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2017.07.01版
江苏南京出台设计方案审查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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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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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宁政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定的《2017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3日2017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2月)2017年是我市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十三次党代会、市十四次党代会对城市工作系统部署的重要之年,也是全力推进“十三五”城乡建设,加快提升城市功能品质的关键之年。
根据国务院对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意见和城市发展需要,制定2017年南京市城乡建设计划。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十三次党代会和市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东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长三角区域特大城市和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战略定位,围绕“一个建成、六个显著”的奋斗目标,坚持精心规划、精致建设、精细管理,着力增强城市功能,着力彰显城市品质内涵,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着力增进民生福祉,加快推动城乡建设取得新的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2017年城乡建设工作坚持五条原则:一是坚持规划引领、彰显特色。
高水平规划城市,充分发挥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调控作用;注重培育城市发展特色,充分彰显历史文化底蕴和山水城林特色风貌。
二是坚持民生优先、宜居宜业。
坚持民生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构建宜居宜业环境,让人民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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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8.25
•【字号】苏建科〔2017〕409号
•【施行日期】2017.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苏建科〔2017〕40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函科﹝2017﹞39号)的要求,经过申报受理、专家评审、综合审定等程序,现将《2017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各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单位依据此计划,于9月30日前与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签订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任务。
省工程建设标准站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协调,督促有关单
位,切实提高标准和标准设计的编制、修订质量。
附件:2017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5日附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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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文号:宁规规范字〔2017〕3号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7日实施日期: 2017-07-01发布部门:正文: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筑审批管理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管理,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科学合理,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确保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四条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予以定期公布。
第五条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要的,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第二章总平面第六条建设项目场地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做好竖向设计。
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基地及周边现状地形及规划道路相衔接。
除基地现状标高与道路高差较大需设置挡土墙的情况外,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以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控制标高为基准,最大高差应小于米。
如因场地或周边道路高差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进行设计的,建筑室外地面标高可分段设计。
按照《南京市街道设计导则》的要求,临生活型街道的建筑室外地坪应与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平接。
计算建筑高度和确定地下室时,采用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从建筑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取值。
第七条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面最外沿起算,当建筑各侧阳台累计面宽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时,应从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八条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东西或偏东西方向,下同)大于9米或垂直距离(南北或偏南北方向,下同)大于12米的要求。
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f99bc2fa8114431b90dd8cf.png)
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热门城市:贵港律师贵阳律师宜昌律师辽宁律师阳江律师永州律师广东律师宜宾律师北海律师平凉律师《▲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是南京市人民政府为了更加规范和管理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标准,保障民用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而编制的。
该《办法》共包含16条,是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该《办法》的具体内容都有什么呢?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
▲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一、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委托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文件:(一)住建部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中2级以上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二)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
三、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主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相关专业的管理工作。
四、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由持有相应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完成,其中外省甲级设计单位承接我市初步设计业务,应办理核验资格(资质)手续。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双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初步设计文件由多家设计单位联合编制的,应明确由一家设计单位进行牵头。
五、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必须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
六、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南京建筑方案审查办法细则
![南京建筑方案审查办法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69c94d0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17.png)
南京建筑方案审查办法细则南京市建筑方案审查办法细则一、总则南京市建筑方案审查办法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该办法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南京市建筑方案审查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二、审查范围南京市建筑方案审查办法细则适用于南京市境内的所有建筑项目的方案审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城市更新等项目。
三、审查内容1. 建筑方案的合理性:对建筑项目的用途、布局、形式和风格等进行审查,确保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 结构安全性:审查建筑的结构设计是否合理、抗震性能是否达标,以确保建筑在各种自然灾害下的安全性。
3. 火灾安全性:审查建筑的防火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以确保建筑的火灾安全性。
