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领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突出重点、精准投资原则;(三)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决策。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一)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二)产业专家、投资专家;(三)其他相关人士。
第六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办法;(二)确定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点;(三)审批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项目;(四)监督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一)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二)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带动性强的企业;(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八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一)股权投资;(二)债权投资;(三)其他市场化投资方式。
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程序:(一)项目申报;(二)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四)投资实施;(五)项目退出。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一)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二)受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合规、安全、高效;(三)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产业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二)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处置;(三)建立健全投资决策责任制,明确投资风险责任;(四)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确保其合规运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9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现将《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精神,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国有控股或参股单位、集体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等投资项目,均试等资本金制度。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笥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凡属试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二、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试行资本金制度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总投资指该项目按动态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非货币形态的资本金投资,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系统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系统暂行办法一、前言产业投资基金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它通过投资于各种产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为了规范和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总则1.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的风险可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经批准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
3. 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系统分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个层次,国家层面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地方层面由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管理1.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产业投资基金应具备独立法人地位,遵守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并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3. 产业投资基金应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杠杆比例,以确保其对项目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四、投资项目的选择和管理1. 产业投资基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的投资项目选择,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2. 产业投资基金应采取多种投资形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直接投资等,以降低投资风险。
3. 产业投资基金应建立完善的项目评估和风险评估机制,对参与投资的项目进行全面的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
五、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1. 产业投资基金应拥有合理的退出机制,包括项目转让、股权转让、IPO上市等方式,以实现对投资收益的回报。
2. 产业投资基金退出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项目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确保退出时机的合理性和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六、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1. 产业投资基金应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等,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2. 产业投资基金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财务报表,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七、附则1.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届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特定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基金运作合法合规。
(二)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风险可控: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
(四)绩效导向:以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注重基金投资效益。
第二章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程序:(一)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二)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宗旨、运作方式、投资方向、管理架构等。
(三)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
第五条产业引导基金运作方式:(一)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二)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项目。
(三)鼓励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
(二)传统产业升级:支持传统产业向高端、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三)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初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章委托管理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的设立:(一)由市政府授权,选择具有良好信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 具有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3. 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
4. 具有稳定的专业团队,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委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包括投资决策、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二)风险可控、效益优先原则;(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原则;(四)突出重点、协同发展原则。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第四条引导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其规模、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引导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引导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设立母基金和若干个子基金;(二)母基金主要负责对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子基金负责具体投资;(三)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领域;(四)引导基金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夹层投资、并购投资等。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子基金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方式等;(二)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三)根据征集结果,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协议,设立子基金并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章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具备专业的投资团队;(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四)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子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二)负责子基金的投资决策、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三)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四)其他相关职责。
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和创新创业项目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出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突出重点、精准匹配;(三)防控风险、保障安全;(四)放大撬动、提升效益。
第二章出资管理第四条基金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直接出资:政府出资部门直接将资金划拨至基金账户;(二)委托出资:政府出资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代为出资;(三)股权出资:政府出资部门以股权形式出资;(四)其他出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的其他出资方式。
第五条基金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单一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30%;(二)对单一项目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三)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50%;(四)对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40%。
第六条基金出资程序:(一)政府出资部门提出出资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出资文件;(二)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出资文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三)基金管理机构对出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子基金管理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子基金进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八条子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二)具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和目标;(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四)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运营能力。
第九条子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二)风险可控;(三)投资效益优先;(四)社会效益兼顾。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二)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投资风险;(三)加强对子基金的投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四)定期对基金运作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拟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吸引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旨在支持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2. 风险可控、效益优先;3. 公开透明、规范管理;4. 专业管理、协同推进。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与资金来源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设立由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 政府性资金;3. 国有企业自有资金;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与管理第六条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1. 直接投资项目;2. 投资基金;3.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投资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1. 重点支持我市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2. 支持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升级;3.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4.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 其他符合市政府产业发展战略的项目。
第九条引导基金参投或增资的子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方向;2.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投资回报;3. 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机制;4. 有明确的投资计划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明确投资决策程序;2. 实施风险评估和监控;3. 建立投资退出机制;4. 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引导基金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应包括:1.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2. 加强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3. 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4. 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政策解读
