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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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2.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共386件(目录见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2月2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2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3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4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2〕217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40号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89号1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5〕287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银发〔2006〕450号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1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集团信贷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34号16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制度办法和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发〔2007〕20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银发〔2007〕278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下发《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修改版)》的通知银办发〔2007〕72号2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22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公告有关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事宜)〔2008〕第22号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122号2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核对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8〕95号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改善企业征信系统集团客户关联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方式的通知银办发〔2008〕154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基金管理公司为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5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对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冻结有关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通知银发〔2012〕100号2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3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银办发〔2012〕66号3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报送境外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表)的通知银办发〔2012〕175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征信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15〕336号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间连方式改为直连方式接入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综合前置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10号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4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5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46号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通知银发〔2002〕26号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02〕280号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银发〔2003〕157号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189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93号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通知银发〔2003〕226号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232号20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公布2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2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关于调整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2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关于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22号24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4〕10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4〕116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2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29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银发〔2004〕247号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支付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4〕5号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06号3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联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联信息处理系统接入支付系统流程和应急方案》的通知银办发〔2004〕213号35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3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公布37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3号38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公布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40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41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公布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银发〔2005〕89号(暂行)》的通知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62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因经营受让不良债权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6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存款利率问题银发〔2005〕225号的通知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5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5〕216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5〕293号55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上海总部承办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等管理工作)〔2006〕第3号5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公布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44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6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62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6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6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6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6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72号69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7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354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7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385号7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的通知银办发〔2006〕24号7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54号7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及系统运行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6〕255号7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80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公布8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8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公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8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8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关于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1号8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8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8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8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00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销户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52号9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境外受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73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银发〔2007〕280号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93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9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4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385号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FATF有关伊朗问题声明的通知银发〔2007〕436号9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7〕441号9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银发〔2007〕452号的补充通知10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7〕74号10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10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6号10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7号10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00号10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7〕126号106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公告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10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号1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10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银发〔2008〕47号1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1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1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25号11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银发〔2008〕137号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1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1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47号11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1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162号11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67号11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1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危机处置预案(试行)》的通银发〔2008〕291号知12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号1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87号12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12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数字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01号12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08〕102号126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同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1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公布128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公布1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1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13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1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银办发〔2009〕151业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号1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9〕167号13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1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3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28号13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14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银办发〔2009〕125号知14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14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1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144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1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征信系统应用成效上报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181号146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147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银发〔2010〕211号。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数据安全,规范系统各级用户的管理、使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数据库、征信接口程序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是指本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接入的查询用户,有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系统管理等业务功能,和接口程序系统查询用户,有数据查询、数据修改等功能。

第四条查询用户可同时拥有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用户和接口程序系统查询用户。

第五条总行指定合规风险部为专门部门、专人负责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项业务的开展。

第六条本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用户的权限划分、创建以及管理等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各用户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规范执行系统用户管理、数据上报、错误数据修改及信息查询等业务功能,防范操作风险,确保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查询工作正常合规开展。

第二章用户的种类及其权限第八条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类。

第九条管理员设一名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由本行合规风险部分管征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负责设置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

普通用户由日常征信工作的人员担任,负责每日对企业征信数据的数据安全上报、人民银行反馈报文的下载、处理日常征信工作中产生的异议。

设置若干名普通用户,普通用户的数量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做到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合理查询。

第十条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的权限设置内容,管理员用户权限为“信用报告查询”、“金融机构异议信息处理”、“数据报送”、“数据报送情况信息查询”、“贷款卡查询-金融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信用报告-中小企业”、“历史信息查询”、“非银行信息查询”、“票据查询”、“非银行离线服务”、“当前档案查询”、“信贷信息查询”、“离线信用报告”等。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及数据报送授权书(企业适用)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及数据报送授权书(企业适用)

