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植保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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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植保专业合作社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从事植保的农民为主体,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章名称、住所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社名称:

第四条本社住所:

第五条本社业务范围:为成员及同类经营者提供农作物机械植保服务,为成员及同类经营者提供农作物机械植保信息咨询服务。

第六条本社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本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成员资格、入社、退社和除名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八条凡从事与本社相同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长(合作社成立前由发起人)讨论通过,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以组织名义入社的成员,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行使。

第十条本社设立登记时共有成员人,其中:农民成员人,占成员总数的%;成员出资总额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第十一条成员退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批准可以退社。退社时,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资格终止前应承担的本社亏损及债务;如经营盈余,则按规定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二条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十三条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长审查批准后继承成员资格。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四章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 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

(七) 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八)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 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七)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第十六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

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长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是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执行人,理事长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兼任经理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根据成员大会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四)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继承等事项;

(五)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七) 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八)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九)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十)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十一)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理事长负责生产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长的工作,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执行监事的职权如下: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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