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工作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27•【字号】鄂办文[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10〕27号)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10〕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提高农民生活水平1、提高种养业经济效益。
落实国家鼓励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的基础上,大力优化品种结构,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省农业厅)。
启动33个产粮重点县新增粮食产能工程,抓好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
继续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开展粮棉油优质高产创建活动。
加快中心骨干粮库建设改造,指导和帮助农户科学储粮(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
着力推进农业生产基地和生产大县板块基地建设,扶持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继续支持畜牧水产大县创建活动,实施老化鱼池清淤改造工程。
大力支持小龙虾苗种繁育、商品化生产和精深加工(省农业厅)。
大力发展油料生产,加快优质油菜、花生生产基地县建设,积极发展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局)。
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省农业厅、省林业局)。
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场试点,率先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建设大型农产品基地(省农垦局)。
2、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进一步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省发展改革委)。
支持县(市、区)办好开发区或工业园区,2010年省级继续安排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20亿元,重点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大做强(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
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一)延续阶段性缓缴和优惠保险费政策。
对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
其中,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50%。
允许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补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二)延续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确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停缴手续。
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限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利用创业孵化器、集群登记托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但暂时没有确定经营地址或处于筹备期的创业者,免费提供阶段性过渡地址办理登记注册。
依托社区、乡镇党群服务中心等功能性载体设立集中登记驿站,供从事社区服务、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就近免费入驻,办照经营。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四)降低用能成本。
对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并承诺后,执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费用缓缴,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6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贯彻_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_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
构建成熟定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更好抓实抓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指导全国登记机关持续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规则,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结合《条例》实施一年来的相关情况,登记注册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起草过程自2022年3月1日《条例》实施一年来,新旧登记制度衔接顺畅、过渡平稳,在当前经济发展严峻形势下,进一步释放了稳定市场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政策信号。
同时,市场主体和登记机关也反映了实践中遇到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登记注册局坚持以问题导向,广泛开展调研,有针对性地研究起草了《通知》。
2022年12月,登记注册局先后召开两场视频会议,组织18个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构负责人对《通知》内容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完善,于2023年1月3日-20日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总局相关司局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通知》。
二、主要内容《通知》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依法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全面服务保障高质量履行市场监管登记管理职能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重点有以下内容:一是强调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通知》规定,强调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确认和信息公示两项主要职能;强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合规性和统一性,不得擅自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置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做好信息公示各项工作,确保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鄂办文[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08〕13号2008年2月27日)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08〕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继续推进优势农产品板块建设1、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主产区建设优质稻板块达到2000万亩(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专项资金)。
落实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加大对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省粮食局、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
2、大力发展经济特产作物。
继续巩固和加强优质棉花、双低油菜、果茶、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优势和特色农产品板块建设,推进规模化连片种植。
突出重点区域和产品,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质量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省农业厅、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
继续筹措资金用于烟叶基本烟田“千村千亩”工程建设,开展现代烟草农业试点(省委农办会同省烟草专卖局、湖北中烟公司、省财政厅落实资金并组织实施)。
3、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
开展畜牧大县创建工作,加快转变畜禽养殖方式,落实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和对畜禽养殖业的各项补贴政策。
2008年省里筹措资金对新建经过验收的万头养猪场每个补贴100万元(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落实有关专项资金)。
加大与中粮集团的战略合作,支持中粮集团在我省投资建设大型现代化养猪场和屠宰厂,带动农民标准化生猪养殖,同等享受国家和省里的优惠政策。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各市、州、县工商局: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四个基地一个枢纽”建设任务和突破性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突破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突破性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点要求,湖北省工商局决定,全省工商系统在法定的范围内,在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规定的前提下,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我省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为把湖北建成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多作贡献。
一、降低准入门槛1.全部取消冠用省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
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省名。
2.全部取消冠用市、州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
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市、州名。
所有企业均可直接申请冠用所在县(市)行政区划名称。
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
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
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的企业,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物流”、“破产清算”等。
4.放宽企业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申请人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的场所,也可以是不在同一地点的场所。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第五条住所是各类市场主体法定登记事项,经营场所是特定市场主体(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分支机构)法定登记事项。
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变更登记。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到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等。
第六条下列场所市场主体可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一)已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商用房产(包括商厦、商铺、市场、厂房、车间及其他商业建筑物等)。
(二)县及县以上各类功能开发区内修建的生产经营性场所;(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四)城乡居(村)民住房;(五)暂未取得产权证明的非违法建筑房屋;(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下列场所市场主体不得用于住所或经营场所:(一)非法建筑房屋;(二)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三)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经研究决定,我司将推出一系列措施,以进一步改善供给侧结构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措施如下:一、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干预政府将进一步减少对市场主体的不当干预,优化监管体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同时,要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注重对市场主体风险的预警和防范,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为促进企业发展、吸引更多的创业者,政府将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
