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国土资发〔2013〕161号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教育系统房屋土地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教发字[2011]15号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教育系统房屋土地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教育系统房屋土地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教发字〔2011〕15号)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直属各学校:现将《济南市教育系统房屋土地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济南市教育系统房屋土地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教育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房屋场地管理办法》、《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系教育教学、活动、绿化、生活、实训等教育用地。
房屋系教育教学、行政、生活、校办企业等教育用房。
第四条学校对使用的房屋、土地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学校使用的房屋、土地实行单位首长负责制,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学校房屋、土地管理负主要责任,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对房屋土地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学校应定期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其完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的使用用途。
第六条学校房屋、土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在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因特殊原因需要兴建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不得擅自将房屋和土地出售、转让、抵押、置换、出租等,确需停办、合并、置换、搬迁、扩建学校,需要对原房屋、场地进行调整的,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分析【案情】2012年3月23日,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刘红刚向济南市国资委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济南汽车配件厂改制的十三条信息。
济南市国资委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的《告知书》中,告知第一条、第三条信息可供查询,其余的十一条信息以其它理由不予公开,并约定4月16日在龙奥大厦接待室进行信息公开查询。
4月16日上午,国资委法规处魏守祥等四人,允许刘红刚看了信息公开申请第一条、第三条的文件,刘红刚当场要求复印公开的信息却遭到拒绝。
其余的十一条信息被以各种理由没有公开。
无奈,刘红刚又递交了《再次申请信息公开说明》并要求一周后公开。
由于国资委没有及时公开信息,刘红刚于2012年5月2日到济南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的目的:1、要求将国资委公开的文件复印。
2、要求公开其余的十一条信息。
2012年5月3日刘红刚收到济南市国资委的《告知书》,称其余十一条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不予公开。
主要内容为:“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国资企改(2005)120号文件,关于济南汽车配件厂改制重组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该信息存在可提供查阅。
二、‘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济南汽车配件厂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的批复’,经核查该信息不存在。
三、‘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国资产权(2005)112号文件,关于企业改制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附评估结果汇总表)’,该信息存在可提供查阅。
四、‘济南汽车配件厂人员安置和补偿金说明或就业安置金说明’,经核查该信息不存在。
五、‘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土字(2006)172号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文件济国土资发(2006)183号,济南汽车配件厂国有土地置换协议’,该文件从文号上看不是我委制作,从你们申请的内容看,该信息可能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如需要建议你们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咨询相关问题。
六、‘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北京弘毅投资创业中心及北京弘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之济南汽车配件厂产权转让协议’,该信息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并涉及第三方,其信息查询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鲁国土资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5〕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2月2日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管控,有序推进。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管控和引导,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严格控制规模,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二)尊重民意,维护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动各区、各投融资平台主动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4〕2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原则(一)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
根据各区财力和体制分成机制,综合考虑区级、投融资平台承担的市政建设任务、各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等相关因素,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
(二)坚持提高行政效能、简政放权原则。
市级不再具体核算宗地成本与收益,调整为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进一步提高土地收入分配效能。
(三)坚持土地收益最大化原则。
土地成本核算和审核均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不断提升核算和审核精细化水平,努力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坚持土地熟化主体与土地出让收入分成对象一致原则。
按照“谁熟化,谁分成”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实现后,市级与土地熟化主体进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二、调整完善内容(一)调整收入分配比例。
土地熟化主体为各区政府的,市级与区级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3︰7比例分成;土地熟化主体为市各投融资平台的,市级与各投融资平台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2︰8比例分成,并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熟化的土地、城中村改造、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享受土地收入分配单独政策的项目按照会议纪要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1〕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三章土地储备项目实施第四章土地收回与收购第五章土地储备与管护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以下统称“相关区”)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招拍挂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批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和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破坏鉴定工作的通知-济国土资发〔2015〕60号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破坏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济宁市国土资源局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耕地破坏鉴定工作的通知济国土资发〔2015〕60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局各科室处、直属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耕地破坏鉴定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鉴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依规做好耕地破坏鉴定,加强耕地保护,是认真履职尽责,保护土地资源,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等文件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要认真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时,要全面、细致、严谨地做好基础性工作,对耕地破坏地块面积、程度、方式进行初步确认,并提供科学、详实的基础材料。
