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及其完善.docx

合集下载

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学研究

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学研究

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学研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社区居民自治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指城市社区居民在依法享有自治权利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形式和程序,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管理和服务,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治的过程。

这一形式的自治在法学领域引发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

首先,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学研究关注自治权利的法律依据和界限。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了公民参与社区事务的权利。

自治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保护和确认。

然而,自治权利并非无限制的,其行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法学研究需要明确自治权利的法律依据和界限,为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提供明确的法律基础。

其次,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学研究关注自治的组织形式和程序。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通过居民组织和自治程序来实现的。

研究者需要关注自治组织的合法性、权力分配和运作机制等问题,以及自治程序的确定、参与和决策等环节。

这些问题涉及到社区居民的参与权利、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自治程序的合法性,需要通过法学研究加以明确和完善。

再次,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学研究关注自治的实践和效果。

自治是为了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因此,研究者需要关注自治的实践过程和效果。

自治的实践需要关注社区居民的意愿和参与程度,以及自治的具体措施和效果。

通过对自治实践的研究,可以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关的法学建议和完善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法学研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这一研究需要明确自治权利的法律依据和界限,关注自治的组织形式和程序,以及研究自治的实践和效果。

通过法学研究,可以为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导,促进社区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推动城市社区的和谐进步。

社区法律基础知识

社区法律基础知识

社区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是社区普法教育的一门重要学科,对社区人民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社区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社区法律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 7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社区自治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社区自治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社区自治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自治,规范社区管理,维护社区秩序,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本社区范围内的居民自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自治组织,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四条社区居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区自治规章制度,维护社区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德。

第二章: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居民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良好道德品质,热爱社区工作,具有议事能力。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由社区居民会议补选。

第三章:社区居民会议第九条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自治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社区居民会议的议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居民提出。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同意。

第四章:社区自治管理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内的公共事务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公共安全等。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社区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需求。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社区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第五章:社区财务管理第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社区财务收支平衡。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补贴、居民自筹等。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

第六章:社区监督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监督小组,对社区自治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资、补贴等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居民监督。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接受居民、物业、政府等方面的监督。

XX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XX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XX社区居民自治章程(XXXX年XX月XX日居民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扬民主自治,促进本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设,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依照国家法律和居委会的职责,自我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为做好本社区范围的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居民公约等实施细则。

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约,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章组织治理机构、人员配置及其职责第一节社区居委会的机构及人员配置第四条社区居委会由书记兼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共5人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居委会成员依法应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二节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和任务第五条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社区城管安全、计划生育、环境卫生、文体教育、民政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党员服务管理等,分工负责、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六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管理社区事务,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七条在派出所指导下,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好社会治安。

第八条向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反映群众的呼声,制定落实相配套的规划和措施。

第九条积极做好本社区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社区自治章程

社区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区居民依法实行自治,进一步规范社区组织,加强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创建社会治安稳定,环境整洁优美,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本社区以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区居民民主自治。

第三条本章程根据社会及我社区发展状况适时进行修改,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章程一经通过,社区范围内的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及驻社区单位均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社区自治组织第一节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第五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力机构。

根据本社区实际,居民会议采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形式。

第六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2、依法选举产生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3、听取并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研究、讨论并决定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并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4、讨论制定和修订《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5、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社区居民代表的职责:1、参加居民代表会议,代表本小组居民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代表居民对社区自治事务进行讨论决定。

2、及时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3、及时向居民代表会议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社区居民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可以决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

第十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本全体社区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社区居民自治规章制度

社区居民自治规章制度

社区居民自治规章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社区居民自治逐渐成为推动社区共同发展的关键要素。

为了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发展,制定并实施居民自治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二、自治基础1. 法律依据社区居民自治规章制度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之上,遵守并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构建社区自治的基本框架。

2. 居民参与居民是社区自治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选举产生自治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参与决策、监督和管理社区事务。

三、规章制度内容1. 公共秩序维护社区居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扰乱社区安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扰民、放火、盗窃、敲诈勒索等。

