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政策宣传指南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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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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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外汇检查典型案例 …………………………… 207 第四部分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 …………… 213
一、 综合(21 项) ………………………………………… 214 二、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27 项) ………………………… 216 三、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5 项) ………………………… 219 四、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44 项) …………………… 230 五、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18 项) …………………… 236 六、 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15 项) ……………………… 239 七、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11 项) ……………………… 241 八、 外汇科技管理(9 项)………………………………… 243 附录:外汇局联系方式及业务咨询电话 …………………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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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一次性登记”。 二是扩充新的政策红利。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 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在相关资金结汇和支付使用时, 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三是调整优化账户功能。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以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 营各项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账 户币种和数量均无限制。四是取消合作银行不超过 3 家的个数 限制,取消企业在备案前“应明确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 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的额度限制。五是可融资额度大幅 提高。跨国公司可集中的融资额度由原来境内成员企业合计净 资产的 1 倍,扩大为合计净资产的 2 倍。六是取消手工报表。 通过电子化手段及时采集相关数据。七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加强统 计监测,通过风险评估、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等手段, 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3. 政策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 号) 二、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政策 1. 适用主体 注册地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成立时间满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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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的结汇支付单据等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5 年,以备试点银 行和外汇局事后监督核查。
3. 政策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印发 < 烟台经济技术开 发区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 > 的通知》 (鲁汇发〔2018〕21 号) 三、存量权益登记政策 1. 适用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F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接受国外投资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合伙企业、合作项目等),接受外国投资的银行暂 时无需参加; 境外投资企业(O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外投 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投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 股东)。 2. 主要内容 (1)报送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FDI):通过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http: //www.lhnb.gov.cn)报送 2018 年度存量权益数据,商务部每日 定时将企业数据推送至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境外投资企业(ODI):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
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
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 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 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 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 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等。
3. 政策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 核的通知》(汇发〔2016〕25 号) 三、开放报关信息核验模块提高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 效率 1. 适用主体 货物贸易外汇支出企业 2.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 利水平,外汇局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报关信 息核验”模块。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出业务时,通过该模 块的使用,减少了要求企业提供材料的种类、缩短了企业办理 业务的等待时间,极大提高了贸易真实性审核效率。 3. 政策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 作的通知》(汇发〔2017〕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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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企业(ODI):外汇管理局将按汇发〔2015 〕 13 号文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政策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 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 〕 13 号); (2)《关于开展 2019 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联合报告的通知》(商资函〔2019〕105 号)。
外汇政策宣传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二○一九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 ……………………… 1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2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4 三、外汇避险产品 ………………………………………… 10
第二部分 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 ………………………… 17 一、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所涉项目名称 ………… 18 二、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 21 1.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 22 2. 进口付汇事前审核…………………………………… 28 3. 出口单位名录登记…………………………………… 39 4. 出口收汇事前审核…………………………………… 45 5. 服务贸易项下外币现钞提取审批…………………… 58 6. 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审批………… 62 7.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审批………… 69 8. 外币现钞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74 9.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78 10.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 …… 83 11.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 登记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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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上市公司回购 B 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 93 13. 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 98 14. 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102 15.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 …………………………… 108 16. 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
备案 ………………………………………………… 118 17. 内保外贷登记 ……………………………………… 124 1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 ……………… 133 19. 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 140 20.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 146 21. 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 156 22.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 161 23. 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备案 ……………… 166 24. 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备案……… 171 25. 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 ……………… 176 26. 金融机构外债结汇核准 …………………………… 181 27.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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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上 报 2018 年 度 境 外 投 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2)登录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FDI):对于已参加 2018 年联合年报的外 商投资企业,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进出口企业代码直接 登陆联合报告系统;对于 2018 年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通 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进出口企业代码申请找回密码,再登陆 联合报告系统。 境 外 投 资 企 业(ODI): 通 过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应 用 服 务 平台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填报存量权益登记数据,其中, 2018 年新设立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无国家外汇管理局 应用服务平台用户的,可使用:用户名为 quanyidj 初始密码为 20150101Aa 登陆系统上报存量权益数据。 (3)报送时间 2019 年存量权益登记起止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存量权益登记的市场主体, 外汇局可对其资本项下外汇业务采取管控措施,银行不得为其 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4)补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FDI):7 月 1 日起需要补报 2018 年联合 年报的企业,按照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显示的客服邮箱地址发 送电子邮件或拨打商务部客服电话说明情况,商务部将为企业 开通权限,企业自行进行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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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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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来自百度文库汇管理
一、简化 A 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 1. 适用主体 货物贸易名录企业 2. 主要内容 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 A 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 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 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3. 政策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 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 号) 二、凭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1. 适用主体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 2. 主要内容 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 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 2
备案管理 …………………………………………… 186 28.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结售汇业务
资格审批(含初审) ……………………………… 191 29.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主体信息登
记及变更登记 ……………………………………… 198 30.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资本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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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两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近三年 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未被相关部门纳入联合监管范 围、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 A 类(如有)的非金融企业(政府融 资平台、房地产企业除外)。
2. 主要内容 外汇局对区内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意愿结汇后人民币资 金境内支付使用实施便利化管理,即在企业承诺结汇资金用于 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内支出的前提下,不再要求企业逐笔提交 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资料,凭《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 函》即可在参加试点业务的银行办理。 (1)“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 内企业外债资金、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境内机构接收 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账户资 金)、境内股权出让方收到的股权转让款(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资金)。 (2)外汇局对试点企业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企 业享受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试点企业资本 项目收入发生额 × 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 1,外 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宏观 审慎系数小于 1 时,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中不享受结汇支付 便利化管理的部分,按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 执行。 (3)试点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开展业务。留存所有试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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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一、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1. 适用主体 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 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 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 内公司。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 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企业和境外成员企 业。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 的兄弟公司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 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 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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