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价费[2016]1号(有线电视配套费)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上海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费等七项收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上海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安装费等七项
收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复函
正文:
----------------------------------------------------------------------------------------------------------------------------------------------------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同意上海有线电视台有线
电视安装费等七项收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复函
(2000年1月15日)
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你局《关于上海有线电视台收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等七项费用移交上海市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的函》(沪广电[1999]63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上海有线电视台经营业务移交上海市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原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审核费、有线电视工程质量验收费、有线电视系统联网材料费、有线电视迁移手续费、加密频道加密费等七项收费不再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市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经营业务收入,依法纳税。
二、考虑到区(县)街道(乡镇)收费的实际情况,同意市财政局监制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据过渡使用到1999年第四季度。
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收费收据,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各收费单位未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由市有线电视台清点造册后集中销毁,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此复。
——结束——。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提供2013年度本市保障性住房在建住宅项目清单的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提供2013年度本市保障性住房在建住宅项目清单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07•【字号】沪房管配[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提供2013年度本市保障性住房在建住宅项目清单的函(沪房管配〔2014〕7号)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文广影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本市保障性住房有线电视工程配套收费行为的若干意见》(沪价费﹝2013﹞9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我局对2013年度本市保障性住房在建住宅项目进行了梳理汇总,并形成项目清单。
本次所列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共涉及17个区,总建筑面积约1671.93万平方米(详见附件)。
请你公司接函后,及时会同相关区有线电视配套单位,抓紧梳理并落实各基地有线电视配套计划,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与住宅同步建设、按期交付。
同时,对本市保障性住房大型居住社区内的公建配套项目有线电视配套工作也请给予支持。
特此致函,请大力支持为盼。
附件:1. 2013年度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在建项目清单(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2. 2013年度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在建(新建、改建)项目清单(公共租赁住房)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1月7日附件12013年度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在建项目清单(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附件22013年度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在建(新建、改建)项目清单(公共租赁住房)。
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建设协议
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建设协议甲方: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乙方: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合同编号:)甲乙双方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苏价服[2003]303号)以及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新建商品住宅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的批复》(宁价服[2009]303号)的有关规定,甲方应为NO.2011G22地块配套建设有线电视网络。
为保障用户权益,提升新建商品住宅的整体品质,甲乙双方就实施NO.2011G22地块的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建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协议。
具体内容如下:一、工程名称:NO.2011G22地块二、工程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北侧,江东路西侧,燕山路东侧三、工程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四、合作内容1、甲方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乙方缴纳工程建设配套费,乙方按照下一代有线电视网络NGB标准承担小区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含小区管道建设)、开通信号,并承担后续有线电视维护工作。
2、本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新建地上建筑面积60934.3平方米,楼栋总数1幢,具体楼号金盛装饰城。
3、本有线电视配套工程金盛装饰城非住宅地上新建建筑面积60934.3平方米,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部分有线电视分配网采取基础布网模式,为用户预留接口,不布放至终端。
用户可根据需求自行交费申请户内布网和户内信号开通(450元/终端)。
五、工程配套费用1.工程配套费用预算。
根据宁价服[2009]303、[2011]347号文件规定,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按照小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计收。
本工程金盛装饰城非住宅按6元/平方米计算,工程建设总费用为365605.8元(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伍仟陆佰零伍元捌角)。
2.工程配套费决算。
NO.2011G22地块竣工后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建筑面积不符的,甲方在竣工后向乙方付清尾款时,按实际建筑面积重新计算的价格支付。
具体单位
《关于制定吴江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及机顶盒价格的通知》(吴价发[2008]31号)
昆山市信息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制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昆价费字[2008]34号)
东台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有线数字电视服务资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东价[2006]51号)
江苏省
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黄冈市物黄价经服[2009]31号)
大悟县广播电视局
《关于适当调整县有线电视台网改后收费标准的批复》(悟价经字[2002]23号)
安陆市广播电视局
《关于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安价经字[2003]1号)
孝昌县广播电视局
《关于制定孝昌县乡镇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孝昌价办[2007]39号)《关于调整县城区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孝昌价办[2004]40号)
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南京江宁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溧水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县广电网络有线公司
