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实施细则1

合集下载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执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符合有关建设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实行监理的工程,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后,方可提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四)、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文件;(二)、监理单位核查形成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三)、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写出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内容:1、工程概况及完成情况;2、企业自评及监理核定的工程质量情况;3、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4、建筑设备调试情况;5、有关检测项目检测的情况;6、建设单位请专业部门对规划、消防、环保等进行单项审查情况等;(四)、建设单位报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建设单位提报竣工验收人员组成名单,质监机构对其资格进行核查,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格;(五)、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六)、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七)、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青建管字[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23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鲁建管发〔2014〕6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鲁建建字[2015]5号),严格落实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地施工、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外地入青企业驻青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身份参加房屋建筑工程的投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兼任项目负责人的,应在工程投标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上述人员已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应在本通知执行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人员的资格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原中标人员的资格等级和业绩。

确属无法变更的,应写明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在岗履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1d

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1d

青岛市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市政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山东省建管局《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市政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地下通道、轨道交通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中修以上)工程。

第三条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对全市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余各市(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术语第四条本细则有关术语:(一)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的过程。

(二)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检的全过程。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派的取得见证员资格的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取得取样员资格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市政工程中需见证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具备市政工程检测能力的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四)见证人员: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资格证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样人员:具备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样员(试验员)资格证的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六)委托检测:是指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委托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

青岛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实施细则

青岛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实施细则

附件: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实施细那么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平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1、根本规定1.1青岛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以下简称结构检测〕应执行本实施细那么。

1.2结构检测是在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前,相应分项工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在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参与见证下由检测机构对影响结构主体质量的主要工程进行的验证性现场检测。

1.3结构检测的范围应为涉及结构平安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

结构检测报告是主体结构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1.4结构检测分为普检、优检、复检和延期复检。

普检:青岛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工程的质监机构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的结构检测。

优检:评选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以下简称评优工程〕普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那么规定的,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市检测站〕对工程主体进行结构的复查。

复检:对普检或优检结果出现本实施细那么4.3条情况的工程进行的二次检测。

延期复检:对普检或优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那么4.5条规定的工程进行的二次检测。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可按层段数次进行或者主体完工后一次性进行,分段应符合本实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

2、结构检测的申报程序2.1普检的申报程序钢结构工程应严格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要求进行抽样。

申报主体完工后一次性普检的工程及分段普检的最后一次检测,混凝土结构工程顶层混凝土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养护龄期符合600度·日的要求,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砌体结构工程的全部砌体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申报按层段数次进行普检的工程,分段数量应符合表一的要求。

每段全部混凝土结构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应试压完毕,每段全部砌体结构的标准养护试块应试压完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加强和规范建筑质量管理,全面提升建筑质量水平,根据“坚固安全、舒适便利、美观大方、节能环保”的建筑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对未经批准、手续不全开工建设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要依法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

其中,未取得用地手续的,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取得用地手续、但未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管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取得规划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查处。

(二)强化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

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相挂钩的运行机制,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有效联动。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要打破行业垄断,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操纵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着力规范工程承包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的主体结构检测要点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的主体结构检测要点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的主体结构检测要点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而主体结构作为建筑工程的核心,其稳定性和安全性是建筑质量的重要保证。

因此,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主体结构的检测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旨在探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主体结构检测的要点。

主体结构检测主要包括基础、柱、梁、墙体、楼板等部分的检测。

以下将介绍主体结构检测的几个关键要点。

首先是基础的检测。

基础是建筑物的承重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稳定性。

基础的检测要点包括基础的平整度、水平度、垂直度等方面的检测。

在检测中,应该使用专业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确保基础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其次是柱、梁的检测。