具体包括: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推动创新创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的扶持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企业创新活力。
三、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的满意度政府将加强组织和协调力度,积极改善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的满意度。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制,完善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能和责任;简化工商登记、税务等手续,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商事制度,明确企业权益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加强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机制。
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和培训为提高市场主体的素质和能力,政府将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机会和资源。
具体包括: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推动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熟练工人和高级技术人才等有针对性的培训。
以上就是我司即将推出的一系列措施,我们坚信,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参与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推进开放的新征程中,我们期待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市场主体的积极配合和支持,共同营造公平竞争、法治化、国际化的市场环境。
谢谢各位!。
湖北省工商局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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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进一步强化问责。治庸问责,必须突出"问题导向","出重手、下猛药",将强化问责贯穿于治庸问责的始终。全省各级工商局要进一步强化问责,对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对督查暗访中发现并核实的问题,对因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问题,都要坚决处理,严肃问责追责,决不姑息迁就。
湖北省工商局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报:省直机关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创
先争优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工商局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鄂工商治庸领〔20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系统
治庸问责工作的意见 局机关各处室(分局、队)、局属各单位,各市州县工商局:
8月22日至29日,省纪委、省监察厅组成4个暗访检查组,已对省发改委等8个省直单位、省教育厅等5个省直单位政务中心和黄石等9个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进行了暗访检查。主要检查这些单位工作人员遵守上下班作息制度和工作纪律、窗口服务单位人员服务质量和效能等情况,发现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问题:一是违反上班作息制度及机关管理规定,上班迟到现象较多;二是少数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在上班时间串岗聊天、用电脑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三是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少数单位存在关门办公、工作人员不在岗、回复群众咨询态度生硬、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执行不够好等问题,并对问题进行了通报、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01•【字号】鄂工商文[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鄂工商文〔2014〕1号)各市、州、县工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职能作用,按照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现就全省工商系统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工商职能转变1.强化市场意识和服务理念,更加有效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准确把握政府“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的主要职责和作用,加快推进工商职能转变。
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统筹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以适应“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导向,改革市场监管体系。
切实把该放的放到位、该改的改到位、该管的管到位,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五个湖北”建设和“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2.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全面清理全省工商系统规范性文件,凡不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适应“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不适应“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要求的规定和作法一律废止,制定完善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坚持法无禁止市场主体可以正当经营、法无明令不越位监管,切实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行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字号】鄂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省政府对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28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省本级设定的4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一、修改规范性文件28件(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
1.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三部分中的“《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修改为“《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删去“(见附件)”。
2.删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45号)第七部分第一自然段。
(该文件删去后,请税务部门按照原文件减负精神,依法为减轻保险营销员税赋制定新的优惠措施。
)3.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8〕9号)第二部分(二)中的“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新建居住区建设工程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把完善信报箱等邮政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湖北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全面提升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企业上市总体目标(一)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
推进企业上市,必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2022年末,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全省境内外各类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00家左右,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倍增。
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全省目标,制定本地未来五年企业上市工作目标。
二、培育企业上市后备资源(二)增加市场主体数量。
大力发展各类市场主体,为企业上市奠定良好的主体基础。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等相关省直部门和各级政府要从政策环境、市场准入、要素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创业支持和服务体系,全面优化创业环境,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催生更多市场主体。
积极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继续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切实降低投资门槛。
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一批有品牌、有市场、产业带动性强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做大总量、做宽链条、做优结构,积极为企业上市培育更多优质后备资源。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工商办字〔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7〕205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工商总局对截至2016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认真清理,对照国务院改革决策和根据国务院改革决策已修改的法律、法规,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政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现将工商总局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306件和决定废止失效的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工商总局2017年11月8日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市场规范管理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3〕115号 2003.9.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169号 2009.8.2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 2010.3.2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227号 2010.11.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1〕110号 2011.5.2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工商市字〔2011〕111号 2011.5.2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 2011.12.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87号 2012.5.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2〕156号 2012.8.3110.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管辖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3〕91号 2013.6.1811.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工商市字〔2013〕203号 2013.12.1912.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 2013.12.2513.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34号 2014.2.2714.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07号 2014.5.2815.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工商市字〔2014〕144号 2014.7.3016.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14〕180号 2014.9.2917.