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转化的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韦江涛 辩护 词(修改稿)20130304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韦江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杀人案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经过会见当事人和查阅相关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现就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归纳如下意见,供法庭予以参考:一、巴马瑶族自治县新兴街发生此次聚众斗殴事件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死者韦胜有重大过错经过庭审查明,2012年8月30日晚,死者韦胜在吃宵夜时,被新兴街青年掀翻了桌子,当晚韦胜便带领二、三十人拿工具欲打架泄愤,被新兴街群众及时发现,也自发聚集了二、三十人拿工具做准备,后来在巡警制止下将双方驱散。
2012年8月31日晚,韦胜又组织一百多下属成员在县城东聚集,并扬言当晚要血洗新兴街。
新兴街群众收到消息后,自发组织起来准备与之对抗。
另查明,死者韦胜乃县城一霸,日常干着放高利贷,收保护费的不法勾当。
因此,我们认为发生在2012年8月31日晚的聚众斗殴事件,起因完全是因为死者韦胜个人先组织、领导其下属斧头帮100多人聚众准备斗殴,死者韦胜对于造成自身死亡的结果是具有重大过错的。
二、犯罪嫌疑人韦江涛在此次聚众斗殴中既不是首犯,也不是积极分子,依法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过庭审查明,2012年8月31日晚,犯罪嫌疑人韦江涛在事发当晚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其得知韦胜要攻打新兴街消息时正在喝酒,对于聚众斗殴是消极的),也没有串联、组织、领导和准备作案工具的客观行为,只是尾随聚集起来的群众拿起一支木棒做防身武器。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要求您认真听取我的陈述,并对我的当事人给予公正的裁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冷血的凶手,他并不是一个没有人性的人。
他只是在一时冲动下犯下了错误,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应该被定罪。
我会在接下来的陈述中向您展示,事实并非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
首先,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当事人。
他是一个勤劳善良的人,他在家庭和工作中都表现得非常出色。
他是一个好丈夫、好父亲、好员工。
他从来没有在社会上造成过任何麻烦,他也从来没有被警方逮捕过。
他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他尊重法律,尊重他人。
因此,我要求您在审理此案时,不要被他的一时冲动所蒙蔽,要客观公正地看待整个案件。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故意去杀人的。
他只是在一时冲动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但他并没有预谋去伤害任何人。
事实上,他在事发后非常后悔,他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并不是一个没有良心的人,他并不是一个危险的人。
因此,我要求您在判决此案时,给予他一个公正的机会,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
最后,我要向大家呈现的是,我的当事人所犯下的错误并不是无法挽回的。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积极改正。
他已经接受了心理辅导,他也已经表示愿意赔偿受害者的家属。
他并不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人,他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我要求您在判决此案时,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有机会重新回到社会,继续为家庭和社会做出贡献。
在此,我再次请求法庭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
谢谢您。
故意杀人罪一审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代表我的当事人,将对故意杀人罪提出如下辩护词:
一、案件事实不清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并不清晰明确。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但证据链并不完善,无法证明被告人确实存在故意杀人的犯罪主观意图。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重新审视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证据不足
据我所知,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确凿地证明被告人犯下了故意杀人罪。
其中,检方提供的目击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无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客观判断。
此外,检方提供的物证也没有直接关联到被告人,并不能作为证明其犯罪的充分证据。
三、法律适用错误
我认为,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的罪名定性上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两十七条规定,殴打他人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但
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和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
尚未明确表明他有明确的故意去杀人,因此无法适用故意杀人罪。
四、量刑偏重
即便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根据被告人的前科记录以及对
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过重对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请求法庭
在量刑时能够充分权衡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给予公正合
理的判决。
在本案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供了上述辩护理由,
请法庭给予充分的考虑,公正地审理此案。
此致
辩护律师(署名)。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