南京六合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南京浦口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4.23•【字号】沪价公[2002]012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沪价公[2002]012号)各区县物价局,上海市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上海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协会、上海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为了推进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适应本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管理从政府指导价向市场调节价的转变,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用电器维修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市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做好组织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一、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二、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备案目录附件一: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本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用电器维修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家用电器维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商品售后实行“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以外的社会性商业维修。
第三条(基本要求)本规则是对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旨在提高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过程中的透明度,维护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条(价格制定)家用电器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2001年7月15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为了全面提高本市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沪府(95)66号文及沪建房(96)0498号文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的征收管理1、继续实施配套费征收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制度,市局每年分二次下达配套费的征收指标,进一步强化区住宅发展局的职能,将配套费征收工作纳入区住宅局目标考核的内容。
配套费征收继续实行"两级审核、统一征收"的办法,将配套费的征收工作作为实施住宅建设全过程、全覆盖管理的有效组成部分。
2、配套费征收采用划量分阶段逐步到位的办法,根据住宅项目的不同规模,具体为:(1)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缴纳30%,余款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前缴纳;(2)超过1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可分三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缴纳20%,第二次在主体结构封顶前缴纳50%,余款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前缴纳。
3、按照《上海市征收配套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按时缴纳配套费的,配套单位不予配套或延缓配套时间,已完成配套的,不予发放《住宅竣工交付使用许可证》。
凡未按规定进度缴纳配套费的,市、区住宅局应及时发出催交通知单,并征收逾期息。
4、住宅测估面积超过已交配套费的住宅面积2%以上的(含2%),需全额补交齐配套费后,方可核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及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及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583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及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等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46号),认真做好“去库存”工作,为房地产业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及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有线电视安装服务市场行为,引导市场价格机制合理形成(一)认真落实我委《关于放开有线电视安装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55号)要求,有线电视安装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安装工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有线电视网络经营企业承担。
承建方应严格按照《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系统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5212-2008)规范,编制清晰、明了的施工图预算,并据此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安装成本、服务质量、安装费用等内容,引导市场价格机制合理形成。
(二)省广电网络公司在各地承建有线电视安装工程的协商价格,不得高于当地政府部门原批准的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价格,防止价格异常波动。
二、严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政府定价标准,落实优惠减免政策(一)省广电网络公司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85号)规定,严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和优惠减免政策。
在有线电视模数转换期间,负责统一配置主终端单向标清基本型机顶盒(含智能卡)一台,完善相应政策配套措施,保证传输品质,提升服务质量。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12日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备注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1、路网收费标准:(1)7座及以下客车0.6元/公里,2吨及以下货车0.6元/公里;(2)8座-19座客车0.6元/公里,2吨-5吨(含)货车0.9元/公里;(3)20座-39座客车0.9元/公里,5吨-20吨(含)货车1.02元/公里;(4)40座及以上客车0.9元/公里,10吨-15吨(含)货车1.315元/公里,装载20英尺集装箱1.02元/公里;(5)大于15吨货车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内)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外)1.02元/公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8.06•【字号】沪财预[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沪财预[2008]59号)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执收单位和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及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我们在《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府办[2008]26号)精神,以及2007年以来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情况,编制了《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发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目录》中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8年6月30日以前本市批准设立、调整或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2008年6月30日以后批准设立、调整或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为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将及时在两局对外网站上公布。
四、《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中登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收费目录》或2008年6月30日以后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为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未经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在《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注销登记,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操作。
有线电视配套费合同正文范本2012年改(1)6
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合同甲方:乙方:甲方因建设********的需要,将有线数字电视系统的设计、预埋、地埋、穿线、设备安装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工程项目工程名称: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工程内容:有线数字电视系统的设计、预埋、地埋、穿线、设备安装等工程地点:第二条施工要求1、甲方在乙方进场施工十五天前向乙方提供弱电施工图三份及电子图一份。
2、乙方在收到施工图后,应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收到开工备料款和甲方进场通知后,及时进场施工。
施工时必须跟土建单位密切配合,确保施工进度要求,随土建工程竣工交付验收。
3、工程如有变动,甲方必须提前递交经签字盖章的变更通知书。
乙方在接到变更通知书后,应及时变更管道走向,或积极配合甲方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管理,做好与其他线缆、管路等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
