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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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办法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办法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范围是指充电站或者充电桩及其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四部委《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等有关⽂件精神,为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 (⼀)⾃⽤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专⽤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单位及其职⼯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范围是指充电站或者充电桩及其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按照“⾃(专)⽤为主、公⽤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本省范围内形成以⽤户居住地、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场站配建的专⽤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

(⼀)在住宅⼩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专⽤充电设施。

(⼆)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充电设施。

第五条新建建筑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管线预埋和电⼒容量预留)的车位⽐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少建设⼀座公共充电站。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制定了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国办发〔2015〕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闽政〔2014〕50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

第五条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鼓励、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省级科技、质监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

第二章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第七条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

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三)其它。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2022年起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 上不低于20%;2025年,既有停车场设置专属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城市综合体、大型 商场、商务楼宇、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充电 基础设施停车位直流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 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公共停车场所直流桩配建率不低于10%。
内容全文
第五条 专项规划应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及保障措施 等,尤其要明确所属地区的公(专)用充电桩和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建设规模、布局布点等, 提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总体建设原则和规模等。
第六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基 础设施规划、电力规划和交通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 内部停车位、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 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 充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为支撑的充电基础设 施体系。
第二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循国家及本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明确安全责任人,制定应急处 置预案,接受属地明确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充电站需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备、值守人 员或巡检人员及后台监控系统。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络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升级改造及配 套服务。
内容全文
对外营运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具备条件的运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 施,原则上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鼓励委托给有资质的运营企业统一 维护,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册登记,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拥有5名及以上电动汽车充 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电工证的不少于2人),且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专业人员数 量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三)建设有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
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以及其他充电设备。

第三条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安全、合理、节能、环保的原则,结合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确保安全、可靠的充电服务。

第四条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统一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五条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应当建立完
善的技术管理体系,确保充电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第六条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充电质量。

第七条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充电安全。

第八条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第一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概述 (2)1.1 充电基础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1.1.1 定义 (2)1.1.2 分类 (2)1.2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3)1.2.1 支持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3)1.2.2 提高电动汽车续航里程 (3)1.2.3 促进能源消费转型 (3)1.2.4 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3)1.3 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趋势 (3)1.3.1 技术创新 (3)1.3.2 网络化发展 (3)1.3.3 智能化升级 (3)1.3.4 多元化发展 (3)第二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4)2.1 建设规划原则 (4)2.2 建设规模与布局 (4)2.3 建设时序与步骤 (4)第三章充电设施类型与技术要求 (5)3.1 充电桩类型与技术参数 (5)3.2 充电站类型与技术要求 (5)3.3 充电设施安全标准与规范 (6)第四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与运营 (6)4.1 投资模式分析 (6)4.2 运营模式分析 (7)4.3 成本与收益分析 (7)第五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与法规 (8)5.1 国家政策概述 (8)5.2 地方政策与法规 (8)5.3 政策与法规的实施与监管 (9)第六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9)6.1 项目审批与立项 (9)6.1.1 项目申报 (9)6.1.2 项目审批 (9)6.1.3 项目立项 (9)6.2 工程建设与管理 (9)6.2.1 工程设计 (9)6.2.2 工程招标 (10)6.2.3 工程施工 (10)6.2.4 工程监理 (10)6.3 质量监督与验收 (10)6.3.1 质量监督 (10)6.3.2 验收标准 (10)6.3.3 验收程序 (10)第七章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与信息化 (10)7.1 智能化充电设施技术 (10)7.1.1 智能充电模块 (10)7.1.2 充电网络优化 (11)7.1.3 充电设施智能运维 (11)7.2 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11)7.2.1 平台架构 (11)7.2.2 数据采集与传输 (11)7.2.3 数据处理与分析 (12)7.3 充电设施数据监测与分析 (12)7.3.1 数据监测 (12)7.3.2 数据分析 (12)第八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融合发展 (12)8.1 充电基础设施与城市规划 (12)8.2 充电基础设施与公共交通 (13)8.3 充电基础设施与社区建设 (13)第九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 (13)9.1 国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 (13)9.2 国际合作与交流模式 (14)9.3 充电基础设施国际化发展策略 (14)第十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前景展望 (14)10.1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前景 (14)10.2 充电基础设施技术创新趋势 (15)10.3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策略 (15)第一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概述1.1 充电基础设施的定义与分类1.1.1 定义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指南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指南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指南现在,大家都知道电动汽车越来越流行,哎,不说了,路上到处都是。