我代表被告人XXX,就本案故意杀人罪一事向法庭作出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被告人XXX并非一个冷血无情的杀人犯,他只是在极度的情绪激动下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XXX与被害人YYY是夫妻关系,他们的婚姻关系一直不太和谐。
在案发当天,被告人XXX与被害人YYY发生了争吵,情绪非常激动。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XXX失去了理智,持刀将被害人YYY杀害。
这是一个非常悲惨的事件,但是我们必须客观地看待这个事件,不能将被告人XXX简单地定性为一个冷血无情的杀人犯。
其次,让我们来看看被告人XXX的个人情况。
被告人XXX是一个普通的工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他一直在为生活奔波劳累,这也是导致他情绪激动的原因之一。
他并不是一个心理扭曲的人,只是在极度的情绪压力下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我们不能因为他的一时冲动而将他定性为一个罪犯。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被告人XXX的态度。
在接受审讯和侦查期间,被告人XXX始终保持了诚实和配合的态度。
他对自己的错误非常后悔,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的态度表明了他的悔过之心,也表明了他并不是一个不可救药的罪犯。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XXX并不是一个冷血无情的杀人犯,他只是在极度的情绪激动下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他的个人情况和态度也表明了他的悔过之心。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从轻处理被告人XXX的罪行,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阁下、陪审员们:非常感谢您们给予我机会辩护,我在此代表我的被告人对故意杀人的指控进行辩护。
故意杀人是一项严重的罪行,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解释为何我的被告人不应该被定罪。
无法确定凶手的身份首先,我提出质疑的是案件中辨认凶手的可靠性。
没有任何可靠的证据直接将我的被告人与这起故意杀人案件联系起来。
目击证人的证词缺乏一致性,并且在案发地点附近没有发现与被告人相关的物证。
因此,无法确定凶手的身份,法庭没有足够的证据指向我的被告人。
背景调查和证人证词其次,我的被告人在案发前被调查并证明其可信度。
经过背景调查,我们了解到我的被告人是一个善良、正直的人,与案发地点及被害人之间没有任何矛盾或冲突。
相关证人证词也支持我的被告人的无罪辩护。
其中包括他的家人、朋友和同事,他们都表示被告人是一个为人正直、没有暴力倾向的人。
这些人的证词应当被视为对案件真相的重要证明。
可能存在其他凶手另外,有关案件的调查显示,还存在其他可能的凶手。
我们提交给法庭的证据表明,其他目击人在案发时看到了一个与我的被告人不同的人。
这些目击人的证词是相互独立的,且与被害人的伤势相符。
因此,可以推断出存在其他凶手并寻求真相的过程中忽视了这一点。
缺乏直接证据最后,我要指出这个案件缺乏直接证据来证明我的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行为。
检方只能凭借指责和猜测来建立他们的案件。
没有任何视听记录、照片或物证直接证明被告人在案发现场,或者指示他参与了这个可怕的罪行。
缺乏这样的直接证据,法庭应当为被告人宣布无罪。
结论在结尾之前,我再次强调我的被告人的无辜,敦促法庭公正地审理此案。
我已向法庭展示了缺乏证据以及其他凶手存在的可能性。
请您们不要被检方单方面的指责所迷惑,而是通过对证据的全面考虑,做出公正公平的判断。
谢谢大家的时间和耐心倾听。
我相信只有在正义面前,我的被告人才能被宣布无罪。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致⼈死亡)辩护词本案简介:被告⼈为17岁未成年⼈,在⼀次聚众⽃殴中将被害⼈⼀⼑捅死。
经过律师与被害⼈家属的不断沟通,最终达成了谅解意见。
以及律师在庭上的精彩辩护,成功为被告⼈争取到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
辩护⼈⾸先对受害⼈不幸⾝亡表⽰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慰问。
鉴于被告⼈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的⾏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
但是被告⼈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七年之间量刑。
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被告⼈系未成年⼈。
被告⼈xxx平时表现良好,实施犯罪时17周岁,本并没有⽃殴的意思表⽰,⽽是在受到被害⼈等的打击后,才予以防卫,造成了被害⼈⾝亡的后果,本次犯罪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
根据《江苏省⾼级⼈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对犯罪的认识能⼒、实施犯罪⾏为的动机和⽬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成长经历和⼀贯表现等因素。
对于犯故意伤害罪致⼈重伤或死亡的未成年罪犯,已满⼗七周岁不满⼗⼋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辩护⼈认为,对于这⼀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例为减少基准刑的20%⾄30%。
⼆、被害⼈对案件的发⽣有过错。
从徐某、宋某的讯问笔录得知,是被害⼈⼀直尾随被告⼈等三⼈,并带领徐某等⼈来到菜场围堵被告⼈。
当时正在菜场买菜的被告⼈便被突然⽽⾄的被害⼈⼀伙围住。
被告⼈被被害⼈⼀脚踹倒在地,被告⼈见被害⼈⼀⽅⼈多,抵抗不住便掏出了⼀直挂在钥匙链上的⽔果⼑。
对于被害⼈的⾝亡,辩护⼈感到惋惜。
被告⼈实施了致害⾏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也对本案的发⽣负有过错。
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从无期以上到15年有期徒刑)
辩护词(网络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燕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管辖权有异议。
现就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和管辖权存在异议。
本案从被告人投案自首到侦查、起诉阶段都是依照聚众斗殴罪进行的。
