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算工伤吗?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
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调整发展,国家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全国机动车辆保有量无关系迅速,尤其是城市交通已经非常拥堵,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是居高不下,上下班高峰期内更容易因为人流和车流的双高峰而发生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责任区分也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算工伤吗?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认定工伤的条件及法律依据1、首先是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
要搞清什么是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所以要特别注意:当员工上下班,如果是步行、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相撞受伤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
2、什么是“上下班途中”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解释: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交通事故快报制度
交通事故快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掌握交通事故情况,提高应急处理本领,保障员工出行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职工及企事业单位用车。
第三条定义1.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包含碰撞、侧翻、刮擦、撞固定物等。
2.交通事故快报: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或相关人员向企业管理负责人、维护和修理部门、保险公司等部门及时通报事故基本情况的制度。
第二章交通事故快报程序第四条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1.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刻停车并采取必需紧急避险措施,保护现场,并确保人员安全。
2.驾驶员应立刻拨打公司供应的事故快报电话,向企业管理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包含事故时间、地方、车牌号、人员伤亡情况等。
第五条事故快报电话1.公司将在各办公区域、车辆内设置事故快报电话,并在便捷位置张贴相关电话号码。
2.驾驶员应熟知事故快报电话,并及时拨给他打个电话进行报告。
第六条事故快报内容1.驾驶员在拨打事故快报电话时,应供应以下基本信息:–事故发生时间及地方–事故车辆车牌号码–驾驶员身份信息–人员伤亡情况及受伤者姓名、联系方式–事故初步推断2.报告结束后,企业管理负责人将指定专人与驾驶员进行认真沟通,并依据需要通知保险公司、维护和修理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后续处理。
第七条驾驶员责任1.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刻报告企业管理负责人,并乐观搭配相关工作人员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2.驾驶员不得私自处理事故,包含修补车辆、更改事故现场等,全部后续处理工作需经企业布置并得到相关部门的引导。
第八条信息保密及处理1.企业管理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对收集到的交通事故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非相关人员。
2.对于涉及敏感信息或重点事故的情况,企业管理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高层汇报,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京劳社工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工发[2008]8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健全和完善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核定等制度,继续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一)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致其伤害的“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应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但不包括职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情形。
(二)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向交管部门报案的,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交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是机动车事故的,应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工伤。
(三)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且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的,应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四)职工参加本单位(本单位部门之间组织的除外)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应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规定视同工伤。
【案例四十】员工被火车撞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四十员工被火车撞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基本案情】刘恒军是本溪市惠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人,在北营集团第一炼铁厂供料作业区做临时工,2008年4月17日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
7月22日,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书,认为刘恒军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属于工伤。
然而惠农公司认为,火车不属于机动车,刘恒军不符合工伤条件。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维持了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惠农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11月底,本溪市明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恒军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属于工伤。
【本案评析】这个案例的争议焦点是被火车撞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所谓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履行职务中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事故。
根据修订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但刘恒军是被火车撞伤的。
只能沿着铁轨行驶的火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广义的机动车是指装有机械动力装置的所有车辆,狭义的机动车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以动力装置驱动和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
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而言,应对机动车的范围作更宽泛的理解。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把火车规定为“非机动车”。
所以本案中的火车应该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广义上的机动车,即指装有机械动力装置的所有车辆。
由于这个案例发生的比较早,若发生在2011年,就可以直接根据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第六种情形,认定为工伤。
【工作启示】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了员工受到机动车伤害认定工伤的内容,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此外用人单位的相关人员,应该了解劳动者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班途中被自行车撞伤,算工伤吗?
