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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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户口办理须知

居住证、户口办理须知

如何入户一、办理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前置条件: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持毕业证申请入户且需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所需材料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所需材料: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2、学历在教育部学信(htp:/ /ww. chsi. )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p/ .c)无法核实的,申请人需提交毕业证书(毕业证遗失的提供毕业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办理出生入户1、国内出生婴儿前置条件:国内新生婴儿入户。

(只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不适用于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4)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非婚生育提供直接抚养方的);(原件和复印件)(5)监护人(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异的提供)。

(原件和复印件)(6)非婚生育声明(非婚生育提供);(原件)(7)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亲落户的提供)。

(原件和复印件)2、国外出生婴儿入户前置条件:父母其中一方系本市户籍居民,子女在国外出生,且未在国外定居和未取得外国国籍,回国后申请入户的。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网上下载)2、新生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已入境);(原件和复印件3、新生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和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4、本市居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6、父母签署的选择中国国籍声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

2023成都户口迁移的流程是什么 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和流程2023

2023成都户口迁移的流程是什么 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和流程2023

2023成都户口迁移的流程是什么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和流程20232023成都户口迁入流程是什么大家对于户口并不陌生,很多人都自己亲自去办理过,但是户口的迁移是非常严格的,须按照户籍管理的要求来进行,成都的朋友也遇到过户口迁移的情况,所以的迁移户口须严格按照2017成都户口迁入流程来,确保迁移顺利完成,但是具体的流程是什么,感兴趣的可以到本文进行了解。

一、成都户口迁入流程是什么步骤1: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步骤2:准备材料,办理户口准迁证步骤3:注销原籍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步骤4:回成都办理上户,领取户口簿二、户口准迁证需要材料1、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世分量证(原件和复印件);3、产权人系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或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购商品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5、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二手住房提供,原件和复印件);6、社保部门A4纸打印的房屋产权人1年《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编制内职工提供《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和《医疗帐户明细查询单》,并在“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省级社保除缴纳社会保险信息单外,还应提供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7、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8、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1)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2)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能反映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

三、买房落户这些事情须要知道①房子不足90㎡不能落户,但以参考其他落户方式。

②遗产或者赠与的房子是不能落户的,只能是购入的房子。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成公发〔2017〕18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公发〔2017〕189号各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各相关处、队: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根据“总量控制、人才优先、动态平衡、双轨并行”的原则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7﹞51号)精神,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公安局2017年12月22日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来蓉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积分及积分入户的申请、核定、公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第三条居住证积分的具体指标及其分值:(一)缴纳社会保险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可累积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

提供材料: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及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提供省社保局加盖印章的缴费信息(清单)。

(原件)(二)合法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房屋,是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加10分,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是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准确掌握人口流动变化情况,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信息,是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在流入地的从业信息和居住信息。

居住信息涉及的地名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

第三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全省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该平台的日常维护由省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并根据部门职能共享相关信息。

第四条流动人口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流动人口留宿、从业的场所、单位应当如实登记流动人口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提供和申报可以采取书面、网络、传真等方式。

第五条在旅馆等住宿服务经营场所留宿的人员,按照《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登记、申报个人信息。