二、明确耕地破坏鉴定的标准申请进行鉴定的耕地地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非法占用或圈占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二)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依法调查被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占用土地;(三)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2.02.20•【字号】鲁国土资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3]21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3]1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3]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创新与规范、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针对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为切入点,大力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全面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为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通过整顿和规范,使各类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严肃查处,违规建立的各类园区得到清理规范,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得到坚决纠正,依法管地、用地的水平和土地市场化水平明显提高,政府土地收益大幅增加,土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整顿规范中进行依法行政教育,重点是领导机关和管理机关;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是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问题;查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重点是查处违规设立园区、擅自协议圈占集体土地和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行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1•【字号】济政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日济南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7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是指为实施城镇村规划而需要批准新增加的建设用地总量指标,包括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含耕地)及未利用地指标。
第三条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和重点工程、重点片区用地,并合理向规划编制完善的区域倾斜;(三)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四)鼓励合理竞争,择优供给;(五)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省、市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条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集中预报和沟通衔接制度。
每年第4季度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四大投资集团公司等单位将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向市国土资源部门预报。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预报情况,确定全市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规模和计划建议,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国土资源部门。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来源: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人:发布时间:2008-01-31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济政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济政发〔2016〕27号)、《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济政字〔2018〕92号)、《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8〕33号)、《济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济政办发〔2017〕45号)、《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专业人员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40号)等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开展的需要。
经研究,确定自2021年7月7日起,对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济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7日附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对《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济政发〔2016〕27号)作出修改:删除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二、对《济宁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办法》(济政字〔2018〕92号)作出修改:删除第三十九条中的“和矿业集团”。
三、对《济宁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8〕33号)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二)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三)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3]20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01【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范围另行界定。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审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事项。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征收工作经费。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核对相关数据;(二)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汇总社会公众意见;(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渣土清运管理及公共配套设施迁移等;(六)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安置及结算相关费用;(七)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测绘、评估、公证、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十三五”前三年度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十三五”前三年度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济政办字〔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十三五”前三年度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三五”前三年度(2016—2018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下达各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指标分解依据(一)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调整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6〕10号)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市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意见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7〕32号)为依据,结合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调整下达2016、2017、2018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