5、施工中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三条工程收费依据根据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台发改收费【2006】148号《关于核定新建建筑物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的通知》,有线电视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标准为: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高层<七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
第四条工程配套建设费核定1、地上多层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金额为人民币(¥00 元)。
以上建筑面积暂定,最后以台州房产管理部门实测数据为准。
另水电、补墙等施工配合费用由甲方负责解决。
第五条付款方式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支付50%的工程款, 计人民币(大写) (¥元)。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相关文件规定,小区内有线数字电视机房及配套设备的用电纳入小区(单位)的公共用电。
2、在有线数字电视接收过程中,甲方有权就传输信号、服务质量等向乙方提出咨询,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上门维护。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我委对2012年7月之前发布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2件)1、关于颁发《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的通知(沪价费[1995]第143号)2、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调整等问题》的通知(沪计投[1996]425号)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7]45号)4、关于发布《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沪价房[1997]348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229号)6、关于颁发《上海市公交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50号)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药品价格公布渠道的通知》(沪价商[2000]141号)8、上海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9、关于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8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1]033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督[2001]004号)13、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规则》的通知(沪价商[2001]044号)1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2]第43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46号)16、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20号)17、关于制定《上海市药品价格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08号)18、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19、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8号)20、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37号)21、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22、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23、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沪价费[2003]019号)24、关于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5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027号)26、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27、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28、关于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3]021号)29、关于调整本市三资企业新增车辆领照单发放办法的通知(沪计贸[2003]010号)30、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4]011号)31、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32、关于适当延长《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执行时间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5]003号)3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34、关于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论证的试行意见(沪价商[2005]014号)35、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02号)36、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37、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5]041号)38、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保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5]029号)3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40、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3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3号)4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9号)43、关于开展上海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发改能源[2008]047号)4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69号)4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75号)4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授权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8]009号)47、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4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4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8]017号)5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9]051号)5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的《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5号)5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5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06号)5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5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发改城[2010]034号)56、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52号)57、关于下发《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1]032号)58、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59、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4号)60、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1号)6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2]100号)62、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2]002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42件)1、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的通知(沪体改[92]第3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的通知(沪体改委[94]第158号)3、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4]162号)4、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细则(沪体改委[1995]12号)5、实施《关于贯彻国务院[1995]17号文的实施意见》通知(沪体改委[1996]16号)6、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体改委[1996]32号)7、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部分收费项目的批复(沪价行[1996]第249号)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沪价房[1996]224号)9、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第34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7]228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24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电话信息