第六条医疗机构、救助机构、寺观教堂等单位、场所留宿流动人口的,应当如实登记留宿人员个人信息,并在登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签订或解除租赁合同后24小时内将房屋承租人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如实登记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在聘用或解除聘用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娱乐场所、网吧对超出法定营业时间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对凌晨两点以后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公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公规〔2023〕1号各市(区)局、分局,市局各部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管理,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市局研究制定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公安局2023年3月30日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范我市户籍准入申请、办理等流程,根据国家、省户籍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户籍准入应当按照下列情形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材料:(一)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二)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祖父母一方或者外祖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父母的户口注销证明,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三)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被申请人子女的户口注销证明及无其他子女书面承诺;(四)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在本市拥有(含成年子女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所有、成年子女和配偶共有、成年子女与其父母共有、成年子女与其未成年子女共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或者其他已退休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为其他已退休人员的还应当出示离退休证件;(五)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项“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材料,申请迁入集体户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与集体户一致的现工作单位社保凭证;(六)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军人的配偶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配偶的现役军人证件;(七)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七项“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军人的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父母的现役军人证件;(八)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祖父母一方或者外祖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子女的现役军人证件,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九)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九项“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情形的,由军人的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子女的现役军人证件,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十)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项“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配偶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十一)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回到本市生活的原本市户籍人员”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原本市户籍迁出材料、离退休证件;(十二)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二项“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情形的,由学生集体户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户口迁移证,出示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十三)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三项“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定居的相关材料,出示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十四)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四项“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出示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十五)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五项“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注销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公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的,可以在工作单位集体户落户;无工作单位的,在原户籍地社区户落户;(十六)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六项“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注销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公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十七)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七项“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情形的,申请人需出示公安机关所需的材料。

2022成都户籍政策_2022年户籍政策

2022成都户籍政策_2022年户籍政策

2022成都户籍政策_2022年户籍政策在原有户口政策上拓展的有关人才引进、录用、招收、投靠方面的条件有: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比照:调整前只有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非成都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比照:调整前是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三、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比照:调整前是高级人员);四、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效劳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成都市落户的人员(比照:调整前只是取得教育部留学效劳中心认证的人员);五、非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投靠户籍在成都市的配偶,在配偶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满5年,且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的可将户口迁入(比照:调整前是35周岁)。

此外,凡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如不愿意将户口迁入该市,经本人申请,市公安局将配套发给《成都市引进人才专项居住证》作暂住人口登记。

有效期内,持此专项居住登记证的人员在购车、子女就学、开办企业等方面享受成都市民同等待遇。

此次户口政策调整中未涉及局部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2022成都户口新政策:户籍新政在成都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购置90m2以上的二手房并实际居住,在蓉工作并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也能入户。

人才引进入户政策现在放宽到大专学历、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并增加45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现在,在成都暂住满3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在蓉工作并缴纳社保3年以上的可入户成都。

1、租房入户(仅针对本市农民)成都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口,在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通过购置、受赠、继承、修建等方式取得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的,或在上述城镇连续租用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包括在城镇新型社区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修建的出租房和统一管理的农民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1:
文号文件标题
序制定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成公发〔2017〕190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公发〔2017〕190号各分局, 市、县公安局:按照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为提升户籍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在市域范围内迁徙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局制定《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安排培训,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公安局2017年12月26日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户籍居民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本市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户口登记服务管理。

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按照《四川省居民身份证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条〔登记内容〕本办法所称户口登记服务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项目登记信息变更更正,以及户籍证件管理、信息查询等。

第四条〔常住户口唯一性〕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公民的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承办部门〕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和“成都公安一站式服务办证点”负责本区(市)县常住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市公安办证中心提供五城区及高新区、天府新区常住户口登记服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户口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原则〕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发生变化或有差错的,应当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更正登记。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书式登记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工商发[2010]105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书式登记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工商发[2010]105号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书式登记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书式登记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工商发〔2010〕105号)各局,分局,各相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商系统企业书式档案查询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书式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有效利用企业登记档案为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书式档案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加强工商企业档案管理,根据《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机关在履行企业登记和监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查询利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档案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企业书式档案查询,是指在工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位置查阅利用档案的行为。

原则上档案不得借出档案管理部门。

因特殊情况确需将档案借出档案管理部门的,须由借用部门分管局领导和档案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共同签字批准。

各区(市)县局、直属分局档案管理部门借出档案,还须经市局企业档案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档案借出期限不超过2个日历日,需续借的,应按本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企业书式档案。

