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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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一、前言地质灾害是地质作用带来的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治理和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经过多年的努力,制定了一系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申请和取得1.资质申请条件(1)具备相关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能力和技术经验;(2)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备必要的资金和设备;(4)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5)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资质的申请程序(1)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资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2)申请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被邀请进行考核;(3)经考核合格后发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3.资质的有效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有效期通常为3-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进行资质继续审核,确保持有资质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安全生产责任制(1)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定期进行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危险作业的安全控制(1)对于高空作业、井下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业人员和相应的安全设备,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进行。

(2)对于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施工现场,要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地质灾害危险。

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在施工前,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地质背景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确保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和规范,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制度,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保障社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一、总则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地质灾害防治行业应遵守本办法的管理要求,做好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资质审核和管理程序。

二、资质分类与条件(一)地质工程勘察资质1. 各级地质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注册资质,设有独立的地质勘察部门,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实验室等必要条件。

2. 地质工程勘察单位要有一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经验,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能力,熟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地质灾害治理资质1.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质,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技术和法规,具备相关设备和工程实施能力。

2. 地质灾害治理单位要有一定的工程实施经验,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有效地解决地质灾害问题。

三、资质审核和管理(一)资质审核1. 资质审核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负责,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审核。

2. 资质审核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技术水平、资质条件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可靠。

(二)资质管理1. 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质文件,不得超范围或超职能从事工作。

2.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资质档案,做好资质验收和维护工作,及时更新资质信息,保证资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一)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取得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质的使用情况、资质文件的保存情况以及工作实施的合法性等。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质量,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的单位。

二、组织机构及责任1.设立项目安全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检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2.项目安全组成员由工程管理人员、安全主管、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操作人员组成;3.项目安全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三、施工前期安全管理1.施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工程勘察和设计,确定可行的治理方案,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2.按照工程规划的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方法、技术要求和安全防范措施;3.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说明书,明确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和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必须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划定安全通道;2.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施工场地的临时围栏、防护网、安全出口、灭火器材等;3.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法和工序;4.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5.施工现场必须加强对各种危险源的监测和控制,如高风险地段、爆破现场等;6.施工现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整改和维护,确保施工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7.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紧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2.施工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工艺流程等方面的培训;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档案,记录每个员工的安全培训情况和安全奖惩情况;4.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临时工、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的施工行为符合安全要求。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业务范围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业务范围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业务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地质灾害问题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我国政府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资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资质标准、资质申请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是指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域内,具备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勘察、咨询等业务能力的企业或个人所应具备的技术资格。

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与评估:通过对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分布规律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提供科学依据。

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根据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与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治理措施、工程布局、施工方法等。

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图设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方案,绘制详细的施工图纸,为施工单位提供具体的施工指导。

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与检测: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工程进度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咨询与服务: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解决技术难题,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标准为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质量,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资质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资本: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保证其具备承担相应业务的能力。

2. 技术人员: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测绘师等。

3. 技术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包括地质勘查仪器设备、岩土测试仪器设备、测绘仪器设备等。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8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换证审批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8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换证审批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8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换证审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8•【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8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甲级资质换证审批公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审查,下列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名单附后)获准换证,现予公告。

请获准换证的单位于2010年4月1日-2010年4月16日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办理换证事宜,领取新资质证书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及原证书正副本。

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及电话:胡杰************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附件: 1.获准换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2.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3.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4.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5.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附件1获准换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附件2附件3获准换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附件4附件5。

地质灾害治理甲级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甲级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甲级资质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企业或者机构取得的一种资质证书。

甲级资质是指中国水利部地质调查院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满足特定条件的企业或者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并发放证书,证明具有甲级资质资格的资质等级。

获得甲级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专业技术人员,拥有相应技术能力和职称。

二是具有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力和设备设施,并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三是资质等级符合条例的要求。

四是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有专业的施工管理团队,具有责任心和良好的履行能力。

五是完成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市场口碑。

获得甲级资质的企业和机构除能够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外,还可以承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咨询、地质灾害处理方案研究、地质灾害遥感监测、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综合评估等工作。

甲级资质企业或者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相关职责,严格遵守中国水利部地质调查院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并定期参加中国水利部地质调查院举办的资质等级考核,如有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整改,并向中国水利部地质调查院报告。

甲级资质企业或者机构获得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4年后应重新进行认证,以确保其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能够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