上班途中被自行车撞伤,算工伤吗?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只有认定为工伤,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仅能获得工伤赔偿,还能向第三人追偿,获得双赔。
赔偿必须建立在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实践中,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过程中,争议非常多,下面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10种争议情形。
一、私自早退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算工伤吗?对于员工早退回家途中出车祸是否属于工伤,人民法院有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定结果。
1、判定属于工伤。
理由:员工未经单位同意提前下班出车祸,只是违反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不得认定工伤情形。
2、判定不属于工伤。
理由:员工未经单位同意提前下班出车祸,属于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是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不符合下班途中应当予以认定工伤情形。
二、上下班途中闯红绿灯受伤,算工伤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受到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取决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只要劳动者不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三、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算工伤吗?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承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劳动者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都是属于非本人主责,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被自行车撞了,算不算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指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事故必须是车辆造成的,其中至少一方是车辆。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排除情形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排除情形的理解和适用[摘要]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受到的职业伤害实行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工伤保险机制,能使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并分散雇主在劳动者职业伤害上的风险责任。
文章结合案例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排除情形作些探讨。
[关键词]工伤保险;适用一、问题的提出2003年8月20日,A公司职工沈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摩托车到下属B公司检查工作,当其行至B公司大门口时,被董某驾驶的桑塔那小客车撞伤。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交通事故发生在厂区,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故未作出事故认定及处罚决定,仅对事故中产生的损失组织调解,董某赔偿沈某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2004年8月16日,沈某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同年9月26日,区社保局认定:沈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受伤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1]的规定,不属于、不视同工伤。
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区社保局作出的决定。
沈仍不服,诉至区法院,要求撤销区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属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尽管沈某是在厂区的道路上行驶,但其行为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所以沈某关于其行为未违反治安管理的辩解不予采纳。
区社保局认为沈某属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沈某所受的人身及车辆损害已在调解协议中得到了补偿。
据此,判决维持区社保局作出的决定。
沈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2007年5月沈某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排除情形的理解及适用(一)工伤认定排除情形的立法变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范了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形,正确理解该条款的立法含义,对正确认定工伤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职工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车祸死亡赔偿标准职工因车祸死亡,其家属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职工车祸死亡赔偿标准如下:一、基本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伤或者因公殉职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康复、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对于职工因车祸死亡的情况,家属可以依法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职工上年度工资的二十四个月。
二、丧葬补助金。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丧葬补助金。
对于职工因车祸死亡的情况,家属可以依法获得丧葬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职工上年度工资的十二个月。
三、抚恤金。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抚恤金。
对于职工因车祸死亡的情况,家属可以依法获得抚恤金。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抚恤金的标准为职工上年度工资的二十四个月。
四、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职工因车祸死亡的情况,家属可以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五、其他赔偿。
除了以上列举的赔偿金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和范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综上所述,职工因车祸死亡赔偿标准包括基本赔偿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赔偿。
家属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金,以弥补因职工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职工和家属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从无到有一部_条例_难担其重
中国劳动保障报/2009年/8月/21日/第003版声音观察工伤保险从无到有一部《条例》难担其重从工伤保险的法律渊源看《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胡继晔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5年后的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此后的20多天里,4900多人次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浏览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诸多新闻媒体也纷纷采访相关官员、学者、法官和普通民众,对《条例》的修改期许甚高。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预防经费如何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惩戒力度是否足够等诸多问题引起广泛讨论。
一个行政法规的修改引起如此热议,本身就表明我国法制建设已经并正在取得进步。
工伤保险演进:从自食“伤”果到雇主负责在17世纪工业革命初期,工伤赔偿责任最初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坚持“危险自任说”的原则,即劳动者在生产过程因工受伤、致残所遭受的损失都由劳动者自己负担。
西方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认为:雇主在给工人规定的工资标准中,包含了对工作岗位危险性的补偿,因此,既然工人自愿与雇主签订合同,也就意味着他们不是被迫接受危险工作岗位,即他们自愿接受了风险以及补偿这种风险的收入。
这种强调工伤带来的损失由工人个人负担的理论,盛行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成了雇主推卸工伤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
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社会化大生产过渡,工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危险自任说”逐渐被抛弃。
19世纪末,西欧国家先后确立了“职业危险”的概念,进而确立了“补偿不究过失”的立法理念,即凡是利用机器或雇员体力从事经济活动的雇主,就有可能造成雇员受到职业方面的伤害。
而“补偿不究过失”的归责原则,最早出自德国。
1884年德国通过《劳工伤害保险法》,依照此项法案,劳工受到工业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不管过失出自哪里,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劳工的经济损失。
此后,“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开始盛行,迄今已成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铁律”,从归责原理上否定了过错责任的原则,其实质内容包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雇主单方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保险公司人伤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载体,承担着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责任。
在人伤保险领域,保险公司不仅要承担赔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保险公司人伤法律责任的内涵、类型、责任承担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公司人伤法律责任的内涵保险公司人伤法律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因在承保、理赔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给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保险合同的订立责任: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2. 保险合同的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 保险合同的解除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险公司人伤法律责任类型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因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未按合同约定承保:保险公司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保,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未按合同约定理赔:保险公司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3)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保险公司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因侵权行为给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保险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2)泄露被保险人隐私:保险公司泄露被保险人隐私,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3)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险公司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偿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
