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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

广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

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征求公众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为方便我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须知。

一、居住登记(一)登记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的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穗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二)受理机构和申报方式。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可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窗口申报,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 1 -助申报的移动终端进行申报。

(三)所需材料。

1.申请表。

如实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2.身份证明。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证明。

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报人相片。

申报人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取得的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

(四)登记。

经审核,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要求的,当场打印发放《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回执正联交申报人,回执副联经申报人签名确认后交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

流动人口未能提供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核实情况,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居住信息并打印发放《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对于自助申报的,经工作人员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在补充居住登记有关信息后,打印并告知申报人领取《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

广东省居住证暂行条例_规章制度_

广东省居住证暂行条例_规章制度_

广东省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为了引进人才,实行了居住证暂行条例。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广东省居住证暂行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为了贯彻落实《2019—2019年广东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鼓励国内外人才来广东省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广东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是符合广东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广东省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中国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或地区、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证号(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

《居住证》印有持证人小一寸彩色照片,须加盖省或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居住证专用章”。

省里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主管广东省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在省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在本市的实施及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有疑问的,应当由职业技能鉴定行政部门鉴别。

省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制作,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及在省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工作。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持有人在广东省居住、工作、创业的证明;(二)港、澳、台籍和获得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持居留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或者外国籍持有人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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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惩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 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 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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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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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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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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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注意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 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 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 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 1次。
居住证暂行条例
《条例》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 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 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 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 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 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 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广州市居住证办理指南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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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跨地级以上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申领居住证。

二、办理材料
1、居住证-申领居住证。

2、《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请表》。

3、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居住证相片回执、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依托信息系统,核定申领人在穗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在穗居住登记时间是否已满半年。

在穗居住登记信息有效,在穗连续居住登记时间已满半年的,可以申办居住证。

2、当场审核申领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工作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3、工作人员需核实申领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包括核实居住地址真实性。

如果发现材料不实的,不予办证,并将结果告知申领人。

核实无误的,提交区级公安机关签发。

4、签发业务环节分为系统签发和人工签发。

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受理机构通过“信息系统”上传的办证信息。

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签发制证,制证信息发送申请人。

广州居住证暂行条例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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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居住证暂行条例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广州居住证办理新规定

广州居住证办理新规定

⼴州居住证办理新规定⼴州居住证办理新规定 请注意了,下⾯有YJBYS⼩编整理的⼴州居住证办理新规定,欢迎阅读! 居住证要登记半年以上才可申领;有效期统⼀为⼀年;期满⼀年之⽇前1个⽉内续期. 相关政策⽂件:国务院《居住证暂⾏条例》、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居住证暂⾏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72号)和《⼴州市来穗流动⼈⼝居住登记和⼴东省居住证办理⼯作指引(试⾏)》。

居住证申领对象: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可以依规定在居住地镇、街道来穗⼈员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

你需要有⼯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合法稳定住所。

你需要提供的'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连续就读条件。

就读证明包括学⽣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可代申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和⾏动不便的⽼年⼈、残疾⼈等,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代办⼈的合法有效⾝份证件。

提交材料: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镇、街道来穗⼈员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居民⾝份证、本⼈相⽚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有效期: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前1个⽉内,持本⼈居民⾝份证、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到居住地的镇、街道(或社区)来穗⼈员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续。

“居住半年以上”如何界定:具体计算⽅法是依托“信息系统”,以系统居住登记⽇期为准,在来穗流动⼈⼝居住登记信息有效的情况下,在⼴州市区内居住累计满半年。

若满⾜下列情形之⼀,在“信息系统”办理居住登记后,也可申办居住证:例如在学校就读的,凭学⽣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核定连续就读已满半年;⾃购房的,凭《房地产权证》登记⽇期或购房合同签订⽇期核定已满半年等。

广州推行居住证制度

广州推行居住证制度

广州推行居住证制度为了做好我市推行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工作,为推行居住证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省推居办《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指引(一)》和相关政策文件,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关于《条例》理解和适用(一)关于居住地属地管理的涵义。

《条例》第三条规定,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我市流动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原则上以居住地址的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受理登记为主,以工作单位所在地址的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受理为辅。

各街(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员、企业单位和出租屋主申报登记和办证,互通信息,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条件。

