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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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与政策
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管理的重点,是近年来在环境保护中日益受到重视的领域。危险废物是具有毒性、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危险或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量逐年递增,我国目前年产生总量约为1000 万吨,危险废物主要以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置为目的,约各占三分之一。我国在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领域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从1996年到2003 年,全国危险废物累计贮存量已达到3056.9 万吨,历年堆存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含铬废渣、无机氰化物废渣、含氰废渣、蒸馏残渣、含重金属污泥、苯胺焦油及电镀污泥等。危险废物的管理与污染控制已经摆上了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成了当务之急。自90 年代来,我国已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危险废物污染控制管理法规、规范和标准,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
1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和有关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于1996年制定颁布,于2004 年重新修订。该法的制定使得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得到了高度重视。固体法全面规定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和体系,包括监督管理、污染防治、危险废物管理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特别规定中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转移、包装、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有比较系统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危险废物管理的具体方案
和责任。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8 个方面:
(1) 申报登记制度:固体法规定,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
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l992 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了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进行申报登记。
(2) 统一鉴别制度。固体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了“名录”或“清单”的方式来确定危险废物的种类和范围。对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实行严格管理。如美、英、日、德、比利时、瑞典、丹麦、荷兰等国,均在法律中规定或确认了这一制度,1998 年我国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出了47 个类别的危险废物;而l996 年发布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3) 代处置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方政府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方政府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单位承担。
(4) 排污收费制度: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2003 年,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并配套制定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使用要求作出了规定。
(5) 经营许可证制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2004 年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这一方面的要求。
(6) 转移联单制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按规定进行申报。1999 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7) 预提留制度: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因此也没有正式实施。
(8) 管理计划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此外,作为巴塞尔公约签署国,我国需要遵循公约的有关规定,禁止在未征得进口国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他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如果认为某种废物不能得到环境无害化管理,缔约方应防止此类废物进口,也不得向非缔约方在内的国家出口该类危险废物。同时格局我国法律,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针对固体法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和原则,2001 年国家环保总局等部委共同颁布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了危险废物管理目标和总的原则,并就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收集和运输、转移、资源化、贮存、焚烧处置和安全填埋处置、特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处理处置相关技术和设备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方针和原则。
废弃危险化学品作为一类特殊的固体废物,2005 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适用于国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包括了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提出了无害化处置的原则;提出了产生者应当申报等。
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国务院2003 年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的有关管理做出了规定。为落实这一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标准和规范
根据匿体法的要求,目前可适用于危险废物管理的标准和规范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即鉴别标准和污染防治标准。
(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根据固体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l998 年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危险废物管理、分类和鉴别的重要技术文件,列出了危险废物的类别、编号、主要危害和主要产生来源。农药废物被列在该名录的HW04类,产生来源包括来自杀虫、灭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