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
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我见
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我见摘要: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或其他伤害,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传统工伤认定范围。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伤害,扩大了认定范围,也增加了限制条件,本文将分析该修改对审判实践中的影响。
关键词: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工伤保险制度也逐步显现出了一些不足和欠缺,比如覆盖范围还不够宽,保障水平还不够高、保障功能还不太全等。
国务院2010年12月8日对实行了6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新条例对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笔者有以下粗浅认识,以供商榷。
新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是关键,实践中有”时间论”和”路线论”两种观点。
即按上班时间时段和上班路线路段来划分和认定。
一般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
实际认定中,一般会根据上班路途的远近和途中交通实际状况作出合理判断。
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 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则从7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
在实际办案中,采用对当事人有利原则,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
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此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
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
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识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
”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2.14•【文号】[2010]行他字第182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号《关于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
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报告(2010年6月28日〔2010〕皖行再他字第0001号) 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审理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报我院请示的陈宝英、高祥诉安徽省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时,对高跃文无证驾驶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不同认识,决定向你院请示。
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陈保英、高祥与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桐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10日对本案提出抗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桐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桐城市人民法院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桐行再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陈保英、高祥不服,提出上诉。
安庆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宜行再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中止诉讼。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
工伤认定的29条规则最新解读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的七种情形是什么
⼯伤认定的七种情形是什么劳动者因⼯负伤的,应当享受⼯伤待遇,这是法律所规定的。
但是不同的情况下,对于⼯伤的认定也不尽相同,并不是所有的都视为⼯伤。
以下是是店铺⼩编依据《⼯伤保险条例》整理的⼯伤认定的七种情形,欢迎⼤家阅览!法定⼯伤七种情形《⼯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伤。
(⼆)⼯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作”,是指在⼯作前的⼀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作有关的准备⼯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具等。
所谓“收尾性⼯作”,是指在⼯作后的⼀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作有关的收尾性⼯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具和⾐物等。
(三)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作职责受到暴⼒伤害是指受到的暴⼒伤害与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政部门不再进⾏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伤。
(五)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要点】因⼯外出期间包括1、职⼯受⽤⼈单位唱派或者因⼯作需要在⼯作场所以外从事与⼯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因⼯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因⼯外出期间从事与⼯作或者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关的个⼈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伤。
职⼯因⼯外出期间发⽣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当⽉起3个⽉内照发⼯资,从第4个⽉起停发⼯资,由⼯伤保险基⾦向其供养亲属按⽉⽀付供养亲属抚恤⾦。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地)实行全市(地)统筹。
农垦、森工系统的工伤保险按照市(地)级统筹层次自行管理。
铁路、煤炭、石油系统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自行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下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含事实劳动关系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四条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至0.5%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驻哈尔滨市的中省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交通工伤法律案例分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行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交通事故频发,给从业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本案例旨在通过对一起交通工伤事故的法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运输公司司机李某驾驶一辆货车行驶在省道上。
当车辆行驶至一处弯道时,由于视线受阻,李某未能及时发现前方一辆违规停放的摩托车。
在紧急避让过程中,李某操作不当,导致货车失控,撞上了摩托车。
摩托车驾驶员王某受伤,经医院诊断,王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工伤。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本案是否构成工伤?2. 运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一)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某作为运输公司司机,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
虽然李某在事故中存在操作不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期间。
”因此,李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二)运输公司赔偿责任1. 运输公司是否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运输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王某受伤,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运输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工伤保险条例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含义: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 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 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例如,某日供电站电工工作时间清费,18时供电站值 班人员李某接到用户电话说家没电,李某说请将你家缴费户号告诉我,李某在 微机内查欠费,便告知用户欠费,用户说我不管你欠不欠费,先给我送电要不 然等我供电站找你,你就麻烦了,李某说我没权利给你送电,后用户来到供电 站将李某打伤,李某认定工伤。二是指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 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 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第十五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 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 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 险待遇。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的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最为普 遍的工伤情形。“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据此,单位规定上下班的具体时间,例如,周一到周五的每天上午8点到12点, 下午13点到17点为工作时间(中午12点至下午1点为中餐休息时间),那么这段 时间就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为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 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的场所。例如,供电站电工的日常工作场所是供电站及 管辖台区,一日,站长指派其去市委保电,那么在市委的工作所在地,就是该 职工当天的工作场所。“事故伤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 性中毒等事故。例如。煤矿工人在瓦斯爆炸中所受到的伤害。应属于事故伤害。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在司法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情形,应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争点和难点。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
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下班顺路买菜出意外算工伤吗?