2. 环境卫生保持社区居民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3. 噪音控制社区居民应当尊重邻里安宁,不得在夜间高声喧哗,禁止在住宅区内进行噪音扰民活动,如高音喇叭、音响放音等。

4. 交通管理社区居民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乱闯红灯,不酒驾、超速行驶等,保证社区交通安全和居民的出行顺利。

5. 公共设施使用社区居民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公共设施,如电梯、楼道、绿化带等,不得随意损坏或占用。

6. 邻里关系维护社区居民应当保持友好互助的邻里关系,尊重他人的权益和隐私,不干涉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7. 志愿服务活动社区居民可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如义务绿化、邻里互助等,增进社区凝聚力和和谐氛围。

四、违规处理1. 自治委员会指导对于个别居民违反自治规定的行为,自治委员会应当及时指导和教育,引导其遵守规章制度。

2. 约谈警示对于多次违反自治规定的居民,自治委员会可以进行约谈,向其宣传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并给予警示。

3. 惩戒措施对于严重违反自治规定的居民,自治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如公开批评、限制部分社区服务等,以维护社区的秩序与和谐。

五、自治规章制度的意义1. 加强社区管理自治规章制度的实施可以明确社区居民的行为准则,加强社区管理,提升社区居民的文明素质和自我管理能力。

社区自治章程

社区自治章程

社区自治章程第一章自治原则与目标一、自治原则本社区实行居民自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尊重并保护居民的主体地位,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二、自治目标通过社区自治,实现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社区凝聚力和向心力,构建宜居、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一、组织机构社区自治组织包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会等。

二、职责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社区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策,处理社区日常事务,提供公共服务。

社区协商议事会:负责收集居民意见,组织协商,促进居民参与社区治理。

第三章居民权利与义务一、权利享有社区公共服务的权利。

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决策的权利。

对社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义务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维护社区公共利益,积极参与社区活动。

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支持社区发展。

第四章决策程序与规则一、决策程序涉及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应遵循“民主提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决策规则决策应广泛听取居民意见,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决策须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五章资源管理与分配一、资源管理社区公共资源的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二、资源分配社区公共资源的分配应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和社区发展的需要,确保资源的合理使用和高效配置。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机制一、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区自治监督机制,包括居民监督、社区组织内部监督和第三方监督等,确保社区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合法有效。

二、考核机制对社区自治组织和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评价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纠纷调解与处理一、纠纷调解建立社区纠纷调解机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小区居民自治章程模板范文

小区居民自治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居民自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小区全体居民,是小区居民自治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小区居民自治以“民主、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实行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四条小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小区居民大会,居民大会是小区居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居民大会第五条小区居民大会由本小区全体居民组成,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居民大会的职权包括:1. 制定、修改本章程;2. 选举产生小区居民委员会;3. 审议小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4. 审议小区财务报告;5. 讨论决定小区重大事项;6. 其他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居民大会的决定,经到会居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居民委员会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居民大会的决议,领导小区居民自治工作。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由居民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 组织召开居民大会;2. 实施居民大会决议;3. 制定小区自治规章制度;4. 管理小区公共事务;5. 处理居民投诉;6. 其他居民大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居民自治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小区居民自治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居民公约;2. 小区公共设施使用规定;3. 居民停车规定;4.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5. 居民公约执行细则;6. 其他涉及居民共同利益的规定。

第十三条居民自治规章制度由居民委员会制定,经居民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居民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小区居民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小区自治事务;2. 选举和被选举权;3. 对小区自治工作进行监督;4. 享有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权;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社区应依法由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同时社区要建立《社区自治章程》,并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并实施。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供大家阅读参考。

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保障社区民主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社区由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以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XX社区委员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 XX社区委员会的工作受丰乐街道办事的指导。

第二章社区委员会的任务、权利第五条社区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教育社区成员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开展多咱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组织开展面向社区成员的各种社区服务和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

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

完善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的服务网络,开燕尾服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帮助失业人员就业。

(三)协助政府做好社区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本地区的社会治安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活动。

解决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征兵、计划生育、妇女和侨务等与社区成员有关的各项工作。

