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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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我们通俗的理解为: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特定义务从而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

为此,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为前提。

这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是法律或社会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的。

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些特定义务,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结果的,触犯刑法时,应负刑事责任。

2.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法律要求行为人履行特定义务,是以行为人能够履行,即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为前提的。

因此,只有在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是不作为。

所谓能够履行义务,是指行为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观上有条件履行义务,也就是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或者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了义务仍未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都不是不作为。

如某副市长对掉到水渠的女孩未获救,该副市长称不会游泳,则说明他虽然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并在执行公务之中,从法律上讲有义务相救,而他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履行义务,所以不具备不作为犯罪构成条件,就不是不作为犯罪。

只有当行为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时,行为人的不作为才可能构成犯罪,这是主客观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

3.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

这就是由于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从而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这是行为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决定性条件。

行为人虽未履行特定义务,但未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以上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不作为犯罪。

所以,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要严格区分不作为犯罪与玩忽职守、政治责任、道德义务,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的严肃性。

4.不作为犯罪的主观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这在刑法学认识上基本一致,难点在于认定上,不作为是消极地不实施应该实施的行为,无论未遂还是既遂,其主观恶性程度确定都有较大难度。

台湾韩忠谟认为:不作为的主观过错分故意和过失。

不作为

不作为
不作为
术语
01 定义
03 法律构成 05 案例解析
目录
02 法律规定 04 常见问题 06 相关词条
基本信息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 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定义
定义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 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四)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其行为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 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这里的“不报”,是一种不作为,因而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五)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其行为是“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这里的拒绝扶养就是不履行扶 养义务,因而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的类型
关于不作为的类型,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分为纯正的不作为与不纯正的不作为。
1.纯正的不作为
纯正的不作为,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据此可以对 纯正不作为犯予以正确的认定。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 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纯正不作为 犯的立法适例。遗弃罪就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这种抚养义务而构成的,是纯正的 不作为的犯罪。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纯正的不作为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案例解析
01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摘要】本文围绕刑法上的不作为展开研究,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

在详细解析了不作为的概念与特征、不作为罪的构成要件、不作为罪的认定标准、不作为罪的适用范围和不作为罪的司法实践。

结论部分提出了不作为罪改革建议、未来研究方向和总结。

通过对这一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促进刑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刑法、不作为、不作为罪、司法实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改革建议、研究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不作为罪是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通常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某人明知应当采取行动,但故意不采取行动,导致一定后果的行为。

不作为罪的存在,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防止个体的过失或故意不作为对社会造成危害。

不作为罪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争议和困难,因为要确定一个人的不作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其主观故意、客观责任、后果等。

在当前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不作为罪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也受到广泛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有必要对不作为罪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和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对不作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案件中的不作为问题,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部分的内容至此结束。

1.2 研究意义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旨在探讨在犯罪领域中,不只是实际行为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主观上的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作为犯罪的存在意味着法律对于被违法行为的被忽视也给予了惩罚,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可以帮助加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罪可以为相关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在实践中,对于不作为犯罪的界定和适用一直存在争议和困惑,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只有通过对不作为犯罪的特点、构成要件、认定标准、适用范围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才能更好地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刑法中的作为犯和不作为犯分别是什么

刑法中的作为犯和不作为犯分别是什么

刑法中的作为犯和不作为犯分别是什么作为是指⾏为⼈以积极的⾝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的危害⾏为。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的,指⾏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不实⾏的⾏为。

不作为是⾏为的⼀种特殊⽅式,与作为具有⼀种相反关系。

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刑法中的作为犯和不作为犯。

刑法中的作为犯和不作为犯分别是什么⼀、作为⾏为⼈以积极的⾝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的法益侵害⾏为。

其特征:1,表现形式:积极的⾝体动作。

2,直接违反了法律的禁⽌性规范。

注意:持有属于作为,持有是对特定物品的实⼒⽀配、控制。

属于作为。

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旨在禁⽌⼈们持有特定物品,⽽不是命令⼈们上缴特定物品。

⼆、不作为犯是指⾏为⼈在能够履⾏⾃⼰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该义务。

1种类:(1)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明⽂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如遗弃罪、不解救被拐卖的妇⼥⼉童罪)(2)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标准:是否负有法律要求履⾏的积极义务。

