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警情处PPT
2024年生活意外事故及其急救--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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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
轻者有惊吓、发麻、心悸、头晕、乏力,一般可自 行恢复。
重者呼吸急促、心跳加快、心室颤动,甚至呼吸循 环中枢麻痹出现呼吸心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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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暑高热(热射病),即体内大量热蓄积,出现
嗜睡、昏迷、面色潮红、皮肤干热、无汗、呼吸急促、
心 率 增 快 、 血 压 下 降 、 高 热 , 体 温 可 超 过 40 度 。
(B)中暑衰竭,体内没有大量积热,中暑者出现面色
苍白、皮肤湿冷、脉搏细弱、呼吸浅而快、晕厥、昏迷、
血
压
下
B (breathing) 表示人工呼吸:急救者深吸一口气,并将 吸进口和气道中没有代谢的空气吹入病人口中,使病人
肺脏被吹入的空气充盈,从而被动获得供氧。
C(circulation) 是维持人工血液循环:急救者应对病人连 续进行胸外心脏按压,以每分钟60次以上的按压频率,迫使 停滞的血液循环流动,保持心脏、大脑等重要器官供血。 当你身边发生紧急情况时,在救人现场无需任何器械,
采用上述环节,即可徒手进行心肺复苏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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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的现场急救—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
4.心脏按压的方法:救护人员的手,应放其胸骨下l/2处,
这个部位相当于两乳头连线正中间。群众在现场操作中
对此总结了两句话“中膛(相当于天突穴位),
手正中放在胸脯上,手掌根部正好是胸骨下段。如果病
并一直坚持到专业救护人员到来; 4.倒出腹腔内吸入物,但要注意不可一味倒水而延误抢救时间。 5.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
法医鉴定常识第一章死亡PPT课件
四、死亡的分类
在法医学上,将各种不同原因引起的死亡,概括为两大类: 自然死亡与非自然死亡。
(一)自然死亡
自然死亡(natural death)有称非暴力死亡(nonviolent death)或内因性死亡,其中又分为生理性死亡和病理性死亡。
1、生理性死亡(physiological death)
其中包括:
1、病与病联合致死
2、病与暴力联合致死
3、暴力和暴力联合致死
六、死亡方式
1、自杀(suicide)
自己用某种暴力手段伤害自己,以期终结(剥夺) 自己生命的行为,称为自杀。由此造成的死亡称为自杀 死。
2、灾害、事故(accident)
(1)灾害:即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是由于人为的事件所造成, 在客观上造成了人身伤害和死亡,剥夺了他人的 生命,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 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二)心性死亡(cardiac death) 是指心跳停止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个体死亡。主
要由原发性心脏病变、功能障碍以及暴力损伤所引起。
(三)脑死亡(brain death )
1、脑死亡:是指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全脑功能不可 逆的永久性停止,即使心跳、脑外体循环以及脊髓等脑 外器官功能继续存在,均可宣告人的个体死亡。
(2)无自动呼吸,观察1小时,撤去人工呼吸机3分 钟仍无自动呼吸。
(3)无反射,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无 眨眼运动;无吞咽、咀嚼、发声;无角膜反射和咽反射; 通常无腱反射。
(4)平线脑电图。
上述各试验在24小时后还需重复一次,而且必须 排出低温(32.2℃以下)、中枢神经抑制剂中毒等,以 上结果才有意义。
自杀危险评估(ppt)
言语线索
直接线索
间接线索
• “我不想活下去了”
• “生活没有任何意义。”
பைடு நூலகம்
• “我想自杀”
• “我的问题解决不了。”
• “真希望我死了算了” • “死了比活着好。”
• “如果不……,我就自杀 • “没有我大家会更好。”
”
• “我再也无法忍受了。”
• “很快我所有的问题都结束了。
• “现在没有人能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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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自杀史 (B)
你原来有过自杀行为吗 ?
• 几次? • 什么时候? • 当时发生了什么? • 现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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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自杀史
• 你认识的人当中有自杀未遂或自杀死亡的吗? • 是谁? (还有其他人吗?) • 什么时候? • 发生了什么? • 这件事目前对你的生活或你的自杀想法有什么 影响?