柱、梁是主体结构中承担重要荷载的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性。

柱、梁的检测要点主要包括尺寸的检测、变形的检测和裂缝的检测。

在检测过程中,应该注意使用合适的检测仪器,如激光测距仪、变形计和裂缝规等,确保柱、梁的尺寸、变形和裂缝等指标符合相关标准。

再次是墙体的检测。

墙体是主体结构的承重墙,其质量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整体稳定性。

墙体的检测要点包括墙体厚度的检测、墙体平整度的检测和墙体开裂的检测。

在检测过程中,应该使用合适的仪器设备进行测量,如测厚仪、平板水平仪和裂缝计等,确保墙体的厚度、平整度和开裂情况符合相关要求。

最后是楼板的检测。

楼板是主体结构中起承重作用的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

楼板的检测要点包括楼板平整度的检测、楼板变形的检测和楼板开裂的检测。

在检测过程中,应该使用合适的仪器设备进行测量,如水平仪、变形计和裂缝规等,确保楼板的平整度、变形和开裂情况符合相关标准。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的主体结构检测要点主要包括基础、柱、梁、墙体和楼板等部分的检测。

通过使用合适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可以确保主体结构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从而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办法

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办法

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办法一、总则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结构质量水平,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评审组织成立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家组成。

三、申报条件(一)工程规模1、建筑面积在_____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2、建筑面积在_____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3、群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_____平方米以上。

(二)施工进度1、主体结构施工进度应达到_____以上。

2、且主体结构未进行隐蔽验收。

(三)施工质量1、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施工单位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3、工程结构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良好,无严重缺陷;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钢结构:焊接质量、高强螺栓连接质量等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钢结构防腐、防火处理符合要求。

砌体结构:组砌方法正确,灰缝饱满,拉结筋设置符合要求。

(四)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1、施工现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2、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申报材料(一)《青岛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奖申报表》。

(二)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

(五)工程结构质量自评报告。

(六)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七)反映工程结构质量的照片、影像资料等。

五、评审程序(一)申报施工单位在工程符合申报条件后,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予以退回。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手册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手册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手册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概述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的需求,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依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节目的和意义本手册旨在规范和统一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的工作流程、标准和方法,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最终实现建筑工程的素质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机构,为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提供规范和指导。

第二章质量检测服务机构组织机构第一节机构设置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经营管理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市场开发部门等相关部门。

第二节人员配置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素质。

第三节质量管理体系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一节项目接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委托,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需求,明确服务范围和要求。

第二节项目准备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机构应当组织人员进行技术研究和调研,准备相关设备和工具,确保能够满足项目的检测要求。

第三节检测方案制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检测方案,包括检测的内容、方法、标准、周期等。

第四节检测实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检测方案,进行现场检测和取样,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节检测报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编制详细的检测报告,将报告发送给委托单位,并及时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解释检测结果和意见。

第四章质量监督和管理第一节外部监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和检查。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

附件: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实施细则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基本规定1.1青岛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以下简称结构检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1.2结构检测是在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前,相应分项工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在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参与见证下由检测机构对影响结构主体质量的主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现场检测。

1.3结构检测的范围应为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

结构检测报告是主体结构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1.4结构检测分为普检、优检、复检和延期复检。

1.4.1普检:青岛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工程的质监机构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的结构检测。

1.4.2优检:评选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以下简称评优工程)普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市检测站)对工程主体进行结构的复查。

1.4.3复检:对普检或优检结果出现本实施细则4.3条情况的工程进行的二次检测。

1.4.4延期复检:对普检或优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4.5条规定的工程进行的二次检测。

1.4.5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可按层段数次进行或者主体完工后一次性进行,分段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结构检测的申报程序2.1普检的申报程序2.1.1钢结构工程应严格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进行抽样。

2.1.2申报主体完工后一次性普检的工程及分段普检的最后一次检测,混凝土结构工程顶层混凝土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养护龄期符合600度·日的要求,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砌体结构工程的全部砌体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2.1.3申报按层段数次进行普检的工程,分段数量应符合表一的要求。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青建管字[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一)监督工作范围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的时间跨度:自工程获得施工许可证开始,至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结束。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建管局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建管局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借鉴部分开发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的成功经验,决定在全市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搞好前期策划,实行质量预控标准化管理(一)搞好图纸会审,解决设计缺陷问题建设单位要切实组织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解决图纸本身的缺陷、节点遗漏和平立剖图纸不符等矛盾,重点核查:1、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如:栏杆安全高度、安全玻璃使用部位、节能保温防火要求,窗户的选择,以及楼梯、消防楼梯的空间尺寸等。