一、政策解读 二、跨境人民币基金相关政策 三、我市引导基金的设立及现状 四、基金备案重点关注内容
一、政策解读
(一)国家层面相关政策 2014 年 8 月 21 日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第 105 号 令)。 (二)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 2012年11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重 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渝办发〔2012〕307号)。
2015年5月由重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代表财政出资50亿元由重庆渝富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资光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出资200多亿元引导金融机构养老基金等社会资本出资550亿元共同发起设立800亿规模的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政策解读
三、我市引导基金的设立及现状
(一)相关政策 2014年4月1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重 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府 办发〔2014〕39号)。
(二)市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基本情 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此 前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政府 性资金,由市财政按每年 25 亿元连续拨付 5 年共计 125 亿元,并引导社会资本出资组建专项子基金, 共同投向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科技、旅游业、 文化产业等6大产业项目。
4.在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 100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所得缴纳的税收市级留存 部分,由市财政按 40% 给予奖励;所投资项目位于 重庆市内的,按 60% 给予奖励。地方留成区县级部 分的奖励办法,由有关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自 行确定。 5.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 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专门 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本参股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本参股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0•【字号】渝国资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本参股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本参股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国资委2019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法定程序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6月10日关于规范市属国有资本参股投资监管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出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坚持问题导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7〕5号)等规定,现就规范市属国有资本参股投资监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本意见所称国有股东是指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所称参股投资是指国有股东对参股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行为;所称参股企业是指以长期持有股权为目的、市国资委及国有股东不具有实际控制权、未纳入财务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所称关联方、关联交易,按照法律法规并参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等确定的标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予以认定。
一、基本原则国有股东参股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布局一致性。
参股投资应当与国有资本布局和投向保持一致,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服从国家战略和全市重大决策部署。
要符合企业主业和新业务范围,坚持有进有退,有助于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配置。
(二)战略协同性。
参股投资要体现国有股东与参股企业或其控股股东之间具有战略协同性,即具有资本、技术、资源、市场、品牌、产业链等协同效应。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产业基金的投资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方式,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二)科学决策,风险可控;(三)聚焦产业,优化结构;(四)长期投资,稳健回报。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产业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由以下成员组成:(一)政府代表;(二)行业专家;(三)社会资本代表;(四)其他相关代表。
第六条管委会的职责:(一)制定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政策;(二)审批产业基金投资计划;(三)监督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四)评估产业基金投资效果;(五)协调解决产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产业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运营、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八条管理公司的职责:(一)执行管委会的决策;(二)制定产业基金投资计划;(三)组织实施产业基金投资;(四)管理产业基金资产;(五)监督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运营;(六)进行风险控制。
第三章投资原则与要求第九条产业基金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二)注重投资项目的创新性、成长性、盈利性;(三)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四)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市场前景的项目。
第十条产业基金投资要求:(一)投资金额:单笔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投资方式:以股权投资为主,可适当采用债权投资、夹层投资等方式;(三)投资期限: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四)退出机制:通过股权转让、上市、并购等方式实现退出。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第八条设立产业基金的申请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募集工作;第九条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第十条产业基金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第十一条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基金拟募集规则的50%;否则,该基金不能成立,发起人须承担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以内退还给认购人;第十二条投资者承诺资金到位后,须在10个工作日以内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向工商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并报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产业基金须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提前终止者,以及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可以续期者除外;第十四条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件,经管理机关核准:一最近三年内年收益率持续超过同业平均水平;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扩募或续期;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扩募和续期应当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第三章基金公司第十五条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工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基金公司董事会;基金公司董事会须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其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与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独立;第十六条基金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并获悉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三合法转让和扩募时优先申购基金份额;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五优先收购基金转让的项目;六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七条基金公司股东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三承担基金亏损和终止的有限责任;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利益的活动;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一审议基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三提前终止基金或基金扩募、续期;四更换基金公司董事会董事;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六更换基金托管人;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九条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并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四章基金管理人第二十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二与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三、五款和第二十一条三、四、五款条件,且董事与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件;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二投资咨询业务;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以上;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第五章基金托管人第二十七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二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并具有项目监督能力;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二十八条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五出具基金业绩报告,陈述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九条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一基金托管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托管资产;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三代表5 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第三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因前条所外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托管人名单;新任基金托管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第六章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产业基金在正式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第三十三条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投资过程中的闲散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的未转让部分及其增资配股部分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以普通股形式投资时,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所投资企业决策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为最低限;第三十五条产业基金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对关连人进行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连方回避制度,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连方董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一贷款业务、资金拆借业务;二期货交易;三抵押和担保业务;四管理机关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第三十七条产业基金可以以基金公司名义负债,但基金的资产钡债率不得超过50%;第三十八条产业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可以在该企业上市一年后在所上市的交易所转让,但每个交易日转让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企业总流通份额的2%;第三十九条产业基金实行投资自主决策制度,但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投资的每一个项目向管理机关报告备案;第四十条基金收益构成、分配方式,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对管理人的业绩奖励等其它需要由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标准须经由管理机关核准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中订明;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定期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提交基金财务报告;在每半年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另行制订;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随时对产业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有关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或不详的材料;第七章终止与清算第四十三条出现下种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须终止并清算: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核准续期;二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终止基金,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三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四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五原任基金管理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或原任基金托管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第四十四条产业基金终止时,须组织清算小组;