所查询的档案须与自身生产、生活、工作等有直接关联,并出具相关证明。

成都市公安局公众信息网—户口政策

成都市公安局公众信息网—户口政策
3、中国护照和原籍地注销户口证明(已注销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中国护照和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未注销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国外留学回国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未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且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及其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到我市工作的回国人员。
3、《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联系函》(省人事厅、市人事局或高新区人事局出具)(原件);
4、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6、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或投靠:①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配偶系无职业的城镇居民需提供无职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③配偶系国家机关、事业、国有企业职工,需经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调动,并出具《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联系函》(原件)。
二、在我市暂住满2年入户
前置条件:在我市暂住满2年,已经在我市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或以个体名义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16平方米/人])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一)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入户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
2、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联系函》或《进入成都市郊区(市)县人员联系函》(省、市、区(市)县人事部门出具)(原件);
4、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户口簿或单位(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近年来,随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群众反映强烈的“落户难”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而户口登记管理的规范性、严密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却越发突出,集中反映在:户籍登记项目内容不齐全、不规范、错漏多;申报户口登记的手续多,各地不统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不规范,更改姓名和年龄随意性大;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规范,随意出具户籍证明多;户口专用章刻制、使用不规范,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方面的法律效力体现不够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削弱了国家户籍登记的严肃性,不利于国家和政府准确掌握公民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群众的经济负担,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同时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为了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充分体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家户籍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户口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户口专用章的刻制和使用必须按照公安部的统一规定执行。

《公安部关于统一户口专用章和迁移证式样的通知》(公发〔1975〕8号)明确规定,户口专用章是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在签发迁移证、准迁证、户口调查材料和户口通报材料等户口管理工作中使用的专用印章,不得另作别用。

户口专用章的式样、大小、文字及排列、暗记等均是全国统一的,除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可将汉文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并刊外,其他任何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无权在户口专用章上增加暗记、标记、数字、符号等。

各市、州公安局应对县、市、区、派出所使用的户口专用章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未统一按照公安部规定刻制的,要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重申户口专用章的刻制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公厅制发〔1999〕345号)要求立即纠正,并将作废的印章集中销毁。

二、规范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编排管理和居民户口簿的填发。

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要求,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按照街巷门牌号码顺序装订成册进行管理。

办理成都户口迁入需要哪些流程

办理成都户口迁入需要哪些流程

办理成都户⼝迁⼊需要哪些流程为深⼊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的相关精神,根据《成都市推进户籍制度改⾰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实施“条件⼊户”和“积分⼊户”(户籍迁⼊登记和居住证积分⼊户)双轨并⾏的户籍迁⼊政策体系。

那么办理成都户⼝迁⼊需要哪些流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成都户⼝迁⼊办理流程(⼀)第⼀阶段:准备资料(⼆)第⼆阶段:准迁证办理办理事项:持准备好的材料,在房屋所在地公安局办证中⼼办理《准予迁⼊证明》。

注:除了房屋所在地区公安局办证中⼼外,还可以⾄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办理(限中⼼城区)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对资料审查稍微松⼀些,如果在区公安局办证中⼼⽆法办理,可以尝试在市公安局办理。

如有⼈随迁,请准备随迁⼈员关系证明材料:(三)第三阶段:原籍下户持准迁证、户⼝薄、⾝份证原件在原籍办理下户⼿续,拿到《户⼝迁移证》⼩窍门:可以由亲朋好友代办。

(四)最后阶段:上户办事部门:成都各个公安局办证中⼼办理事项:持户⼝迁移证、⾝份证、⼀⼨照⽚,⾄办理准迁证的公安局办证中⼼办理上户⼿续。

办理费⽤:6元如果办证中⼼没有要求换⾝份证,也可由他⼈代办。

⼆、成都户⼝迁⼊办理条件1、积分⼊户根据《成都市居住证积分⼊户管理办法(试⾏)》的规定,在成都市有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申请办理⼊户或按积分享有相应的公共服务。

2、条件⼊户根据《成都市户籍迁⼊登记管理办法(试⾏)》的规定,⼀是执⾏国家层⾯规定23项政策:调动、安置、招录,军队安置、家属随军,直系亲属投靠,国(境)外来蓉定居,海内外⾼层次⼈才,博⼠后,刑满释放回原籍等可以申请⼊户。