4. 消防设施:审查建筑内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等,以确保建筑的消防安全性。
5. 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审查建筑内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布局和施工质量,以确保建筑的基础设施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审查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应向南京市城市规划部门提交建筑方案审查的申请,同时提供建筑方案的相关资料。
2. 技术审查:南京市城市规划部门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筑方案进行审查,评估其合理性和安全性。
3. 审查意见反馈:南京市城市规划部门将向建设单位反馈审查意见,明确需要修改的内容和要求,并提出合理性和安全性方面的建议。
4. 方案修改: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方案修改,确保方案符合审查要求。
5. 再次提交: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建筑方案重新提交给南京市城市规划部门,以便进行再次审查。
6. 审核通过:南京市城市规划部门在确认建筑方案符合要求后,发出建筑方案审查通过证明,建设单位可继续进行后续工程。
五、监督和管理1. 南京市城市规划部门将对建筑方案审查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99aebdc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39.png)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公布日期】2006.06.13•【字号】宁建工字[2006]105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宁建工字[2006]105号)各区县建工(设)局、在宁建安企业、驻宁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六年六月十三日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第一条为落实建筑工程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施工过程中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建造及其范围内的管道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制度进行开工条件审查。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如实填写《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其所填写内容和开工安全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施工单位携带申报表及下列资料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一)施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项目经理、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四)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五)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第四条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开工安全条件复核,并进行安全监督方案交底。
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复核的主要内容:(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四)施工现场围挡、冲洗台、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制度的建立情况。
南京建筑面积管理及设计方案审查办法培训
![南京建筑面积管理及设计方案审查办法培训](https://img.taocdn.com/s3/m/f4c6fe7ffe4733687f21aa0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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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统一计算规则
举措——形成“大闭环”和“小闭环”的管理模式 1、“大闭环”管理模式 (1)土地出让约定 土地出让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告知土地受让单位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执行标 准和超出合同约定后的相应处罚措施和法律后果。 (2)规划形式审查 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指标只进行形式审查,以建设单位申 报的建筑面积为准,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及法律责任。 (3)房产实测比对 将规划核实放至房产测量的时间节点之后,房产部门将实测成果提供规划部门, 对实测现状建筑与规划核准图不一致的部位在房产实测成果中明确标注。 (4)规划最终认定 规划部门在规划核实阶段应严格将房产及规划实测成果与规划许可进行规划认定。 (5)违法严肃处理 房产登记部门依据规划核实后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如出现超 建情况,由城市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建面积部分进行处罚,从而形成规 划、国土、住建委、城管多部门联合执法,严格处罚批后超建项目的管理机制。
三、
统一计算规则
问题 建筑面积直接对应于容积率计算,是规划管理的核心指标,是体现土地价值的核心指
标,也是不动产价值实现的最终标准。长期以来南京市在规划管理和房产管理工作中 分别执行不同的计算标准,客观上造成了诸多矛盾和问题。
规划 标准
房产 标准
1、《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
部分建设单位缺乏诚信,误导市民群众;
3
一、
改革的背景及意义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提升规划水平、提升建设水 平、提升管理水平
政策背景
政策背景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 深化“放管服”改革 物权产权的重视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字[95]381号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字[95]3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9623da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94.png)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字[95]381号)各建设、施工单位:根据市政府第40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授权,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行为,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下之一的,可以通过议标发包:(一)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工程;(二)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工程;(三)国内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四)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第三条建设单位要求议标发包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议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已经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议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二)有与议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
不具备前款第(二)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村标底编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字[98]680号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村标底编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字[98]6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6acdc4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a3.png)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村标底编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村标底编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字[98]680号)系统内各单位、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审核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平等性以及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编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村标底编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南京市工程施工招标公开、公正、平等地进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以下简称标底)编制、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按规定需实施招标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标底编制、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标底是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作为科学评价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
标底编制、审核应贯彻优质优价、科学合理的原则,并与市场价格相适应。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标底编制、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
各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标办)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标底编制、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归口市招标办管理。
