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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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制度

1、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

2、开展基层知识教育,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3、普及婚育科学知识,促进避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措施落实。

4、利用新闻煤体,发宣传册,入户等形式开展计生宣传,提高宣传教育覆盖面。

5、集中性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不失时机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同时要坚持经常化,常抓不懈。

6、建立健全宣传网络,发挥宣传员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局面。

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制度

一、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开展基础知识教育,促进农民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三、普及婚育科学知识,促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建等措施的落实。

四、利用新闻媒体、发宣传册、入户等形式开展计生宣传,提高宣传教育覆盖面。

五、集中性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不失时机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同时要坚持常抓

不懈。

六、建立健全宣传网络,发挥宣传员作用,形成社会关心、支持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

好局面。

计划生育协会活动制度

从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出发,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组织的优势,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发挥计生协会“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作用,积极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育、生活等方面服务,坚持经常活动,开展宣传服务,起到带头作用。

一、三年一次全体会员大会,一年一次协会理事会。

二、定期组织会长、理事学习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政策。

三、利用本村“会员之家”,在“母亲节”期间、5.29协会活动日及重大纪念日搞多种形式的宣传服务活

动。

四、年内搞1—2次实用技术培训。

五、积极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和优质服务等活动。

1、年内组织1—2次育龄妇女健康体检。

2、多方面开展与群众面对面的“生殖健康”培训。

六、通过形式多样的“五送五服务”活动,提高育龄群众的满意度,做广大育龄妇女的贴心人,充分发

挥村级协会组织的作用,配合村委会搞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

力邦社区计生协会活动制度

一、积极协助搞好计划生育各项活动。

二、广泛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协会密切联系会员的作用,倡导新型生育文化。

三、立足“三生”服务,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排忧解难。

四、倾听会员意见和要求,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维护会员正当权益。

五、每季开一次理事会,研究部署工作,半年进行一次工作检查交流,年终召开代表大会,总结报告工作,评选先进。

严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1、认真落实“一票否决”、“黄牌警告”、“重点管理”、离职审计、追踪奖惩等制度。在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中,征求街道计生办的意见,并对出现计划生育问题的单位按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2、对工作被动、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

3、对工作严重滑坡、影响全区人口计划完成或出现恶性案件的纳入重点管理,实行“一票否决”。

4、对工作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5、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加强外来人口的管理,稳定社会秩序,推进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

第一条:凡外来(流动)人口到本村租住房屋的,都必须持原籍证明和照片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向村委会申请备案(在房东的带领下)否则不许居住。

第二条:外来(流动)人口在本村居住,必须遵守本村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许在村里打架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违者立即搬出本村。

第三条:外来(流动)人口暂住期满需在前三天到村委会办理注销手续或暂住延续手续,否则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村委会治安人员不定期对外来人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村民发现外来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对举报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凡在本村居住的外来(流动)人口,必须交保洁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化粪池清掏费、管理费等每人每月共十元。

第六条:出租房屋户必须管理好所承租的流动人员,否则不予出租。

眉县《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录入:G2 2009-1-22 人气:92

一、凡年龄在18-49周岁之间的流入人口必须持有户籍地办理的《婚育证明》。

二、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0日,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社区交验《婚育证明》。

三、县上每半年,乡镇、街结合每季度的“三查”,村(社区)每月5日前查验一次流入人口的《婚育证明》,其《婚育证明》与身份证同时使用方有效。

四、《婚育证明》的查验要进行详细登记,并在证上加盖查验章,签署查验人姓名和查验时间。

五、《婚育证明》的查验要认真负责,对查验出的假证明要当场没收,追查来源,并责成相关

部门追究出具假证明者的责任。对于无婚育证或婚育证中填项不全、字迹印章不清、内容与身

份证不相符的,要督促其重新办理。

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时,要依法查验其《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待其补办后方可办理有关证件;不查验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办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对流动人口中的孕妇进行孕期检查时,应当查看其《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的乡镇、街社区报告,经查证确属违反政策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八、流动人口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依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责令其限期交验或者补办《婚育证明》;逾期拒不交验或者不补办的,可依法处

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计划生育服务站职责

1、负责全区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的科普宣传指导、教育培训、服务咨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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