根据被告人燕某某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为从犯,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并根据其地位和作用承担责任,不应当对聚众斗殴罪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适用罪名转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燕某某所涉罪名为聚众斗殴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本案不宜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是从犯,不是本案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本案是一起极其特殊的案例,如果不仔细分析案情,被告人很容易被认定为本案的首要分子。
辩护人经认真细致地阅读了全部卷宗、两次到昆山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查阅参考相关判例以及刑法学专家对共同犯罪的论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从本案整体上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和特征,不难看出:被告人燕某某先因劝架不成,后又被动地参与到犯罪中来,对主要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其主观恶性小,人身伤害及社会危害程度小。
(一)本案犯意的发起者、教唆者、纠集者、组织者和实行者是同案犯刘某,不是被告人。
同案犯刘某受到被害人方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后,为了报复对方,主动电话给被告人燕某某让其帮忙打架,同案犯刘某行为性质为组织、教唆行为,被告人燕某某是“被组织者、被教唆者”,被告人燕某某一开始并没有参与到犯罪中来,假托“在昆山,回不去”,事实上不想参与到犯罪中来。
恳请合议庭高度关注一个事实,在本案聚众斗殴事件发生之前,被告人就有三次机会不参与到打架事件中,从而断开与聚众斗殴事件的联系。
故意杀人罪辩词及案例
故意杀人罪辩词及案例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XX律师事务所接爱烟台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指派我担任XXX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本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现仅就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成因与动机、心理状况以及量刑等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在故意杀人罪中,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在2006年10月29日被警方抓获后,当日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几次讯问前后供述连贯,能相互印证,从而使得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
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平日生活中表现一贯尚好,未有前科劣迹,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的犯罪的动机与成因被告人XXX与前妻B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怀疑被害人与本案另一被害人本村村民C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经常为此事发生争吵打架,并导致离婚。
离婚后,被害人B与C公开关系,并于2006年结婚。
被告人与被害人同居一村,家庭的破裂,他人议论,心里的屈辱,使被告人必然产生强烈的报复心里。
辩护人认为这是导致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动机。
被告人曾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现在是妻离子散,孤寂一人生活,被告人只是一个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又生活在相对闭锁的农村,心里的郁闷没有排解和倾诉的渠道,长期积累的不良情绪不能够得到宣泄,与人又缺乏有效的沟通。
在这种情况下,极易产生心理危机并走向极端。
被告人只想报复被害人,并不想杀害她,只是在酒精的作用下意志能力受到限制,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
尽管酒后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理解的因素,主观恶性不深。
三、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
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案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家人委托,担任其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
关于毛某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
关于毛某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关于毛某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毛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毛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向委托人及证人了解了相关情况。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毛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且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罪名按照本辩护人的观点,从法律的角度认为认定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也就是说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防卫过当情节。
(一)毛某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本辩护人认为,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而不考虑其他方面,必须要依据行为人也就是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来认定。
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已经明确指出,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结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截然不同,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结果就判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