第五条标底编制、审核的依据是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说明,招标答疑会议纪要以及国家、省、市颁布的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法
![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2a822b2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a8.png)
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法一、引言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前期设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为了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规范的审查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审查组织1. 审查组织机构审查组织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确定,一般应包括主审组、专家委员会和技术评审委员会。
主审组负责整体协调和管理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环境、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评定,技术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设计方案的专业技术进行审查评定。
2. 专家评审审查组织应邀请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和经验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真实、客观、公正,确保审查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审查流程1. 提交审查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将设计方案提交审查组织进行审查。
审查组织应及时对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登记并分发给专家委员会和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
2. 审查准备审查组织应根据设计方案的特点和审查要求,对审查工作进行充分准备。
包括确定审查时间、地点、专家评审名单及审查范围等。
3. 专家评审专家应按照审查组织的安排,对设计方案进行认真审阅和评定。
并及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4. 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委员会应对设计方案的专业技术进行审查评定。
包括设计方案的设计理念、技术方案、施工工艺及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审查评定。
5. 结果反馈审查组织应及时整理专家评审和技术评审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及时对审查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组织进行审查。
6. 审查结论审查组织应综合考虑专家评审和技术评审的意见和建议,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定,并形成审查结论。
7. 审查报告审查组织应按规定程序对审查结果进行整理并形成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包括设计方案的审查结论及审查意见和建议。
四、审查标准1. 技术标准审查组织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设计方案的技术内容进行审查评定。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07.01版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07.01版](https://img.taocdn.com/s3/m/98394d97fad6195f302ba65f.png)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文号:宁规规范字〔2017〕3号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7日实施日期: 2017-07-01发布部门:正文: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筑审批管理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管理,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科学合理,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确保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四条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予以定期公布。
第五条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要的,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第二章总平面第六条建设项目场地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做好竖向设计。
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基地及周边现状地形及规划道路相衔接。
除基地现状标高与道路高差较大需设置挡土墙的情况外,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以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控制标高为基准,最大高差应小于米。
如因场地或周边道路高差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进行设计的,建筑室外地面标高可分段设计。
按照《南京市街道设计导则》的要求,临生活型街道的建筑室外地坪应与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平接。
计算建筑高度和确定地下室时,采用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从建筑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取值。
第七条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面最外沿起算,当建筑各侧阳台累计面宽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时,应从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八条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东西或偏东西方向,下同)大于9米或垂直距离(南北或偏南北方向,下同)大于12米的要求。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07.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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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文号:宁规规范字〔2017〕3号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7日实施日期: 2017-07-01发布部门:正文: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筑审批管理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管理,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科学合理,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确保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四条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予以定期公布。
第五条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要的,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第二章总平面第六条建设项目场地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做好竖向设计。
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基地及周边现状地形及规划道路相衔接。
除基地现状标高与道路高差较大需设置挡土墙的情况外,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以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控制标高为基准,最大高差应小于米。
如因场地或周边道路高差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进行设计的,建筑室外地面标高可分段设计。
按照《南京市街道设计导则》的要求,临生活型街道的建筑室外地坪应与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平接。
计算建筑高度和确定地下室时,采用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从建筑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取值。