甲级资质企业或者机构是国家重要防护对象,其负责的工作质量和安全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成功和社会安全有重要影响,因此,甲级资质企业或者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努力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工程质量,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内蒙古地灾施工资质单位名录

内蒙古地灾施工资质单位名录
丙级
新办
15
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零四有限公司
丙级
新办
16
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四七二有限公司
丙级
新办
17
内蒙古新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丙级
新办
18
内蒙古和信源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丙级
新办
19
乌兰察布市绿珂地质治理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丙级
新办
20
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同意丙
21
呼伦贝尔市恒屹生态环境治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丙级
新办
22
内蒙古和信园蒙草抗旱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丙级
新办
23
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丙级
新办
24
呼伦贝尔大雁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新办
25
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丙级
新办
26
呼和浩特市华创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丙级
新办
27
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丙级
新办
升级
11
呼伦贝尔国盛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丙级
新办
12
赤峰浩原矿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丙级
新办
13
赤峰中核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级
延续
14
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乙级
升级
15
内蒙古新广厦国土资源勘查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乙级
延续
2011年拟授予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勘查资质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级别
备注
1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公告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公告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3.04.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3.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5号)和原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发[1993]207号)的规定,凡从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城镇及基本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纠纷术鉴定,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的单位,都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现将经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予以公告。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2003年4月8日。

(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B50143—2003)

(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B50143—200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因人身财产和环境保护、城镇规划及工程建设等需要而进行的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塌岸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不适用于其它工程勘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GB/T50266-99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99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L5013-92 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JTJ064-98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251-2000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范DB50/139-200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3 术语和符号3.1 术语3.1.1 地质灾害地质作用造成的灾害。

3.1.2 滑坡斜坡上的岩土体沿某一界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3 滑体沿滑动面作整体滑动的岩土体。

3.1.4滑带滑体与滑床间的软弱岩土夹层。

3.1.5滑床滑带下的不动岩土体。

3.1.6 危岩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7崩塌危岩体离开母岩下落的现象。

3.1.8 泥石流挟带大量泥沙、石块的间歇性洪流。

3.1.9塌岸河流、水库岸坡在水动力作用下后退的现象。

3.1.10 致灾地质体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11致灾地质作用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12地质环境与水圈、气圈和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类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岩石圈的上部空间。

3.1.1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为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而对致灾地质作用或致灾地质体进行控制和整治的活动。

关于省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入黔开展业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省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入黔开展业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省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入黔开展业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2]13号)日期:2012-02-14 来源: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者:厅地质环境处发布部门:地质环境处点击数:256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资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0号令)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31号令)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外省有关资质单位在我省开展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甲级资质证书。

二、外省资质单位实行项目备案制。

凡在我省承接相关项目,需将资质相关材料及项目合同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

凡未进行项目备案的资质单位,各市、州、县不得安排地质环境有关项目实施工作。

三、外省资质单位承接的一级、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成果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成果在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复、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复。

具体程序按贵州省地质灾害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四、外省资质单位承接的地质灾害施工、监理项目,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外省资质单位进入贵州省开展工作,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以下资料进行项目备案:(一)《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项目备案登记表》三份(电子文档一份)(见附件);(二)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各一份;(三)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四)申请单位法人授权书原件一份;(五)资质单位主要技术人员及拟入黔技术人员明细表(见附件。

建设工程备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建设工程备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建设工程备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最低配置要求Sheet3Sheet2Sheet1Print_Titles备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最低配置要求序号备案类型文件依据资质类别专业技术人员最低配置要求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中国土地学会2012年6月《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土地学发办字[2012]11号)乙级(含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土地规划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土地规划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

建设部2007年3月《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00人,且注册专业不少于5个,5个专业的注册人员总数不低于40人。

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注册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丙级(含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9人,其中规划专业1人,结构专业3人,地质专业1人,水土保持专业1人,环境保护专业1人,电气专业1人,工程造价专业1人。

丙级(含丙级)以上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农业专业7人,结构专业1人,电气专业1人,工程造价专业1人。

国土资源部2015年5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丙级(含丙级)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测绘单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字〔2014〕31号)乙级(含乙级)以上大地测量专业《测绘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的不少于8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单位公告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单位公告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单位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8.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单位公告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审查和公示,决定批准下列单位分别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单位(详见附件),现予公告。

请获得资质的单位于2020年8月26日至9月4日,持单位介绍信、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省政务服务中心领取资质证书。

联系电话:0311-66771885
2020年8月26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地质灾害是指由地质因素引起的自然灾害,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地面塌陷等。