如果有,不履⾏的,就属于不作为犯作为犯与不作为犯除了⾏为⽅式存在差异之外,其他⽅⾯如罪过形式、犯罪停⽌形态等⽅⾯完全⼀致)。

不作为犯,也可以由作为(如偷税罪、遗弃罪)与不作为(遗弃罪)两种⽅式。

不作为实际上是相对于履⾏特定义务⽽⾔的,对特定的对象⽽⾔,⼈们没有做什么。

但是这不妨碍⼈们有其他的举动。

2不作为犯的成⽴条件:(1)当为,⾏为⼈负有实施某种⾏为的义务。

(2)能为,⾏为⼈在当时有能⼒履⾏(3)不为,⾏为⼈没有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也就是说,危害结果与不作为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司机过失造成了交通事故,导致被害⼈头盖⾻⾻折,即使⽴即送往医院也不能挽救⽣命,或者被害⼈将⽴即死亡时,即使司机没有救助,也仅成⽴交通肇事罪,⽽不成⽴不作为的故意杀⼈罪。

3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根据:(1)法律明⽂规定的义务。

(⽗母对⼦⼥的抚养义务。

妻⼦⾃杀,丈夫不管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罪,但不适⽤于男⼥朋友之间)注意:"权利义务相⼀致",如果其他法律没有规定义务,并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或者说法律仅仅规定了义务没有规定责任,也不能成为作为义务。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不纯粹不作为犯的认定赵秉志〔以下简称赵〕:刑法理论上从行为表现根本形式的角度将犯罪划分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在不作为犯罪内部,又分出纯粹不作为犯和不纯粹不作为犯。

前者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和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是纯粹的不作为犯。

后者是指大多由作为形式构成但实际却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成心杀人罪、放火罪等等。

就纯粹不作为犯而言,由于刑法对它的构成要件作了明文规定,法律对它的作为义务一般也有了明确界定,所以认定的问题不大〔当然,对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如什么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所讲的间谍犯罪行为的“有关情况〞,仍会发生分歧意见,这另当别论〕。

但是,就不纯粹不作为犯而言,我国刑法没有像有的国家的刑法那样作出一般总则性的规定;犯罪论也都是以作为犯罪为中心展开的,这就使得不纯粹不作为犯的司法认定问题倍感棘手。

正确把握不作为犯的根本理论问题,无疑是司法实践准确认定不纯粹不作为犯的前提。

今天我们不妨简要地谈论一下其中几个与实务密切相关的问题。

肖中华〔以下简称肖〕:好的。

数十年来,不作为犯罪问题就像日本刑法学家木村龟二所说的那样——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未解之题〞。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不作为犯的研究,更是属于刚刚起步阶段。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处分不纯粹不作为犯日益受到法官们的重视和关注。

比方,1995年发生在H省的一起案件:行为人宋*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李*争吵,李*在家当宋*之面上吊自缢,宋*坐视不救,李*因未得救而死亡。

法院以成心杀人罪对宋*作出判决。

又如,2000年C市发生一起失火案:一饮食店店主因为疏忽大意导致该店半夜起火,店主慌忙逃离店铺而未报警,火势很快蔓延,将周围许多建筑物焚毁,并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

法院认为店主没有尽到报警灭火的作为义务而导致不该发生的严重后果发生了,因而以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对店主定罪处分。

刑法学中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之辨

刑法学中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之辨

刑法学中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之辨刑法学是指研究刑罚规制的社会学科,它探讨了刑法规范的产生、实现和效果等多个方面。

在刑法学的研究中,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之辨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这个概念以及它对刑法学研究的影响。

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之辨是指,在处理犯罪行为时,法律规范既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性,也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和社会危害性。

在刑法学中,作为和不作为是两个相反的概念。

作为指犯罪人具有的可以被社会道德和法律责罚的正面行为,比如谋杀、抢劫和诈骗等,不作为则是指犯罪人应当采取却没有采取的行为。

刑法学研究中的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之辨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分别是行为的主观要件、行为的对象和行为的结果。