⼆是符合成都市⼈才优先发展战略4项政策:全⽇制普通⼤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在本市同⼀⽤⼈单位⼯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才,经单位推荐,⼈⼒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取得“蓉城⼈才绿卡”的⼈员可以申请⼊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成办发[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1〕9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公民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建设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要求,为建设好覆盖全域成都的集居住、婚育、就业、纳税、信用、社会保险等信息于一体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归集各相关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涉及的公民信息,到2012年底,初步建成适应于城乡居民自由迁徙、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公民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和跨部门的业务协同。

到2015年底,全面建成数据权威、应用广泛、运行安全的覆盖全域成都户籍人口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为全市各级各部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提供跨部门公共数据支撑,为宏观决策提供有力支持,为公民提供个性化服务,有力促进统筹城乡发展,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和公共服务均衡覆盖。

二、建设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科学、安全、高效、节约的要求,统筹制定总体规划,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建设目标和重点,科学安排建设步骤,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二)一数一源,共建共享。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立数据的责任单位,确保各项数据来源的唯一性,避免数出多门;明确责任,谁提供谁负责,各数据责任单位要确保所提供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授权,谁提供谁授权,各部门依授权使用所需数据信息,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成都落户父母申明子女当户主申明表

成都落户父母申明子女当户主申明表

成都落户父母申明子女当户主申明表摘要:一、成都落户政策简介1.成都户籍制度概述2.父母落户子女家庭户的规定二、父母申明子女当户主的条件及流程1.子女年龄要求2.子女落户时间要求3.父母申明子女当户主的流程a.准备相关材料b.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c.等待审批结果三、申明表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1.申明表的填写内容2.申明表的填写要求3.注意事项四、相关疑问解答1.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城市如何办理?2.子女已婚或已育如何办理?3.父母离异或去世如何办理?正文:【成都落户父母申明子女当户主申明表】一、成都落户政策简介成都市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一直以来都在不断优化和完善户籍制度。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户籍政策。

其中,父母落户子女家庭户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旨在方便家庭成员的生活和工作。

二、父母申明子女当户主的条件及流程1.子女年龄要求:子女需年满18 周岁。

2.子女落户时间要求:子女在成都市落户时间需满1 年。

父母申明子女当户主的流程如下:a.准备相关材料: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子女身份证、结婚证(如适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b.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携带好相关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交材料。

c.等待审批结果:派出所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为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三、申明表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1.申明表的填写内容:主要包括父母及子女的基本信息、申明原因等。

2.申明表的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内容真实,签名需本人亲自签署。

3.注意事项:如子女已婚或已育,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父母离异或去世,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四、相关疑问解答1.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城市如何办理?答: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城市办理时,需按照当地户籍政策,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子女所在城市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具体流程请咨询当地派出所。

2.子女已婚或已育如何办理?答:子女已婚或已育时,需提供结婚证、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按照正常流程办理。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资府发〔2015〕38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资府发〔2015〕38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资府发〔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天府新区资阳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70号),明确了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经研究,现将《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

各级要建立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协调解决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各项改革任务全面落实。

二、转变思路,抓住重点结合《中共资阳市委、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资委发〔2010〕18号)印发以来的工作实际,我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重心要转移到严格户政执法、创新人口管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等配套措施的出台和落实上来,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三、强化配套,落实措施一是相关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主动对接省级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二是加快推动建立实有人口信息全覆盖登记管理制度。

准迁证法律规定(3篇)

准迁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准迁证,全称为《准予迁入证明》,是我国户籍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

准迁证是公安机关在公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迁移条件进行审核后,确认其可以迁移至新的居住地并办理户口登记的证明。

本文将详细阐述准迁证的法律规定,包括准迁证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法律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准迁证的适用范围准迁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家庭迁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间因家庭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

2. 工作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调动、工作需要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

3. 投资经商:投资者或经商者因投资、经商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

4. 读书升学:学生因升学、转学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

5. 离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因子女需要照顾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

6. 其他特殊原因:因国家政策、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

三、准迁证的办理程序1.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迁移条件。

3. 审核通过的,公安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审核未通过的,公安机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原因。