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21号)1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经[1999]111号)14、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349号)15、关于颁发《上海市汽车检测调试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93号)16、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价费[2000]333号)17、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1]072号)18、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051号)19、关于印发《上海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贸[2001]049号)20、关于对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公车转售给私人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的函(沪计贸[2001]009号)21、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22、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23、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36号)24、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2]012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21号)26、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3]002号)27、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费[2003]051号)2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3]053号)29、关于发布《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4号)30、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沪计高计[2003]006号)3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所[2004]001号)3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7号)33、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03号)3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稽察[2007]001号)35、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7]022号)3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3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38、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的通知(沪发改法[2008]007号)39、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4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9号)4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4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2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沪财预[2014]3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4.03.21【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沪财预[2014]33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我们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19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凡2014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目录》主要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对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版)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2014年3月21日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版)费项名称二级项目安监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60元/人.次沪价费[2008]1号市人大公告2011年第37号交通委2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费见文件沪价涉[1992]380号沪财预[2005]14号沪交停[2005]621号沪财市政府令2012年第85号▲预[2012]151号3道路运输管理证照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元/本,道路运输证12元/套,省际班车客运铝质标志110元/块,省际道路客运标志8元/张沪价行[1999]72号沪价费[2006]31号国务院令第406号市人大公告1996年第40号▲4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50元/人.次沪财预[2006]28号沪价费[2006]10号财综[2010]39号5货物港务费0.3元/吨沪价费[2003]15号沪财预[2003]19号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6船用产品检验费见文件沪价费[2003]15号沪财预[2003]19号价费字[93]17号计价格[98]800号▲7船舶检验费见文件沪价费[2003]15号沪财预[2003]19号价费字[93]17号▲8船舶登记费见文件沪价费[2003]15号沪财预[2003]19号价费字[92]191号▲9岸线使用费(1)内河岸线使用费2元/米.半年沪价费[2003]15号沪财预[2003]19号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10(2)港口岸线使用费按码头前沿水深2米以下3元/米·季;2米以上至5米以下10元/米·季;5米以上至8米以下30元/米·季;8米以上90元/米·季沪财综[94]60号沪价费[2005]11号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11船员考试费见文件沪价费[2003]15号沪财预[2003]19号沪财预[2008]111号计价格[2001]2717号建设管理1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见文件(上海市城市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沪价涉[92]232号建城[1993]410号▲委13临时占道费市区甲等2元/平方米·天;乙等1元/平方米·天;郊区一级1元/平方米·天;二级0.5元/平方米·天沪价费[95]195号建城[1993]410号▲14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见文件沪价费[2005]27号沪财预联[2005]9号沪财预[2013]144号《公路法》▲15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见文件(按市政工程养护维修定额)沪价涉[92]232号市人大公告1994年第11号▲经济信息16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见文件沪财预[2002]100号沪价费[2002]57号沪价费[2006]3号计价费[1998]218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农委17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见文件沪价行[95]221号沪财综[95]71号沪财预[2002]126号沪价费[2002]81号沪财预[2006]84号价费字[92]452号▲18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见文件沪价行[2000]149号沪财综[2000]44号沪财预[2004]19号计价格[2000]559号▲19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含隔离场圃租用费)见文件沪价费[2011]018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20(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见文件沪价费[2011]018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贸促会2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35元/证沪价费[2004]6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12]311号▲水务22废弃物海洋倾倒费见文件沪财预[2006]62号发改价格[2008]1927号▲23滩涂有偿使用费见文件沪府[2012]44号《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2010年9月17日修订)▲24船舶过闸费0.5元/吨沪价费[94]273号市政府令2002年第114号▲25深井水水费见文件沪价公[2005]25号沪财预联[2005]23号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26超计划加价水费现行水费的2倍沪财预[2002]71号沪价费[2002]38号市政府令1994年第69号▲27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增、营、消税额的1%沪府办发[2000]24号沪府办发[2002]27号沪府办发[2006]9号沪府办发[2012]12号价费字[1992]181号▲28水资源费见文件沪财预[2008]113号沪价管[2013]24号财综[2008]79号沪府办发[2003]13号▲气象29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费60元/根座套;高度每增加1米增收1元;环路外交通费每公里0.60元沪价涉[92]336号沪府发[2000]18号▲住房保障30房屋登记费见文件沪价商[2008]3号沪财预[2011]152号价费字[92]179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3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见文件沪价房[1997]314号