2、是否影响使用功能,如:空调插座与空调穿墙预留洞位置问题,暖气片与开关、插座间距问题,厨房、卫生间的排烟(气)口的朝向、高度问题,设备管道标高及各种管线标高控制问题等。

(二)进行二次深化设计,解决设计深度和精细化施工问题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对原图纸进行深化设计,绘制各阶段施工协调综合图纸,解决设计图纸和使用功能需求之间的关系及设计深度不能满足精细化施工要求的问题。

1、在结构施工阶段,应绘制各专业预留预埋管线、箱、盒等综合布置图,协调土建与安装专业预留预埋的关系,做到位置准确,不错不漏,不影响结构安全。

2、在设备安装阶段,应绘制各专业管线安装综合布置图及管线交叉布置节点详图。

统筹考虑各管线标高、走向、交叉、支吊架的做法,确定专业交叉部位的安装方法,明确管线布置等。

3、在装饰装修阶段,应绘制各专业末端安装综合布置图。

确定各末端设备安装位置,如吊顶上的灯具、烟感探头、消防喷淋、空调风口、音响喇叭等,做到布局合理、居中对称、美观大方,不影响使用功能。

(三)进行图文并茂的技术交底,解决施工操作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对每一道工序的班组工人进行技术交底。

青建管质字号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运行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号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运行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4〕112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运行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明晰各管理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与服务并重、高度联动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现通知如下:一、信用考核运行管理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各方市场主体行为作为监管重点,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考核信息实行分工收集、分级认定、统一管理、动态发布,做到标准统一、信息共享、联动管理。

二、信用考核管理对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起重设备安拆企业和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造价专业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等。

三、责任分工(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及考核信息汇总和结果公布运用,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考核对象的市场行为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业务职能,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管理规定、考核办法的制定、修改、完善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按职责分工对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考核对象的市场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对年度考核等级为B、C、D级的相关市场主体做出处理。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质安处负责管理考核工作的统一协调,对各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统一审核,提出修改建议。

具体负责市场主体考核系统的日常维护与校验;负责其他区、市上报考核相关信息的审核、确认、录入工作(含授权其他区、市组织的奖励加分的审核、确认);负责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的落实;负责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考核信息的统计,并每季度向局长办公会汇报;负责召开其他区、市及建管局各职能部门的调度会,及时收集考核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意见与建议;组织考核办法的修订工作;负责相关市场主体在质量安全体系监管、市场主体考核、标准化工地管理等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

《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机构考核标准5篇》

《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机构考核标准5篇》

《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机构考核标准5篇》第一篇: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机构考核标准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机构考核标准一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监督抽测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组织和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标准。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抽测机构)库,并按照本标准对入库检测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考核。

二登记管理第四条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自愿申请承担监督抽测业务,经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审核登记后,列入监督抽测机构库。

第五条监督抽测机构库每一考核年度更新一次。

按照“全出1 竞进,择优入库”的原则,上一考核年度入库机构在考核年度末全部重新申报登记。

考核年度为当年的3月31日至次年的3月30日。

申请下一年度承担监督抽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在每年3月的前5个工作日,书面向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提交申请资料。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的检测机构可向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申请承担监督抽测业务:(一)综合类检测机构取得计量认证资质(cma)并从事建筑工程检测xx年以上,或者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资质并从事建筑工程检测5年以上;专项类检测机构取得计量认证资质(cma)并从事建筑工程检测6年以上,或者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资质并从事建筑工程检测3年以上;(二)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3年以上;(三)上一年度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年度考核为a级;(四)无本标准规定的不得承担监督抽测业务的情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6.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防护能力,引导检测机构建立完善规范的安全管理体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工作指南》,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工作指南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5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制发机关: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成文日期:2007-04—17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质量通知编号:青建管字〔2007〕21号索引号:00511773401020320070013标题: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质监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对本辖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手段,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第二章监督机构工作职责与权限第七条按照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实施细则》1.总则2.监督责任及权限(1)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2)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检测等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监督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的工程进行纠正,并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

