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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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_法律规定(3篇)

破产案件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破产案件的概念及类型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破产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 债务人主动破产: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案件。

2. 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

3. 宣告破产重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的,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重整的案件。

4. 宣告破产和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和解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和解的案件。

5. 宣告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重整、和解可能的,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清算的案件。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的管辖,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破产的条件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申请破产的程序1.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 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四、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一)破产财产的认定破产财产包括:1.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2. 债务人应当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3. 债务人依法取得的财产权利;4. 债务人因破产程序而取得的财产权利。

(二)破产财产的处理1.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价和分配;2. 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处理破产财产,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3.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

五、债权申报与确认(一)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作了《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适用该文书样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本文书样式的体例针对破产程序各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工作内容,按照简洁、实用、便利的原则,文书样式分为“通用类文书”、“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重整程序用文书”、“和解程序用文书”以及适用于破产衍生诉讼一审程序的“破产衍生诉讼用文书”五类共105个文书样式。

各文书样式均包括文书主文和制作说明两部分。

文书主文是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名头、主文、落款、附件等部分。

制作说明是文书样式的辅助部分,主要列明制作文书样式的法律依据以及文书制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制作、使用文书。

二、关于相关案件的案号和各文书样式的文号1.破产案件的案号破产案件的案号为“(××××)×破字第×号”。

人民法院审理一个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后,以及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之间相互转化程序前后,均应使用同一案号。

“(××××)×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年份;“(××××)×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简称;“(××××)×破字第×号”中的“×”,应列明该破产案件的案号。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下属全资子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诉讼申请的公告【模板】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下属全资子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诉讼申请的公告【模板】

公告编号:临2019-053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XX公司XX公司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7月19日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5月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XX公司(以下简称“昆山良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国良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其鹏,该公司员工其他信息:无(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XX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海润”)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晓军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波、许妍,该公司员工(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其他信息:无(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昆山良品以合肥海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合肥中院提出对合肥海润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请求裁定对合肥海润进行破产清算。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昆山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请求依法对合肥海润进行破产清算。

(六)案件进展情况:2019年7月1日,合肥中院认为合肥海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清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定。

2019年7月18日,经公开摇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现决定指定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为XX公司的管理人。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2019年7月1日,安徽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皖01破申34号),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XX公司对被申请人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8〕 162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8〕 162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8〕162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于2018年7月1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本院民二庭联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明确人民法院相关职责,充分发挥破产制度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促进破产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受理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破产案件审理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受理第一节案件申请一、具有申请人资格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第四条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目前,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可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第六条债权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一)债权为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二)债权合法、有效。

第七条债务人可以申请本企业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9.09•【文号】法释[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9.05•【文号】法释[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中国人民法院公告网

中国人民法院公告网

中国人民法院公告网篇一: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标准化规范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法院更进一步通知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2021年《人民法院多用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格式》进行修订,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阅决定,现予以公布,请各级法院在制作法院公告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或涉港澳台和涉外皆为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2、法律条文开庭传票(适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定于年报期满后第()日()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3、第一审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一审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或涉港澳台和涉外均为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或答辩,或公告)期满后第()日()时()(遇强制性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4、民事案件起诉状供词副本及开庭传票(通知第三年轻人参加诉讼)():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现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或涉港澳台和涉外均为30日)内。

定于(举证,或答辩,或公告)期满后第()日()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刘晓晶将依法缺席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破产清算公告

破产清算公告

破产清算公告尊敬的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于××年×月×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并已于××年×月×日获得裁定立案。

自裁定生效之日起,我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清算组织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我公司成立了破产清算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处理公司破产清算事宜。

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受理管理人:××ו破产清算管理人:××ו监督人:×××二、债权登记和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债务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各类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债权人的债权登记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逾期不再受理。

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债权证明材料、代理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到我公司指定地址申报债权并核对,具体如下:•地址:×××(详细地址请见温馨提示)•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00。

