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登记工作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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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婚姻登记工作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婚姻登记以《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为依据,依法对当事人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2003年10月1日,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迈向了一个新台阶。但在近十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农村婚姻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的真实性难以把握。

《条例》取消了原由各单位人事部门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代之以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向婚姻登记机关做出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个人声明。这样虽然简化了手续,然而有些当事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向登记机关作虚假声明。例如:(1)一方曾有过婚史,因怕初婚的对方嫌弃,在声明中却称自己婚姻状况为未婚。对此,登记机关就无法准确判断。虽然婚姻登记历史档案已补录,但是1990年前登记的结婚档案大都没有身份证号,因此只有一部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可以通过网络显示。而由于相当多的省份还没有实行联网,更多人的婚姻状况则无法显示。如果当事人故意欺骗,就不可避免的出现重婚现象。(2)《条例》第六条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仅仅依靠当事人个人声明也难以保证其真实性。

(二)当事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难以查证。

《条例》中取消了强制婚检,把是否进行婚检的权利交给了婚姻当事人。很多人因怕麻烦,嫌婚检浪费时间而不婚检;或是出于对自己以及对对方身体状况的自信不婚检;或是明知自己有病有意选择不进行婚检而直接办理结婚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在当事人不进行婚检,不提供婚检证明的情况下,此项规定所能依靠的只能是当事人的

个人声明,婚姻登记员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患有何种疾病。但由此引发的行政或民事诉讼,登记机关却难免承受撤销婚姻登记的后果。

(三) 无法断定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婚姻登记涉及当事人重大人身关系变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是不能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然而,如何界定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却是一个应由专业医学机构鉴定的问题。作为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婚姻登记员,没有能力对此做出有效的判断。如果当事人在登记时无异常表现,能够正确履行登记手续,登记员必须按规定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假如登记后一方当事人能够拿出权威机构的鉴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起婚姻登记只能通过法院宣告无效,而最终将婚姻登记处推向行政诉讼败诉境地的尴尬局面。

(四)婚姻登记审查和认证工作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

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婚姻登记条件的审查认定是登记机关最重要的一项工作,然而又是随意性比较大的环节。以办理结婚登记为例,登记机关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照片、证明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本人是否到场等要素。经过审查,才能判断这两个人是否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是否具有确立婚姻关系的资格。而现行的认证手段缺乏科学依据和科学含量。目前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仍然停留在简单的纸质证件上,申请登记的双方就是这些法律文书的所有者,登记员无法凭肉眼准确认定在他(她)面前的人与这些证件、证明材料之间有着确凿的、必然的联系。只要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正确并且看似真实,就同样能够获准登记。这就是无法杜绝重婚、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违法登记的根本原因所在。

(五)离婚程序便捷,程序过于简单,监督薄弱

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在程序上使离婚变得十分便捷,虽然离婚自由在法律中被确认为使历史的进步,但这并不表明在任何情况下离婚都是好的,更不意味婚姻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的对待婚姻。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执法机关地位不受重视。

出现婚姻登记机关不受尊重的原因在于,婚姻登记执法没有被更多的群众认可、理解和接受。建国六十多年来,婚姻登记管理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比起其他的执法机关,婚姻登记显然不被重视。原因在于,很多人没有将婚姻登记部门视为执法部门,而把它仅仅看成是领婚姻证件的办事机构。

(二)部分单位和村民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单位和部门由于法制意识淡薄,不负责任地出具一些证明和拒绝出具应该出具的证明,干扰婚姻登记机关正常执法。而一旦出现问题后则又互相推诿,让当事人跑冤枉路。少数村民因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只要办不成登记,便不分青红皂白地在登记机关无理取闹,干扰婚姻登记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

(三)审验认证手段有待提高。

在婚姻登记工作中,认证手段比较落后,目前仍然凭登记员的经验和目测,差错和失误在所难免。比如户口本上没有当事人的照片,根本不能表明此户口本一定是某个当事人的证件;身份证的有效期最短为十年,以当事人16周岁办理身份证起,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有些人相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同胞兄弟姐妹长相相似,难以辨认,这些都给登记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和困难,难免造成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的现象发生。

三、对策思考

(一)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婚姻登记机关权威性。

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婚姻登记这项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工作深入人心,人人皆知。与此同时,登记机关一方面要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严格保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应适时、适情增设安全保

卫人员,以保证婚姻登记机关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树立民政执法机关的窗口形象,确保它的权威性。

(二)加强横向联系,树立结婚登记新理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登记管理已不仅是民政部门一家的工作,而是牵扯到千家万户的生活幸福,牵扯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为此,要加强与公安、计生、司法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起长效联系机制,加强配合。以社区信息网络为载体,实现与公安部门的信息联网,通过网络查询当事人的婚姻记录,向公安机关传送当事人婚姻状况变化情况,用户籍网络资料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取证的主要依据。

(四)提高婚姻登记的科技含量,建立指纹识别系统。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开发信息网络系统,与社会保障系统联网,开发证件照片套印术,让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现场拍照,避免当事人冒名顶替的现象发生。并建议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尽早建立“社会安全系统”,在婴儿出生后就确定“社会安全号码”,建立微机档案,随时补充更新个人资料,在婚姻登记时,从“社会安全系统”调阅身份资料及婚姻状况。为提高结婚登记工作的科技含量,应适时建立指纹识别系统,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完成婚姻登记及管理工作。依靠计算机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完善,完成婚姻登记的信息采集、信息确认、证件制作、数据存储与利用等工作,杜绝冒名顶替等违法登记情况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避免行政败诉案件发生,树立婚姻登记机关的良好形象,为我县“创业腾飞”,建设“六个城固”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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