沪价商[2002]12号沪财预[2002]15号沪价费[2011]007号计价格[2002]121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32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费5元/件,每次每套不超过20元,一次查阅20套以上部分,每次每套10元,复印费A3纸0.4元/页,A4纸0.2元/页沪价商[2005]7号沪价商[2007]7号沪财预[2011]11号沪府发[1998]26号▲33产权证工本费见文件沪价商[2008]3号财综[2004]5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划国土34土地登记费见文件沪财预联[2005]4号沪价商[2005]7号沪价商[2008]3号价费字[92]179号▲35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泉水费率4%、7元/吨;建筑石材费率2%、0.70元/吨;砖瓦粘土费率2%沪财预[94]42号国务院令第150号▲3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使用费100元/次;1000元/次价款收入以评估价格为依据沪财综[98]35号沪价行[98]226号沪财城[2000]2号国务院令第240、241号▲37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0.50-170元/亩沪府发[95]38号财企[2008]293号市政府令1996年第29号▲38土地收益金见文件沪房地资金[2003]339号沪府发[1999]44号39耕地开垦费37.5元/平方米沪价商[2001]53号沪财预[2001]122号《土地管理法》▲40土地复垦费破坏耕地15元/平方米;破坏非耕农用地7.5元/平方米沪价商[2001]53号沪财预[2001]122号《土地管理法》▲41土地闲置费见文件沪府发[2010]35号《土地管理法》▲42土地、青苗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见文件沪府发[2013]61号《土地管理法》▲43(2)青苗补偿费见文件沪府发[2013]61号《土地管理法》▲44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见文件沪价费[2008]12号沪财预[2009]93号价费字[92]176号▲环保45排污费见文件沪财预[2003]89号沪价费[2003]77号沪发改价费[2008]7号沪价费[2008]8号沪发改价费[2013]003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等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46环境监测服务费见文件沪价费[2005]51号沪财预联[2005]28号沪财预[2012]166号价费字[92]178号▲47城市放射性废物送储费见文件沪价费[2005]51号沪财预联[2005]28号价费字[92]178号▲绿化市容48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费见文件沪财预[2007]55号市政府令2010年第56号▲49绿化补建费见文件沪价费[2007]13号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50绿地易地补偿费见文件沪价费[2007]13号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51绿化补偿费见文件沪价费[2006]27号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52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1-3元/平方米.日沪价费[2006]27号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53森林植物检疫费见文件价费字[92]196号价费字[92]196号▲民防54民防工程使用费1-10元/月.平方米沪价费[95]118号沪价房[99]305号人防委字[85]9号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55民防工程建设费60元/平方米沪价房[96]179号沪财综[96]46号中发(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56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1150-3500元/平方米沪价房[99]305号沪财综[99]50号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文广影视57报名、考核考试费(1)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考试费报名费20元/人(含拍摄数码照片),笔试考务费55元/科(三个科目)沪财预[2005]66号沪价费[2005]46号财综[2005]33号发改价格[2008]1539号公路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全国各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情况汇总
第二台
安 府 办 函 ( 2011 )
安岳 143号
25
7
犍为 犍府办函(2011)20号
25
13
第三台
第四台
特殊用户 月基本收视费
模拟 节目套数
数字 节目套数
报停费
开通费
7
7
13
13
15
12
69
48
移机费
第一台机顶盒 (含智能卡)
机顶盒 售价
预交两年收维 费免费配置
免费配置
智能 卡 新建安装费
售价
24
24
9
辽价发 [2010]73号
广西 桂价费[2005]267号
26、25
18、 17.5
5
10 24.5
10
24
6
24
0、12
6
24
18
14
20
20
0、16
4
52 5元/月
6
72 5元/月
6
52
6
60
6
60
6
60
6
6
70
6
65
8
8
0、16
6(4) 68 5元/月
5
6
6
0、16
6
70
9
12
72
9
19
0
3
重庆 渝办发[2005]240号
20
20
7
黔江 黔江府办发[2009]234号
20
20
7
西藏 西藏有线数字电视草案 27、20、15
12 10,4,2,1
云南 云发改收费[2008]994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
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沪价费[2015]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0.08
【实施日期】2015.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价费〔2015〕15号)
市住房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农委、中国民航华东管理局、市新闻出版署、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推进普遍性降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南京市物价局文件宁价服〔2021〕303号发文单位:市物价局― 服务处文件分类:其它关于新建商品住宅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的批复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收取新建商品住宅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的请示》(苏网宁发[2021]122号)收悉。
为维护保障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有线电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涉房工程经营服务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苏价服[2021]303号)、省物价局、省广电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有线数字电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21]239号)文件的规定,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经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成本认证(《价格认证书》宁价认[2021]020号),现就新建商品住宅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1、同意你公司对新建商品住宅收取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你公司在开通有线电视时不再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合并计入有线电视工程配套费。
该费用包括有线电视从主干网至用户终端的施工工程、材料及其他费用。
该费用计入商品房成本。
2、新建商品住宅有线电视网络配套费按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元计收。
市物价局每年根据成本变化情况,对以上标准进行审定。
3、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每户设置2个终端;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上的,每户设置3个终端。
4、计费住宅建筑面积有争议的,由价格认证机构认证。
别墅和要求增加终端的商品住宅,由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成本认证,按成本认证结论计收别墅和增加终端的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
非住宅用房安装有线电视网络的,由你公司与用户约定收费,可以由价格认证机构提供成本认证。
5、收取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费后,你公司要按照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要求,对新建住宅商品房实施有线电视网络建设。
上海住宅项目配套工程费用2019版 PPT
目前均寻找一家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按照地上建筑面积可打7-8折), 同时楼层分线箱和多媒体箱供应安装以及从多媒体箱到终端面板的穿 线工作(埋管由总包实施)一并予以委托。
七、有线电视配套工程费用
上海住宅项目配套工程费用2019版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供电配套和配套工程费用 ➢三、上水配套和配套工程费用 ➢四、排水配套工程费用 ➢五、燃气配套工程费用 ➢六、电信网络配套工程费用 ➢七、有线电视配套工程费用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2009年10月16日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 出通知将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
➢ 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凡此之前未缴纳配套费的住宅项目一律按新标准缴纳(以配套费 缴纳通知单为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供电配套和配套工程费用
