类标准文件将向智能化发展,主要表现在:
1、系统数据实现源头一次性录入,文本内容的自动勾稽核对,同类数据无需重复录入;
2、文本内容要素的自动转换,文本结构化要素与文本化的转化;
3、文本来源和文本真实性的自动确认;
4、文本中各种要素如开标记录表、评标表格、评标专家等信息的智能化集成。

在这种条件下,招标人将从这些智能化、标准化文本中获取更加完整的信息,有利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做出更好的选择。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九条、二十条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构成、标段划分、工期确定、禁止含有限制和排斥内容等方面做出规定。

据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就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作了具体规定。

编制数据电文形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制订和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欧美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

为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国家发改委会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先后颁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后续将颁布其他招标类型的标准文件。

标准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施行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我国各个行业的招标投标规则,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有利于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有利于衔接我国各项投资和建设管理制度,发挥制度整体优势,有利于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的透明度,预防和遏制腐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因此,数据电文形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遵守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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