3.监督程序(1)监督机构应在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施工开始前进行现场勘察和会审,审核工程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沟通。

(2)监督机构应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认施工方案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3)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对关键节点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

(4)监督机构应对施工质量检测进行监督,对不合格的或有疑问的部分进行追踪检测,直至问题解决或不合格材料及构件被更换或修正。

(5)监督机构应及时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报告,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并填写相应的档案。

4.监督要求(1)监督机构应设置专业监理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负责监督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2)监督机构应随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施工进展和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3)监督机构应对施工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合格的部分要求整改,并进行追踪检测,确保质量问题解决。

(4)监督机构应对施工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

(5)监督机构应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监督,特别是对关键节点的工程工艺和安全措施要进行重点检查。

5.监督结果(1)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合格与否,并填写相应报告。

(2)对于不合格的部分,监督机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3)监督机构应对整改后的工程进行复查和验收,确认问题得到解决,并填写相应的复查报告。

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制发机关: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成文日期:2007-07-22主题词:城乡建设质量管理通知编号:青建发〔2007〕132号索引号:00511773401020320070012标题: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相应的仪器设备,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安全、主要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等材料及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其它建筑材料、建筑功能、建筑设备等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五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初审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和备案工作。

青岛市主体验收及抽检流程

青岛市主体验收及抽检流程

施工现场主体结构全部完成(含二次结构)主体结构抽检合格填写主体工程验收前监督检查记录表(合格工程建管局办公室领取)施工、监理、建设及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现场复查申请表(优质结构工程)质量标准化全部完成(包括样板间)、设计(优质结构)单位签字报监督员,监督员认可签字后转交质监站办公室(附施工许可证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质监站组织验收小组到现场进行验收给出验收结论方可进行下一步装饰装修及屋面施工注:1、主体结构所有分项全部完成,且主体验收前必须将楼板裂缝、外墙对拉螺栓孔防水处理、楼层内漏筋、错台、烂根等质量通病、建筑垃圾等严格按照青岛市相关规定修补处理清理完毕,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进行主体验收,合格后所有分部分项、主体验收表(表附后)、备案表签字盖章;2、主体验收准备:现场:主体验收前施工员要对验收楼座的现浇板厚度、负弯矩筋位置、拉结筋、房间净高、开间及进深、垂直度、表面平整度进行全面自查,且房间净高、现浇板厚度要形成文字记录以备验收时检查(相应表格附后),资料:钢材合格证及复试(汇总完成,过程整理时需注意的事项一定要复核确保无误)、钢筋连接工艺检验及施工检验报告(主要检查厂家资料及每个检测报告数量是否切合实际)、水泥、砌体材料等合格证及复试(主要是厂家资料,每批代表数量及水泥是否间隔超三个月)、预拌砼合格证及砼试块强度(商砼厂家资料齐全,复核砼试块评定、汇总等是否一一对应,标准层方量数是否合理,此项是重中之重必须保证所有试块报告、评定均合格)、砂浆试块强度(汇总、评定)、楼板厚度及房间净高检查记录、结构抽检报告(报告取回后仔细查对建筑面积、工程概况及抽检强度是否均正确)、主体结构验收记录(包括日期等填写完善,四方签字盖章齐全)、是否按确定的试验室进行检测(除抽检项外所有检测报告均为质量监督书指定试验室)、是否提前装修(主体未验收不得进行后期装饰装修及屋面施工,监督员同意的除外);3、质量标准化:严格执行青岛市2011年下发的36号文要求,对楼层墙体垂直度、平整度、1000控制线、200控制线、楼层净高等进行实测且现场标识,楼梯踏步、墙角等易碰部位加护角板;样板间抹灰、地面完成,且按要求分层进行展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实施细则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基本规定1.1青岛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以下简称结构检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1.2结构检测是在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前,相应分项工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在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参与见证下由检测机构对影响结构主体质量的主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现场检测。