针对该案,判断被告毛某某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最重要的是看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本案中毛某某并不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理由如下:根据被害人以及其他证人的陈述的案情事实,是被害人康某某挑起口角,然后让被害人许某拿着刀下车威胁毛某某。
而后,三人在厮打的过程中,许某砍了毛某某数刀,多数刀被躲过,但还是有一刀砍在了毛某某的右腿上,毛某某此时便捡起一块砖头打了许某,然后许某和康某某一起殴打毛某某,康某某在殴打过程中将毛某某踹开,毛某某此时情急之下,顺势捡起了许某掉落在地上刀,下意识地砍向两位被害人,并不清楚究竟砍到了被害人哪些部位。
根据以上事实,毛某某并不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是出于本能做出防卫行为,主观上只是想通过砍伤被害人而逃脱,并没有想要致二人于死地,只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
聚众斗殴辩护成故意伤害辩护词的范文是怎样的
People who can use the wisdom of others to accomplish their own work are grea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聚众斗殴辩护成故意伤害辩护词的范文是怎样的导读:聚众斗殴辩护成故意伤害辩护词的范文是辩护人要向法庭强调,起诉书指控__犯有的故意伤害罪,属于典型的转化犯。
也就是说,前提要被告人__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才可以发生转化。
在有关的程序操作上需要自己学会合理的应对,进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聚众斗殴辩护成故意伤害辩护词的范文是怎样的审判长、审判员:经过法庭调查与庭前准备,作为被告人__的辩护人认为,__不能被认定为有罪,现发表辩护观点如下:辩护人要向法庭强调,起诉书指控__犯有的故意伤害罪,属于典型的转化犯。
也就是说,前提要被告人__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才可以发生转化。
辩护人的第一个观点是,__的行为不够成聚众斗殴罪,自然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辩护人第二个观点是,认定被告人__犯有准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辩护人的第三个观点是,本案不能排除在逃犯施__等人临时起意,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下面辩护人就以上观点做如下分述:首先,我们要明确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因聚众斗殴罪是从流氓罪演化而来的犯罪,所以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人,其主观上应该是一种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的心里,此种心理状态也可称之为流氓动机,这是聚众斗殴罪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该罪客观上则是要显示自己威风,置公共秩序于不顾,侵害公共秩序。
以上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犯罪的,主客观相一致。
而因民事纠纷引起的相互斗殴或者结伙械斗,都不具备这种所谓的流氓动机,同时更没有意欲侵害公共秩序,对于此类民事纠纷中的斗殴,应当以行为人的实际实行行为和结果进行定罪。
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__在卷一13页的供述,其去__派出所的动机是接回其岳父岳母,并没有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
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大家好!今天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站在这里为大家解释和辩护,希望您们能够公正地审理这起案件。
我将为您们呈现有关刑事辩护词的内容,主题是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作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罪行,涉及到生命的尊严和人类基本权利的保护。
我们不能轻易地否认这个事实,但是在审判之前,我们必须深入了解案件的背景、动机和证据,以确保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辩护并不意味着我们支持或者赞同被告人的行为。
我们的目标是为被告人提供公正的审判,并确保他得到适当的法律程序和权益的保护。
我们要求法庭在审理此案时,不受情绪和个人偏见的影响,以确保正义的实现。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故意杀人。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故意杀人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行为,它背后可能有更加复杂的动机和背景。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者减轻其罪行。
我们的第一个辩护观点是,被告人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
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犯罪时处于极度的心理压力和情绪失控的状态下。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是出于自卫或者临时性的情绪爆发,而非冷静的计划和故意。
第二个辩护观点是,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
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曾经遭受过虐待、暴力或者其他不公正待遇,这些经历可能对其心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是出于自卫或者对过去经历的反应,而非冷血的故意杀人。
第三个辩护观点是,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可靠的问题。
我们将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分析和质疑,以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如果证据存在漏洞或者疑点,我们要求法庭对其进行深入调查和审查,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刑事辩护并不仅仅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通过公正的审判和适当的判决,我们可以向社会传递一个重要的信息,即法律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人孙某主观上没有杀害孙某军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无杀人故意,主要体现在一下事实和情节上1、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受害人与被告人并不熟悉,仅仅只是见过两次,被告人在本案发生之前,甚至连被害人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只知道他姓孙。
