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经营应如何处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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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经营应如何处罚
案情:
某市星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参加 2006年度企业年检被某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该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2008年 3月,该公司又以某市星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后被工商局查处。
分析:
对本案当事人应如何处罚,办案机构内部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本案应当以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理由是, 公司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取消了经营资格, 其仍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无照经营, 构成了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以下简称《办
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理由是, 《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该条规定有别于《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仅从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角度对无照经营行为所作的规定, 同时《公司法》又未对“使用已吊销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作出特别规定, 因此适用该《办法》并不违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所以, 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 本案应当以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处罚。理由是, 公司虽然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 取消了经营资格, 但公司法人资格
依然存在。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和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规定, 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 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前, 一直属于清算期间。所以, 本案既不能按照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也不能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而应当以《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定性, 转致到《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