附件3-2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及数据报送授权书
(企业适用)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本企业授权贵行在办理下列信用业务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和保存本企业信用信息,用于以下事项:(可多选)
□审核授信申请;□担保人资格审查;
□已发放授信的贷后管理、资产清收、风险跟踪管理等;
□本企业作为关联企业时,需要查询企业信用状况的;
□受理其他个人、法人或组织的授信申请或担保人资格审查时,需要查询企业信用状况的;
□其他:。

本企业授权贵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企业的信用信息。

本企业同意贵行在办理业务中,向(第三方)提供本企业信用信息。

授权期限至上述信用业务全额结清为止。

本企业已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

授权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年月日。

企业征信相关多选题—2014年

企业征信相关多选题—2014年

472、根据《湖北省贷款卡管理规定》,法人企业持填好的《贷款卡申请表》,可携带下列哪些资料去当地人民银行申办贷款卡?()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C、组织机构代码证D、注册资本验资报告E、领卡前上年度和申办日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答案:ABCDE473、根据《湖北省贷款卡管理规定》,非法人企业申领贷款卡除需提供法人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A、法人授权书B、营业执照C、法人贷款卡D、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书E、财务报表答案:AD474、根据《湖北省贷款卡管理规定》,关于贷款卡的管理机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是湖北省贷款卡的管理机关B、湖北辖内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当地贷款卡的管理机关C、湖北省银监局是湖北省贷款卡的管理机关D、湖北辖内各金融机构是湖北省贷款卡的办理机构E、湖北省工商局负责湖北省贷款卡的年审工作答案:AB475、根据《湖北省贷款卡管理规定》,借款人可凭()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密码修改。

A、单位证明B、经办人身份证件C、贷款卡D、营业执照E、财务报表答案:ABC476、根据《湖北省贷款卡管理规定》,下列哪些属于可以申办贷款卡的特殊借款人?()A、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借款人条件的证券公司B、项目工程公司、展览会、博览会、政府批准的临时机构等正在运转的临时性组织C、敬老院等由民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社区类组织D、法人企业出具授权书的非法人企业E、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承包户答案:ABCDE477、关于贷款卡迁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跨县区迁移时,由地市人民银行调整借款人的行政区划B、省内跨市迁移时,由省会人民银行调整借款人的行政区划C、跨省迁移时,由征信中心调整借款人的行政区划D、无论何种迁移,均由征信中心调整行政区划E、贷款卡迁移,系统自动调整行政区划答案:ABC478、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借款人性质分为哪几种?()A、法人企业B、非法人企业C、事业单位D、社团组织E、外国企业答案:ABCD479、根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持有贷款卡的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07年1月8日目录1前言42报文规范42.1术语和定义42.2设计原则52.3数据处理规则62.4文件命名规则72.5报文文件82.5.1报文结构82.5.2报文文件种类83数据采集要求83.1数据范围83.2采集频率93.3数据文件传送方式94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和公积金信息删除报文9 4.1报文头94.2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报文体104.3公积金信息删除报文报文体124. 4报文校验规则125公积金信息反馈报文12 5.1报文头135.2反馈报文报文体13附录:151、报送机构代码命名规则152、数据元目录152.1数据元的表示格式152.2数据元的分类162.3数据元目录17第一组:17第二组17第三组17第四组18第五组18第六组18第七组19第八组193、代码表193.1行政区划193.2单位性质193.3登记注册类型203.4行业分类223.5单位当月缴费状态224、校验规则234.1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校验规则234.1.1报文名校验234.1.2报文级校验234.1.3数据项级校验244.1.4入库校验254.2公积金信息删除报文校验规则254.2.1报文名校验254.2.2报文级校验264.2.3数据项级校验264.2.4入库校验275、公积金信息反馈格式代码集275.1出错原因代码275.2错误编码其中出错信息=标识符+错误编码2811前言《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简称“数据接口规范”)规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外部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时应遵循的有关信息格式和数据管理规定,本文档分为六部分。

前言简介本规范各部分的内容。

报文规范规定了本规范中报文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数据处理原则、文件命名原则、报文文件的结构和种类。