可以说,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向来无冤无仇,没有矛盾和仇恨,完全没有理由杀害被害人。
一般情况下,动辄就要置人于死地的情况很少,杀人的可能性不大。
如是那种素来积怨很深,见了面争斗起来非致对方于死地为快的情况,杀人的可能性就大。
显然,该案不符合后种情况,被告人缺乏故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2、被告人用到捅被害人属于临时起意,并无犯罪预谋。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当天吃宵夜的时候被告人以及被害人都喝了酒,在酒精的作用下,被告人的神智必定是受到影响的。
并且在吃宵夜的过程中,又发生了被害人这边的人拿起啤酒瓶打人的事件。
被告人作为一起吃宵夜的成员,亲眼目睹了这一情况,从而导致被告人对被害人一伙的行径内心深处是存在恐惧的。
因此,当最终被告人坐在车上由于天黑误以为双方发生打斗之后,由于感到心慌才拿了一把刀下车的。
并且本案中,被告人总共捅伤了三人,其中季新鹏、季新胜均为轻微伤。
由此可见,被告人在捅人的时候,并未专门锁定目标要捅某个人,也没有明确要捅到哪种程度。
从这一情况也可以看出被告人并无杀人的犯罪预谋,也没有故意杀人的思想基础。
3、从被告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尖头匕首的情况看,该凶器属于随手取得,而非蓄意准备。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徐峰的证言,被告人捅人所用的刀具是徐峰平时割茭白才会专门放在车里的。
巧合的是,当天乘坐的车辆恰好又是徐峰的,这也不是被告人蓄意准备的。
因此,被告人并无蓄意为杀人准备凶器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
郭瑞哙聚众故意伤害致死案之一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主办:王思鲁律师郭瑞哙聚众故意伤害致死案之一审辩护词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地名等均采用化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受郭瑞哙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郭瑞哙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担任郭瑞哙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专门到贵院详尽阅卷;先后多次会见了郭瑞哙, 听取其陈述,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到现场作了实地考察和适当的调查;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起因及其经过有了充分的了解。
我们坚定地认为,本案对郭瑞哙涉嫌指使、参与聚众斗殴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意伤害的罪名难以成立,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条和第162条规定,郭瑞哙应属无罪。
我们总的辩护意见是:郭瑞哙内保主管的身份和钱程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次,控方对郭瑞哙唆使、参与斗殴的指控,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成立;再次,《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任小超的证言都可证明郭瑞哙无殴打行为。
其发短信给同案人的行为因为没有犯罪事实为前提,也不构成串供。
因此对郭瑞哙故意伤害的指控不成立。
在我们发表以下的具体辩护意见之前,首先要提到一点,本案不只是郭瑞哙,其它同案被告人也都认为自己无罪,没有殴打行为。
我们不能够仅凭曾有聚众打斗这样一件事情发生,而且有人流血受伤,甚至出现死亡的情况,就断定被告人有参与斗殴。
这起案件的参与人数相当多,场面很混乱,几名被告人也并未是在斗殴时被警方现场抓获。
并且,据警方及公诉人称,参加斗殴者目前还有十几二十人在逃,警方很有可能为了早日结案,而对能抓住的几个人强行入罪。
被告人有没有犯罪,犯什么罪,不是凭空猜测出来的,更不能成为某些机关完成任务的牺牲品,犯罪是需要客观证据加以证明。
在人命关天的案件面前,一切都不能是“好像”“可能”等似是而非的态度来面对,法律绝不是儿戏。
公诉机关究竟是何以推断郭瑞哙曾指使、参与斗殴的呢?根据起诉书和控方所列证据来看,控方的推理过程应该如下:首先,郭瑞哙作为X39°8吧、富丽华大酒店28楼夜总会及广州宾馆TT夜总会内保主管,对这起保安和他人之间的聚众斗殴事件不可能不参与,不管其出于主管的身份还是自身的职责,都极有可能发挥了教唆和领导的作用。
故意杀人法律援助辩护词模板
故意杀人法律援助辩护词模板引言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在这个重要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进行辩护。
本辩护词将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并且以法律为依据,提出合理合法的辩护观点。
我们坚信被告无法成立故意杀人罪,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
案件概述本案是关于被告在某日期和地点,以故意杀人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致命伤害的案件。
被告否认自己有任何故意杀人的动机或意图,并且关于案发现场以及相关证据的证词存在疑点。
事实分析1. 证据1•事实描述:XX证人证言中提到被告与受害人有过激烈争吵,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杀死受害人的意图。
•辩护观点:争吵只能说明双方存在矛盾,无法证明被告故意杀人的意图。
2. 证据2•事实描述:现场勘查报告表明,受害人身上的伤口可能并非由被告所造成,还有其他可能性。
•辩护观点:无法确定被告就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真正凶手,存在其他人可能制造了这些伤口的可能性。
3. 证据3•事实描述:法医鉴定报告显示,受害人身上存在多个伤口,但无法确定哪个伤口是致命伤。
•辩护观点:无法确定致命伤的具体位置以及导致死亡的原因,从而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故意杀人。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需要存在以下要素:1.主观方面:被告必须有故意或明知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意图。
2.客观方面:被告必须实施了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针对本案,我们将对上述要素进行分析和辩护:1. 主观方面•事实分析:被告无任何事前计划或故意杀人的动机,争吵只能说明双方存在矛盾。
•辩护观点:缺乏证据证明被告有故意杀人的明确意图,无法成立故意杀人罪。
2. 客观方面•事实分析:现场勘查报告存在其他可能制造受害人伤口的可能性。
•辩护观点:存在其他人可能制造了致命伤,被告无法作为唯一的凶手。