首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和意图。

在这个方面,作为通常是犯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的犯罪行为,比如预谋谋杀或者精心策划的盗窃。

这类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性,因此在刑法规制中被视为正面行为。

而不作为则是指犯罪人在应该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却没有采取,比如故意不报警或者不承担抚养义务等。

这类行为在法律规制中同样被视为犯罪行为,但是与作为相比,它的主观能动性和责任性较低。

其次,行为的对象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对于社会和他人的影响。

在这个方面,作为通常是直接对于他人或者社会造成了危害的行为,比如杀人、财产侵占和妨害公务等。

这类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对于他人权益的侵犯性质量较高,因此在法律规制中被较为严厉地惩罚。

而不作为则是对于他人或者社会造成危害的后果是因为犯罪人没有采取应有的行动导致的。

比如不及时报警或者不给予救援等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危害的产生不是由于犯罪人的行为,而是由于犯罪人的不作为而导致的。

最后,行为的结果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对于社会和他人的实际影响。

在这个方面,作为通常是造成了某种具体的社会危害或者财产损失等结果的行为,比如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等。

这类行为对于社会的负面影响较为明显,因此在法律规制中被较为严厉地惩罚。

2024年4月自考行政管理本科法学概论考题含解析

2024年4月自考行政管理本科法学概论考题含解析

2024年4月自考行政管理本科法学概论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王某为其轿车投保的商业险属于______。

A.自愿保险B.强制保险C.社会保险D.人身保险2、教育部部属某高校学生对学校不向其颁发学位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是______。

A.教育部B.省教育厅C.高校D.高校学位委员会3、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的一般原则是______。

A.属人管辖B.属地管辖C.保护管辖D.普遍管辖4、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必须加入原告或被告一方参加诉讼B.必须在诉讼开始之后,审结之前参加诉讼C.只能主动申请参加诉讼D.只能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5、法自身所应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被称为______。

A.法的目的价值B.法的内在价值C.法的评价标准D.法的社会价值6、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______。

A.法是永恒存在的B.恶法也是法C.法是主权者的命令D.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7、下列属于刑法意义上不作为的是______。

A.路遇落水者而不施救B.母亲不抚养自己的婴儿C.公交乘客不制止他人抢夺方向盘D.居民对当地的环境污染不举报8、行政诉讼中代表人的诉讼行为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的是______。

A.放弃诉讼请求B.申请法官回避C.决定证人出庭D.申请再次开庭9、根据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分类和我国法律,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属于______。

A.属人管辖B.任意管辖C.协议管辖D.专属管辖10、基于行政、社会或者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某行政主体的某种权利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是______。

A.一般许可B.特许C.认可D.核准11、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是______。

A.巴塞尔体制B.牙买加体制C.布雷顿森林体制D.国际金本位制12、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的原告______。

A.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B.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C.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承担举证责任D.应被告的请求承担相应举证责任13、合同中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______。

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性质及来源

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性质及来源

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性质及来源[摘要]不作为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犯罪形态分类,与作为犯罪相对应。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具有一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这就决定了作为义务的研究在刑法不作为犯罪研究中的前提性和重要性。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性质,其大约包含了明确性、合法性、合理性等重要方面;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义务来源,学界历来对其的研究和争议比较繁杂,有包括“四来源说”在内的多种学说。

在对各种学说分类论述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上予以评判,并提出见解。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义务性质;义务来源一、不作为犯罪及其作为义务概述刑法上的犯罪,就其能动形态来说,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不作为与作为相对,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1]。

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刑法上所谓的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依据刑事法律应当积极实施特定行为以防止危害发生、保护法益的一种约束或限制。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为前提,即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主体须为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

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由法律在分则条文中具体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则必须存在某种特定的义务,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由此可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件之一,在不作为犯罪理论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理解其性质、明晰其来源,无疑具有深远而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性质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作为决定不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和限定不作为犯罪范围的标准,本身具有诸多特殊的性质。

就作为义务来说,其内涵的明确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许多重要性质无疑是相当确定和重要的。

