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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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影响分析

摘要: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1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6%。同时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制度,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边际税率也不断提高,这样可以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所以个人所得税还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影响

abstract: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adjust the tax organ and the natural person in individual income tax between publicans and management of social relations occurred in the process of the floorboard of the legal standard. personal income tax can increase the fiscal revenue, in 2011 china’s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venue for 483.717 billion yuan, accounting for 6.6% of the national income tax.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n china of excess progressive system, as a person’s income increases,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for the marginal tax rate improve continuously, so can narrow the high earners and low

income between the income gap, and so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still can rise to adjust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effect.

key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affect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背景

虽然我国已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多次调整,但是和国外对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体系仍然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问题,而且日益突出。

1、税制税负不均严重,个税未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目前我国个税税制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其与当下我国居民收入形式多样化的趋势已经不相适应,我国个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采用源泉一次课征的方法计算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其后果是造成同收入的纳税人会由于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或收入次数不同而交纳不等的税款;且不同类型所得税的计征规定的时间有所不同,分为次、月和年,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收入水平,会导致低收入者税负高于高收入者的不正常现象。

例如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同是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却分别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者的实际税负存在较大的差别。按个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2000元,劳动所得和稿

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来计算,当月收入同为3600元时;

若3600元全为工薪所得,则应纳税额=(3600-2000)*10%-25=135元

若3600元所得分别为工薪所得2000元,劳务所得800元,稿费所得800元,则不必缴纳税金。

在这种税制模式下,出现了收入来源单一且收入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对于工薪阶层而言,其收入来源单一又实行代扣代缴制,所以其完税率最高;而高收入者其收入来源渠道多且隐蔽,税务部门对其监管的难度很大、征收成本高,逃税、漏税现象比较普遍,就导致了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这是极不公平的。

2、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设计地过于简单,高税率级次形同虚设。

原有个人所得税法实行九级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实行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级距过多,适用低税率5%的级距仅为500元,在征税对象适用税率上,中国月收入超过起征点的居民均使用相同税率,没有区分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户主和单身等申报方式。同时从现实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纳税人都落在5%~20%的税率之间,很少有纳税人落在20%以上的税率,级次高的税率也就未免有些形同虚设。而且,税率越高,对纳税人避税、逃税的诱惑也就越大,此类事件也就越容易发生,客观上又增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3、征税范围的确定不当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总共包括十一大类。其征收税

目采取的是列举法。这种方式下,应税项目明确、清楚,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一是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众多且不统一,难以与个税所列项目完全做到完全吻合,加大了征税机关征管难度;二是在经济模式日新月异的同时个人所得也呈现着多元化的趋势,除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还有实物、有价证券、红利所得等等,现行个人所得税已然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

4、费用扣除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法有定额法和定率法两种。但是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就表现出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第一,在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支出水平都是有一定的差异,而我国个税并没有考虑到地域差异;第二,现行费用扣除标准以单个独立个体作为征税单位,没有考虑纳税人所在家庭的因素。假如在一个3口之家(妻子无工作,儿子还在上学),只有一人就业,月工资是4000元,他要养活3口人,人均1333元,假定按2000

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他需要交纳个税175元。而在另一个3口之家,父母都在工作,每人月工资2000元,也还是人均1344元,但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没有全面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因素。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内容

在原有个人所得税法存在诸多弊端的情况下,2011年6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次修订,并从2011年9月1日实施。这次个税修订希望通过小幅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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