(二)《条例》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包括:中国公民持有的户口簿、护照和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三)《条例》第十三条所称就业、经商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具备其中任何一份证明即可办证。

(四)《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泛指一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已经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办理居住证的,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六)居住证与居民身份证的关系: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身份证件,其作用是证明公民的身份和户籍。

居住证是流动人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其作用是证明流动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在我省的居住情况。

(七)“广东省居住证”的发放对象须为具有中国内地户籍的居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港澳台居民不属于居住证的发放对象,不需办理居住证,只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

(八)向流动人员发放的“广东省居住证”与引进人才类的“广东省居住证”,两类居住证在发放依据、外观式样、登记项目、办理程序、持证人待遇等方面均有不同。

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

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最新整理20xx年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居住证暂行条例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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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20xx年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居住证暂行条例材料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广东居住证管理规定(3篇)

广东居住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流动人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务工、经商、上学、投亲等活动的公民。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第二章居住登记第六条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应当依法办理居住登记。

第七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二)户口簿;(三)居住证明材料,包括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证明、房屋出租登记证明等;(四)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收到流动人口提交的居住登记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出具居住登记证明。

第九条居住登记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居住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二)居住地址;(三)居住期限;(四)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第十条居住登记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居住期限届满,流动人口需继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居住登记续期手续。

第十一条居住登记证明遗失或者损毁的,流动人口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居住证第十二条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满六个月,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一)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三)有合法稳定就业或者连续就读。

第十四条居住证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二)户口簿;(三)居住证明材料;(四)就业证明材料或者就读证明材料;(五)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作者:来源:《派出所工作》2016年第02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文档

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文档Regulat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residence permit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办理居住证的条例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20xx年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个以常住人口全覆盖、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改革路线图也随之清晰呈现。

下面是小泰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的居住证新规定。

欢迎阅读!居住证新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12日解读《条例》时表示,《条例》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些学者认为,发放居住证的意义,主要在于为暂时不能放开落户的地区,赋予流动人口分阶段的各项市民待遇。

还有专家表示,居住证制度将是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外来打工者迁徙自由,并享有公共服务的权益。

据了解,我国一些特大城市的居住证政策,附带一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已是常态,如20xx年颁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件办理、住房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待遇;20xx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也提出持证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权益。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同时,城市间的人口流动也不断加速。

广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穗府[1990]60号

广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穗府[1990]60号

广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穗府(1990)60号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二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城乡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及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暂住人口系指非本市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包括:(一)途经本市中转的短暂留宿人员;(二)来市区探亲、访友、参观、治病、旅游、学习、寄读、寄养以及因公出差人员;(三)来市区从事建筑、安装、运输、采掘、种养业等劳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流散工;(四)来市区从事经营工业、商业、建筑业、修理加工业、旧货收购业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的人员;(五)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和外地驻穗机构中的暂住人员。

第三条凡在广州市区暂住的人口和所有留宿或招用暂住人口的机关、团体、学校、国营、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部队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中央、省、部队及外地驻穗机构和私人出租屋、居民住户的户主,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暂住人口未经暂住地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禁止擅自搭建住房、工棚。

公安、民政和城建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能,做好对盲目流入本市区的乞讨人员、露宿街头及乱搭乱建住宿人员的收容、遣送和清理工作。

第五条凡本市区的暂住人口,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计划生育及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六条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户口管理第七条所有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和居民住户户主,应督促和教育暂住人口按规定申报户口;来市区暂住的人口必须依照户口管理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推荐下载】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原文-实用word文档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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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原文在备受关注的积分落户方面,此次《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得以明确,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持证后落户仍有限制按城市大小分为四等,其中最严格的是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界定标准为,应当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原文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

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

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3条,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主要有:一是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九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二是通过梯度赋权机制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持证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及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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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居住证暂行条例
还在找广州市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吗,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广州居住证暂行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
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
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

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
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换领、补领居住证,应
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拓展阅读:居住证的福利有哪些?
居住证最重要的含金量,自然是其附带的各项公共服务。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同时还为居住证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可以发现,根据"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已能够享受接近居住地户籍居民的服务和待遇。

尤其是在广大流动人口十分关注的子女教育问题上,"国家版"居住证明确作出了政策安排。

虽然这样的安排目前还止步于义务教育阶段,没有涉及牵动人心的高考,但是希望还是有的,因为条例也说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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