•咨询电话:××× (热线服务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00)温馨提示:请债权人务必提前预约,并详细阅读我公司公告栏和指定地址公告栏的相关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遗憾。

同时,申报债权时请务必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债权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债权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本次破产清算过程中,按照优先顺序分配清偿债务:1.破产清算费用2.员工工资、福利费用3.国家和地方税费4.其他优先受偿债权5.普通受偿债权各类债权的分配比例和方式将在破产清算进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作出决定,并将于指定时间公示。

申请破产后的法律后果(3篇)

申请破产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是指债务人因债务不能清偿,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程序。

破产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申请破产后的法律后果。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丧失对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破产宣告后,债务人丧失对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

管理人负责处理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清算、变卖、分配等事宜。

2. 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申报的债权,视为放弃债权。

3. 债权清偿顺序破产宣告后,债权清偿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破产费用:包括管理人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等;(2)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3)税款;(4)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清偿。

4.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变卖、分配等行为。

破产清算结束后,债务人被注销,企业法人资格消灭。

三、破产重整的法律后果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因经营困难,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协商,达成重整协议,使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实现债务清偿的一种法律程序。

1. 债权人权利受限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的权利受到限制,包括:(1)不得对债务人提起诉讼;(2)不得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3)不得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应当制定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执行。

3. 重整成功的法律后果重整成功后,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实现债务清偿。

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得到解决。

四、破产和解的法律后果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因经营困难,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和债权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债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如何申请破产清算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如何申请破产清算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如何申请破产清算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请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或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由法院进行审判,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用其清盘所得还债。

下面是关于如何申请破产清算以及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的详细介绍。

一、申请破产清算的适用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2.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债务或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3.多方债权人要求破产清算。

4.债务人存在其他丧失还债能力的情形。

二、破产清算的申请程序:1.提交申请:债务人或权利人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破产清算的理由和证据材料,以及主张和请求。

2.确认受理:法院在受理申请后,要在5日以内确认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审查立案: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立案主要是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债务情况和清算事宜的合法性。

4.公告和债权认定: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并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债权申报。

债务人、债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提交清偿债务的说明和证据,否则将被视为放弃。

5.债权调查和处理:法院将对申报的债权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债务人的债权情况。

然后根据财产分配顺序和比例,按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6.破产清算完成并结案:破产清算完成后,法院应当组织申报债权人进行公示,并依法决定破产清算结束,并作出结案裁定。

三、申请破产清算所需材料:1.申请书:申请人应写明申请破产清算的理由、请求,以及提供个人或企业的基本情况。

3.债权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供与债权有关的文件,如借款合同、欠条、发票等,以证明债务的合法性和数额。

4.财产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供与其财产状况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车辆证明等。

5.公告材料:申请人应提供将申请破产清算的事宜公告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法院公告通知等。