但有一个问题不得不提,那就是电动汽车的“加油站”,也就是充电桩的建设。

你想,电动汽车开得越来越多,充电桩的数量不跟上,司机们是不是就得像“找针似的找桩”?不瞒你说,这种情况,真是让人头疼!但你别急,这篇指南就告诉你如何搞定这些问题,打造一个高效又靠谱的充电设施,让电动汽车“充电”不再是个麻烦事。

选地方可得讲究点。

充电桩不是随便摆放就行的,得考虑很多因素。

你想,建在大马路边上,车流量大,方便人们停车充电,那是再好不过的选择了。

可如果你把它建在一个偏远的小路上,连个行人都看不见,那谁来用呢?所以,选址必须要考虑交通便利性。

别小看这一步,选错地方,充电桩就像是个“孤儿”,没人理睬。

不过,位置选好了,问题还没完,充电桩的数量可得跟上。

你看,现在有很多城市的充电桩数量跟不上电动汽车的发展速度,结果就是车主们得排队充电,着急不?就像是在超市排队买东西,明明只想买个瓶饮料,却排到让人心烦。

所以,充电桩的建设,得有个合适的规划,不仅要够多,还得合理布局,让大家都能有地方充电。

就是怎么管理这些充电桩了。

充电桩管理可不是随便的事情,就像你家里有了很多电器,得有个专人管理,防止它们“罢工”或者“出毛病”。

充电桩的维护、检查工作,不能掉以轻心。

因为充电桩一旦坏了,车主就没法充电,那可不得了!想象一下,如果一个车主开着电动汽车,车子快没电了,却发现充电桩坏了,那不是急死人嘛!所以,定期检查、维护充电桩,保证它们“随叫随到”是绝对必要的。

再说了,收费问题也是车主们最关心的事。

咱们都知道,电动汽车是环保又省钱,但如果充电桩收费过高,车主可就不乐意了。

电价和充电费用这东西,得有个合理的标准。

你别指望车主愿意为充电付个天价,这可不是谁都能接受的。

适当的收费,既能保障充电站的正常运营,又不会让车主觉得“被坑”,这才是双赢。

然后,充电桩的智能化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

石家庄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营管理办法(暂行)

石家庄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营管理办法(暂行)

石家庄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营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石家庄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编制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冀发改能源[2016]539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 18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市直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路网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等全局性规划中。

第五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城区(含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和正定县)不低于100%、30%、30%,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对可再生能源和环境保护的重视,电动汽车的发展日益受到人们的。

电动汽车以其零排放、低噪音、高效率等优点,逐渐在交通领域占据重要地位。

而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以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应用。

本文将探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1、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广东省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

同时,为了方便居民充电,还积极推动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商业中心等场所的充电设施建设。

2、多样化的充电方式广东省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积极推广多样化的充电方式。

包括快充、慢充、无线充电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同时,为了提高充电设施的利用率,还支持多车共享充电桩的充电方式。

3、注重设施的质量和安全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广东省注重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对充电设施的采购、安装、运行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和安全评估。

同时,为了保障用户的充电安全,还加强了对充电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二、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1、建立完善的运营体系为了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广东省建立了完善的运营体系。

包括对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更新等环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

同时,还建立了用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用户需求,不断优化服务。

2、多元化的盈利模式为了实现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广东省鼓励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除了传统的充电服务费外,还通过与商业地产合作、广告投放等方式增加收入。

同时,还积极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如大数据分析、车辆调度等。

3、强化政策支持广东省政府为了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

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免费停车等政策,以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附件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如下三类:(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单位或住宅小区在其所属场所内安装的,专为单位自有车辆及其职工车辆、住宅小区内业主车辆、以及公交和环卫等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1-第三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修编,作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依据.第五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动汽车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按照“专(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适度超前"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城市公交、出租场站,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住宅小区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形成公用充电基础设-2-施服务走廊。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全文及解读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全文及解读

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管理办法(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7]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新时代美丽杭州建设要求,通过加强统筹规划、规范设施建设、提升运营管理、完善保障机制,逐步形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打造安全便捷有序的运营环境,助推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

(二)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

充电设施按充电功率分为慢充桩与快充桩,慢充桩每枪功率不高于7千瓦,快充桩每枪功率不低于40千瓦。

按照不同服务对象,充电设施可分为以下三类:1自用充电设施。

即在个人自有车位(或有1年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上建设、专为特定个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或在单位内部场所建设、专为本单位及其职工自备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自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为慢充桩。

2.专用充电设施。

即为公交、环卫、机场通勤、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

即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公用充电设施原则上以快充桩为主。

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统称为公共充电设施。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六 )将 运营充 电设施接入全省统 一充 电智能服务平 台,确
保充电基础设施在用户查找、费用结算等方面互联 互通。
(七 )建 立信 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息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模式。