4. 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 迁入地公安机关在核实《准予迁入证明》后,为申请人办理户口登记。

四、准迁证的法律效力1. 准迁证是公安机关对申请人迁移条件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2. 准迁证是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必要条件,迁入地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必须核实准迁证的真实性。

3. 准迁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失效。

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可凭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准迁证的法律责任1.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准迁证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准迁证违法出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源地户籍证明材料

生源地户籍证明材料

生源地户籍证明材料办理户籍证明办理户籍程序一、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落户所需材料1、县、区以上人才行政部门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2、接收单位证明。

3、迁入人及迁出地户籍证明。

4、本人申请。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所需材料1、申请人本人申请。

2、申请人房产证、身份证。

3、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

4、迁入人制式户籍证明。

5、夫妻随迁需结婚证,父母(子女)随迁需单位或居住(村)委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办理大中专结业生落户所需材料1、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证件。

4、毕业学校迁出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在生源地的,需出据户籍证明)。

5、需办理准迁证的,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

四、办理复员、转业(含自主择业人员)和军队离退人员落户所需材料1、复员证、转业证和军队离退休证。

2、复员、转业和军队离退休安置办落户通知书。

3、接收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4、军人身份证编码证明。

五、办理各类人才户口落户所需材料1、申请人本人申请。

2、单位录用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证件。

4、户籍证明5、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

篇二:大学生生源地贷款生源地助证明材料大学生生源地贷款生源地助证明材料:1.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有效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大学生生源地贷款往届在校生提供的材料:1.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2.所在高校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3.有效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4.学生和家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都应该对大学生生源地贷款需要哪些证明材料有了具体的认识。

在成功得到助学贷款之后,“学票”提醒广大大学生朋友记得提前还款,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大学生提前还清大学生助学贷款也是不错的选择。

公安部关于户口登记条例中几项条款具体执行意见的通知-[58]公治字第8号

公安部关于户口登记条例中几项条款具体执行意见的通知-[58]公治字第8号

公安部关于户口登记条例中几项条款具体执行意见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户口登记条例中几项条款具体执行意见的通知((58)公治字第8号1958年1月10日)各省自治区、市公安厅、局;省辖市公安局:(一)第十条二款“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的具体执行办法:(1)由城市(指县城以上城市,以下同。

)劳动部门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录用的农村人口,决定长期录用的,由城市区(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录用证明”(样式不做统一规定,但必须加盖区(县)以上劳动部门的公章),由被录用的人持至原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原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验证无误后,给予办理迁出手续,并在“录用证明”上加盖乡、镇人民委员会公章或户口专用章,由被招录的人连同迁移证件一起持至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录用证明”应当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缴销。

(2)被城市的学校(包括大、中、小学)录取的农村学生,凭城市的学校的“录取通知书”迁移户口。

具体手续与劳动部门招录的农村人口同。

但在办完迁入手续后,应在“录取通知书”上进行签注,退还本人或校方。

(3)一般公民要求由农村迁往城市的,应当首先向城市拟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入(可由在城市的亲友代办)。

城市户口登记机关根据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和国务院批发的“公安部关于各地执行劝止农民盲目流人城市和紧缩城市人口发生的问题及解决意见的报告”,以及有关政策精神和当地紧缩城市人口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如果要求迁入的人符合迁入本城市的条件,即发给“准予迁入的证明”(样式暂不做统一规定,但需加盖户口专用章,县城关人民委员会无户口专用章,也可加盖公章);如果要求迁入的人是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职工的家属,要先由该单位出具证明,交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决定,同意后,由户口登记机关统一签发“准予迁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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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要求,成都市实施条件入户和积分入户双轨并行的户籍迁入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干部管理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员收养的未成年人,且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等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

通过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投靠人、被投靠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中一方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五)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七)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第四条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

(二)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社部门认定的。

(四)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按规定申请入户。

第五条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租赁的国有直管公房、职工居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有户籍迁入登记管理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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