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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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

第一节检察文书概述

一、检察文书的概念,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

二、检察文书的分类

(一)按案件诉讼性质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

(二)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可分为诉讼文书、刑事赔偿文书和工作文书。

(三)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和出庭文书,抗诉文书,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文书和刑事赔偿文书等。

(四)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等。

(五)按照文书制作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

第二节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文书

一、立案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是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延长时所制作的文书。

第三节刑事案件强制措施文书

一、批准逮捕决定书

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本文书为四联填空式文书。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第四联为执行批准逮捕决定书回执。

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三、逮捕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作的文书。

四、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逮捕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追捕意见的工作文书。

第四节刑事案件起诉、出庭文书

起诉、出庭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出席法庭执行职务等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本节重点讲述起诉书、不起诉书、公诉意见书

一、起诉书。

(一)概念。指人民检察院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1)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

(2)起诉书“编号”的内容及其排列顺序:院名(代字)、部门(代字)、文书性质(代字)、年度及顺序号。例如:“京东检刑诉【2003】72号。

(3)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

1)被告人的姓名

2)年龄

3)如果被告人是聋哑人或盲人,应当在被告人年龄之后写明。

4)出生地市、县名要写明省(自治区)和市、县的名称。直辖市(或市)设区的,不写区名,直接写XX市。

5)民族

6)文化程度

7)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

8)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9)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基本情况写法: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

10)一案数名被告人的排列,应当按照先重犯,后轻犯,先首犯、主犯、后从犯、胁从犯的顺序,依次逐人分段写明。

2、正文

(1)案件事实、证据;

(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3、尾部

二、不起诉决定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三、公诉意见书

(一)概念。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1、首部

2、正文

1)阐明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根据、法庭上的身份、职责。

2)简要概括评述法庭调查结果。

3)阐述支持公诉的意见。

4)结论。归纳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意见。

第五节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文书

一、纠正违法通知书

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机关的立案、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况,为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违法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通知立案书。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所制作的文书。

三、刑事抗诉书

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四、民事、(行政)抗诉书

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第六节刑事案件的其他文书

一、复核决定书

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提请,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复议决定,进行复核后,作出复核决定,答复下一级公安机关,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刑事赔偿决定书

三、批准聘请律师通知书

四、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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