评估情感痛苦
• 你目前感到的痛苦程度是多少?(可以使用0100的尺度)
• 跟问题刚出现时比怎么样? • 你能描述一下这种痛苦是怎样的吗? • 跟你在其他情况下经历的相比较,这次的痛苦怎
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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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保护性因素
你认为目前什么会对你最有帮助? 你认为可能让你活下去的理由是什么? 现在谁最有可能而且愿意帮助你?
产生自杀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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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杀的错误理解 (2)
7.大多数的自杀是缘于一个突发的创伤事件 8.非致命性的自杀行为只是为了引起他人的注意 9.如果一个人的抑郁情绪突然好转,他就没有自杀
危险了 10. 所有自杀者都有精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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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的线索和警示信号
发现任何对未来感到绝望或无望或特别痛苦、想 要结束生命的警示信号时都值得一问 1. 言语线索 ——直接和间接的表达 2. 情感线索——感受 3. 行为线索——行动 4. 情境线索——伴随丧失感的压力事件 5. 生理线索——身体情况的改变
《死因监测技术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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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饰规则
选择的死亡原因对于卫生统计 来说,不一定是最有用和信息丰 富的情况。例如:选择了衰老、 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等等一些 全身性疾病,这并不比选择一个临床 表现、老龄化或疾病的结果更有用。
⑥不要填写临死方式/情形,例如“呼吸衰竭”、 “循环衰竭”、“全身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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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Ⅰ (a) 食道静脉曲张出血
(b) 门静脉高压 (c) 肝硬变
(d) 乙型肝炎
例2:胃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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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 Ⅰ (a)肝功能衰竭
(b)胆管梗阻 (c)胰头癌
例4 :Ⅰ (a)外伤性休克
①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 (a)由(b)引起 (b)由(c)引起 (c)由(d)引起;
②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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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项目
③ (a)行至少要填写一个疾病;
④发病距死亡的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a)到(d) 的时间长度一定是从短到长。
⑤填写的行数是不限定的,根据情况可增加填写 (e)、(f)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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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项目
2、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 从发病到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时间单位为:分、小 时、天、周、月或年),如询问不清,可以不填。
3、死者生前疾病的最高诊断医院:指第Ⅰ部分报告的主 要疾病最高级确诊的单位。
4、最高诊断依据:按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划记;如实行 诊断分级,取最高级别的诊断依据,B超、X光、心电 图等特殊检查均放到“临床+理化”一栏;
非正常死亡警情处
第五十条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非正常死亡
事件,主办部门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死者的 死亡原因结论、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死 者家属要求书面依据的,主办部门可以制 作《鉴定结论告知书》、《不予立案通知 书》,送达死者家属。
第五十五条 死亡性质已经明确、公安机关
认为没有必要保存尸体的,经主办单位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辖区派出所开具 《居民死亡证明》,死者家属凭《居民死 亡证明》到殡仪馆按相关规定办理尸体火 化或转运手续。
调查终结
第四十五条 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终结后, 主办部门应当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性质作 出结论;重大、疑难、复杂的非正常死亡 事件,应当召集参与调查取证、现场勘验、 尸体检验的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 非正常死亡排除他杀或他杀依
据不足的,主办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作出不 予立案的决定。对于不予立案的非正常死 亡事件,其善后处置工作由辖区派出所负 责。
对于未知名尸体、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死者 家属拒绝对尸体进行善后处理的,经主办 单位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辖区派出所 给殡仪馆开具《居民死亡证明》,殡仪馆 可以按相关规定处理尸体。
第五十八条 非正常死亡事件予以立案的, 卷宗制作、移交及保管按相关规定执行。
非正常死亡事件不予立案的,卷宗由办 案部门负责制作,移交所在公安机关档案 部门统一保管,保管时限为二十年。
第七条 涉及外国人非正常死亡的,出入境
管理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处 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 17号)附件中《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 序》和《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 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民发〔2008〕39号)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前期处置
第九条 指挥中心接到非正常死亡的报警后, 应当指导报警人员协助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同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汇报,并向 辖区派出所、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等有关 部门下达出警指令;全程负责组织、指挥、 协调、督促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工作。
常见警情先期处置行动程序规范