数据采集要求规定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数据的范围、频率以及文件传送方式。

公积金信息采集报文和公积金信息删除报文中规定了公积金中心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采集报文和删除报文的具体数据项以及对数据项的描述和约束。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正确使用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使用等,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业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本行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报送和整理第四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第五条数据报送方式为T+1,连续不断,节假日除外,遇系统出现故障、停电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报的,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通报。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报送员由总行合规风险部负责企业征信业务的人员担任,负责完成全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报文生成、报文预处理、错误数据修改、报文报送等数据报送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总行合规风险部负责对人民银行反馈报文的修改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建立快捷的错误信用信息数据处理机制,指定专人担任企业征信业务的数据核查、数据审核、数据修改。

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重报更正数据报文,提高数据报送的质量。

第八条总行合规风险部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企业信用信息,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总行合规风险部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企业信用信息报文,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报文加压加密程序对报文进行加压加密处理,以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报送安全。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修改、查询第十条征信管理人员每天负责企业征信数据的生成、预校验工作。

存在错误数据的,征信管理人员对人民银行反馈的错误企业征信数据导入并存放于征信接口程序中。

XX银行企业征信管理操作规程

XX银行企业征信管理操作规程

XX银行企业征信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系指由人民银行建立的汇集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企业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平台。

通过采集、加工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跨机构联网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指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关注类信息及非银行信用信息等。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征信报送系统系指本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以本行信贷管理系统及相关系统为数据源,经过提取、加工、生成、校验等一系列过程,以报文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数据纠错、异议处理的信息系统。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报文系指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接口规范为蓝本,按照一定的数据格式和规范形成的信息文件。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信息主体或客户系指借款人及可能对借款人有较大影响的关系人,主要包括保证人、抵(质)物所有者、重要交易对手、实际控制人、共同借款人等。

第七条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在报送、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保密性和安全性原则。

第八条本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和征信管理人员。

本行附属子公司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企业征信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工作;(二)负责本行企业征信操作规程等制度建设和修订工作;(三)负责牵头本行征信报送系统需求申请、系统建设、业务测试、测试验收和联合测试等工作;(四)负责牵头企业征信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检查、缴费和考核等工作;(五)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反馈错误跟踪管理等工作;(六)负责企业征信数据质量控制、异议处理、两端数据核对和定点监测等工作;(七)负责企业征信系统和征信报送系统机构、用户管理以及权限维护等工作;(八)负责企业征信管理其它有关事宜。

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和完善XX银行的企业征信业务操作,提高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估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二、征信查询流程1.必要信息收集: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相关企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核实信息真实性:银行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等。

3.征集信用背景:银行从信用信息机构、税务机关等渠道征集申请人的信用背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报告、涉诉记录等。

4.进行综合评估:银行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

5.生成征信报告:银行根据评估结果,生成企业征信报告。

三、征信报告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等信息。

2.经营情况:包括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经营收入等信息。

3.资产负债情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信息。

4.信用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出企业信用状况的评级。

5.偿债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出企业偿债能力的评级。

6.涉诉记录:记录企业涉及的诉讼记录情况。

四、征信报告使用1.内部使用:银行对征信报告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和内部程序,主要用于风险评估和授信决策。

2.对外提供:银行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协议,向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提供征信报告。

3.保密和隐私保护: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征信报告的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五、征信风险管理1.信息安全管理:银行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征信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风险评估和监控:银行应对征信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3.人员管理和培训:银行应对从事征信业务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

六、违规处理和处罚1.违规行为:银行从业人员在进行征信业务操作中,发生违反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征信信息、滥用征信信息等。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介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介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背景材料之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介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背景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温家宝总理明确指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信贷信用征信起步,多次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络,加快征信立法,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积极发展专业化的信用机构,有步骤、有重点开放征信市场,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规范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