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对于地质灾害的治理工程施工,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本文将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制度1.资质审批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资质审批。

申请资质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

资质审批的目的是确保施工单位具备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的资质和能力。

2.安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涉及到复杂的地质环境和施工条件,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等。

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质量管理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制度需要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包括施工前的勘察设计、施工过程的监管和检验,以及施工后的验收和保修。

质量管理制度需要规定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以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4.现场管理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管理非常重要。

施工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现场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的布置与警示标志、作业人员的着装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施工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等。

现场管理制度需要严格执行,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5.监理与检测制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中,监理和检测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监理单位需要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和检查。

检测单位需要对施工材料和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检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6.预防与应急措施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中,预防和应急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施工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预警系统和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应对突发情况,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自然界的一种破坏性力量,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地质灾害,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设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并对其资质进行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管理办法。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划分为了监管和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级别。

根据其业务能力和规模,可以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单位。

一级单位具备较强的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可负责较为复杂和重要的防治工作;二级单位具备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可承担中等难度和规模的防治工作;三级单位为基层单位,主要从事简单和常规的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认定1. 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合适的人员配置。

其中,一级单位应设立专职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并配备具有一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二级单位应设立相应的防治工作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协助;三级单位可以由相关行政部门委派专职人员或共享人员。

2. 技术能力要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完成防治任务。

一级单位应具备较高水平的技术能力,能够进行综合性的调查研究和工程实施;二级单位应有一定的调查评估和工程设计能力;三级单位应能进行简单的现场监测和基础防治工作。

3. 设备和资金要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具备必要的设备和资金保障。

一级单位应有一定的调查勘测、工程施工和监测设备,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二级单位应有一定的调查勘察和工程施工设备,并具备一定的资金保障;三级单位设备要求相对较低,资金主要依靠上级拨付。

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认定的程序1. 申请材料准备: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申请资质认定前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人员情况、技术能力、设备和资金情况等。

申请材料要真实、准确、完整。

2. 资质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认定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现场考察,评估人员将根据评估标准和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活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治理效益。

二、监督管理职责(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2、审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3、监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4、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5、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相关部门职责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项目立项与设计(一)项目立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二)项目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地质环境条件、治理目标、治理方案、工程预算等内容。

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工艺、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四、项目招投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项目施工(一)施工单位资质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指自然界中由于地质因素引起的,对人类生产和生活安全带来危害和损失的现象。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公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要求、资质管理措施以及资质管理的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资质要求1. 资质等级划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其中,一级资质代表着卓越的能力和经验,适合承担重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二级资质适用于中等规模和难度的工程项目;三级资质适合小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2. 技术要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申请资质时需提供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人员等级证书。

同时,资质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能力,能够进行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预测、评估以及防治工作等。

3. 经验和业绩要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资质时,需要提供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和业绩。

这包括完成的项目数量、项目质量、相关奖项等。

只有在经验和业绩方面达到一定要求的单位,才有资格获得资质等级的认定。

二、资质管理措施1. 评审机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认定由专门的评审机构负责。

评审机构应该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对资质申请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审。

评审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以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定期复审资质认定具有时效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资质后需要定期进行复审。

复审周期根据不同资质等级的要求而定,一级资质的复审周期一般为3年,二级为2年,三级为1年。

复审的目的在于评估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的工作表现和管理水平,以确保其具备持续提供高质量服务的能力。

3. 行业监管除了评审机构的评审,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管理还应由行业监管机构来负责。

监管机构应定期检查资质单位的资质使用情况及相关的工作记录、技术手册等,确保单位严格遵守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资质管理的机制1. 建立档案评审机构在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进行资质审定后,应将其认定结果和相关资料归档。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为了减轻和消除地质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危害而进行的工程活动。

这些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人员和设备,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保障施工过程中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本文将从施工资质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介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二、施工资质管理1.承揽单位资质要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揽单位进行,并且在施工前必须进行资质审查。

具体的资质要求如下:(1)具备土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2)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具备地质勘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人员资质要求承揽单位的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1)注册土木工程师必须具备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经验;(2)施工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的岗位证书。

3.施工设备要求施工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施工材料要求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必须经过合格的检验机构检测。

5.施工过程监督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三、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现场的安全主体,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

2.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能。

3.安全技术措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和风险点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安全检查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5.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6.事故应急处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组织救援和处理。

7.安全记录和报告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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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文盛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2.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3.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表;(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

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

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

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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