结论综上所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无法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指控。
故意杀人罪必须有明确的故意杀人动机和证据支持,但在本案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故意杀人的意图,并且关于现场勘查报告和法医鉴定报告中的证据存在疑点。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我的当
事人进行辩护。
我深知这是一起严重的案件,但我希望能够在这里
向大家说明一下我的当事人的情况,希望您们能够给予公正的审理。
首先,我想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当事人。
他是一个年轻的男子,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家庭,从小就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和家庭关爱。
他的父母双亡,他和他的兄弟姐妹们一起生活,艰难度日。
在他十
几岁的时候,他就不得不辍学去工地打工,以维持家庭的生计。
他
的生活非常艰辛,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幸福和快乐。
然而,更让他痛苦的是,他的妹妹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
这一打击让他陷入了极度的悲痛之中,他无法释怀,整日整夜都在
想着妹妹的离去。
他变得沉默寡言,对生活失去了信心。
在这种情
况下,他开始沉溺于酒精,以此来麻痹自己的心灵。
然而,不幸的事情还在继续发生。
在一次酒后的争吵中,他不
慎用力过猛,导致他的朋友不幸身亡。
这一事件让他陷入了绝望之
中,他意识到自己犯下了无法挽回的错误。
他非常后悔,他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在这里向您们保证,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冷血的杀人犯,他只是在一时的冲动和悲痛之下犯下了错误。
他并不是一个危险的人,他只是一个受害者。
我请求您们能够给予他宽容和理解,减轻他的刑罚。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危险的人,他只是在一时的冲动和悲痛之下犯下了错误。
我请求您们能够给予他宽容和理解,减轻他的刑罚。
谢谢大家!。
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
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各位出庭人员:大家好!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今天我将就聚众斗殴案件为被告进行辩护。
在本案中,我将向各位呈现事实真相,并通过法律条文和证据来解释和证明被告的无罪。
首先,根据我所了解的案件情况,被告和其他参与者并非预谋组织聚众斗殴,而是在特定的环境和社交背景下发生了争执和紧张情绪的积累。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行为是出于自卫或应对来自他人的攻击,并非故意主动参与斗殴。
其次,据我们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在事发当时并没有使用任何危险武器或工具,也没有造成他人严重身体伤害的故意。
斗殴过程中的伤害实际上是由各方的相互冲突和情绪激化所导致的,并非被告一方单方面挑起或致使。
再次,我想引用我们的法律条文来支持被告的辩护。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参与聚众斗殴的联席会议中,明确规定了聚众斗殴的定义和相应的刑罚措施。
然而,从被告的行为来看,并没有达到聚众斗殴的门槛,因为他并未组织、策划或参与一场预谋的聚众斗殴活动。
此外,被告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家庭背景,他是一个正直善良、积极向上的社会成员。
这次事件是他生命中的一次意外疏忽,但并不应该因为这一次的错误而影响他的未来。
我希望各位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给予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最后,我想强调被告的悔过表现和积极参与社区服务的态度。
他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积极改造和承担社会责任。
他不仅愿意积极参与相关的社区项目和公益活动,还承诺将主动赔偿其他受害人的相关损失。
在结束我的辩护陈述之前,我恳请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以及所有出庭人员,认真思考本案的案件事实、法律条文和证据。
请您们在审判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法行使审判权,给予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感谢您们的时间和耐心倾听。
以上是我作为被告方律师的辩护陈述,请您们依法审理,公正裁决。
韦江涛 辩护 词(修改稿)20130304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韦江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杀人案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经过会见当事人和查阅相关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现就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归纳如下意见,供法庭予以参考:一、巴马瑶族自治县新兴街发生此次聚众斗殴事件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死者韦胜有重大过错经过庭审查明,2012年8月30日晚,死者韦胜在吃宵夜时,被新兴街青年掀翻了桌子,当晚韦胜便带领二、三十人拿工具欲打架泄愤,被新兴街群众及时发现,也自发聚集了二、三十人拿工具做准备,后来在巡警制止下将双方驱散。
2012年8月31日晚,韦胜又组织一百多下属成员在县城东聚集,并扬言当晚要血洗新兴街。
新兴街群众收到消息后,自发组织起来准备与之对抗。
另查明,死者韦胜乃县城一霸,日常干着放高利贷,收保护费的不法勾当。
因此,我们认为发生在2012年8月31日晚的聚众斗殴事件,起因完全是因为死者韦胜个人先组织、领导其下属斧头帮100多人聚众准备斗殴,死者韦胜对于造成自身死亡的结果是具有重大过错的。
二、犯罪嫌疑人韦江涛在此次聚众斗殴中既不是首犯,也不是积极分子,依法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过庭审查明,2012年8月31日晚,犯罪嫌疑人韦江涛在事发当晚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其得知韦胜要攻打新兴街消息时正在喝酒,对于聚众斗殴是消极的),也没有串联、组织、领导和准备作案工具的客观行为,只是尾随聚集起来的群众拿起一支木棒做防身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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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磊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陈磊,又参加了刚才的庭审调查。