《常见警情先期处置行动程序规范》目录第一条警情评估程序第二条进入事件现场基本程序第三条对嫌疑人(车辆)盘查行动的基本程序第四条现场抓捕行动基本程序第五条对群体性事件现场先期处置基本程序第六条对盗窃犯罪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第七条对交通事故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八条对伤害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九条对劫持人质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十条对纠纷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第十一条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先期处置程序第十二条对暴恐犯罪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第十三条对需要救助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十四条对涉枪犯罪现场的先期处置程序第十五条对持刀行凶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十六条对涉爆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十七条对个人极端行为现场先期处置程序第十八条依法使用武器程序规范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执法值勤行为,依法、依规地完成先期处警任务,体现有效作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和自身安全,防止出现不应有的过失、不作为甚至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巡逻盘查执勤规范(试行)》、《省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装备配备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社会治安和公安民警执法值勤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警情评估程序当接到报警赶往一个现场时,现场存在的各种危险很难预知,因此需要:1、了解。
迅速向指挥中心、上级、报案人等询问现场情况。
2、观察。
进入现场前,在相对安全的位置上观察现场危险情况。
3、评估。
自身是否具有安全处置的能力。
4、决定。
行动方式。
第二条进入事件现场基本程序进入现场是行动的开始,也是危险的开始,应当遵循:1、警情评估。
2、报告。
向指挥中心或者上级报告进入的路线、到达的位置和现场基本情况。
3、分工。
根据情况明确任务。
4、接近。
相对安全的路线谨慎接近现场。
5、处置。
自杀、自伤病人的预防及护理措施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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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清查患 者床铺,室内墙壁和暖气,病人身体各处等 有无药物或其他异物收藏,窗户是否有松动, 各种危险物品是否放回原处加锁等。 8. 加强环境的安全。办公室、处置室、治疗 室、更衣室、洗漱室、浴池、配餐室、仓库 及通向室外或阳台的门均应随时关门上锁。 办公室不得让病人随便出入,以防意外。室 内电源,电路要设在墙壁内或较高处,并经 常检查是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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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幻觉和妄想 精神分裂症患者可在听幻觉的命 令下自杀;有迫害内容的幻觉或妄想的患者也可 能采取自杀行动,以避免受到残酷的“迫害”; 抑郁症罪恶妄想的患者 ,以死赎罪“以死谢天 下” 。 3、冲动性自杀 精神分裂症最严重的症状之一是 自杀冲动。有些精神疾病患者采取自杀行动缺乏 可以解释的原因,而是由于患者突然出现的自杀 冲动使患者采取了自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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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缢病人的治疗原则
(1)一旦发现病人自缢,应立即解脱自缢的绳带套, 也可用刀切断或剪刀剪断。如病人悬吊于高处, 解套时要同时抱住病人,防止坠地跌伤。
(2)将病人就地放平,松解衣领和腰带。如病人心跳 尚存,可将病人的下颌抬起,使呼吸道通畅,并 给氧气吸入。 (3)如心跳已经停止,应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术和 人工呼吸。及时吸氧或遵医嘱应用中枢兴奋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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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提高安全护理意识。护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应 坚守岗位,加强巡回护理 12.掌握自杀发生的规律。自杀发生时间以午夜之 后频率最高,且成功机会最多。因此时夜深人静, 值班人员少,又处于疲劳状态,病人窥视工作人 员查房的规律伺隔时间稍长,则乘此空隙进行自 杀活动。 进餐时也是病人常进行自杀活动时间。此时病人 及工作人员都集中在餐厅,有自杀观念病人常是 忙吃两三口饭跑回病室,乘无人之时,碰头或自 缢。 清晨病人起床后或中午休息工作人员少,黄昏或 停电光线不足时,都是病人自杀利用的时机
非正常死亡措施
“非正常死亡”案件屡禁不止,与一些人滥用职权、粗暴对待在押人员的执法习惯有很大关系,牢头狱霸的打击有一定的进展,而刑讯逼供的整顿却不尽人如意。
但更深层的原因则在于容易滋生这种习惯的侦押制度上的漏洞。
第一,是侦查权、羁押权同属公安机关导致的看守所职能错位。
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对在押人员实行武装看守,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保障侦审工作顺利进行等。
然而,当同系统内的侦查人员在看守所“非法”讯问嫌疑人时,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往往难有作为。
久而久之,看守所内的审讯成了侦查取证的重要手段,一些地方甚至以押代侦,审讯不成就刑讯。
第二,是一些保障嫌疑人正当权利的措施并未落实。
比如,法律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超过12小时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
审讯全程录音录像,这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却是避免刑讯逼供的有效措施,因为有些刑讯逼供的手段是不会在嫌疑人身上留下痕迹的,要想取证十分困难。
第三,是有权监督看守所的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
检察机关在每个看守所都设有检察室,但这些检察人员常年累月地跟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工作在一起,监督的力度有限。
在开展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活动当中,XX公安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了此项工作,并把教育引导作为落实整治活动的首要任务,及时消除执法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规范执法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在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发生。
涉案人员发生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原因涉及很多层面,有可能是刑讯逼供导致,也有可能是涉案人员本身存在的病理引发,还有可能是涉案人员自杀轻生的心理促使。
但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发生在公安机关执法期间,我们的执法民警就有着相应责任。
因此,在目前公安队伍人员不可能大幅增加、设施设备不可能很快改善的情况下,要破解“非正常死亡”困局,只有立足现有条件,精耕细作,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保障执法工作安全有序。
下面本人就开展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活动的心得体会如下:意识要强一、要强化民警的法律意识。
自杀及高危来电的识别与评估ppt
国内有关自杀的10种独立危险因素(B)
6.慢行心理压力大
7.朋友或熟人曾有过自杀行为
8.有血缘关系的人曾有过自杀行为
9.失业或从事没有薪金的工作
10.死亡前一个月社会交往少
危险因素的数目越多,自杀危险就越大
# 自杀危险因素 自杀死亡%
0
≤2
0%
1%
2-3
4-5
20%
72%
评估自杀危 险因素有助 于预测自杀 的危险性
自杀的线索和警示信号
发现任何对未来感到特别痛苦、绝望或想要结束生命的警示
信号时都要进行询问自杀的问题
•言语线索——直接和间接的表达 •情绪线索——感受 •行为线索——行动 •情景线索——生活事件 •生理线索——身体情况的改变
言语线索
直接线索
•“我不想活下去了”
间接线索
