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7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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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二章安全施工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绿色施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上岗作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包括公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电力、水利、通信、石油化工、房屋建筑等工程的施工现场。

三、施工现场管理责任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并在现场设立专门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现场管理机构的人员数量和职责分工,并书面通知项目参建各方。

3.现场管理机构负责进行日常巡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现场违规行为。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布置、环境保护、机械设备使用安全、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的规定。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危险区域、禁入区域、安全通道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工人和相关人员能够清晰了解现场安全规定。

五、施工现场卫生管理1.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定期安排专车运输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2.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生活区域和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餐厅、医疗卫生室等,确保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3.施工现场应采取防尘、防噪音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1.施工现场应注意施工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不得乱堆乱放杂物,不准在施工区域周边乱倒污水、污泥等。

2.施工现场应控制噪音、扬尘等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

3.施工现场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接受周边居民和相关人员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七、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1.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进行口头警告、书面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京建施[2006]742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京建施〔2006〕742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8月份以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连续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事故,为切实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高度树立城市建设不能以人民群众生命为代价的思想,依法保障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施工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名施工人员。

各施工项目部必须严格按建设部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

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超过50人(含),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主管安全的经理。

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三、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1、每日上班前安全员要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2、每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3、各项目部必须对新上岗工人进行认真的岗前培训,新工人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4、项目经理要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教育。

四、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制止违章指挥和作业行为各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进行指挥、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制定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将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拆除工程管理,减少拆除工程安全事故今明两年,我市将处于大规模拆迁拆除时期,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加强对拆除工程的监管和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建设工程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

而施工现场作为建设工程的核心环节,其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以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为了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提高施工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施工前期准备在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单位则需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流程、方法、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等。

同时,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二、施工现场的布置与规划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遵循合理、紧凑、方便施工的原则。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施工进度要求,合理划分施工区域,设置施工道路、材料堆场、加工场地、办公区、生活区等。

施工道路应当保持畅通,并进行硬化处理,设置排水设施,防止积水。

材料堆场应当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标明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加工场地应当设置防护棚,配备必要的加工设备和消防器材。

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与施工区域分开设置,并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和生活设施,为施工人员提供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控制,建立进货检验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实行旁站监理制度,做好施工记录和质量检验报告。

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全文5篇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全文5篇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全文5篇Beijing construction site management measures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全文5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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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第一章总则模板2、篇章2:第二章安全施工模板通用版3、篇章3:第三章绿色施工例文(标准版)4、篇章4:第四章法律责任文档(标准版)5、篇章5:第五章附则样本(标准版)篇章1:第一章总则模板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

依据2018年2月12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二十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1.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2.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附件2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夜间施工要求

夜间施工要求
夜间施工要求
1.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2.事项性质:承诺件(联办件)
3.事项范围:建设管理
4.申办主体:企业
5.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第72号令)
6.申办条件:
9.办理时限:办理总时限20天,受理5天,审核10天,审批5天。
10.联办部门及意见:
区环保局:按照职责范围出具对该项目夜间施工的意见。
11.收费标准:不收费
在城市市区,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工地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证明。经许可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公告牌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再次申办时需提供:
①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及补偿费发放单(复印件)。
②环保监测机构测定的夜间施工噪声检测报告。
Hale Waihona Puke 企业需做好的工作: ①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处,并委派专人负责。
③建设单位委托环保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8.申办流程及流程图: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窗口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夜间建筑施工征求意见表”→按要求填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携带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夜间建筑施工征求意见表”→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材料,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夜间施工规定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受理;对准备工作不到位、不符合夜间建筑施工规定或所提交的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窗口对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下发“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 (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许可证”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提交窗口审批→区环保局审批→将审批后的“夜间建筑施工许可证”返回建委窗口一份备案、存档。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基本标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2#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标准。

施工现场场容管理第三条施工现场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米,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

第四条施工现场围墙应封闭严密、坚固,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墙材质应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砌筑,不得使用粘土砖或软质材料。

第五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在大门外明显处设置统一式样的施工标牌。

标牌内容应写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开工和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标牌面积不得小于0.7米×0.5米(长×高),字体为仿宋体,标牌底边距地面不得低于1.2米。