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90号 2014.10.2918.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9号 2015.2.2619.工商总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工商局管辖于云波等涉嫌侵权案件的批复工商市字〔2015〕32号 2015.3.320.工商总局对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表述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35号 2015.3.421.工商总局关于工商部门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中职责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92号 2015.6.2322.工商总局关于网络拍卖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5〕136号 2015.8.2523.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 2015.10.3024.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工商办字〔2015〕183号 2015.11.625.工商总局对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行为定性处罚的意见工商市字〔2015〕212号 2015.12.1026.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工商网监字〔2016〕2号 2016.01.082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68号 2016.04.2128.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72号 2016.04.2729.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18号 2016.06.2730.工商总局关于依企业申请撤销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公告工商市字〔2016〕166号 2016.08.293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上海市长宁区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工商网监字〔2016〕220号 2016.11.1532.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江苏省宿迁市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工商网监字〔2016〕255号 2016.12.2833.工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市字〔2016〕257号 2016.12.28(二)竞争执法、打传规直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292号 1994.10.2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386号 1996.12.4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128号 1997.5.7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170号 1997.7.7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256号 1997.10.28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257号 1997.10.28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320号 1997.12.3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等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321号 1997.12.3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55号 1998.4.2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8〕109号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 1998.6.12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43号 1998.7.14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267号 1998.11.2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79号 1999.4.5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70号 1999.6.22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190号 1999.7.27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4号 1999.10.2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5号 1999.10.26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6号 1999.10.26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电信部门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7号 1999.10.26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及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8号 1999.10.26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279号 1999.10.26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0号 1999.11.29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313号 1999.12.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48号 2000.3.17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61号 2000.3.3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62号 2000.3.3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96号 2000.5.17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134号 2000.6.25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力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143号 2000.7.6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200号 2000.9.13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旅游服务机构滥收费用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245号 2000.10.17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311号 2000.12.26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38号 2001.2.9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52号 2001.6.13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5号 2001.7.6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179号 2001.7.1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211号 2001.8.6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285号 2001.10.12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54号 2002.3.1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49号 2002.10.15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60号 2002.11.13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78号 2002.12.17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287号 2002.12.31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39 号 2003.3.17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80号 2003.6.18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85号 2003.6.25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91号 2003.7.17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4〕46号 2004.3.17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155号 2005.10.19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6〕90号 2006.5.15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直字〔2007〕189号 2007.9.6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212号 2007.9.24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7〕220号 2007.10.17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7〕263号 2007.11.28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7号 2008.1.8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198号 2008.9.12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09〕77号 2009.4.14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函字〔2009〕125号 2009.4.23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214号 2011.11.393.工商总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指定交易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3〕70号 2013.4.2694.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工商直字〔2013〕166号 2013.10.2395.工商总局关于为传销人员提供委托见证属为传销提供条件的答复意见工商直字〔2014〕87号 2014.4.2896.工商总局关于查处机动车检测企业收取拓号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4〕183号 2014.10.14(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管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9号 2000.1.13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26号 2005.2.5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74号 2006.4.13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 2007.5.29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26号 2007.6.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247号 2007.11.16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8〕18号 2008.2.4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0〕39号 2010.3.2105.工商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13〕101号 2013.7.2106.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强个私协会会员入会和会费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45号 2013.9.2510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63号 2013.10.18108.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 2013.12.18109.工商总局关于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违法所得计算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个字〔2014〕86号 2014.4.21110.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宿迁市开展个人网店登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批复工商个字〔2014〕226号 2014.12.22111.