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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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矿井火灾是煤矿的严重自然灾害之一,矿井火灾一旦发生,往往造成瓦斯、煤尘爆炸,使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扩大。除煤炭自燃外,随着矿井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发生外因火灾的危险性也有所增大,这就给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威胁。因此,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加强矿井火灾的预防与管理,是矿井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成立组织机构
组长:邢党政吕沁军
副组长:赵哲成文明崔志国张宏飞郭耀武
李宗强王兵胜牛建吉袁振华
成员:王利军张永进孟存存王珏王锋锋
司海云李涛李培育杨铄铄闫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64条规定: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字【2005】162号)等相关标准与规范制定本措施。
制定本措施的目的,是预防井上火灾事故对井下的影响。
矿井火灾是指发生在矿井井下或地面井口附近,威胁矿井安全生产并形成灾害一切非控制燃烧。煤矿为地下作业,但供风来源于地面,若地面发生火灾,不仅对井上造成危害,产生的火灾烟流可能进入煤矿井下,威胁井下人员的安全,因此,在做好煤矿井下防火同时,必
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为切实加强我矿井上、下防灭火工作,预防内、外因火灾的发生,为矿井安全生产奠定基础,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如下:
二、井上防灭火措施
1、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10m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2、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3、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铺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根据矿井自然发火危险程度等级、防治火灾能力和所采用的灭火手段等因素确定,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容量不小于2h的连续用水量,并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2供水压力要保持不小于1Mpa;
○3每支灭火用设备的耗水量不小于50m3/h。
(2)井下消防管路
消防管路直径应能满足供水压力和耗水量,保证用水管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少于0.6m3/min。消防管路在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阀门:
○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3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
○4主要石门、岩石大巷每隔400~600m处;
○5主要煤层大巷每隔200m处;
○6倾斜巷道每隔100m处;
○7胶带运输巷每隔50m处,胶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8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隔50m处;
○9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口50m以内;
○
10掘进工作面每隔50m处;
11其他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与检修,必须有明显的易辩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机车架及其他电气设备。同时,支管与阀门的出水口应同使用的消防水龙袋接头相吻合。
4、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在井口配备一定数量灭火器、沙子等消防器材)
5、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暖风道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修建。
6、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7、井上设置消防材料库,地点设在矿供应站内,必须有轨道直达井口。
8、其它所有地面建筑物、地面筒仓、木料场、机电厂房、更衣室、充灯房等处,必须配齐必要的防灭火设施。
9、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
10、每季度应当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井下火灾防治
1、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9#煤层为不易自燃、无爆炸性)
2、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尽量布置在岩层中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已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内的巷道,要进行锚喷。
3、采煤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4、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5、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6、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调度值班领导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必须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7、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8、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9、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