黄菊副总理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问题对人民银行做过多次重要批示。

2003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具体承担这方面的工作。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及其网络结构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即一口接入),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实现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定期由各金融机构流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汇总后实时流向金融机构实时共享的功能。

其中,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后者表现为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实时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

金融机构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可以通过专线连接,也可以通过磁盘等介质。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由人民银行直属单位—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开发完成,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征信中心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征信中心和商业银行建立数据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了完善的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数据主体(企业和个人)查询监督的政策;数据传输加压加密;对系统及数据进行安全备份与恢复;聘请国内一流网络安全管理专家对系统安全进行评估,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等等,建立了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查询信用报告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网点(以下统称查询点)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提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

第三条从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亲自或委托经办人代理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向查询点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见附1),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代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还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见附2),并留经办人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第六条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查询本企业信用报告的,应取得企业书面授权,提供被查企业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其他证件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第七条查询点应对查询申请人提供的查询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点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查询点不予查询,并告知企业不予查询的原因。

第八条查询点应设专人负责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拒绝企业查询信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和《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融机构⽤户管理办法(暂⾏)》的通知⽂号:银发[2005]62号颁布⽇期:2005-03-16执⾏⽇期:2005-03-1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在各有关银⾏的积极配合下,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成功投⼊试运⾏,个⼈信⽤数据上报和个⼈信息查询已经成为各商业银⾏重要的⽇常⼯作。

为保障各商业银⾏数据报送⼯作顺利进⾏,规范个⼈信⽤信息的查询与使⽤,⼈民银⾏制定了《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和《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融机构⽤户管理办法(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请⼈民银⾏各分⽀⾏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要求各城市商业银⾏结合系统推⼴进度,认真贯彻执⾏。

⼈民银⾏各分⽀⾏要做好相关的监督⼯作。

附件1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总则第⼀条为做好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作,加强数据报送机构报送个⼈信⽤信息的管理,确保个⼈信⽤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条中国⼈民银⾏银⾏信贷征信服务中⼼(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负责中国⼈民银⾏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常运⾏和维护。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数据报送机构是指向征信服务中⼼报送个⼈信⽤信息的商业银⾏和其他⾦融机构。

第四条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中国⼈民银⾏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本机构所有个⼈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等业务的个⼈信⽤信息。

第五条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服务中⼼在个⼈信⽤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报⽂的⽣成第六条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规范”的要求形成报送账户记录。

第七条数据报送机构在⽣成报⽂准备报送前,应先使⽤征信服务中⼼提供的预校验程序对报⽂进⾏校验。

征信考试题库及答案(通用版)

征信考试题库及答案(通用版)

征信考试题库及答案(通用版)—、单选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目要求的选项)1.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D)答复。

A.口头B.邮件C.文件D.书面2.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C)备案。

A.当地银监局和中国人民征信管理部门B.当地政府和征信服务中心C.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D.当地银监局和当地政府3.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A)罚款。

A.三万元B.四万元C.五万元D.两万元4.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B)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

A.5B.10C.15D.205.管理员用户(A)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A.不得B.可以C.取得授权后可以D.酌情可以6.除(D)项规定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A.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B.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C.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D.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E.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7.商业银行应当制定(A)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

A.贷后风险管理B.个人贷款发放C.贷前尽职调查D.贷时风险审查8.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B )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A.3B.5C.10D.159.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B)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A.一B.二C.三D.四10.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企业征信相关单选题—2014年

企业征信相关单选题—2014年

(一)单选题372、要查验贷款卡当前的状态,可以通过以下哪些方式?()A、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贷款卡信息查询B、2012版企业信用报告C、通过贷款卡年审凭证D、以上均是答案:D373、依据《湖北省贷款卡管理规定》,申办贷款卡的特殊借款人,在办理贷款卡时需要金融机构出具()。

A、贷款意向书B、基本账户证明C、临时账户证明D、贷款卡编码答案:A374、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企业注册地址迁移至他省时,需要()在库中为其作贷款卡迁移。