1.3结构检测的范围应为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

结构检测报告是主体结构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1.4结构检测分为普检、优检、复检和延期复检。

1.4.1普检:青岛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工程的质监机构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的结构检测。

1.4.2优检:评选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以下简称评优工程)普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市检测站)对工程主体进行结构的复查。

1.4.3复检:对普检或优检结果出现本实施细则4.3条情况的工程进行的二次检测。

1.4.4延期复检:对普检或优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4.5条规定的工程进行的二次检测。

1.4.5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可按层段数次进行或者主体完工后一次性进行,分段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结构检测的申报程序2.1普检的申报程序2.1.1钢结构工程应严格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进行抽样。

2.1.2申报主体完工后一次性普检的工程及分段普检的最后一次检测,混凝土结构工程顶层混凝土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养护龄期符合600度·日的要求,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砌体结构工程的全部砌体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2.1.3申报按层段数次进行普检的工程,分段数量应符合表一的要求。

每段全部混凝土结构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应试压完毕,每段全部砌体结构的标准养护试块应试压完毕。

混凝土和砌体结构施工不同步的工程,可按照施工进度对混凝土和砌体结构分别分段进行结构检测。

表一序号工程建筑面积最大分段数量1 10000~30000m2 22 30000~50000m2 33 50000~100000 m2 44 100000 m2以上每30000 m2可增加1段2.1.4符合以上条件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本工程的质监机构申报普检并领取《青岛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普检委托单》,到质监机构选定的检测机构办理委托。

2.2优检的申报程序2.2.1评优工程普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4.8条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向青岛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优办)申报优检并领取《青岛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优检委托单》。

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供普检报告的原件一份以备审验。

2.2.2普检报告经审验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由市质监站安排优检,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2.2.3申报按层段分段进行结构检测的评优工程,普检和优检应按照相同的分段进行抽样。

2.3复检和延期复检的申报程序2.3.1普检结果出现本实施细则4.3条情况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工程的质监机构申报复检并领取《青岛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复检委托单》。

符合本实施细则4.5条规定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工程的质监机构申报延期复检并领取《青岛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延期复检委托单》。

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供《工程实体结构质量问题分析整改报告》。

经工程的质监机构审查,认为《工程实体结构质量问题分析整改报告》内容真实、整改有效的,由工程的普检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或延期复检,不符合的须重新整改或直接进行鉴定。

2.3.2优检结果出现本实施细则4.3条情况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工程的质监机构申报复检并领取《青岛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复检委托单》, 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供《工程实体结构质量问题分析整改报告》,经工程的质监机构审查,认为《工程实体结构质量问题分析整改报告》内容真实、整改有效的,由工程的普检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符合实施细则4.5条规定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市评优办申报延期复检并领取《青岛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延期复检委托单》,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供《工程实体结构质量问题分析整改报告》,经市评优办审查,认为《工程实体结构质量问题分析整改报告》内容真实、整改有效的,由优检检测机构进行延期复检,不符合的将退回重新整改或直接进行复检或鉴定。

3、现场结构检测3.1工程进行普检和优检时,检测机构应首先查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的,不予检测,并将情况立即通报本工程的质监机构。

3.2施工单位应配合检测机构做好结构检测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3.3选点和检测结构抽样选点应由检测机构会同监理(建设)、施工共同随机选取。

选点的时间和地点,建设单位应事前告知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要求检测的结构或构件,必须进行相应检测。

复检选点设计单位应参与。

3.3.1钢结构工程优检应对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级焊缝抽取50%,二级焊缝抽取10%,按照《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融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

3.3.2混凝土结构3.3.2.1结构检测项目为混凝土结构实体的抗压强度。

3.3.2.2普检按照建筑面积每1000平方米至少选择一个构件。

评优工程的普检按照建筑面积每2000平方米至少选择一个构件,优检按照建筑面积每2000平方米至少选择一个构件。

复检至少按照普检选点数量的两倍选点。

延期复检除对普检、优检中发现的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构件或结构进行再次检测,还应对同类型、同批次的构件或结构加倍选点检测。