“生活没有意义。”
•“我想自杀……”
我想知道你是不是也有这样的想法?”
• “真正想死的程度从0-100有多少?”
询问自杀问题不会增加来电者的自杀危险
注意:
评估自杀是情绪舒缓的一部分 如果是高危来电,就变成主要部分 多关注他的安全
1. 评估自杀计划
• 你有自杀计划吗?是什么? • 自杀方式?方式的可得性? • 时间? • 地点? • 你希望通过自杀达到什么目的? • 在什么情况下你有可能实施自杀?
危机 评 估 + 危 机 干 预
其他心理需要 评 估 + 简 短 干 预
需要信息 给 予 信 息
骚扰来电
其他
评 估 突 发 事 件 的 干 预
处 理
评 估 + 处 理
+
家庭暴力 自毁行为 自残行为
非正常死亡警情处 ppt课件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非正常死亡事 件,主办部门应当制作《非正常死亡事件 调查报告》,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存档保存,并作为对外答复和下一步处置 工作的依据。
《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事件接处警情况、处置工作经过、判断死 亡性质的依据(调查访问、现场勘验检查、 尸体检验、实验室检验等情况)、死亡性 质结论等内容。
非正常死亡警情处
管辖
第四条 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由尸体发现地 所在的县(区)级公安机关管辖。处置工 作需要死者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配合的, 死者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必要 时,可由两地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 调。
非正常死亡警情处
第五条 涉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 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另有规定情形的 非正常死亡事件,按相关规定管辖。不属 于上述情形,有他杀嫌疑的非正常死亡事 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无他 杀嫌疑且死亡原因或死亡性质明确的非正 常死亡事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因管辖 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指定管辖。
非正常死亡警情处
非正常死亡:(省厅规范)“是指公民因生理健 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 死亡性质的死亡”
公安部《侦破命案工作机制》(公通字[2006]45 号) “命案”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致 人死亡的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 8种案件。 对高坠、中毒、缢死、溺死等非正常死亡事件 ,一律按照办理命案的规范要求做好现场勘查、 调查访问和尸体检验,并捺印十指指纹和提取必 要的生物检材
非正常死亡警情处
第七条 涉及外国人非正常死亡的,出入境 管理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处 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 17号)附件中《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 序》和《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 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民发〔2008〕39号)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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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 第四条 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置由尸体发现地所在的县(区) 级公安机关管辖。处置工作需要死者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 配合的,死者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必要时,可 由两地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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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涉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产安全 事故及其他另有规定情形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按相关规定 管辖。不属于上述情形,有他杀嫌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无他杀嫌疑且死亡原因或 死亡性质明确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因 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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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 第三十九条 尸体发现地派出所应当对非正常死亡事件及 时进行初步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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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初步调查取证的重点为核实报案情况,制作报 案人或发现人笔录;寻找目击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记录 其身份、联系方式及与死者的关系,了解非正常死亡事件 发生的时间,地点,原,经过,致死工具、方式、部位, 损伤,有无嫌疑人和可疑情况等;查明死者身份、住址、 家属;收集或固定相关的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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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终结
• 第四十五条 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终结后,主办部门应当 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性质作出结论;重大、疑难、复杂的 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当召集参与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尸 体检验的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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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非正常死亡排除他杀或他杀依据不足的,主 办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不予立案 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其善后处置工作由辖区派出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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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或者指挥中心指 令后,值班所领导应迅速带领民警赶赴现场,划 定警戒区域,拉好警戒带,设置警戒哨位,保护 好现场;在公共场所的尸体,应用洁净遮盖物 (如白色床单)覆盖或者用遮挡物遮挡;紧急疏 散围观人群,禁止无关人员接近或进入现场,禁 止无关人员拍照、录像;第一时间做好尸体原始 现场的拍照固定工作;积极寻找报案人、发现人、 目击证人,控制相关嫌疑人,制作报案人或发现 人笔录;对情绪激动的死者亲属做好安抚、稳控 工作,防止抬尸闹事;将初步调查情况及时报指 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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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治安部门接到指令后,要及时与辖区派出所联 系,掌握有关情况,特别注意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苗头和动向;对死亡原因不清、性质不明或死者家属提出 异议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要提前介入,指导辖区派出所做 好死者家属(或利害关系人)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媒体 负面炒作、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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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鉴定