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 2015.4.1112.工商总局关于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组织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6号 2015.4.111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09号 2015.7.17114.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17号 2015.7.27115.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江苏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63号 2015.10.8116.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64号 2015.10.8117.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监管体制建设三项综治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86号 2015.11.1011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永川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90号 2015.11.1311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个字〔2015〕191号 2015.11.13120.工商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工商个字〔2015〕208号 2015.12.1121.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224号 2015.12.28122.工商总局关于汇总发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39号 2016.3.11123.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 2016.5.31124.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2016.8.29125.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 2016.9.2612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升级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246号 2016.12.13(四)广告监管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 2007.7.25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8号 2007.9.17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 2008.4.23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参加国际广告赛事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8〕242号 2008.11.19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9〕85号 2009.4.22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6号 2012.2.9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48号 2012.3.26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工商广字〔2012〕60号 2012.4.11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78号 2012.4.24136.工商总局关于违法广告案件线索移送程序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4〕150号 2014.8.8137.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42号 2015.3.24138.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106号 2015.6.30139. 工商总局关于在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认定广告经营者广告费金额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5〕221号 2015.12.28140.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 2016.4.13141.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6〕107号 2016.6.8142.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48号 2016.7.26143.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6〕194号 2016.10.914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 2016.12.28(五)消费者权益保护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201号 2000.9.6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0〕148号 2010.7.26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1〕113号 2011.5.30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工商消字〔2011〕217号 2011.11.14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1〕222号 2011.11.18150.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3〕108号 2013.7.15151.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3〕197号 2013.12.17152.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43号 2014.3.415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51号 2014.3.1215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 2014.4.30155.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14〕233号 2014.12.2915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15〕9号 2015.1.14157.工商总局关于明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措施文件效力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5〕18号 2015.1.27158.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36号 2015.3.4159.工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5〕105号 2015.7.13160.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 2015.11.12161.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6〕204号 2016.10.19(六)商标注册管理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24号 1996.1.16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71号 1997.3.13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3〕99号 2003.8.8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07〕15号 2007.1.24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59号 2009.8.12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09〕182号 2009.9.1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 2009.11.9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扶持措施》的通知工商标字〔2010〕129号 2010.7.7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16号)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的场所,也可以是不在同一地点的场所。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第五条住所是各类市场主体法定登记事项,经营场所是特定市场主体(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分支机构)法定登记事项。
市场主体应依法依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变更登记。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到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等。
第六条下列场所市场主体可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一)已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商用房产(包括商厦、商铺、市场、厂房、车间及其他商业建筑物等)。
(二)县及县以上各类功能开发区内修建的生产经营性场所;(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四)城乡居(村)民住房;(五)暂未取得产权证明的非违法建筑房屋;(六)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下列场所市场主体不得用于住所或经营场所:(一)非法建筑房屋;(二)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三)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鄂发[2011]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9号)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结合湖北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应新形势,把工商联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已占据全省经济的半壁江山,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但发展不够,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够,仍是我省最大的实际。
当前,湖北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经济社会结构呈现新变化,经济发展面临新挑战,人民群众对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寄予新期待。
非公有制经济在消费、投资、出口中具有重要拉动作用,在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占领高端产业中具有生力军作用,在解决就业、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后劲、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湖北跨越式发展、实现富民强省的必然选择。
(二)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影响,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是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科学发展、实现湖北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和谐湖北的需要,是发展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广泛凝聚多方力量、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需要。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武汉城市圈工商一体化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武汉城市圈工商一体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鄂工商文[2009]140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武汉城市圈工商一体化工作的通知(鄂工商文[2009]140号)武汉城市圈各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局属各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的部署,按照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和全省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武汉城市圈试验区建设意见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武汉城市圈工商一体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要坚持科学发展,改革创新,重在做实创新上下功夫。