下班顺道买菜出不测算工伤吗?近期,媒体竞相转载一条信息题为《下班顺道买菜出不测算工伤》。
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买卖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自然不是。
比方下班回家顺道走进菜场买菜,出来时被楼上掉下的大石头砸伤了,这个是不测损害,可是不算工伤。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遇到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买菜,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吵嘴或摔伤跌伤砸伤等,皆不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愈来愈人性化《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遇到事故损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许扫尾性工作遇到事故损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工作职责遇到暴力等不测损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出门时期,因为工作原由遇到损害或许发惹祸故着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遇到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七)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余情况。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愈来愈合理。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不限于遇到灵活车事故损害的,也包含遇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被火车撞伤算不算工伤,在过去是有争议的,广义的灵活车指装有机械动力装置的全部车辆,狭义的灵活车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以动力装置驱动和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件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灵活车。
事实上好多判例都不支持认定工伤,直到2008年11月尾,本溪市明山区法院做出一审讯决:刘恒军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属于工伤,这是首例被火车撞伤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对于“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掌握也愈来愈人性化。
近期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包含哪些路线以实时间的掌握长进一步作了详细规定,列举了四种“上下班途中”状况能够认定为工伤:在合理时间内来回于工作地与住处地、常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来回于工作地与配偶、父亲母亲、儿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平时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余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022年安全岗位试卷和答案(6)
2022年安全岗位试卷和答案(6)共3种题型,共115题一、单选题(共50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B:设计单位、施工单位、C:建设单位、施工单位D: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答案】:D2.《中国石化HSE管理体系手册》要求,集团公司和企业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A:垂直B:报告C:双向D:上下【答案】:C3.依据《胜利油田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管理实施细则》,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
A:油田负责人B:隐患所在单位负责人C:隐患排查负责人D:技术部门负责人【答案】:A4.依据《胜利油田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应当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A: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B:超过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的C:风险防控措施失效D:以上都正确【答案】:D5.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驾驶人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迅速将车移至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B:可以用其他车辆来拖曳C:在路边维修D:在车上等候救援【答案】:A6.集团公司、企业应提供HSE管理体系运行、改进所需的人员、资金、()、装备、信息等资源,并定期评估资源投入效果。
A:技术B:设施C:策略D:环境【答案】:A7.依据《胜利油田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根据负荷计算、工程规模、场地特点等合理确定电源的位置、容量、配电设施,并接地良好,工作接地电阻不大于(0,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
A:10Ω;4ΩB:4Ω;10ΩC:2Ω;5ΩD:5Ω;2Ω【答案】:B8.《中国石化HSE管理体系手册》要求,建设项目设计条件和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和设计单位应及时(),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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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程序
请学员考虑:
2012年5月2日下午3时,小张 在工作中右腿骨折送医住院,他或 者他的家属接下来应该怎么办?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交通事故工伤要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时间变化: 2、劳动合同 发生事故后,单位在 30日 新规定对事实清楚、权 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 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其他材料 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
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发生下列特殊情况下的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特殊情况 保险责任承担 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 人单位的保险责任
1 分立、合并、转让
2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
3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工伤
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 位承担
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保险 责任
4 企业破产的
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保 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
道路交通安全
1、乘坐二轮摩托车不能侧坐或者反坐。( ) 2、汽车仪表板造成的损伤最常见的部位是脸部和 膝盖。( ) 3、方向盘是在事故中汽车可以伤及司机的最致命 武器。( ) 4、驾骑非机动车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 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 5、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 非机动车靠近道路右边通行,机动车在道路中间 或者靠近道路中心线右边通行。( )
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内待遇
住院伙食费补助费按因公 出差标准的70%
外地就医交通和食宿费 按出差报销 停工留薪期: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小于12个月 至多24个月
治疗期
鉴定评残后 停止
工伤保险待遇
(鉴定后的待遇,分为三个级别)
三十二条:生活自理障碍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比) 50% 40%
三种情况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
不得认 定或视 同工伤 的三种 情况 故意犯罪的; (原文:因犯罪或违反 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原文:醉酒导致伤亡 的) 自残或自杀的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请您再次判断:
1、员工王师傅在某工地施工, 中午去食堂吃饭的路上,楼上窗 玻璃坠落砸伤-工伤?