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注册会计师、律师鉴证并报管理机关核准;第四十五条产业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股东持有份额比例分配;第八章罚则第四十六条未经核准,擅自募集与设立产业基金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和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招募说明书有任何虚假成份,或发起人拒绝提供与投资风险有关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发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和受托管理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产业基金托管业务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托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对违反第三章任何一条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第六章投资运作限制任何一条规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机关限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违反经管理机关核准的有关费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职责或营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天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第五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报义务,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拒绝和阻挠管理机关的检查、稽核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第五十五条违反其它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基金发展的战略部署,规范和加强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以支持特定产业或领域发展为目标,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投资收益与风险共担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坚持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在产业基金发展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三)坚持风险可控,强化风险防范,确保产业基金安全稳定运行;(四)坚持创新驱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二章设立与备案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市场规律,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投资领域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由发起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产业基金备案申请表;(二)发起人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三)产业基金设立方案;(四)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五)产业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协会收到备案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三章运作与管理第七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产业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协会备案后,方可从事产业基金的管理业务;(二)产业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产业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透明度和安全性;(三)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应当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四)产业基金的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分散风险。
第八条产业基金的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或领域;(二)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或项目;(三)投资于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和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四)投资于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项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6〕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6〕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切实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宏观调控职能和激励约束作用,引导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促进区域协调联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现就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必要性近年来,我市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逐步建立了适应重庆发展需要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集中财力主要用于增加对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转移支付,促进了区县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但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与各功能区域发展契合不够,要素引导不足;专项审批较多,与简政放权的要求不符,不利于增强区县统筹能力等。
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必须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切实改革和完善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以促进各功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各功能区域科学发展、特色发展、差异发展为主要目标,建立适应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的转移支付制度,明晰市与区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转移支付全过程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产业引导基金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特定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规范管理;(二)支持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注重效益,实现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四)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一)政府相关部门代表;(二)产业专家、金融专家、投资专家等;(三)基金管理公司代表。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战略和投资政策;(二)审议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计划、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三)监督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确保资金安全;(四)协调解决产业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职责:(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的具体投资方案;(二)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工作;(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监督;(四)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标准第九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如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三)区域特色产业,如优势农产品、特色旅游资源等。
第十条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标准:(一)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二)项目应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技术含量,具有核心竞争力;(四)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公司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吸引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公司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公司为促进产业升级、创新发展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实现公司产业战略目标。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2. 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实现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3.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
4.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安全。
5. 风险控制: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包括:1. 公司自有资金;2. 财政专项资金;3. 国有企业资金;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资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基金设立专项账户,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运作。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方式第六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向:1. 支持公司核心业务和新兴产业;2. 推动公司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3. 促进公司技术改造和创新能力提升;4. 支持公司国际化发展。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式:1. 直接投资:对符合投资方向的项目进行直接股权投资;2. 基金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通过子基金进行投资;3.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参投或增资的子基金,不得为单一项目投资基金。
第四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九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管委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等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一条管委会职责:1. 制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投资策略;2. 审议和决定引导基金的投资计划;3. 监督引导基金运作,确保基金资产安全;4. 审议和决定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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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市级相关部门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批准设立引导基金公司,分别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协调和受托经营管理职责。
第五条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工商局、市商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委、市农委、市文化委、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公司出资人职责;市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子基金的投资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商市金融办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
(一)审定引导基金公司的总体投资方案;
(二)协调指导引导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
(三)批准引导基金公司章程、绩效考核办法;
(四)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工作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引导基金公司的职责:
(一)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
(二)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三)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四)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九条引导基金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引导基金公司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
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三章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5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重庆市注册;
(二)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特色效益农业和鼓励类小微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
(三)投资于重庆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子基金投资总额的80%;
(四)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
(五)除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六)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引导基金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八)子基金由引导基金公司选择托管银行。
第十六条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公司可选择中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公司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引导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
金同步拨付到子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十九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一)在重庆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条为发挥引导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引导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引导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定报批后,对引导基金的分配额度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公司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未经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公司应接受市审计局或市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
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