(四)搞好社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开展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服务。

(五)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利益,对社区内的煤气、环卫、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负责联系社区内的人大代表和社区委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居民自治法律案例(3篇)

居民自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小区位于我国某城市,是一个拥有3000多户居民的成熟住宅小区。

近年来,随着小区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对小区管理和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动频繁,导致小区管理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2018年,小区业主因业主大会决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纠纷经过1. 业主大会召开2018年3月,XX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召开业主大会,就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表决。

大会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发出了通知,但部分业主因未能及时收到通知而未能参加。

2. 决议表决在业主大会上,关于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共有两个提案:一是将维修基金用于小区绿化带改造;二是将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停车场扩建。

经过投票表决,第一个提案以52%的得票率获得通过,第二个提案以48%的得票率未能通过。

3. 争议产生表决结果出来后,部分业主认为,停车场扩建提案未能通过是因为停车场扩建费用过高,可能导致业主负担加重。

他们主张,应该重新召开业主大会,对停车场扩建提案进行表决。

而另一部分业主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以全体业主的表决权为准,少数服从多数。

因此,停车场扩建提案未能通过,是合法有效的。

4. 诉讼提起因对业主大会决议存在争议,部分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关于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使用的决议。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表决票等证据,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以全体业主的表决权为准,少数服从多数。

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予以公告。

本案中,XX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且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基层社区治理法律法规

基层社区治理法律法规

基层社区治理法律法规基层社区治理是指以社区为基本单位,通过居民自治、依法治理等方式,解决社区内的经济、社会、环境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一种管理方式。

为了保障基层社区治理的有序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支持社区治理工作。

本文将对基层社区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归纳和分析。

一、基层社区治理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与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城市社区数量不断增多,其重要性和影响力也日益凸显。

然而,社区治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参与居民较少、决策流程不透明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部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法》于2004年首次出台,被认为是我国推行社区自治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明确了社区居民自治的范围、原则和程序,规定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职权和运作方式。

这部法规的出台,为社区居民提供了自治的机制和平台,促进了社区的发展和治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基层社区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基层社区规划条例》于2015年颁布实施,旨在规范城市社区规划建设,促进城市社区的全面发展和良好治理。

该条例从社区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社区规划的程序、要求和标准,保障了城市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实施,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社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该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和权限,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解除条件,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区的和谐稳定。

二、基层社区治理法律法规的议题与措施在制定基层社区治理法律法规过程中,国家针对社区治理中的各种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议题与措施。

1.加强社区居民自治能力社区居民自治是基层社区治理的核心要素之一。

为加强社区居民自治能力,国家提倡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居民自治_法律规定(3篇)

居民自治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标题:居民自治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探索一、引言居民自治是指社区居民依法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形式,管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一种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居民自治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居民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居民自治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探索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居民自治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居民自治的法律基础。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规范城市居民自治的重要法律。

《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设立、组成、职责、选举和罢免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规范农村居民自治的重要法律。

《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组成、职责、选举和罢免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居民自治的物权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70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依法管理的公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居民自治的治安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7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

”三、居民自治的法律规定实践探索1.完善居民自治组织体系近年来,我国各地在居民自治组织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社区相关的有关法规、政策

社区相关的有关法规、政策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的规范管理,深入推进社区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社区工作站服务的地域范围。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协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社区开展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 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区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二章 社区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条 社区工作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应有利于社区管理和服务,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有利于居民工作和生活。

第六条 设立社区工作站一般以每个社区工作站辖常住人口约6000~10000户为标准,并参考社区类型、面积等因素。

相对独立完整、物业管理完善的大型社区,可以超过前款标准设立社区工作站。

对社区内物业管理相对完善的住宅区,政府通过委托的方式将社区行政事务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可核减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员额。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法 第七条 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社区综合管理事务: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及时通知并协助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行为;负责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发展规划;参与建设和管理社区基础设施;指导建立社区义工组织和开展社区义工活动;协助开展社区统计工作,采集社区人口、单位、设施等各种信息并按规定上报;协助开展社区统战工作等。