A、银监局分支机构B、征信中心C、当地人民银行D、征信管理局答案:C375、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选择信息查询-贷款卡基本信息查询,信息中不包括()时间。

A、贷款卡申请B、贷款卡办理C、贷款卡注销D、贷款卡换发答案:D376、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编制的贷款卡编码是由()位数字组成。

A、14、B、15、C、16、D、17答案:C377、依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申领贷款卡或申办贷款卡编码。

A、申请汽车贷款的个人B、为企业提供担保的个人C、申请贷款的企业D、为企业提供担保的企业答案:A378、依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暂停或注销借款人的贷款卡。

A、财政部B、地方政府金融办C、中国人民银行D、银监局答案:C379、依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贷款卡管理实行()管理原则。

A、主动B、总行C、属地D、自主答案:C380、依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贷款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资格证明。

A、信贷业务B、基本账户C、存款业务D、理财业务答案:A381、依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贷款卡在()通用。

A、全国B、湖北省C、地级市D、县级市答案:A382、依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借款人的贷款卡被暂停后,可凭单位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到()申请贷款卡解停。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操作细则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操作细则

商业银行征信管理系统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征信管理系统查询,确保查询用户操作的合规性,保障借款人(企业)和担保人(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企业操作规程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行按要求分别设立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两个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以下简称总行管理员),总行管理员权限由上级系统管理员用户设置。

个人征信总行管理员、企业征信总行管理员分别由风险管理部员工担任,两者不得兼任。

总行管理员可以为分支机构设立普通查询用户和报数用户,普通查询用户可从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

总行管理员用户和普通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三条普通查询用户负责本账号的征信查询业务,对该查询账号的管理负责。

查询用户作为基层征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妥善保管用户代码和密码,不得外泄,并做好密码的定期更新工作。

新的查询用户的开设,必须提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并经过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报备当地人行,查询用户数量依据信贷业务繁忙程度从严掌控。

第四条普通查询用户在每次查询前,需取得被查询人(企业)的有效书面授权。

但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企业、担保人/企业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其信用信息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企业授权;但当与该客户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本行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权。

异议核查除外。

本行征信查询前置系统会建立征信报告查询登记电子台账,所有查询记录会逐一收录在后台数据库中,供内部检查时采用。

第五条普通查询用户应当遵循“合规、审慎、保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保密。

通过查询信用数据库获取的借款人(企业)、担保人(企业)及其配偶的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本行除办理、管理信贷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如因业务需要必须签署《授权书》(附件3),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提供。

征信合规题库

征信合规题库

征信合规知识竞赛题库一、填空题1.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和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上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 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3.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4.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5.征信相关信息系统的检查或调整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6.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7.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8.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

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9.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10.数据报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文报送后,应及时通知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交“报文报送明细单”11.个人征信系统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村镇银行等)可以分为三类:数据报送机构、信息查询机构和业务发生机构。

12.各类机构管理、使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用户,包括管理员用户、报送用户、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

1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14.对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和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严格限定范围。

无业务主管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15.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20日内,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经营行受理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等业务操作,确保企业信用报告安全合法使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授信业务的各分(支)行(部、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

第三条征信管理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查询企业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提供被查询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贷款卡等复印件;(二)如实完整填写《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签字。

第五条信息查询员在取得申请企业签章授权后方可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信用报告,并在查询登记簿上如实记载被查询企业名称、证件号码、查询时间、查询内容及用途、查询工作人员姓名及所在经营行负责人签字等要素。

第六条信息查询员须按照实际使用用途如实选择查询原因,具体查询原因为:贷前审查、贷中操作、贷后管理、其他理由、关联查询。

第七条贷后管理查询,无须重新授权,但须经营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查询,同时在贷后登记本上记载相关信息并要求负责人逐笔签字确认。