本辩护人向法庭提出本案在定性方面以及对被告人陈磊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对本案被告人陈磊行为的定性不准,陈磊的行为不宜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一)被告人陈磊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依《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之犯罪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
持直接故意者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积极追求,而持间接故意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即行为人虽不追求这种结果,但也不排斥、不反对、对其发生听之任之,这种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
本案被告人陈磊之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关键亦在于其对被害人孟德全的死亡后果是否希望或放任。
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及刚才的庭审调查,被告人陈磊显然对孟德全死亡之后果并非希望更没有积极追求,那么其是否放任被害人孟德全的死亡就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从案件发生的起因,被告人陈磊在本案中的作用、案发前被告人陈磊与受害人关系以及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及心理反映等客观存在的事实综合分析,得出结论:被告人陈磊不具备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
1、案件起因上看,被告人陈磊并无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动机。
根据被告人陈磊、胡建辉、欧大伟等人供述,被告陈磊一方无故被人殴打,且发现被告人刘凯电话叫人来打架。
当陈磊、胡建辉、欧大伟等离开体育中心后,被告人刘凯一方纠缠慢并索要陈磊等人电话。
对方蓄谋报复,纠缠不休,起因是对方先挑起的。
无奈之际,便电话要冯伟,可见促使被告人陈磊参与犯罪的动机在于“害怕再次被无辜欧打”,这一犯罪动机不足以使被告人产生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犯罪故意。
2、从被告人陈磊在本案中的作用分析,被告人陈磊未有放任被害人死亡之犯罪故意。
本案被告人陈磊并未直接对被害人孟德全实施殴打行为,也没有发现是谁在与孟某在进行欧打,也没有发现孟某受伤,其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
(1)关于被告人陈磊通知被告人冯伟参与斗殴。
根据被告人陈磊、胡建辉、欧大伟、冯伟等人供述,在打架之前,被告人陈磊通知冯伟找打架的工具,但冯伟没有找工具也没有携带工具,被告人陈磊的目的是防止对方人多,害怕再次受到欧打,被告人陈磊也没有指使其他被告人去欧打孟德全。
可见,被告人陈磊仅仅希望殴打对方一顿,并未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意思表露。
(2)关于被告人陈磊在聚众斗欧中的行为。
根据被告人陈磊、胡建辉、欧大伟、冯伟供述及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携带任何械具,也没有与孟德全产生任何接触,在斗欧中只是用椅子砸了一个人的头部,其他被告人是如何欧打,由于现场人多,现场比较混乱,加之被告人被对方围住,无法脱身,被告人陈磊无法制止他人的行为,也无法实施伤害孟德全的行为,而被告人胡建辉的行为是陈磊无法预见和制止的。
可见,从被告人陈磊参与斗欧具体行为分析,被告陈磊是基于害怕对方人多通知冯伟找工具,被告人冯伟也没有带工具,不能仅凭“找打架工具”认定被告人陈磊具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犯罪故意。
3.从被告人陈磊与被害孟德全关系分析,被告人陈磊并无放任孟德全死亡之故意。
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孟德全之间的关系如何,对于认定被告人陈磊主观上是否有剥夺被害人孟德全生命之故意起到关键作用。
(1)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孟德全素不相识,没有任何恩怨。
(2)被告人陈磊在第一次发生纠纷时也没有发生冲突,不存在故意报复的行为。
(3)被告人陈磊与孟德全没有语言冲突更没有任何接触。
可见被告人陈磊与被害人孟德全,从未有任何恩怨,那么被告人陈磊何至于产生放任孟德全死亡的故意呢?4、从犯罪目的分析,被告人陈磊并无希望或放任被害人孟某死亡的故意。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的危害结果,根据被告人陈磊等人供述,是先受到无故欧打,对方仍不罢休,电话邀人打架,陈磊等人害怕再次遭到欧打,又到体育中心去,其目的是想教训这一伙人,目的是打架,并无放孟某死亡的故意。
5、孟德全之死完全超出被告人陈磊意料,亦违背其主观愿望。
根据被告人陈磊之供述,卷四第5页:“我跟胡建辉、欧大伟说刚才打架有人死了,他俩不信,我也怀疑张慢说的可能有点夸张,欧大伟、胡建辉说打架时用刀捅人了但不知道什么情况。
”可见,孟德全的死亡完全超出陈磊的意料。
基于上述分析,被告人陈磊对孟某死亡之后果,并非积极追求,亦非放任,且被害人孟某死亡之后果完全违背了被告人的主观意愿,故被告人陈磊不具备故意杀人犯罪的主观要件。
(二)被告人陈磊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被告人陈磊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孟德全生命之行为。
起诉书认定“胡建辉、欧大伟将孟德全捅死,方常剑、刘凯、王明玉、王欢乐捅伤。
经法医鉴定系被他人用单面刃工具刺破心脏致死;”这一认定可以证实被告人陈磊不在其中。
从被告冯伟的笔录中以及多个证人证言中可以得知案发当晚陈磊没有使用任何刀具,而且尸检报告显示孟德全的死亡是由利器所致,没有一处与陈磊有关。
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
可见陈磊无非法剥夺受害人孟德全生命的行为,陈磊所实施的行为更谈不上与被告人胡建辉、欧大伟和冯伟有故意杀人的共同的犯罪行为的问题。
(三)陈磊的行为是双方斗殴行为,不能转化为故意杀人。
1.陈磊不是本案的组织者。
所谓组织者,就是被告人陈磊一方不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集团或组织,被告人陈磊没有前科,他们之间只是同学关系,陈磊较为年长他们就叫陈磊哥,若因此就认定陈磊是组织者,是不合理的,在案发前他们无故受到伤害,就临时起意,打电话给冯伟约其打架。
2.被告人陈磊不是直接的实施者。
被告人陈磊并非直接加害人,在本案中作用不大。
检察院起诉书以及尸检报告可以证实,被害人孟德全的死亡原因系被他人用利器所致,而事发当晚被告人陈磊没有使用刀具,从卷四三被告的供述中可见事发当晚陈磊没有使用刀具,并非系被告人陈磊所致,被告人陈磊并未直接实施加害行为。