浅析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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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4、作为义务产生式基于一定的 条件与事实。
(2)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 犯义务来源的特征
1.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的特点 真正不作为犯具有法定性的特点, 而其作为义务来源的法定性性质使得我 们十分容易就可以弄明白行为人不作为 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真正不作为。 2.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的 特点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总结下 来就是负有作为义务、具有履行能力、 不履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具 有等价性。 道德义务是否能够成为作为义务来源 (1)我国理论依据 刑法理论的通说指出道德义务无法 成为其来源,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离。 马克昌在研究过程中指出,特殊场合下, 社会公德与公共秩序规定履行的特定义 务。还有业界人士熊选国在研究过程中 指出,应把道德义务进行适当的分类, 唯有纯粹的道德义务才不发生不作为犯 罪。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业界人士进 行了阐述,如彭磊在研究过程中,明确 指出将其分为一般道德义务和重大道德 义务,按照他的观点,后者应纳入其来源。 (2)各国法律对将道德义务纳入不 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来源的规定 研究可以发现,世界上一些国家的 刑法典均在“见死不救罪”方面有规定。 其中最典型的是《德国刑法典》,法典第 三百三十条之中明确指出,遇到涉及公 共危险等的情形时,有能力救助却没有 的,应当受到惩处。除此之外,意大利、 法国、西班牙等国家的刑法典之中均存 在这样的明文规定。 通过上述西方国家的相关立法可以 看出,以“救死扶伤”为主要代表的重 大社会公德均为各国的刑法所明文确 认。这为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明确规定、 还是司法实践中实际承认特定情况下的 重大社会公德作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来源,都提供了极为现实的参考。 然而, 现阶段该观念在我国刑法领域仍然没有 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如果要把道德上的 义务纳入其来源,必须深入分析履行义 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履行义务的必要性 这属于基础,具体主要涉及到下列 两点:(1)存在特定危险状态,也就是

不作为犯罪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不作为犯罪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不作为犯罪刑法是怎么规定的遗弃罪、不救治伤病军人等罪名都是刑法中关于不作为犯罪法条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绝履行的行为。

是指能够有条件作为,而拒绝履行作为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刑法是怎么规定的二、不作为过失犯罪有哪些情形1、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

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

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

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

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

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2、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

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忙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

还是以汽车驾驶员为例,某驾驶员已经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不灵,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车跑业务,并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出不了事,结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人撞死。

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与不作为

第四讲作为与不作为第四讲作为与不作为特别提示1.体系内容。

根据大纲,本讲内容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不作为犯的分类,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2.重要考点。

根据考试规律,重要考点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作为义务的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一、基本要点(一)作为与不作为的分类作为,是指用积极的身体动作来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

例如,抢夺罪中,利用抢夺的行为违反禁止抢夺他人财物的规定,就是作为。

不作为,是指用消极的身体静止来违反刑法(作为义务)义务性规定。

例如,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中,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消极的身体静止违反解救义务,就是不作为。

在不作为犯中,不作为者负有作为义务,理论上将其称为保证人。

例如,母亲活活将婴儿饿死。

母亲是该不作为犯中的保证人。

不作为犯可以分为:1.真正不作为犯罪名中有一个作为义务隐含于内。

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例如,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注意】真正不作为犯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

同时,因为有刑法明文规定,所以认定真正不作为犯,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存在类推适用的问题。

2.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是指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例如,故意杀人罪.既可用刀捅死人,也可将婴儿活活饿死。

【注意1】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因此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时,有可能存在类推适用的问题,因此需要判断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所以,一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成立,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注意2]如何判断某罪名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判断标准:应当根据该罪名的核心行为来判断,而不能根据其次要行为来判断。

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有两个行为:一是丢枪,二是不报告,因为刑法处罚的是不报告行为,所以核心行为是不报告,因此该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二)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这是指一个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有所不同。

不作为是什么意思

不作为是什么意思

不作为是什么意思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2015年2月10日,保定市召开“深化整改、从严治理、提升效能、促进发展”专项行动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白沟新城有关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典型案件,对17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不作为的行为性是可以成立的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它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

