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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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首次权力)

是指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行使的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付款请求权”直接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的行使

行使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到期被拒付。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到期前有拒付风险。即汇票到期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行使的规则:前手的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具有选择性。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具有变更性。即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具有代位性。即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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