5—
(一 )对 于公 用充 电设施 ,应 当由充 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
理 ,并 提供充 电设施 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一 )将 独 立 占地 的集 中式充换 电站用地纳入 公 用设施营业
网点用地 ,按 照加油 (气 )站 用地供应模 式 ,根 据可实施供应的 国有建设用地情况 ,优 先安排 土地 供应 。
(二 )新 建项 目用地 需配建充 电基础设施 的,可 将 配建要求纳
入土地 供应条件 ,允 许土地 使用权取得 人 与其他市场 主体合作投 资建设运营充 电基础设施。
(二 )在 办公场所、公 交及 出租专用场站建设快慢结合的 自

2—
(专 )用 充 电设施。 (三 )在 商业、公 共服务设施 、公 共停车场 、高速 公 路服务
区、加油 (气 )站 以及具备停车条件 的道路 旁建设 以快充为主、 慢充为辅的公 用充 电设施。 第 七条 城 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 门在核发相关建设 工程规划许
第 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 三条 财政支持。
(一 )省 级财政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对充 电基础设施建
设予以支持 。
(二 )各 地级 以上市应制订相应 的财政支持政策 ,对 符合条
件 的充 电设施建设项 目给予适 当补贴 。
(三
)对 获得财政补贴资金 的充 电设施 ,按 属地管理 原则
,
各地级 以上市供 电部 门组织相关专 业技术机构进行验收 ,确 认 工 程建设规模和具体建设 内容、充 电服务能力 ,验 收结果通报 同级 发 展 改革 、财政 、公安、住 房城 乡建设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 生 产监管等部 门。 第十 四条 价格支持。

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三类:(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公交、出租、租赁、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或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建设为特定群体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独立充电场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按照“统筹规划、协同共管”原则,根据充电基础设施用途、使用场景,建立相应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拥有固定车位(车库)产权或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的居民可以申请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必须为车位(车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

在同一居民住宅小区内,同一车辆仅可申请一个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

居民小区建设交流充电桩,供电电压等级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执行。

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公交、物流、出租、环卫、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由其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电动汽车配置数量或充电需求,依托现有停车位或自有用地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按照规定配建比例,采用自建或他建等多种模式,在所属或所管理的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陕发改能电力〔2024〕952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国家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促进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我委编制了《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5月17日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及我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各类设施的总称。

按照不同的应用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及公用充电设施。

专用及公用充电设施统称公共充电设施。

具体如下:(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的,专为其停放的车辆充电的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单位、居住区等特定范围的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面向社会车辆开放经营、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陕西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慧车联网平台(以下简称“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是国家、省、市三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接入省内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数据,面向政府、协会、企业、公众提供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监测、行业报告与政策查询、技术与科普宣传、车网互动支撑等服务。

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附件甘肃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如下三类:(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单位或住宅小区在其所属场所内安装的,专为单位自有车辆及其职工车辆、住宅小区内业主车辆、以及公交和环卫等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1-第三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修编,作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依据。

第五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动汽车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按照“专(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适度超前”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城市公交、出租场站,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住宅小区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形成公用-2-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

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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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维护、安全管理、信息报送等运营管理职责,具体如下: (一) 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稳定、便捷的充电服务,确保用
户及设施安全汽车供电,不得转供电。 (三) 与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设施所在的场地权益人
签订协议,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安全责任。 (四) 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护更新及相关责任。充电基础设
第十六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 业进行运营管理。鼓励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将个人 自用、单位专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委托给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统一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十七条 未委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可与设施所在的场地权益人,通过签 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保障充电基础 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附件:
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关于加快居民区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以及我省《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 号文件加快新能源 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1 号)、《关于贯 彻国办发〔2015〕73 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 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 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 市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自用充电基础 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 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基础设 施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 公共机构、企业以及公交、出租、租赁、环卫、物流等专属停 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 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设施,主要分为四类:1、自用充电设施。

指在个人自有或长期租赁(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建设的自用车辆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

指在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专属停车场(位)建设的公共服务车辆或单位(员工)车辆专用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内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道路停车位、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建设的面向社会车辆的公用充电设施。