(二)依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补充耕地任务,以当年农转用占用耕地数量确定2016、2017、2018年补充耕地面积任务。
(三)依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土地整治任务,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计划明确2016、2017、2018年土地整治任务。
二、工作要求(一)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对下达本行政区域(代管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面积和土地整治任务指标负全责,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依照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各县区政府要在2017年9月底前将各项指标分解下达到所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将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村(居)。
历城区、长清区及章丘区行政区域内济南高新区代管区域(济政字〔2009〕21号、济政字〔2011〕1号、济政字〔2016〕50号、济政字〔2016〕64号及济政字〔2016〕81号文件确定范围)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由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分解落实;历城区行政区域内市南部山区代管区域(济编发〔2016〕33号文件确定范围)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由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负责分解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熟化工作的意见-济政字〔2015〕1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熟化工作的意见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熟化工作的意见济政字〔2015〕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熟化工作,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熟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熟化工作主要适用以下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市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领导小组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项目、市东部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搬迁项目,涉及大量居(村)民房屋征收、土地出让前确需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土地熟化的。
其中,旧城更新(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单个项目开发用地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亩;宗地内房屋征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0户;项目内宗地平均熟化所需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二、规范工作流程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熟化工作严格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编制审查《项目土地熟化方案》。
土地熟化主体(指市级各投融资平台、各区政府及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编制《项目土地熟化方案》,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财政、城乡建设、审计部门对《项目土地熟化方案》进行预审。
涉及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的,征询市国资委意见。
《项目土地熟化方案》通过预审后,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提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招拍挂领导小组)审定。
(二)确定土地熟化人资格。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省部主要领导会谈涉及具体事项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4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省部主要领导会谈涉及具体事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省部主要领导会谈涉及具体事项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40号)厅机关各处室:5月20日,谢伏瞻省长赴京拜访国土资源部,与姜大明部长举行了工作会谈。
徐德明、汪民、王寿祥、胡存智、张德霖等部领导及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省政府秘书长郭洪昌、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盛国民等参加了会谈。
会谈中,省部领导通报了有关情况,就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我省请求支持的事项进行了答复。
现将会谈涉及的具体事项予以分解,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进一步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一、关于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的问题姜大明:要把国土资源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紧紧抓在党委、政府手中,列入议事日程进行深入研究,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解决。
上一届中央政治局在学习过程中,提出要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
如果这个格局真正形成,我们就会形成很多工作共识,落实共同责任也会共同有一些配合,把事情办好。
反之,如果省长不重视,很多事情就不好办了,国土资源部门一家搞不成事。
责任处室:调控监测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落实。
二、关于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问题姜大明:要破解难题,就是要节约集约。
如果真下功夫的话,存量增量加在一起,很多问题都会解决的。
废弃地、低丘缓坡、“三旧”改造等都可以挖潜。
所以我们讲要以省为单位,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现在讲“亩产倍增”不是指粮食,而是指经济效益。
再一个是城镇化,不要“摊大饼”,不能只有土地的城镇化,可以先把现有城镇化的基础打牢、工作做好。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摘要:和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对比,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登记工作进度开展慢,导致城市和农村在不动产确权登记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落实到实处,才能够进一步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全面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保证农民住房的所有权。
当前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所以需要进一步促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这就需要充分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规范管理;策略1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现状和不足1.1农房建设监督不够完善,缺乏长远规划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过去在农村住房建设中并没有进行长远的规划和设计。
据调查,很多农房建房场地和面积都存在较强的主观意愿,村集体相关负责人未树立良好的规划意识,致使农村房屋建设比较杂乱。
与此同时对于农村基地的使用上级部门也没有进行实时的监管,只是进行形式上的暂停审批,以至于有段时间很多建房没有审批文件。
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和责任不够明确,农村建房也在不停变化中,而且农村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足够的资金,造成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缓慢,且基层政府缺乏良好的工作态度,在登记确权中没有完整的监管制度,限制了调查登记工作的开展进度。
