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CK0001S2021辽宁长白仙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野生山核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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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CK0001S2021辽宁长白仙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野生山核桃

辽宁长白仙子生物科技企业标准 Q/LCK 0001S-2020
野生山核桃油
2013-09-10公布 2013-10-09实施辽宁长白仙子生物科技公布
Q/LCK 0001S-2020
前言
辽宁长白仙子生物科技生产的“野生山核桃油”是以野生山核桃为原料,通过破壳取仁、低温冷榨、精滤、灌装、包装等工艺而制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检查、营销及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是按照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制定的,其余指标依照 GB/T 22327 《核桃油》及《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的有关要求和产品实际制定的。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辽宁长白仙子生物科技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田洪全、徐子谦。

本标准属首次公布。


Q/LCK 0001S-2020
野生山核桃油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野生山核桃油的要求、质量标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以野生山核桃为原料,通过破壳取仁、低温冷榨、精滤、灌装、包装等工艺而制成的野生山核桃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525 植物油脂检验透亮度、色泽、气味、味道鉴定法
GB/T 5526 植物油脂检验比重测定法
GB/T 5527 植物油脂检验折光指数测定法
GB/T 5528 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2 植物油碘价测定
GB/T 5534 动植物油皂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5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T 17376 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制备
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
GB/T 22460 动植物油脂罗维朋色泽的测定
GB/T 24694 玻璃容器白酒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治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料
使用的山核桃原料必须为野生山核桃,应无虫蛀、霉变、出油、异味现象,核桃仁的酸价、过氧化值应符合植物油卫生标准要求。

3.2 质量要求
3.2.1 特点指标
1
Q/LCK 0001S-2020
特点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注:ND表示未检出,定义为0.05%
3.2.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3.2.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

3.2.4 卫生要求
按GB 2716 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2
Q/LCK 0001S-2020
3.3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
3.4 真实性要求
“野生山核桃油”必须由野生山核桃加工,并不得掺有其它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3.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5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特点指标
4.1.1 折光指数:按GB/T 5527规定执行。

4.1.2 相对密度的:按GB/T 5526规定执行。

4.1.3 碘价:按GB/T 5532规定执行。

4.1.4 皂化值:按GB/T 5534规定执行。

4.1.5 脂肪酸组成检验:按GB/T 17376-17377执行。

4.2 感官指标与理化指标
4.2.1 透亮度、色泽、气味、味道:按GB/T 5525规定执行。

4.2.2 水分及挥发物:按GB/T 5528规定执行.
4.2.3 不溶性杂质:按GB/T 5529规定执行。

4.2.4 酸值、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规定执行。

4.3 卫生指标
按GB/T 5009.37规定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与承诺短缺量
按JJF 1070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入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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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CK 0001S-2020
原辅料及食品包装材料应查验产品质量证明或检验。

5.2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产品为一批。

抽样方法按照GB/T 5524的要求执行。

5.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过氧化值、及净含量偏差。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复原生产时;
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要紧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治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样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

若有不合格项时,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外包装应符合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治理规定》要求。

6.2 包装
包装应符合 GB/T 17374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包装采纳的玻璃瓶应符合 GB/T 24694要求,容积分别为:5ml、10ml、25 ml、50 ml、250 ml、490 ml.
6.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于有毒、有害、有异味、不洁物混合装运,不得挤压,运输过程应防止日晒、雨淋、受潮或污染。

6.4 贮存
存放产品的仓库应保持清洁、通风、干燥、不得与有毒、易挥发、易燃烧或有异味物质混合堆放。

堆放时应距地面30cm,距墙20cm,中间留有通道,并严格执行先进出的原则。

在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 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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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L C K 0001S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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