➢ (沪价公(2007)第14号文)作废,执行(沪价管【2015】4号),外 环线以内住宅供电建筑面积165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全电缆建筑面积 140元/平方米,架空线、电缆结合工程建筑面积125元/平方米。依据市 (区)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出具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中所测建 筑面积;对项目中项目中因建筑物低于2.2米而未入预测报告部分,应 按照该项目建筑规划许可证提供的相应面积收取。市属保障房按标准 90%收取。
二、供电配套和配套工程费用
二、供电配套和配套工程费用
三、上水配套和配套工程费用
➢ 上水配套费(街坊排管费)依据沪价经(1998)第240号 文计价单位(按总建筑面积),17.5元/平方米。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说明一、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条件具备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服务机构.三、相关经营服务机构应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
四、经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在执收单位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五、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规定执行。
六、本公示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凡与上级文件有不一致的,一律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00八年八月七日一、有线电视收费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买。
二、专业气象服务基准收费标准三、房地产服务费四、地产交易服务费五、测绘收费(常用项目标准)测绘收费(常用项目标准)测绘收费(常用项目标准)说明:浙价服[2009]172号规定:定线放样服务费按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六、建筑业管理收费七、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八、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浙价服[2009]172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九、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2、按垃圾实际产量计算和场所面积计算的也可采用定额包月办法收取。
十、评估收费评估收费十一、会计、审计服务收费十二、事故车辆施救收费事故车辆施救收费事故车辆施救收费说明:1、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清障、施救,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10%。
2、应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要求,施救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需施救服务的,按不高于相应车辆收费标准(不含里程费)的50%向当事人收取空驶费。
3、实施清障施救,要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
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被施救车辆拖入修理厂后当事人要求转厂或超过约定取车期限当事人未能及时提车的,可收取车辆停放费。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1•【字号】鞍发改发〔2019〕188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鞍发改发〔2019〕188号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你公司《关于继续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有线数字电视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鞍山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和城市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78号)和《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版(辽价发﹝2018﹞3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继续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鞍山市数字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3﹞56号)执行,即:居民用户第一终端和非居民用户各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月24元,居民用户的第二及以上终端收费标准为每月9元。
二、居民用户的第二及以上终端所需机顶盒,由你公司向用户销售的,用户自愿购买,销售价格按不盈利原则自行确定。
销售价格中含智能卡每卡30元。
三、减免优惠政策1、对老红军、老红军遗属、三无孤寡老人、烈士的父母、配偶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用户,凭相关证明,第一终端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每月12元收取。
2、对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残疾人用户,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第一终端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每月18元收取。
3、对给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用户,凭相关单位的证明,第一终端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按每月21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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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价费〔2016〕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文广局,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为规范本市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促进有线电视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将本市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线电视配套工程定价形式
本市新建住宅中容积率为0.8以上(含0.8)的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容积率为0.8以下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经市、区民政部门认定并纳入清单管理范围的社会福利场所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新建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市最高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由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与房产开发商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1、本市新建住宅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计费单位为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包括街坊内公建配套设施、经营性用房及地下车库等建筑面积。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本市新建住宅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标准为最高28元,经市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收费标准为最高22元。
2、经市、区民政部门认定并纳入清单管理范围的社会福利场所,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计费单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为最高18元。
3、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标准中已包含按规定配置的机顶盒费用,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不得收取与配套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取消有线电视安装费
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停止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
四、其他事项
1、本市有线电视配套工程建设应按照《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和《有线电视建设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有线电视配套工程范围,是指从有线网络节点连接到用户终端的所有工程。
2、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做好收费公示,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3、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收费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价格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4、文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和协调,并对有线电视配套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配置要求等进行专业指导。
5、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之前本市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