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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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1.纳税人

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所得来源的确定

①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②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③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确定

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⑤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3.计税依据

①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②亏损弥补

发生亏损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5年

4.征收管理

①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②按月或按季预交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③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交应退税款

④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的,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⑤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位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收入总额

1.应当征税收入

注: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不征税收入

属于“非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是单位组织专门从事特定职责而取得的收入,理论上不应列为应税所得范畴

①财政拨款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免税收入

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但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1.准予扣除的项目

①工资、薪金支出

②职工福利费(<工资总额14%)

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2.5%)

③社会保险费

④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当年销售收入的0.5%)

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年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⑥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总额”的12%)

⑦利息费用

⑧借款费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⑨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

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0.税金

11.损失

12.其他项目(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有关资产费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总机构分摊

的费用、汇兑损失)

注:准予结转扣除的项目: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⑤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⑨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税收优惠的类型

免税收入、可以减免税的所得、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免应纳税额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2.收入

①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②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加计扣除

①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②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加速折旧

①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②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③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or年数总和法

5.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①免税→农、林、牧、渔业

减半征收→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样子、内陆养殖

②三免三减半政策

☀企业从事国家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1-3年免征,4-6年减半征收☀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1-3年免征,4-6年减半征收

③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7.抵免应纳税额

按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优惠税率

①高新技术企业(15%)

②小型微利企业(20%)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

①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注: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经营租赁:由出租人计提折旧;

融资租赁:由承租人计提折旧

②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外购的→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建造的→已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融资租入的→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or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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