4、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

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电基础设施。

一个集中式充电站不少于3个充电桩,桩间距不大于10米。

第三条以”满足需要、节约资源、适度超前"为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先易后难统筹推进实施。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省新能源汽车推进应用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会同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提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并纳入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中,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应当告知用户提供的充 电桩产品参数、价格、产品责任保险、建设维护服务内容、服务 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用户可选择接受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提 供的产品和服务,也可另行委托充电设施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 务。
第十六条 单位建筑自用充电设施由单位建筑所有权(或 使用权)人投资建设,也可引入充电设施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 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新建、扩建充电基础设施或者充电基 础设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电网企业报装。
第三章 运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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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 第二十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不具备运营能力 的,应当委托充电设施运营商代为运营,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二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依据《产品 质量法》承担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责任。 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或受其委托负责运营的企业承 担充电基础设施维护责任。 涉及充电基础设施的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 由侵权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应当为本企业生产的 充电基础设施购买产品责任保险。 从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 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充电设施制造企业、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电设施 运营商为私人充电设施用户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十九条 充电站、换电站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及 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 33005)、《电动汽车充 电 站 电 池 更 换 站 监 控 系 统 与 充 换 电 设 备 通 信 协 议 》 ( NB/T 33007)等标准的规定建立站级监控系统,保证充电站、换电站 安全稳定运行。 从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级充电基础设 施运行监测系统,对所负责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实施监测。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AA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和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16〕627号)和《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15〕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的电网供配电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电动公交车、出租车、通勤旅游车、专用车及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桩(站)及其接入至产权分界点的相关设施。

直接向电网经营企业报装用电的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其产权分界点为与公共电网的接入点处;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电能计量装置。

第三条按照“安全第一、科学集约、均衡布局、可实施性、适度超前”的原则,依据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标准、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服务平台“四个统一”要求,建设标准适度超前,建设市场开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互联互通、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

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足够电力保障容量,预留线路通道、预留安装位置);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加快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施分类】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坚持“政策引导、市场推动、科学布局、经济适用、互联互通”基本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规划先行】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各地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目标,制定本地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和配套电网改造规划,并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停车场规划。

第六条【建设类型】根据充电设施不同用途分类选择适宜建设类型,自用充电设施以慢充为主;专用充电设施根据服务车辆充电需求,快慢结合;公用充电设施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特殊行业以换电为补充。

鼓励专用、个人采用可满足社会车辆充电需要的充电设施。

第七条【配置比例】充电设施建设配置比例应因地制宜。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现有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的需要。

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住宅小内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制定有序轮流充电的制度规范,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

(二)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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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解决电动汽车充电困难问题,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等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XX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XX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既有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服务区域)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建设,包括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

第二条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规划,指导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按照适度超前,桩身先行,标准统一、共享兼容原则开展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按照全市规划建设目标落实抓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民防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分为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
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七条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的住宅小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5%的比例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容量,按100%的比例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位置、管道和电线铺设到所有车位);
(二)新建的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社会停车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三)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四)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建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第八条重点建设范围:重点建设加油站、居住小区停车位、社会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九条充电基础设施的用地可以采用适当方式供应并规范管理。

(一)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根据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三)对于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
(四)政府供应其他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
(五)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相关变更手续;
(六)既有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考虑既有住宅小区的需求,并纳入到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中,解决好电网增容和费用承担等相关问题。

业主提出报装申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确认充电条件,共同做好既有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取得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工程费用纳入到项目建设成本,并按照基建程序完善立项、用地审批、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三条充分考虑好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容量和安装位置,保证充足电力。

建设单位应按照配建比例向市供电局申请用电报装容量,建筑设计方案应设置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篇,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的数量、位置(包括充电接口位置)、用电量和电线走向等内容,电线覆盖所有车位,为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安装条件。

第十四条提高汽车充电的便利性。

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国家等相关标准要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车桩兼容的条件,满足不同品牌的电动汽车与不同厂商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兼容性,提高充电的安全性和便利性,促进电动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条件确认、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六条供电部门应当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供电保障等工作,加强输配电网的基础投入、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报装及供电绿色通道,并负责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制定和发布报装业务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制定充电桩(站)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报装所需提交资料、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对于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属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基础设施委托给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对于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有关专项规划、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建设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工程项目,在各类评优活动和示范工程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和考虑。

第二十二条建立市级财政鼓励政策,按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的5%给予建设运营企业财政补助,实施一年后再视情况进行调整;对购买电动汽车的个人给予充电电费和公共停车场停车费一年补助,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规范充电企业市场准入,指导开展全市范围充电基础设施经营,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充电基础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基础设施的操
作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充电区域应设置消防智能化监控设施和安全监控设施,确保在发生火灾或突发情况时能与市级应急管理平台联动,快速处置,降低损失。

第二十六条充电桩建成后采取统一编号管理,提供网络等多种方式发布实时充电桩使用信息,方便车主使用充电设施。

第二十七条充电基础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维护。

第二十八条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在确保不破坏人防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前提下。

在人防地下室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由人防地下室管理使用单位报告人防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管理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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