1.2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农户缺乏确权登记工作意识在开展登记和发证工作之前,相关管理部门没有积极开展有效的宣传工作,且很多村民文化程度较低,没有房屋确权登记的意识,在开展调查工作时村民无法配合工作。
过去用于登记审批的材料大多是纸质版,很多村民对其保管力度不够,导致证明材料全部丢失。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word版)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10‟1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部决定同步开展全国和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及市县试点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要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了规划期内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在坚守耕地红线和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随着土地整治工作由点到面深入推进,特别是由单纯的补充耕地向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基本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转变,迫切需要制定土地整治规划,保障土地整治有序、规范、有效实施。
土地整治规划是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手段,也是指导地方科学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有利于整合资源、引导资金、整体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有效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落实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有利于有序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农村环境,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推动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缓解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土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资源储量核实报告》word版
根据鲁国土资字[2006]328号文、招标文件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书的要求,确定本次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核实范围为鲁国土资字[2006]328号文批准的玉山煤矿整合后的井田范围。
提交时间:二○○六年九月
正文目录
附图目录
顺序号图号图名比例尺
1 1山东省济东煤田玉山煤矿地形地质图1:5000
2 2玉山煤矿A-B地质剖面图1:2000
3 3-1玉山煤矿煤3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水平投影图1:2000
4 3-2玉山煤矿煤4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水平投影图1:2000
5 3-3玉山煤矿煤9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水平投影图1:2000
2、核实的煤层为鲁国土资字[2006]328号文批准的煤3、煤4、煤9、煤10四层。
3、整合后的章丘矿业XXX玉山煤矿,由玉山一号煤矿(原章丘市曹范镇玉山煤矿)、玉山二号煤矿(原章丘市曹范镇宋家埠煤矿)和玉山三号煤矿(原章丘市曹范镇小驼沟煤井)整合而成。本次核实工作,充分利用这三个矿井的相关资料,在综合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成一个核实报告。
玉山一号煤矿曾于2001年9月发生一次特大突水事故,造成矿井被淹,通过多次注浆堵水成功,并于2002年底恢复正常生产。
井田范围内煤3、煤4已于1987年全部采完,1987年以后主采煤层为煤9、煤10-1。截止2006年8月底,矿井累计动用储量489.59万吨,其中采出量404.92万吨,损失量84.67万吨。自建井至2006年8月底,矿井平均回采率为82.71%。(见表1-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13年济南土地出让汇总
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面积 ( ㎡)
土地面积 (亩)
用途
限高
容积率 3.1≤总容积率≤5.4 其中1.5≤地上≤3.8 地下≤1.6 3.3≤总容积率≤3.7 其中2.2≤地上≤2.6 地下≤1.1 3.3≤总容积率≤5.8 其中1.5≤地上≤4.0 地下≤1.8 3.4≤总容积率≤3.9 其中2.2≤地上≤2.7 地下≤1.2 5.4≤总容积率≤8.4 其中3.0≤地上≤6.0 地下≤2.4 3.6≤总容积率≤4.4 其中:2.2≤地上≤3.0 地下≤1.4 3.4≤总容积率≤4.0 其中:2.2≤地上≤2.8 地下≤1.2 3.5≤总容积率≤4.3 其中:2.2≤地上≤3.0 地下≤1.3 4.8≤总容积率≤7.8 其中3.0≤地上≤6.0 地下≤1.8
4892
95
1295
济国土 资告字 2013-G024 高新区大汉峪南侧 [2013]7 号 2013-G025 高新区大汉峪南侧
30468
46
居住
55
2.6
≤18%
≥35%
70
3000
/
/
/
39327
59
居住
35-55
2.2
≤18%
≥35%
70
3500
中止出让
/
/
/
2013-G026 高新区大汉峪南侧 高新区经十路以南、舜 2013-G027 华路以东、奥体北路以 北、凤凰路以西 高新区经十路以南、舜 2013-G028 华路以东、奥体北路以 北、凤凰路以西 2013-G029 长清区文昌片区 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 张桥片区 长清区经十西路以西,龙 浩路以北,晶恒路以南
40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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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价格标准指导意见
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国有土地收购价格标准规定如下。
一、评估收购方式收购土地价格标准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评估收购。
以土地使用权为主导收购方式的,土地按照评估价格的60%、建(构)筑物按照评估价格予以收购;以地上建(构)筑物为主导收购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扣除所含土地评估价格的40%收购。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评估收购。
以土地使用权为主导收购方式的,土地和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评估价格收购;以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为主导收购方式的,按照房地产
综合评估价格收购。
(三)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颁布实施后供应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下列情形实行评估收购:
1.凡在省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园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
未支付土地成本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收回的,土地不再补偿。
对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格支付收购价款。
二、土地出让分成方式收购土地价格标准
采取土地出让分成方式收购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可暂不支付收购价款。
按市场机制供地后,在实际出让的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土地整理成本及发生的测绘、评估等相关费用后,剩余价款由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比例分成。
土地使用权人所得分成价款即为规划范围内被收购土地上所有地上建(构)筑物、可出让土地及被规划为道路等公共用地的全部收购价款。
(一)对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颁布实施前供应的土地实施收购的,扣除土地成交价款10%的相关基金后,出让土地单价在600万元/亩以下(含)的,按照4∶6比例分成;出让土地单价在600万元/亩以上、700万元/亩以下(含)的部分,按照5∶5比例分成;出让土地单价在700万元/亩以上、800万元/亩以下(含)的部分,按照6∶4比例分成;出让土地单价在800万元/亩以上的部分,按照7∶3比例分成。
(二)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颁布实施后供应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除一、(三)规定情形外,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收购的,扣除土地成交价款20%的相关基金和政府固定支出后,出让土地单价在500万元/亩以下(含)的,按照6∶4比例分成;超过500万元/亩以上的部分,按照7∶3比例分成。
三、综合开发建设的同一片区土地收购价格的确定
实施综合开发建设的同一片区内,同等条件下的土地收购应当遵循价格一致的原则。
由土地收储机构合理划分区域和规模,提出收购价格意见,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本意见自2013年8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