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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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规范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按照海南自贸港建设制度创新精神要求,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道路测试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条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应根据当前技术发展现状,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逐渐开放与智能汽车发展状况相匹配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区域,并逐步实现商业化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成立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席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联席工作小组组织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请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第六条联席工作小组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我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负责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论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跟踪、数据采集、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联席工作小组遵循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外公布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用于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若干典型道路和示范应用场景。海南省智能汽车开放测试道路环境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主体是指提出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申请主体要求:

(一)具备汽车或零部件技术研发、生产制造、试验检测或出行服务等智能汽车相关业务能力,包括具有智能网联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能力或运营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自动驾驶解决方案企业、互联网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型企业;

(二)与第三方机构签署承诺书,按照要求将监控数据接入第三方机构监管平台;

(三)具备对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四)具有智能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为申请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对于客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等商用车应购买每车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申请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

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驾驶人要求:

(一)身体健康,并与申请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遵守法律法规,无酒驾、毒驾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经申请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自动驾驶车辆安全操控及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智能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特种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

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要求: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

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道路测试申请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和测试驾驶人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须实时向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回传下列第1至6、10项数据项信息,须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违规、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下列数据信息,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1.车辆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状态/人工驾驶状态);

2.车辆位置;

3.车辆速度、加速度;

4.车辆行驶里程;

5.车辆行驶方向;

6.车辆的标识(车架号和临时行驶车号牌);

7.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8.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9.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10.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11.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

12.车辆故障情况。

(五)安装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保障第三方机构能够随时检索、调阅、回放记录的数据;

(六)安装具备提醒功能的装置,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时,该装置应立即提醒道路测试驾驶人接管车辆。

第四章道路测试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申请主体首次提出道路测试申请,按照申请材料要求向第三方机构提交申请,第三方机构按照办理流程(见附件1),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主体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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