3.3.2.3应在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选择构件。

选择的构件必须包括所有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选择构件的范围应覆盖尽可能多的结构或构件类型。

结构或构件留置的试块试压强度不足或有怀疑的,应优先选点。

工程的地下室、首层、顶层必须选点。

3.3.2.4检测机构应优先采用无损检测方法,当对无损检测方法有疑问时可钻取芯样修正。

结构构件条件超出无损检测方法适用范围的,可采用钻芯法进行检测。

3.3.2.5对于普检、优检中发现的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构件或结构,复检选点应对同类型、同批次的构件或结构加倍选点检测。

3.3.3砌体结构3.3.3.1结构检测项目为砌体结构的砂浆抗压强度。

3.3.3.2普检按照建筑面积每1000平方米至少选择一个构件。

评优工程的普检按照建筑面积每2000平方米至少选择一个构件,优检按照建筑面积每2000平方米至少选择一个构件。

复检至少按照普检选点数量的两倍选点。

延期复检除对普检、优检中发现的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构件或结构进行再次检测,还应对同类型、同批次的构件或结构加倍选点检测。

3.3.3.3应在涉及砌体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选择构件。

选择的构件必须包括所有的砌体砂浆强度等级。

选择构件的范围应覆盖尽可能多的结构或构件类型。

结构或构件留置的试块试压强度不足或有怀疑的,应优先选点。

工程的地下室、首层和顶层必须选点。

3.3.3.4检测机构应优先采用无损检测方法,当对无损检测方法有疑问或结构构件条件超出无损检测方法适用范围的,可采用原位轴压法等方法进行检测。

3.3.3.5对于普检、优检中发现的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构件或结构,复检选点应对同类型、同批次的构件或结构加倍选点检测。

3.4监理、施工单位应安排技术人员全程见证配合结构检测工作,并在监理和施工日志上详细记录全过程,以备质监机构检查。

4、结构检测结果及处理4.1结构检测结束后,未钻取芯样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不包括检测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钻取芯样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不包括检测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4.2进行结构检测的检测机构应至少为委托方提供4份检测报告原件。

申报优质结构工程的普检检测机构应至少为评优工程委托方提供5份检测报告原件,其中1份普检检测报告原件应由委托方在申报优检时交市评优办。

4.3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的普检、优检结果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但最小值不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88%的,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原设计单位不能确认的,由工程的普检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4.4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的普检、优检结果最小值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88%,复检结果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原设计单位不能确认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资格的检测鉴定机构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测鉴定。

4.5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的普检、优检结果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经确认是龄期不足引起的,应由建设单位将责任原因、责任单位汇总成《工程实体结构质量问题分析整改报告》报工程的质监机构或市评优办并申请延期复检。

4.6延期复检能够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工程的验收和评优仍按照普检、优检合格的程序进行;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原设计单位不能确认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资格的检测鉴定机构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测鉴定。

4.7建筑工程在结构检测中发现的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构件或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必须经设计单位确认,否则不得进行主体结构验收。

建设单位应将责任原因、责任单位、整改内容、采取措施以及整改结果汇总成《工程实体结构质量问题分析整改报告》报工程的质监机构。

4.8评优工程的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的普检(或延期复检)、优检(或延期复检)的结果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钢结构工程必须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相关要求,优检的一、二级焊缝必须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相关要求。

4.9钢结构工程的检测结果的处理应严格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相关规定执行。

4.10检测机构应每个季度将结构检测的情况(抽检工程的数量、合格率、主要不合格项、发现的较严重或较普遍的结构质量问题、不合格工程的明细)汇总统计,报市质量监督站。

5、责任和管理5.1市质监站负责全市优质结构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的统一管理。

5.2建设单位作为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相关单位做好申报、检测、整改、验收的全部工作。

5.3承担结构抽样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具备检测项目所对应的行业资质,不属于行业资质管理范围的检测项目,应具备计量认证资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