省局机关和城市圈9市工商局要认真总结前段武汉城市圈工商一体化工作经验,深入分析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支持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有关意见的会议纪要为契机,认真对照武汉城市圈工商一体化的总体目标和分项一体化目标,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实在在地支持武汉城市圈建设。
二、深入推进局省合作共建。
搭建局省合作平台是推进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举措。
省局各相关处室、单位要认真学习理解总局《纪要》精神,细化局省合作共建内容,按照项目化、资金化、模块化的要求,制订详细、操作性强的方案,对口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司局合作共建配套措施。
各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明确责任,认真组织,一方面向国家工商总局争取政策配套,一方面要组织指导城市圈工作的落实。
省局办公室要切实抓好督办、协调、组织等日常工作,确保局省合作《纪要》的落实。
三、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
武汉城市圈工商一体化建设,涉及内容广,工作要求高,必须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75万人,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约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积极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一)全面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
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春潮行动”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各级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检查评估培训效果,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
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改进培训补贴方式,落实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构建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
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的主体责任,企业要加强对农民工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按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对农民工自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所在企业应从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
对企业组织农民工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设农民工实训基地。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我市营商环境进入全省第一方阵,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提升投资服务质效1,提升企业开办效率。
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流程,继续深化“一照含证”改革,关联“一网通办”平台,将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预约银行开户等合并受理,集约办理,将企业开办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
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签名及电子印章的认可和使用,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开办全流程相关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大力推行企业办件寄递、证票自助打印服务。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行管委、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民银行、XX银保监分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行开办企业首套刻章免费,凡在XX市范围内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标准为200元/套的首套印章免费服务,所需经费由受益财政给予足额保障。
(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试行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
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只要出具承诺书政府部门即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2023年12月底前制定实施相关改革举措并实施。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
进一步压缩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时间,各阶段合计行政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不含中介服务时间),其中立项用地阶段不超过20个工作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不超过25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不超过5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实施指导意见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实施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鄂工商市[2011]276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实施指导意见(鄂工商市〔2011〕276号)各市、州、县工商局: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0〕120号),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以下简称“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保护网络商品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网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跨越式发展大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重大意义网络商品交易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是新型交易和流通方式。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商品交易快速发展,网络化生产经营方式初步形成,网络消费正在成为我国市场上重要的消费形态,网络商品交易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由于网上购物属于非现场购物,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产品、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网络欺诈、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和不讲诚信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网络经营秩序,阻碍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网络商品交易是国务院赋予工商部门的新职责。
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办法》,为工商部门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提供了执法依据,抓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既是工商部门履职的需要,也是工商部门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力度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经营秩序,促进全省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鄂市监注〔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省局研究制定了《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8日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和《全省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大会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方案》要求,深化全省营商环境品牌建设,促进市场主体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深化市场主体准入准营制度改革1.提升市场主体开办效能。
巩固提升企业开办“210”标准服务,将银行开户预约纳入企业开办服务范围,试点推动企业设立登记同步生成预约账号,提升企业开办效率。
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掌上办”“智慧办”。
(注册处、科信处、信息中心负责)2.深化市场主体名称和住所登记改革。
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智能比对规则,将企业名称一次核准率提高到90%以上。
修订完善《湖北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全面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注册处、科信处、信息中心负责)3.深入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构建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登记机关形式审查的行政确认模式,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予以确认,当场登记。
工商局行政监管发展意见
工商局行政监管发展意见尊敬的各位领导:工商局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行政机构,其职责之一是行政监管,对于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担负着重要使命。
为此,我们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工商局行政监管发展意见》,旨在进一步做好行政监管工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一、加强行政监管的定向引导在工商局行政监管工作中,我们要深入贯彻实施国家法律和政策,一方面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另一方面积极引导、促进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具体措施如下:1.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
我们将加强对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倡导社会诚信、守法经营,让企业树立积极企业形象。
同时,我们将注重提高社会责任意识,推广“绿色生产、低碳环保、科技创新、人性管理”的理念,引导市场主体实现可持续经营和社会责任。
2.严格监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我们将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对涉及假冒伪劣、欺诈误导、价格垄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采取严厉措施予以严惩,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预警机制和防控措施。
二、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为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利用数字化手段提升监管能力。
我们将继续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络监管平台和大数据监管系统建设,以数字化手段优化监管流程,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2.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合力。
我们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工商局与公安、质监、环保、食药等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做到策略衔接、资源共享、工作配合、效益互补,加强职能部门间协调,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强行政监管人员队伍建设1.不断提高行政监管人员素质。