不作为是不是一种行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论证问题。

各种行为理论都力图证明不作为的行为性,可以说,有作为的行为性是检测各种行为理论的试金石。

不作为的行为性在证明上的困难缘自它是身体的静止,即不像作为那样存在身体的外部动作,在单纯物理意义上是一种“无”的状态。

因此,从物体的意义上难以证明不作为的行为性。

为此,在不作为的行为性的证明中,往往引入目的性与规范性的视角,这种努力是有一定价值的。

但又都不无片面性。

对于不作为的行为性的解释不能拘泥于某一方面,而应当采取一种综合的解释。

其中,社会的规范评价与行为人的态度这两个方面是至关重要的。

在一定的社会中,人与人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经法律的确认而形成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同一法律关系的两个不同侧面,两者互相依赖又互相转化。

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实际上就是他人的权利和以实现的前提,而行使本人的权利也必须以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基础。

因此,作为是一种公然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不履行自己应当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的不作为同样是一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在这个意义上,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即在否定的价值上是相同的,这是由社会的规范评价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不仅如此,不作为虽然在物理意义上是“无”,但这种“无”的状态本身是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的,因而从人的态度上来判断也是一种“有”,在故意的不作为的情况下,不作为正是行为人之所欲为;而在过失的不作为(忘却犯)的情况下,行为人表面上看对于不作为没有意识到,但存在意识的义务,因而仍然可以归结为是行为人的态度。

不作为犯罪类型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类型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类型有哪些不作为犯罪类型有哪些?不作为犯罪的类型如下:1、纯正不作为犯;2、不纯正不作为犯;3、混合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罪,是指⾏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拒绝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为。

下⾯店铺⼩编将为你解答。

⼀、不作为犯罪类型有哪些不作为犯罪类型有:1、纯正不作为犯;2、不纯正不作为犯;3、混合不作为犯。

1、纯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刑法中,⾏为⼈的⾏为但凡符合法律明⽂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都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因此,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必须以构成要件齐备为前提。

例如,遗弃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

所谓“纯正”指的是该类犯罪只能由不作为⾏为构成,⽽不能由作为⾏为构成。

同时,在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是该类犯罪成⽴的前提,也是该类犯罪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内容。

2、不纯正不作为犯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甚⾄放任更严重危害后果发⽣的间接故意杀⼈案件等。

3、混合不作为犯我国有学者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不作为模式,除了把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外,还提出了另外⼀种不作为犯,即混合不作为犯。

所谓混合不作为犯的表述为“混合不作为犯是指既有作为⼜有不作为共同构成的犯罪形态”,“混合不作为犯的特点在于作为与不作为必须同时存在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作为或者只有不作为,则不能成⽴该犯罪”,例如我国现⾏刑法规定的抗税罪和⾛私罪便同时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为。

⼆、不真正不作为犯具有如下特征:1、不真正不作为犯是违背防⽌危害结果发⽣义务的犯罪。

(1)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的⼀种,必然具有不作为犯的本质特征,即违背法定义务。

在刑法理论中所有不作为犯罪的问题⽆不以特定义务为基础,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主要依据。

刑法学题库论述题练习题

刑法学题库论述题练习题

刑法-题库1、论述犯罪的一般概念与犯罪构成。

答案:1. (一)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是我国刑法上的犯罪的概念。

据此可以认为,所谓犯罪的一般概念是指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危害程度的严重性。

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区别在于各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就是一个社会危害“量”的问题。

正是因为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有将其确认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的,必要。

(2)犯罪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法根据社会上的种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选择地宣布某种行为是犯罪并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就使犯罪在严重的危害性特征之外,又派生出第二个重要特征——刑事违法性,表明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种法律现象。

它不但包括深刻的社会政治内容,而且具有明显的法律特性。

强调犯罪认定上的法律特征,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3)犯罪行为的刑罚当罚性。

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要达到触犯刑事法律的严重程度,而且必须是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才属于犯罪。

刑罚当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也是犯罪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及不道德行为的重要特征。

(二)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条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l)犯罪构成由刑事法律加以规定。

犯罪构成是犯罪的规格与标准,它不仅表明犯罪是如何形成的,而且以提供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各种具体条件为己任。

某一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判断该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作为与不作为的