(二)社区安全事务:协助管理社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协助开展社区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社区民警维护社区治安,参与群防群治,配合、落实维稳及综治工作进社区。

第八章社区居民自治

第八章社区居民自治

第一节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概念和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自治的定义: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要素:(一)自治区域:农村社区:建制村范围内。

城市社区:居民居住范围内。

(二)直至组织:农村是村民委员会。

城市是居民委员会。

居民的条件: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居住在该区域内的人。

居民既是自治主体,也是自治客体。

(三)自治事权:自治事权是自治的核心。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委办事务,自治事务。

(一)委办事务本来是属于国家的而不是属于自治组织的,由中央或上级政府以法律或命令的形式委托自治组织予以把你的事务。

三个特点:(1)委托事务与该地区居民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但在政策上必须由中央或上级政府规定;(2)委托事务的决定权在中央或上级政府,执行权属于地方政府或自治组织;(3)执行委托事务所需经费,自治组织可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拨付。

(二)自治事务自治组织本身应办的事务,为了维护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自行处理的事务。

六项内容:(1)财产自治: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2)财务自治:居民委员会对自己兴办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所取得的利润,除依法纳税外,其他所剩款项可以自由支配。

(3)人事自治: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的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代表选举产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4)管理自治: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居民会议监督执行。

扩大社区民主、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的若干对策

扩大社区民主、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的若干对策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扩大社区民主、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的若干对策口杨贵华摘要:扩大社区民主、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的对策至少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社区居委会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关系;创建自治型社区的组织体系,构筑新型社区治理模;探索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及其机制;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承接社区管理与服务的某些职能等六个方面。

关键词:社区居民自治;民主;社区居委会;政府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卜8402(2005)02一0124一04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的归位,政府还要主动为社区提供便捷、高效、优性工作。

近年来,随着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社区质的公共服务,并自觉地接受社区居民及其社区民主政治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但就整体而言,组织的评议和监督。

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矛监督才刚刚起步,社区居民自治还面临着诸多制盾和问题缠绕在一起,这就给剥离政府与社区居约因素。

如何完善城市居民自治?仍然摆在理论委会二者的职能、实现“政社分开”带来了诸多界、决策层和实际工作者面前有待进一步深入探困难。

对此,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裹足不前,而索解决的课题。

本文拟从对策研究的层面就有关要步步为营、通过深化改革逐步理清。

社区居委问题作一探讨,希冀深化这一课题的研究。

会在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协助政府或它的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理顺社区居委会派出机关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关系划生育、医疗保健、社区就业、青少年教育、外来合理界定政府与社区居委会的角色,理顺二人口管理等项涉及社区居民的行政和社会管理者的关系,真正实现“政社分开”。

这是实现社区工作,但不承担行政指标任务。

为了将工作落实居民自治、落实社区居委会自治组织法律地位的到社区,政府及其派出机关需在社区设立工作站关键。

社区居民自治制度范文

社区居民自治制度范文

社区居民自治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内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社区实际情况,订立本《社区居民自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范围内全部居民,包括业主和租户。

第三条社区居民在订立和执行本制度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本社区规章制度,行为应符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

第四条社区居民自治工作坚持民主、科学、公开的原则,重视依法参加、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建立和谐有序的社区居民自治环境。

第五条社区居民自治工作的重要任务是为社区居民供给安全、便利、舒适的居住环境,并促进社区居民的团结、和谐、进步。

第二章居民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居民有以下基本权利: 1. 具有公平、自由的人格尊严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享有公平参加社区事务的权利。

2. 享有公共设施和服务的公平使用权。

3. 参加社区自治工作的权利,并对社区事务提出建议、看法和批判的权利。

4. 监督社区管理工作的权利。

5. 具有依法参加社区事务决策的权利。

第七条居民有以下基本义务: 1. 遵守社区规章制度,敬重社区工作人员的执法权。

2. 珍惜社区公共设施,不损坏、污染或挪用社区共有财产。

3. 积极参加社区自治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参加相关决策。

4. 积极搭配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5. 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