我们将注重加强行政监管的人员培训与管理,提高行政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知识储备、法律素养与社会控制力,提高监管行为规范、职业操守和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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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工作的意见【文 件 号】鄂工商文[2010]146号【颁布部门】湖北省工商局【颁布时间】2010-08-06【实施时间】2010-08-06【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了巩固经济回升向好的发展势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创业引导服务 1.转变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工作理念。
变坐等上门登记发照为主动引导、提前介入、重点指导、跟踪服务,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工作方式。
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用好、用足省工商局和各地出台的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使政策措施催生、快生、优生的作用有效发挥。
2.以服务“两圈一带”战略实施和承接沿海产业转移为主线,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成为创业资本,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
加大支持企业重组改制、产业升级、招商引资、扶持就业、帮农活农、淘汰落后产能和治理无照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推动市场主体做多、做大。
3.引导市场主体积极调整产业结构。
运用登记监管职能,促使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等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大力扶持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和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市场主体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4.实行重点项目市场主体准入特别服务。
及时掌握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其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的落户和筹建,主动做好登记法规咨询、登记流程讲解、前置许可导办、登记材料预审等工作,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收益。
5.实行自主创业辅导服务。
主动与大专院校、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联系,多种形式宣传鼓励全民创业的优惠政策,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开展相关技能培训,对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农村村民等群体中有自主创业意愿的人员,指定专人对办理证照和成长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6.实行规范无照经营“一对一”指导服务。
做好对无照经营人员的法规宣传和政策引导工作,坚持疏堵并举,引导规范和查处取缔相结合,对基本具备条件的经营户进行“一对一”指导,帮助其依法办照,合法经营。
7.实行市场主体发展专题分析服务。
充分运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定期发布发展情况分析报告。
做好总体分析,把握分析重点,加强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分主题等专题分析,拓展分析类型,挖掘分析深度,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信息综合利用水平,为政府科学决策和引导投资者创业、兴业服务。
8.实行市场准入诉求处理和导办服务。
做好有关市场准入的现场咨询、电话询问和网上诉求的答复和处理,突出政策法规宣传,指导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为不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创造条件依法办理登记。
二、进一步做好政策优化服务 9.本省企业法人在省内其他市县投资并控股开办公司, 外省企业在我省投资并控股开办公司,可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加用投资方行政区划名称。
10.引导和促使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前提下,允许新设立的公司保留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
11.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上级组织证明文件。
12.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设立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
13.内资公司确有合理的理由和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可延期一年缴足。
14.公司已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股东会可作出撤销注销的决议,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和必要材料,经批准后,公司可存续。
15.支持引进外资投资小额贷款行业,经省政府金融办、省审批部门批准后,及时办理登记注册。
16.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审批部门批准,允许企业30日内提交已缴付首期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可先办理变更登记。
17.支持外商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支持企业上市做大做强。
三、进一步做好准入登记服务 18.加强各级登记注册窗口建设,不断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进一步优化办事大厅硬件和软件环境,提高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职业素养、服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落实好“一次性告知”、“一审一核”、“一人办结”、“限时办理”、“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前置审批向导服务”、“绿色通道”等制度。
不断提高网上登记、网上年检的便捷性。
19.提升行政效能,对冠本级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章程备案及其他不涉及变更登记的备案、股东(发起人)名称变更登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减少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企业证照遗失补领、企业执照换发、企业迁出手续办理等8类事项,实行当场办结。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动产抵押登记,不论资产性质、标的大小,一律当场办结。
20.支持武汉市工商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及恩施自治州工商局等工商局(分局)创造条件,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方便外商就近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四、进一步做好主体成长服务 21.认真履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能。
及时协调解决大企业的困难和诉求,按照大企业发展需求,实行个性化服务,积极为大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22.帮助市场主体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快建立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农村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
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动产抵押、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指导服务,为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拟放贷、被担保企业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查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23.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提升商业信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量大、经济效益好的市场主体驰名商标推荐申报和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力度。
支持市场主体提高应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能力,引导其运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出资。
24.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广告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培育广告骨干龙头企业,扶持优质广告公司上市融资,开发新的广告发布形式,拓展广告产业新的增长点。
25.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重点培育科技型和农产品经纪人,鼓励符合条件的经纪人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营业执照,不断提高组织化程度。
支持农资经营主体的有序发展,引导农资连锁企业在农村开办农资经营连锁店,加强对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管。
26.充分发挥个私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
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个私协会员文明、诚信、守法经营;加强生产经营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指导会员防范市场风险、抢抓经营机遇;做好创业和就业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创业技能和经营技能培训,提高创业兴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协调银行部门,搭建融资平台,帮助会员解决融资难问题;加大维权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在非公经济组织的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五、进一步做好监管执法服务 27.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防止不规范、不廉洁、不文明执法,严禁利用登记年检职权强制收取会费,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28.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机制,促进监管理念的转变和监管方式的创新。
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等形式,对企业经营期限到期、出资期限到期、前置许可过期、企业年检逾期等行为,及时予以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守法、规范经营。
29.深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增强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各类监管信息的整合和联网应用,按照不同信用等级分类实施科学监管,为守法守信市场主体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对失信企业加强监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提高监管效能。
30.依法履行反不正当竞争职责。
积极开展打假维权服务,重点打击侵犯知名商品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利用境外登记企业名称,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和竞争秩序,为市场主体做大做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1.树立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理念,除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外,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无主观故意、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无社会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先予行政告诫、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2.对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但仍有经营意愿的,允许持相关说明和承诺文件报备,保留主体资格。
33.企业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参加年检,最长可延期3个月。
34.对首次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并在限期内改正的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对其他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但在当年内改正、补办年检的企业,可减轻行政处罚。
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