企业破产重组法律法规汇编

企业破产重组法律法规汇编

破产相关法律法规汇编二〇一七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破产相关法律法规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8)第二部分:破产相关司法解释 (1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1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1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一) (1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二) (1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 (1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四) (2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2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2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2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219)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信息业务标准 (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通知. 2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2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74)第三部分:破产司法文书样式 (2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282 ××××人民法院决定书(指定管理人用) (285)××××人民法院通知书(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用) (286)××××人民法院决定书(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用) (287)××××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用) (287)××××人民法院决定书(临时确定债权额用) (288)××××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用) (289)××××人民法院决定书(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用) (290)××××人民法院决定书(针对监督事项作出决定用) (291)××××人民法院复函(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用) (292)××××人民法院决定书(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用). 292××××人民法院决定书(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用) (293)××××人民法院公告(更换管理人用) (294)××××人民法院决定书(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用) (295)××××人民法院通知书(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用) (295)××××人民法院通知书(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 (296)××××人民法院通知书(确定管理人应收取的报酬数额用) (297)××××人民法院决定书(认可或驳回债权人会议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用)298 ××××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298)××××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 (299)××××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维持或撤销下级法院拘留、罚款决定书用)300 ××××人民法院通知书(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 (301)××××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301)××××人民法院通知书(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 (30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30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30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305)××××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307)××××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307)××××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 (308)××××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310)××××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311)××××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312)××××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 313 ××××人民法院通知书(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 (314)××××人民法院公告(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用) (315)××××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破产用) (316)××××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 (317)××××人民法院公告(宣告债务人破产用) (318)××××人民法院公告(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 (318)××××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用) (319)××××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用) (320)××××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用) (321)××××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书用) (322)××××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 (32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用) (325)××××人民法院公告(终结破产程序用) (325)××××人民法院决定书(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用) (326)××××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用) (327)××××人民法院通知书(收到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 (328)××××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 (328)××××人民法院通知书(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 (329)××××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 (330)××××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 (331)××××人民法院公告(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 (333)××××人民法院公告(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 (33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 334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 335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务人或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的重整申请用) (336)××××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用). 337 ××××人民法院决定书(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用) (339)××××人民法院通知书(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 (339)××××人民法院复函(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用) (341)××××人民法院复函(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用) (341)××××人民法院决定书(设小额债权组用) (342)××××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用) (342)××××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 (343)××××人民法院公告(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 (344)××××人民法院公告(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 (345)××××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用) (345)××××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用) (346)××××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 (347)××××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批准重整计划用) (348)××××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 (350)××××人民法院公告(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用) (351)××××人民法院公告(不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用) (351)××××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用) (352)(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用) (353)××××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用) (354)××××人民法院通知书(协助执行重整计划用) (355)××××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356)××××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裁定债务人和解用). 357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357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358)××××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和解申请的裁定用). 359 ××××人民法院公告(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 (361)××××人民法院公告(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和解用) (362)××××人民法院通知书(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 (362)××××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可或不予认可和解协议用) (36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时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用) (365)××××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用) (365)(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用) (366)××××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用) (368)××××人民法院公告(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用) (369)××××人民法院公告(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 (369)××××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用) (370)××××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用) (371)××××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一审用) (372)××××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取回权诉讼一审用) (37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别除权诉讼一审用) (374)××××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债务人无效行为诉讼一审用) (375)××××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外追收债权或财产诉讼一审用) (376)××××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追收出资诉讼一审用) (377)××××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追收非正常收入诉讼一审用) (378)××××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诉讼一审用) (379)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 (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 (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5)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 (6)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 (7)告知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8)告知函(中止执行程序用) (9)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 (11)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恢复法律程序用) (12)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 (1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 (14)关于拟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报告 (15)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16)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17)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18)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19)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 (19)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 (20)通知书(要求相对人撤销担保用) (2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 (23)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 (24)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 (25)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 (27)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 (28)通知书(是否同意抵销用) (29)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 (30)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31)关于×××(债务人名称)职工债权的公示 (31)通知书(回复职工对债权清单的异议用) (33)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33)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 (35)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 (35)关于×××(债务人名称)财产状况的报告 (38)关于×××(债务人名称)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 (39)通知书(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 (41)关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报告 (42)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方案的报告(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方案用) (42)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报告 (43)《×××(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44)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45)《×××(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6)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47)公告(破产财产中间分配用) (48)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 (49)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 (50)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用) (51)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最后分配完结用) (52)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53)通知书(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 (5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的报告 (55)关于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55)关于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57)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 (5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 (59)(请求批准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 (59)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60)关于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报告 (61)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报告 (6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和解程序用) (63)第四部分:律协指引 (6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64)第一部分:破产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 0 0 6年8月2 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破产清算申请的法律规定(3篇)

破产清算申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

破产清算申请是破产程序的第一步,也是整个破产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

本文将详细阐述破产清算申请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破产清算申请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 概念破产清算申请,是指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由清算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的请求。

2. 适用范围破产清算申请适用于以下情况:(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债务人正常经营,但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的。

三、破产清算申请的条件1. 申请主体破产清算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债务人可以自行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 申请材料破产清算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债务人基本情况;(3)债务人资产负债表;(4)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书;(5)债权人的身份证明和债权证明材料;(6)其他相关材料。