居民参加社区自治工作的方式适时限等事项,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

第三章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第九条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自己愿意构成,代表和维护居民利益,参加社区决策和管理的组织。

第十条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重要职责包括: 1. 代表居民参加社区事务决策,维护居民利益。

2. 组织居民参加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

3. 帮助社区工作人员开展社区治安维护工作。

4. 弘扬社区精神,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我国社区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社区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社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引言社区作为城市社会管理的基础单元,承担着居民生活服务、公共安全维护等重要职责。

然而,在我国社区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对我国社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二、治理体制不完善1.居民自治能力不足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城乡发展差异,部分社区居民对自治的认识和参与意识不强,缺乏组织性和协作性。

这导致了居委会事务处理效率低下和业务能力薄弱。

2.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社区治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物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设施配置等诸多领域。

当前我国在社区治理法律法规制定方面仍需加强完善,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需求。

三、公共服务不均衡1.公共设施短缺一些社区公共设施建设滞后,尤其是教育、医疗和文化设施严重不足。

这给居民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困扰,也导致社区发展不平衡。

2.服务标准不一致由于社区发展水平不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存在明显差异。

有些社区享受到较好的公共服务,而另一些社区则相对欠缺。

这样的差距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缺乏有效的居民参与机制1.信息沟通渠道单一目前在社区管理中,对于居民表达诉求和建议的途径较为有限。

只有少数基层组织能够及时获取、传递和反馈信息,导致民意难以得到及时回应与解决。

2.民意参与程度低一些居民对社区事务并未表现出足够的主动性和参与度。

他们对社区事务关心度较低,常常采取被动态度,使得社区自治或治理难以发挥作用。

五、安全保障体系亟待改善1.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高一些老旧小区存在安全隐患,包括电线老化、消防设施滞后等问题。

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火灾和其他事故发生,需要加强安全检查和整改。

2.治安问题引发社会不稳定一些社区存在严重的治安问题,如盗窃、抢劫等犯罪现象较为突出。

这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威胁,也不利于社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六、对策措施1.加强社区建设资金投入政府应该增加对社区建设的财政投入,特别是对公共设施的建设与改善。

通过提升基础设施水平,可以有效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整理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及其完善一、社区自治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发展社区自治的全称是社区居民自治,其于早期的居民自治形式——居民委员会。

1950年,xx市成立我国第一个城市居民委员会。

之后,xxxx、xxxx市也相继成立了居民委员会。

1951年,xxxx市将2000多具有自治性质的联防服务队改为居民委员会,并明确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

1953年,彭真向中央提交《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建立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必要性。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即群众性的居民组织。

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颁布对推进我国居民自治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到1958年,基本上每个城市都建立了居民委员会。

但是,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荡然无存,许多居民委员会被改名为“革命居民委员会”,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违背了居民自治的原则。

这一状况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得到纠正。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公布了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2年《宪法》正式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确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从此我国社区居民自治的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社区居民自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xxxx的基础。

二、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重要性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在强调社区自治的同时,不能忽视社区法治。

社区“依法自治”的概念已经为我国政府所采纳,并被写入民政部《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20xx年7月27日)的附件《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之中。

社区自治与社区法治的关系是:社区自治与社区法治同时并存,社区自治必须建立在社区法治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社区法治才能最终达到社区(依法)自治的目标。

社区自治作为基层xxxx的表现形式,同样适用于xxxx与法治的关系,社区法治是实现社区自治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社区自治的目标,则社区自治仅限于空洞的口号;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社区自治的具体内容,则社区自治必然缺乏必要的手段和资源。

本文重点研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并对现行社区法律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

必须指出的是,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并不是社区法治的全部内涵,而仅仅是社区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区法治的起点。

社区自治的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为基础和保障,虽然其最初的诞生是自发性的,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这一自治组织将缺少立法的保护,其组织形式、组织结构、运作程序、工作经费等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从世界其它国家的经验来看,依法保障自治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依法保障社区自治权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方面。