2、员工小刘晚下班返回宿舍, 跳墙而入坠落—工伤?
交 通 事 故
按比例承担责任
同等责任
无责
次要责任
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请思考: 当你不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时,你应该做的是 ( ) A、立即拨打110报警 B、通知亲属或领导 C、与对方当事论理
---得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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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北方,11月,下班后 这起交通事 故是工伤吗 ?
《工伤保险条例》
现场非生产性事故 ---综合员崴脚 ---手推车落物砸脚 ---跳墙摔倒腰椎骨裂 ---绊倒脚跟骨折 ---给人帮忙焊渣崩眼
第二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 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非机动车 ----自行车 ----电动车 1、逆行与机动车相撞 2、左转弯与机动车相撞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七种情况认定工伤 三种情况视同工伤
三种情况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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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情况认定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工 作场所、因工作 原因受到事故伤 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 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 的预备性或收尾 性工作受到事故 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工 作场所内,因履 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 的。
《工伤保险条例》及 《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关条款解读
马洪艳
第一部分:《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相关条款解读
‘
请您判断:
1、员工王师傅在某工地施工,中午 去食堂吃饭的路上,楼上窗玻璃坠 落砸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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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小刘晚下班返回宿舍,跳墙 而入坠落—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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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16月本人 月工资);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 伤残津贴70%;3经本人提出可终止劳动关系,由 保留劳动关系, 安排适当工作
2 5-6级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3 7-10 级
1从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11、9、 7月本人月工资); 2合同满或本人提出解除合 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机动车驾驶 ---驾驶员酒驾 1、酒驾的危害 2、酒驾和醉驾的标准 3、藐规处罚 三、交通事故工伤类型(骑、乘、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
1 、转弯的非机动车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 路口时应当:( ) A、在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前通过 B、让直行的 车辆和行人先通过 C、有优先通行权 2、机动车行驶时,除驾驶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 全带外,同车还有那些人要使用安全带?( ) A、前排乘车人 B、后排乘车人 C、全部 乘车人
骑自行车,穿马路 左侧驶来小轿车,相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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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 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 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 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
三 种 情 况
2
3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病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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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在工伤认定中所起的作用问题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 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 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 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 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 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 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工伤保险待遇
下列两种特殊情况下的待遇 特殊情况 1
因工死亡
待遇
1、丧葬补助金-6个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工 资的一定比例;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
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 。
2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 三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四 生事故或抢险救灾中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基金 下落不明的 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出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如何处理的问题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 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关于特殊情况下如何确定用人单位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 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 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 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 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 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 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 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 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 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否则,职工可在一年内向 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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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问:小张什么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 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鉴 定。(停工留薪期满后)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分两大类: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共10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 十级最轻。 2、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共3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治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部分不能治理。
问:何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咱们单位(用人单位)如果没给 咱们职工上工伤保险怎么办?如果单位未给 我们上保险,而职工发生工伤的,有没有保 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由劳保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 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的决 定 》 已 经 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 国 务 院 第 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 ,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本课件重点解释 与工伤认定相关 的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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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条件
工 伤 认 定 的 条 件
最高法发布最新工伤保险 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背景 目的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影响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 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 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 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 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