四、破产清算申请的受理和审查1. 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主体是否具有申请资格;(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3)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条件。

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2. 审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条件;(2)债务人财产是否能够清偿债务;(3)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重整条件。

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债务人、债权人、清算组等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

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公司破产清算公告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公司破产时需要进行清算,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公司破产清算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公司破产清算公告范文一因寿光市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央华府项目开发商)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凡中央华府项目未交房和未办理房产证件的购房户及其他债权人,请于20xx年10月31日前到寿光市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进行申报登记。

地址:渤海路仓圣公园管理所联系电话:50806。

寿光市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年10月10日公司破产清算公告范文二受福州飞越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委托,兹定于20xx年5月27日(星期四)上午9时在福州市五四路210号国际大厦20层福建省海峡拍卖行拍卖厅举行拍卖会。

拍卖标的:福州飞越大厦整座及部分电子设备和附属楼的物业使用权。

飞越大厦位于福州市晋安区二环路号,地处福州市主要交通枢纽,与福州汽车北站隔街相望,交通便利。

根据相关规定,拍卖佣金将给予优惠。

有意竞买者应于20xx年5月 26 日下午4时前(以到帐时间为准)自行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壹仟万元存入委托人指定帐户(户名:福州飞越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开户行: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账号:800110724508099001),并持委托人开具的《保证金收据》及竞买有效证件到福建省海峡拍卖行办理确认竞买登记手续。

★拍品展示时间:即日起至年月日展示地点:标的现场★联系电话:★委托人监督电话:★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刘法官、陈书记员)★联系地址:★网址:年月日公司破产清算公告范文三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申请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下称__________)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查明,在行政清算期间,__________清算组委托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__________的资产负债状况作出审计,该所出具的厦门天健华天所审(20xx)清字第0008号《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清查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xx年9月3日__________被行政托管经营日止,__________账内外汇总资产清查值总额为人民币59.75亿元,负债清查值总额为人民币91.21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1.46亿元,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清算条件。

企业破产清算公示期一般是多久?

企业破产清算公示期一般是多久?

企业破产清算公示期一般是多久?企业无力维持正常生产,资不抵债的时候,可以申请破产,这时法院会组建清算组入驻企业。

清算组在核实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后,会进行破产清算公示,告知债权人企业财产清算情况及方案等。

那么企业▲破产清算公示期一般是多久?下面小编通过整理的法律知识给大家具体讲一讲。

▲一、公司破产清算公告期限是多久?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

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4、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清算通知的方式有哪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清算通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可以采取两种方式通知债权人。

一方面,投资人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另一方面,对于投资人无法通知的债权人,投资人应当予以公告,通过公告,请债权人申报债权。

2、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清算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通常也都是以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的操作流程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的操作流程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的操作流程1、组成合议庭(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17条);2、中止有关被申请财产的执行程序(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22条);3、指定清算组并制作《指定清算组成员决定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22、38条)【决定书内容:指定清算组成员、指定清算组负责人、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清算组清算工作方案制定期限、完成对被申请人接管工作的期限(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4、清算组组建工作团队,并将名单报人民法院备案(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34条);5、清算组制定清算工作方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8条);6、刻制清算组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7、接管被申请人、开立清算组账户;8、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9、清算组清理被申请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10、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制作《裁定书》予以确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8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65条);11、清算组进行清算12、向股东按照实际缴纳的支付剩余财产中的利润。

13、清算组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38条)。

14、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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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12•【文号】法释[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

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第三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申报条件;(二)应当提交的材料;(三)评定标准、程序;(四)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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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人民法院公告(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用)
正文
××××人民法院
公告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用)
(××××)×破字第×-×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为×××(债务人名称)管理人。

×××(债务人名称)的债权人应自××××年××月××日前,向×××(债务人名称)管理人(通信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务人名称)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债务人名称)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年××月××日××时在________(地点)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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