第七条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面最外沿起算,当建筑各侧阳台累计面宽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时,应从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八条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东西或偏东西方向,下同)大于9米或垂直距离(南北或偏南北方向,下同)大于12米的要求。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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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12•【字号】宁政发[2001]198号•【施行日期】200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1]19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和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等内容所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均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二)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四层(含)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工程项目;(三)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业务范围的构筑物;(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隧道、城市排涝泵站、水厂、污水处理厂(站)、制气厂及供气设施;(五)新建、改建、扩建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供水管网、排水管网、城市广场;100吨/日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工程、300吨/日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工程。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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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宁政规字〔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日南京市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简化部分简易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简易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各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历史风貌区、近现代建筑风貌区等特定区域或者历史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等特定建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简易建设项目指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没有影响,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下列建设项目:(一)城市雕塑;(二)单独申报的围墙;(三)位于已建成单位内部,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传达室、门卫房、岗亭或者专为本单位服务的配电房、水泵房、调压房等小型建构筑物;(四)公共建筑的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适用简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应在申请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位于城市公共空间、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的城市雕塑除外);(二)不得侵占他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或者城市的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城市消防、交通等其他功能的使用;(三)与周边相邻不动产无矛盾或者取得相邻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简易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二)不动产权属证书;(三)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图纸(非数字申报格式);(四)授权委托书(多个产权人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人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产权人同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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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宁政办发〔2017〕128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6日南京市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审代办”,是指项目单位在未取得用地前,由项目代办员代理项目单位预先申报相关报批材料,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或部门(以下称“许可部门”),依法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实质性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待项目用地手续完备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将预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的一种全程代办审批服务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园区)确定的重点投资、科技创新和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市政务办、发改委、建委、国土局、规划局、绿化园林局、水务局、人防办、消防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预审代办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委托、提前介入。
项目单位自愿与代办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后,许可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前介入进行项目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
信息共享、平行推进。
依托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对建设项目基础材料一次录入,审批要素多家共享,审批手续同步办理,切实解决各审批事项互为前置、互相制约等问题。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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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宁规规范字〔2018〕3号)(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下同)对照竣工测量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及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核实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江北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宁规字〔2018〕119号)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平面图用地边界及坐标(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区域)、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起坡点位置、停车位置等.(二)建筑单体实测图1.竣工剖面、立面图: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
2.建筑分层平面布局图:建筑单元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场地;地下空间的平面、立面,以及地下功能区分布图。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南京市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限期完成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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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南京市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限期完成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宁政办发〔2017〕137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南京市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限期完成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南京市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限期完成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0日南京市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限期完成实施方案(市建委2017年7月)为扎实推进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再造,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改办等部门关于全省推进“3550”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要求,以实现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50个工作日内完成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大胆创新,建立项目方案预审机制,加大提前介入和服务代办深度,推行多方案联合预审、多图联审、多评后置和信息共享,优化中介服务,为提高施工许可实质性审批效率、激发有效投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市江南绕城公路以外主城区域、江北新区(浦口、六合)、江宁、溧水、高淳区的招拍挂土地工业(非化工)新建、改建、扩建备案项目的施工许可办理。
自有土地工业建设备案项目的施工许可办理参照执行。
三、主要措施围绕5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审批,将工业建设项目从启动土地招拍挂至开工建设分为三个阶段:项目备案与方案预审阶段、施工许可审批阶段、开工条件统筹阶段。