• 第二十五条 为了确定死亡原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由主办部门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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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死者家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 主办部门应当认真核实死者家属提出的不到场或者拒绝签 名、盖章的理由,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妥善处理, 争取死者家属的配合;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有权解剖 尸体,但应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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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主办部 门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死者的死亡原因结论、不予立案决定 及理由。死者家属要求书面依据的,主办部门可以制作 《鉴定结论告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死者家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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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死亡性质已经明确、公安机关认为没有必要 保存尸体的,经主办单位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辖区派 出所开具《居民死亡证明》,死者家属凭《居民死亡证明》 到殡仪馆按相关规定办理尸体火化或转运手续。
• 对于未知名尸体、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死者家属拒绝对尸体 进行善后处理的,经主办单位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辖 区派出所给殡仪馆开具《居民死亡证明》,殡仪馆可以按 相关规定处理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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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非正常死亡事件予以立案的,卷宗制作、移 交及保管按相关规定执行。
• 非正常死亡事件不予立案的,卷宗由办案部门负责制作, 移交所在公安机关档案部门统一保管,保管时限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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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死者家属拒绝、阻挠将尸体运往尸体解剖检 验室或者拒绝、阻挠解剖尸体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 第二十八条 对于涉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境外 人员非正常死亡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死者家属 或其所属国家、地区驻华使领馆、办事处工作人员到场并 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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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知名尸体或死者家属不明的尸体,有 他杀嫌疑的,应当先行解剖检验;无他杀嫌疑的,应当在 当地县(区)级以上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告查找尸源, 公告7日后仍然无法查清尸源的,再予解剖;必要时,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行解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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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工作规定(试 行) 浙公通字〔2010〕12号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指公民因生理 健康原因自然死亡以外的,依法需要公安机关查明死亡性 质的死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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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应当遵循“及时 调查取证、规范准确鉴定、依法采取措施、公平公正处理” 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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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主办部门 应当制作《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报告》,经公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后,存档保存,并作为对外答复和下一步处置工作 的依据。
• 《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件接处警情况、 处置工作经过、判断死亡性质的依据(调查访问、现场勘 验检查、尸体检验、实验室检验等情况)、死亡性质结论 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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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涉及外国人非正常死亡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配 合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外发〔1995〕17号)附件中《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 序》和《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 意见》(民发〔2008〕3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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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处置
• 第九条 指挥中心接到非正常死亡的报警后,应当指导报 警人员协助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同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负 责人汇报,并向辖区派出所、刑事侦查、刑事技术等有关 部门下达出警指令;全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非 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