作为与不作为的

作为与不作为的1.概念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他人、物质工具、动物或者自然力等等。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2.不作为犯罪的分类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注意:刑法中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并非一定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施成立犯罪。

3.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案件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角度解释其都成立该罪。

例如,甲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前方红灯,甲驾车闯红灯,撞死行人乙。

甲的行为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角度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成立某罪要求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容。

例如,抗税罪的成立既要求行为人有暴力、胁迫等行为,还要求实施不缴纳应当缴纳税款的行为,两者结合才可能成立抗税罪。

注意:不要形成这样的思维定势,即一个犯罪要么是作为方式,要么是不作为方式。

实际上,有些犯罪的行为方式想当复杂:有的是作为方式,有的是不作为方式,有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方式。

判断一个犯罪是哪种方式,首先要判断构成犯罪的行为内容,即哪个或哪些行为是刑法要评价的内容,再根据其内容判断表现方式。

【经典考题】(T20080213)甲因家中停电而点燃蜡烛时,意识到蜡烛没有放稳,有可能倾倒引起火灾,但想到如果就此引起火灾,反而可以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外出吃饭,后来果然引起火灾,并将邻居家的房屋烧毁。

甲以失火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偿。

对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B.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C.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D.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解析:本题主要考核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与区分。

不真正不作为犯案例

不真正不作为犯案例

不真正不作为犯案例不作为犯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

其中,真正不作为犯又可称为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范中规定不作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的情况,例如刑法中的偷税、遗弃罪等。

{1}我国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真正不作为犯,司法实务部门只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即可,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

不真正不作为犯,又被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由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由于未得到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因而容易引发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问题,归根结底仍是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

在此,拟就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进行研究。

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等价性的概念所谓等价值,也称“等价限制”或者“相当限制”,是指为了成立真正不作为犯,要求行为人必须以不作为实现的不法构成要件与作为实现的不法构成要件在行为上之等价,彼此相当。

{2}或者说,违反作为义务所产生的侵害在法定构成犯罪事实上与以作为手段所引起者具有同等的价值。

{3}当今大陆法系国家中,等价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已然成为理论上的主流观点,也得到了不少国家刑法的确认。

例如,德国现行刑法第13条、奥地利刑法第2条,都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进行了规定。

日本刑法虽然未就对等价值问题作明文规定,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不作为和作为必须具有相当性”不仅是理论通说,也一直是司法实务中所坚持的观点。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案例,例如,辽宁张述伟不作为故意杀妻案、浙江李某“见死不救”不作为故意杀人案{4},等等。

按照一般刑法理论,故意杀人罪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构成,而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却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

这当中的冲突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

因此,研究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价值的理论就显得极为必要。

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应由作为实施的构成要件的犯罪。

什么是刑法中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什么是刑法中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什么是刑法中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作为犯是指⾏为⼈以积极的⾏动实施刑法所禁⽌的危害社会的⾏为⽽构成的犯罪。

不作为犯是负有实施⼀定⾏为的义务⼈,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必须履⾏并且也能够履⾏的⾏为义务,因⽽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为。

关于什么是刑法中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什么是刑法中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1、作为犯是指⾏为⼈以积极的⾏动实施刑法所禁⽌的危害社会的⾏为⽽构成的犯罪。

不作为犯是负有实施⼀定⾏为的义务⼈,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必须履⾏并且也能够履⾏的⾏为义务,因⽽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为。

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条【犯罪概念】⼀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认为是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哪些⽅⾯1、法律明⽂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明⽂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

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3、法律⾏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为如合同⾏为等,引起⼀个积极作为的义务(⾏为⼈通过合同⾏为⾃我创设⼀个积极作为义务),⾏为⼈有义务履⾏。

⽽⼀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不履⾏合同所规定的⼀定的义务,只产⽣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当事⼈因不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4、先⾏⾏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对于刑事犯罪中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处理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确定,但对于具体情况的认定上必须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特别是在最后的量刑判罚过程中,如果存在判决情况不准确的话,可以导致错误的情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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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以司法实例为切入点
马克思的一句经典名言说道:“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领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6-17页)这句话实际上指出了在法律领域内,法律对人的约束本质上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而刑法上对人的惩处也是对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惩处。