授信业务结清后不得查询相关客户信用报告。

第八条打印出的企业信用报告随相关授信档案材料一并装订保管,不得随意存放。

向我行申请授信业务被拒客户所查询的征信报告由专档保管,如客户提出要把征信报告索回,应在拒贷登记簿上登记征信报告编号、取出日期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九条各经营行用户管理员原则上由外派风险监控官担任,无风险监控官的经营行由总/分行指定专人担任,负责本机构普通用户的权限设置和管理。

第十条各经营行异议处理工作由专人进行负责,原则上由风险监控官担任,无风险监控官的由各经营行指定专人担任,并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新用户时,应填写《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申请表》、《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情况表》,并将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上报人民银行,一份交至总行风险管理部,一份由申请人机构留存备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发[2005]400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建设规划,人民银行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并于2005年12月中旬开始在天津、上海、浙江、福建等4个省(市)试运行,2006年试运行范围将逐步扩大到全国。

试运行期间,企业信用数据库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将并行运行。

现就企业信用数据库试运行期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功能与管理企业信用数据库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数据采集内容,扩展了系统功能,最终将由三级分布式数据库逐步严成覆盖全国的一级集中式数据库。

企业信用数据库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企业信用数据库由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贷款卡管理贷款卡是企业信’用数据库采集借款人信用信息的载体。

境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向金融机构申办非个人信贷业务时,应当先在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境外担保人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可以委托首次发生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编码。

申领贷款卡(编码)必须向人民银行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发放贷款卡,同时将企业信用数据库要求的借款人基本信息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

曲靖市商业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征信业务活动,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活动指我行依法合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我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的、与客户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包括:(一)基本信息.即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法人客户的性质、地址等信息.其中自然人客户的基本信息不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二)信贷交易信息。

即客户在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三)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即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反映客户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包括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异议处理管理、用户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信法律法规,并保障我行征信制度得以贯彻落实;(二)客户真实:各行部(中心)相关部门在录入、查询及使用客户信用信息时,以及系统在进行客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过程中,不得歪曲、篡改,确保客户信用信息真实无误;(三)安全保密:各行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客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侵犯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客户信用信息不被泄露.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风险管理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牵头部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授信评审部、融惠通小企业信贷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部门;信息科技部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技术支持部门;各行部(中心)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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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
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报送工作,加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报送的管理,确保数据的保密和安全,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总行合规风险部负责全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报送工作,指定专人担任数据报送员,按照数据报送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本行所有企业基础信息和信贷信用信息。

第三条主发起行杭州联合银行科技部负责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口程序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程序的优化改造,同时负责及时做好解决接口程序运行中产生的问题。

第四条本行按照 T+1 模式(节假日除外)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企业信用信息。

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五条本行在企业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防泄密。

第二章报文的生成
第六条本行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T+1 上报规则,通过接口程序生成每天的企业征信报文。

遇节假日生成报文顺延,节假日结束后,补报因节假日缺报的全部报文。

第七条报文生成后,应使用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预校验程序对报文进行校验。

对“bad”错误报文进行修改,一般性错误由数据报送人员进行修改,如遇贷款卡编码等错误的由数据报送员电话通知错误发生部门主管人员,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在接到企业征信错误数据修改电话后,要第一时间通知错误数据的发生支行,负责指导对其进行正确修改。

同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同步修改。

第九条错误数据经过修改后,报文再进行生成、校验,报文没有错误后。

使用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报文加压加密程序进行加压加密处理,报送人民银行征信数据中心。

第三章报文报送和接收
第十条企业征信数据报文通过“在线报送”的方式,每日上午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企业信息报文,即通过本行与征信服务中心联通的网络将报文传输到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正常工作日每日要对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配置的邮箱进行查(接)收企业征信反馈报文。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库每日的企业征信反馈报文如存在错误数据的,要及时通过企业征信接口程序加载到操作页面,并电话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存在错误数据的相关部门对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进行修改。

数据修改完成后,由数据报送员将错误数据生成重报报文报人民银行征信数据中心。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操作规程由**制订,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操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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