其中,项目备案与方案预审阶段,加大部门提前介入、精准服务、联合预审的深度,提高项目方案质量,奠定快速审批基础;施工许可审批阶段,分类梳理审批、审查、审核、备案、中介服务等事项,加大部门并联审批、流程要件简化优化、审批时限层层严控的力度,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实现快速审批目标;开工条件统筹阶段,按照建设项目序时进度,强化开工条件的补正完善和施工许可后各相关部门的动态监管,促进建设施工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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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文号:宁规规范字〔2017〕3号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7日实施日期: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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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筑审批管理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管理,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科学合理,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确保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四条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予以定期公布。
第五条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要的,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第二章总平面
第六条建设项目场地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做好竖向设计。
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基地及周边现状地形及规划道路相衔接。
除基地现状标高与道路高差较大需设置挡土墙的情况外,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以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控制标高为基准,最大高差应小于0.3米。
如因场地或周边道路高差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进行设计的,建筑室外地面标高可分段设计。
按照《南京市街道设计导则》的要求,临生活型街道的建筑室外地坪应与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平接。
计算建筑高度和确定地下室时,采用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从建筑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取值。
第七条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面最外沿起算,当建筑各侧阳台累计面宽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时,应从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八条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东西或偏东西方向,下同)大于9米或垂直距离(南北或偏南北方向,下同)大于12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多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13米或垂直距离大于20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小高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15米或垂直距离大于30米的要求。
当遮挡建筑为高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大于15米或垂直距离大于40米的要求。
以上情况需进行日照计算的,还应满足日照计算的要求。
第九条新建建筑以及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平屋面宜实施屋顶绿化。
凡建筑屋面高度24米以下,绿化种植土层厚度大于0.6米,种植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屋顶绿化,可按屋顶绿化面积的30%折算计入绿地率,但总折算面积不应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5%。
第三章建筑功能
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应按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标注各类建筑功能。
不得出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设备平台”等标注,应根据建筑结构、围合及平面关系将其表达为阳台或室内建筑功能空间。
第十一条居住项目配套商业或社区中心中的商业功能应统一标注为商业用房。
对确需设置餐饮的商业用房,应在商业用房中予以标注“可设置餐饮”,并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环保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等设施。
住宅建筑至少有一处阳台应设置污水管,并接入小区污水系统。
建筑的空调室外机不得裸露无序设置,应结合建筑立面设计一体化考虑,隐蔽设计,并合理、有序、集约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
建筑的室外衣物晾晒设施,应选择可伸缩折叠类型,结合建筑立面设计,统一布置。
高层建筑及沿城市主次干道布置的住宅建筑立面应公建化处理,不得设置室外衣物晾晒设施。
新建住宅和宾馆、医院等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宜采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配置系统,并应结合建筑立面、屋顶设计做好美观处理。
第十二条商业、办公类建筑应按规划条件的约定进行设计方案审查。
商业、办公、研发类建筑(不包括酒店、公寓和宿舍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不得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公寓式办公等“类住宅”建筑,应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除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管道井应集中设置,建筑最小分割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
其中办公、研发等建筑如确需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套间,其每一分隔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此类套间面积不应超过本层建筑面积的20%。
第十三条酒店式公寓建筑单体立面应公建化,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设计。
第十四条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及住宅、公寓(含酒店式公寓)建筑按配建标准设置的停车位应采用自走式停车位。
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绿地率、高度控制等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建设地上立体停车楼。
商业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设置,不得设置在负二层及以下,不得侵占城市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
第十五条除一类居住用地、历史地段外,其余用地不得设置低层住宅建筑。
第十六条新建多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四章建筑单体
第十七条建筑结构层高应与房间大小相匹配。
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内的围合空间,除设备结构转换层、坡屋顶之外不得设置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空间。
住宅、公寓(含酒店式公寓)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米,办公、研发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2米,商业(门面房)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8米。
工业厂房,以及超市、大型商场、电影院、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超过2000平方米的建筑,商业、办公、研发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小型报告厅、阶梯教室、小型观演厅、展示厅等公共空间部分,以及套内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低层住宅的起居厅层高可适当提高,其中超层高起居厅面积不应超过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20%,且层高不应超过7.2米。
第十八条住宅建筑设置挑廊、檐廊的最大进深不应超过1.8米,办公、研发、酒店式公寓建筑挑廊、檐廊的最大进深不应超过2.4米。
第十九条除酒店(不含酒店式公寓)、有居住需求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教室、宿舍以外的非住宅建筑不应设置阳台。
其中,住宅建筑阳台最大进深不应大于2.1米,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不应大于10平方米或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应大于15%。
凸阳台可设装饰柱,但单个柱宽最大不应超过0.6米。
第二十条住宅、酒店式公寓每户设置空调机板的总数量不得超过居住空间个数,单个空调室外机搁板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过1.5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0.45米且平均进深(自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应大于0.6米。
建筑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
第二十二条除空调室外机搁板、阳台、挑廊、檐廊和首层无柱雨篷之外,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之外不得设置进深大于0.6米的各类建筑构件(如墙、梁、柱、板、花池、花架、装饰性阳台、装饰性幕墙、构件等),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之外的各类建筑构件如相接设置,进深累加计算。
第二十三条室内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面标高超过该层建筑净高1/2,且建筑顶板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面标高不足1.2米,该层建筑视为地下室。
第二十四条地下室外墙外设置通风采光井的,其进深(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边线至地下室墙体外边线)不应超过1.8米,如超出则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为便于在执行本办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采用“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