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作为与不作为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

我在这里以几个司法实例为切入点,就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的概念、条件、危害性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的概念定义。

我们知道,刑法上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第五版,第65页)而不作为是与作为相对的一种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作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而不作为是相对的消极的行为。

从概念中我们可以得出成立不作为需要三个条件。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第五版,第66页)首先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也叫作为义务,这是命令性的规范。

然后行为人必须有能力去履行这种特定的法律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具备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也无法构成不作为。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行为人没有履行到特定的法律义务。

简而言之,就是“应为而不为”。

该义务必须和刑事法律后果相联系,具有刑事强制性。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不作为的根本特点并非是完全地无所为,而是不为刑法要求或期待行为人应为的行为。

说到这里,我们要区分不作为和不作为犯罪这两个概念。

不作为是一种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而不作为犯罪是在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下实施的犯罪。

法律从其性质和功能上说,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如果在一定的法律行为指导下而产生的特定法律义务,需要行为人去积极地履行这种义务,却没有履行从而产生危害社会或破坏正常的行为规范的危害行为,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有多种形式如民事、刑事、经济、行政的后果,因此可
以说并非一切违反作为的法律义务都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只有行为人在特定的法律义务面前表现出消极的态度或者积极地拒绝逃避态度,并在这种主观态度驱使下实行不履行义务的活动造成了侵害社会关系的后果,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其实与作为的社会危害性所产生的后果的价值是等同的,所以同样是构成犯罪。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司法案例来阐述不作为犯罪的内涵:石某,男,35岁,工人。

石某经常虐待妻子。

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

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

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

”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石某的行为明显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案例中,石某与其妻是法律缔约的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之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所以当石某的妻子服毒后石某有义务给予其妻积极的救助,这是法律明文规定和法律行为所衍生的义务。

因此行为人石某符合成立不作为的第一个条件:负有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

第二:事发期间石某行动正常,是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还是一个丈夫的身份,完全有能力去履行救助妻子的义务。

这符合成立不作为的第二个条件。

第三,石某在应该要积极救助妻子的情况下袖手旁观,间接故意地放任妻子的生命安全,甚至到最后还是邻居们把妻子送到医院,石某完全没有履行到对妻子的救助义务,自己不救助,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妻子死亡。

石某的行为完全构成了刑法上规定的不作为犯罪。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由不作为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刑法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这种类型叫做纯正不作为犯;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实施的,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叫做不纯正不作为犯。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第五版,第69页)而这个案例中石某的行为就是属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他没有采取积极的作为手段把妻子置于死地,但是消极地让妻子处于等死却得不到援救的艰难处境,虽不是作为意义上的故意杀人,但是也是犯了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

而案例中的邻居并未涉及不作为的危害行为,虽然他们在石某不允许的
情况在无法对石某妻子进行施救,但是首先邻居并没有负有像石某一样的抚养妻子的义务,就算是到最后没有把石某妻子送进医院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我们再来看一个司法案例: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8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

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人路旁粪池。

邹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人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

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深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邹二人均不肯跳人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

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案中邹某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我们依旧从不作为成立犯罪的一般要件分析。

首先,被告人邹某带幼儿外出游玩,无论是在职务(幼儿教师)上还是在先前的行为上,都负有保护幼儿的特定义务。

这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最终邹某并没有把幼儿的生命安全照顾好,邹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粪池只有半人深的高度,邹某一个成年人绝对有能力跳进粪池救幼儿,存在行为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可能性。

最后,邹某没有采取紧急救助的行动,而是消极地站在一边高声呼救,没有履行到救助幼儿的法律义务。

最终导致幼儿死亡,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在本案中,邹某是可以防止某个结果发生的保证人,保证人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邹某的行为已经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从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要构成刑法上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成立不作为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而且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某种犯罪得到保证人的实际以不作为的行为的实施下才能下定论。

作为与不作为的最大区别,一定不是在于身体动作上的消极静止与否,关键在于是否与富有特定的法律义务相联系。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既要注意采取积极行为的作为犯罪,也要注意消极的不作为犯罪,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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