三、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现状本文按照法律效力等级,逐一研究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居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笔者认为,从效力等级上看,包含居民自治内容的法律依次为:《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xxxx的有关行政法规(条例)、全国性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地区性的规范性文件,共五个等级。

1. 《宪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颁布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宪法》。

在前三部《宪法》中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及居民自治的内容。

居民自治在当时没有被列入国家根本大法之中。

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需要, 1982年《宪法》第111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和作用。

也就是说,居民自治已经获得《宪法》的认可,社区居民自治具有《宪法》的法律保障。

2.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一性质决定了《宪法》的条文比较原则,即法理上所谓的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

《宪法》不可能详细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运作内容,这就需要另行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居民自治。

同时,根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另行规定。

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应该是狭义上的法律概念,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

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取代了1954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条例》。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确定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并提出“三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该法第6条至15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和组织结构。

第16条、17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费用及办公用房。

第19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第20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3. xxxx的有关行政法规根据《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1989年xxxx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xxxx 第37号令),该《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群众性组织,是基层居民行使自治权自我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该条例早于1954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条例》,所以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治安保卫委员会。

然而在实践中,居民委员会普遍设有治安保卫委员会,同时1982年《宪法》第111条第二款、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均规定居民委员会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在新的行政法规出台前,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仍然适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工作。

4. 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年,xxxx办公厅、xxxx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第23号文件)。

该《通知》的核心内容是:《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民政部意见》)已经得到党中央、xxxx的同意,要求各地区、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从《通知》的内容上看,贯彻执行《民政部意见》是各地区、部门的义务,而义务是规范性文件的本质特征,所以,从法律性质上分析,《通知》所转发《民政部意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意见,而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指导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意见》对“社区”、“社区建设”下了定义,指出了社区建设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居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一词频繁出现于《民政部意见》之中。

值得强调的是,《民政部意见》对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出了新规定,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取代了传统的“居民委员会”。

5. 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社区居民自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该法制定实施方法。

据统计,全国有25个省市制定了适用于本省市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

这些实施办法一方面重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在某些环节制订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各省市颁布的一些“意见”,例如,为了落实xxxx 办公厅xxxx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xxxxxxxx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xx〕15号文件),继而,xxxx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宁委办发〔20xx〕20号文件)。

这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民政部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本地方制订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四、社区自治法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已经构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较为完整的框架,对我国社区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从狭义的法律层面上看,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条文仅有23条,条文偏少,内容比较简单、笼统,虽然确定了居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框架结构,但是缺乏具体的规定,不易操作和实施。

第二,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某些条文已经非常陈旧,应当做出适当修改。

例如,根据《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职权主要针对“反革命分子”,但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反革命罪”已经在1997年被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1997年《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所谓“反革命分子”这一概念已经不再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概念,《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应该根据1997年《刑法》做出相应修改。

第三,对于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问题主要集中在《民政部意见》上。

《民政部意见》实际上修改了1989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法》。

从法律修改的角度分析,民政部(甚至xxxx)无权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严格地说,民政部对“居民委员会”名称的“修改”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

更进一步说,由于《宪法》第111条采用的名称也是“居民委员会”,民政部将其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为,是不符合《宪法》的行为。

当然必须承认,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在《宪法》制订的时期(1982年)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订的时期(1989年),中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还没有达到现在的程度,社区的概念和地位还没有引起立法者的重视,所以《宪法》没有出现社区一词,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仅仅在第4条出现了“社区”一词,即“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这也说明《宪法》有关条款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应当做出相应的修改。

然而,众所周知,修改法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修改《宪法》更是难上加难,而社区建设不可能坐等法律修改之后才能进行,所以《民政部意见》其实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策,其中涉及的一些内容虽然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但是是可以理解的。

从短期来看,《民政部意见》是合理的,但是民政部规定不能长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最佳途径是将《民政部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上升为法律。

第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xxxxxxxx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规定,调整后的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户到3000户。

这一标准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的100户到700户大相径庭。

从表面上看,xxxx省的文件违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但是却符合现实社区规模的基本状况,这进一步反映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些规定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应当修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