第六条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大门内侧应设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卫生管理制度板。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宣传栏、黑板报和张贴安全标语,且书写正确规范。

第八条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设标志牌,明确负责人,办公室、职工宿舍和更衣室要保持清洁有序。

第九条施工现场须设居民来访接待室,并有专人值班。

第十条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完善排水设施,场内不得积水,做到晴天不扬尘,雨天不泥泞。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根据实际条件,适当进行绿化。

第十二条四环路以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四环路以外沿主要街道的两侧施工现场也应使用商品混凝土进行施工。

其它施工现场的搅拌机棚必须全封闭,并配备喷雾除尘装置。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制定成品保护措施,确保施工成品完好。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严禁随意抛撒,清理中应及时分拣、回收、利用,清运消纳,垃圾清运必须到批准的消纳场地,严禁乱倒乱卸。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 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 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 年5月7 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 )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四月五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5
【摘要】<正>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5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总页数】6页(P8-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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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来源:发布时间:2013-06-24 浏览次数:146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7•【字号】京建发[2013]388号•【施行日期】201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3〕38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办法》的宣贯工作,7月2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了《办法》培训宣贯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王钢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

为进一步推动《办法》的宣贯落实,现将《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培训宣贯的主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8月7日附件: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培训宣贯的主要意见《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在原市政府令第72号基础上修改完成的,是我市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政府规章,也是对2001年以来我市施工现场管理经验的总结和提高。

《办法》的出台,将对促进和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和积极的影响。

为做好《办法》的培训宣贯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2001年,我市出台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2号令),在过去的10多年里,对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好)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好)

编号:AQ-C4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京南绿色生态区项目部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01年4月5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2号令)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为了更有效防止由于建筑施工造成的作业污染和扰民,保障建筑工地附近居民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要有效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我项目部将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以保证施工现场的空气质量等达标。

1、综合管理(1) 我公司将根据公司管理标推、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建立环境保护机构,落实责任人,建立奖罚制度。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必保证环保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实施。

(3)经常进行环保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4)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室,建立干部值班制度,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及时沟通信息,化解矛盾。

(5)建立包括废气、废水、垃圾和噪声等环境因素的管理计划,定期检查,并有完整的记录。

2、防止大气污染措施:(1)清理施工垃圾时使用容器吊运,必须搭设封闭式专用垃圾道或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撤造成扬尘。

施工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2)施工主要道路全部采用硬化,有专人清扫,并制定洒水降尘制度,并随时清扫洒水,减少道路扬尘。

(3)工地上使用的各类柴油、汽油机械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使用气体排放起标的机械。

(4)石灰、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采取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在装卸运输时,采取措施防止遗洒和飞扬。

如露天存放时采用严密苫盖。

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

(5)搅拌站格设封闭的搅拌棚,在搅拌机上设置喷淋装置。

(6)在施工区禁火焚烧有毒、有恶臭物体。

(7)在人口稠密的区域,严禁用敞口锅熬制沥青,必须使用密闭和带有烟尘处理装置的加热设备。

(8)土石方运输装载必须低于槽帮15厘米,采取有效措施封闭严实,杜绝遗撒污染路面。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新)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新)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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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〇〇一年四月五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01年4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范围为准。

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对一般建设工程临时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占用人行道和绿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保该住J姓?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

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并有专人值班,负责随时接待来访居民。

第十条施工暂设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暂设全部拆除。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存放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清扫,减少扬尘污染。

第十三条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中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进行绿化和美化。

热水锅炉、炊事炉灶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第十四条施工料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

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

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第十五条四环路以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十六条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

清洗搅拌机和运输车辆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

第十七条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抛撒。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用于存放施工垃圾。

施工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第十八条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的,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

第十九条在城镇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第二十条除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以外,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保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具体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

建设单位应当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单位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实行统一管理。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保证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完好。

第二十六条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施的,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意见,有权对违章指挥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防火、保卫制度,并按照规定设置消防、保卫设施。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职工生活设施,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防止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现场安全卫生医疗紧急救护组织,配备急救用品。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制度板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有居民来访接待场所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不进行围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拆除施工暂设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料具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建筑材料不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以及存放油料没有防止泄漏和污染措施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随意抛撒施工垃圾,未设密闭式垃圾站和未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或者施工单位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管线损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由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1985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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