3.即便是被告人陈磊有组织行为,陈磊的行为也不能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胡建辉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持刀致被害人孟德全死亡,其行为无疑转化为故意杀人罪,那么被告人陈磊的行为是否亦随之转化为故意杀人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刑法》第292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既有组织行为,同时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首要分子定故意杀人罪。
但对于造成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首要分子如仅有组织行为,是否也定故意杀人罪,《刑法》则未明确规定。
根据有关解释:“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加害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可以分清共同行为人的,对共同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量刑时应区分其各自地位、作用大小。
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分清共同行为人的,对加害方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可见,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对直接加害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只有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分清共同行为人时,对加害方首要分子方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虽属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案件,但完全可以明确被告人胡建辉系直接加害人,即使被告人陈磊有组织行为,但是并无实行行为,故对被告人陈磊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四)如果本案的被告人陈磊、胡建辉、欧大伟和陈磊整体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就是共同故意犯罪,就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认定了。
当聚众斗殴的故意以及行为本身具有共同性或由个性转变为共同性时,如果本案的被告人陈磊、胡建辉、欧大伟和冯伟整体转化为故意杀人罪,那么在本案中有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是陈磊是否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关键。
从卷宗材料被告人陈磊、胡建辉、欧大伟和冯伟等人的供述中可见,四被告事先没有故意杀人的意思联络,即没有共同杀人的犯罪故意,在斗殴过程中也没有同其他三被告形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意,因而陈磊的行为也不能转为故意杀人罪。
从公诉人所举证据来看,也未见举出被告人陈磊、胡建辉、欧大伟和冯伟有故意杀人这一同一性质的犯罪故意,且相互进行沟通(意思联络)的证据。
(可见陈磊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对孟德全的死亡陈磊主观上既没有希望积极追求,也没有放任)2.虽发生被害人孟德全死亡之严重后果,但是孟德全之死完全超出被告人陈磊意料,亦违背其主观愿望,超出了同一犯罪故意的范畴。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实行过限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每个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必须实施共同犯罪行为。
因此,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都必须以他对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犯罪故意为前提,也必须以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
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前提,共同犯罪人都不应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出现实行过限的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当然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未实施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来说,由于共同犯罪故意并不包括过限行为,显然不应对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故此次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由实行该行为的被告人胡建辉单独承担。
这样才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二、被告人陈磊的行为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被告人陈磊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犯罪的构成要件。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双方各自纠集3人以上进行殴斗,或单方纠集3人以上殴打他人的行为。
据此,本案被告人陈磊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之犯罪构成。
(1)主观方面,被告人陈磊具备聚众斗殴之犯罪故意。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罪系故意犯罪,行为人一般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之目的而产生殴打他人的故意。
本案被告人陈磊朋友被别人欧打,正是出于报复泄愤之目的,与其他三被告人与先前欧打他们的另一伙人实施斗欧,其主观上仅有通过“对他们进行欧打报复”、达到报复泄愤之目的,因到达现场后,由于对方早有准备,继而产生撕打,在相互欧打过程中,被告人胡建辉手持凶器致被害人受伤死亡的后果,被告人陈磊对胡建辉这一过限行为是无法预见的,被告人陈磊没有实施对被害人孟得全任何伤害行为。
可见,被告人陈磊之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犯罪之主观要件。
对此,卷宗四第三页陈磊第一次询问笔录“我说:找人吓吓他们,就用手机联系人,没有联系到。
”卷四第7页:“因为我们很生气无缘无故被人打了,就想找人回体育中心找打我们的人。
”可见,被告人陈磊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故意。
同时有被告人胡建辉、欧大伟、冯伟等人的供述相佐证。
(2)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双方各自纠集3人以上进行殴斗,或单方纠集3人以上殴打他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